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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职务犯罪工作总结

发布时间: 2019.08.19

2013年11月检察机关遏制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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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问题”是各级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农村村民委员会是国家政权的最基层组织,农村干部是党和政府的各项农村政策的直接执行者,但由于少数农村干部政治业务素质不强,法制意识淡薄,在工作中出现违法行政、为政不廉,甚至利用职权进行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
一、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和特点
(一)农村干部利用职权实施犯罪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化公为私,大肆捞钱。有的村干部私欲膨胀,利用各种手段,变法捞钱。一是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村干部利用经手现金的机会,将土地、宅基、税费、计生款隐瞒收入不入账,直接装入自己腰包;二是虚列支出、虚增费用,冒领公款;三是私设“小金库”,集体私分公共财产;四是利用采购物资、土地承包或建学校、修公路等工程发包的机会吃“回扣”,从中索取收受贿赂
2、假公济私、混水摸鱼。一是有的干部会计、出纳一身兼,故意制造财务混乱现象,一任糊涂官,一本糊涂帐,收支账目不向群众交底,下台后人走帐烂,公款不交下任,直接归己;二是公私不分,用公款配汽车、手机、给个人上保险、公款随“份礼”,该自己支付的费用,用公款报销;三是巧立名目、公款消费。有的村干部以招待来客,为村跑项目,争资金为由,在招待费上做文章,把自己的吃喝费用记在公家帐上,甚至少支多报,从中渔利,以吃喝为名行贪污之实。
3、损公肥私、谋取私利。有的村干部将本村的土地补偿费、农业开发资金、抗旱防汛、建学校扶贫等专项资金,或公款私存,套取银行利息;或借给他人获取高额利息及他非法利益;或视公款为“摇钱树”直接挪用,自己搞营利性活动,从中牟利。
4、同谋造假、合伙侵吞。一些村干部与财会人员串通一气,唆使其伪造单据做假帐,以达到侵吞公款的目的。有的财会人员业务素质低,怕打击报复,不敢坚持原则,或奉行利益均沾、好人主义,只要对自己有利,甘愿做假帐,相互勾结、合伙作案。
(二)农村干部利用职权进行贪污、挪用等职务犯罪的特点:
1、是犯罪主体集中。从查处农村干部犯罪案件情况看,村支部书记、村主任、会计是犯罪案件最主要的主体。在所查处的21人中,这类主体有18人,占总数的85%。这些人权力集中,有经手现金的机会,作案条件方便。
2、是侵犯对象集中。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侵犯的对象比较集中,大部分是上级下拨的开发扶贫、防汛抗旱、土地补偿等专款,以及受委托征收的税款、宅基地款和计划生育罚款。这些资金一般与有关部门相关,在资金往来和使用上监督管理不到位,使一些村干部有机可乘。
3、是作案手段简单直接。由于农村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收支管理不严格,人人手里有钱,使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各种手段,巧立名目,虚支瞒报,自报自批,直接侵吞、挪用,打公款的主意。
4、是犯罪金额不大,但后果严重。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涉案金额虽然不大,但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往往引发村民集体上访,给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
二、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
1、政治业务素质不强,法制观念淡薄。参与犯罪的农村干部政治素质低,缺乏职业责任和廉洁自律意识,特权思想严重是一个普遍现象。任职期间不注重学习、放弃世界观的改造,工作中民主意识差,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滋生,严重背离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忘记自己是人民的公仆,一旦手中有权,不想如何发展本村经济,带领群众致富,而是把当干部做为谋取私利的捷径,置党纪国法和群众利益于不顾,为所欲为,大肆侵吞公共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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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检察机关遏制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工


“三农问题”是各级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农村村民委员会是国家政权的最基层组织,农村干部是党和政府的各项农村政策的直接执行者,但由于少数农村干部政治业务素质不强,法制意识淡薄,在工作中出现违法行政、为政不廉,甚至利用职权进行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

一、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和特点

(一)农村干部利用职权实施犯罪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化公为私,大肆捞钱。有的村干部私欲膨胀,利用各种手段,变法捞钱。一是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村干部利用经手现金的机会,将土地、宅基、税费、计生款隐瞒收入不入账,直接装入自己腰包;二是虚列支出、虚增费用,冒领公款;三是私设“小金库”,集体私分公共财产;四是利用采购物资、土地承包或建学校、修公路等工程发包的机会吃“回扣”,从中索取收受贿赂

2、假公济私、混水摸鱼。一是有的干部会计、出纳一身兼,故意制造财务混乱现象,一任糊涂官,一本糊涂帐,收支账目不向群众交底,下台后人走帐烂,公款不交下任,直接归己;二是公私不分,用公款配汽车、手机、给个人上保险、公款随“份礼”,该自己支付的费用,用公款报销;三是巧立名目、公款消费。有的村干部以招待来客,为村跑项目,争资金为由,在招待费上做文章,把自己的吃喝费用记在公家帐上,甚至少支多报,从中渔利,以吃喝为名行贪污之实。

3、损公肥私、谋取私利。有的村干部将本村的土地补偿费、农业开发资金、抗旱防汛、建学校扶贫等专项资金,或公款私存,套取银行利息;或借给他人获取高额利息及他非法利益;或视公款为“摇钱树”直接挪用,自己搞营利性活动,从中牟利。

4、同谋造假、合伙侵吞。一些村干部与财会人员串通一气,唆使其伪造单据做假帐,以达到侵吞公款的目的。有的财会人员业务素质低,怕打击报复,不敢坚持原则,或奉行利益均沾、好人主义,只要对自己有利,甘愿做假帐,相互勾结、合伙作案。

(二)农村干部利用职权进行贪污、挪用等职务犯罪的特点:

1、是犯罪主体集中。从查处农村干部犯罪案件情况看,村支部书记、村主任、会计是犯罪案件最主要的主体。在所查处的21人中,这类主体有18人,占总数的85%。这些人权力集中,有经手现金的机会,作案条件方便。

2、是侵犯对象集中。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侵犯的对象比较集中,大部分是上级下拨的开发扶贫、防汛抗旱、土地补偿等专款,以及受委托征收的税款、宅基地款和计划生育罚款。这些资金一般与有关部门相关,在资金往来和使用上监督管理不到位,使一些村干部有机可乘。

3、是作案手段简单直接。由于农村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收支管理不严格,人人手里有钱,使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各种手段,巧立名目,虚支瞒报,自报自批,直接侵吞、挪用,打公款的主意。

4、是犯罪金额不大,但后果严重。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涉案金额虽然不大,但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往往引发村民集体上访,给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

二、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

1、政治业务素质不强,法制观念淡薄。参与犯罪的农村干部政治素质低,缺乏职业责任和廉洁自律意识,特权思想严重是一个普遍现象。任职期间不注重学习、放弃世界观的改造,工作中民主意识差,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滋生,严重背离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忘记自己是人民的公仆,一旦手中有权,不想如何发展本村经济,带领群众致富,而是把当干部做为谋取私利的捷径,置党纪国法和群众利益于不顾,为所欲为,大肆侵吞公共财产。

2013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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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四中全会提出“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一个充满活力的社会首先必须是一个法治的社会,是一个法律至上、法制统一、人民有权、社会有序、权力有度、行为有规的社会。在一些违法犯罪的案子里,相比较抢劫、盗窃等普通刑事犯罪而言,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是严重侵犯了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政治权利,挫伤了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严重腐蚀了我们党的肌体,削弱了党的执政能力,为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有序发展、创新发展注入了不和谐的音符。

这几年党和国家的反腐败斗争取得了较大成效,但形势依然严峻。从我们所接触的案件来看,腐败现象现正渗透蔓延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已由一般的经济领域向资金密集型的经济领域蔓延,由直接管钱管物的职能部门向负责审批钱物的管理部门蔓延,由单纯的经济领域向政治领域蔓延,由一般的行政管理部门向干部人事工作领域和司法领域蔓延,主体也从一般的干部发展到中高级干部,并逐步从个体发展到群体,作案手段也由传统的一般手段发展到使用更诡秘,更隐蔽的手段。

既然腐败现象已成为阻碍社会发展的毒瘤,顽症,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因此,加大反腐力度、完善反腐措施势在必行。

首先,要加强道德建设,筑起不想腐败的思想道德防线。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法治的社会,但法律本身所具有的稳定性、滞后性等特点决定了它的作用不是万能的,特别是涉及人们意识形态和信仰等问题,只要尚未表现为外在的行为并产生一定后果,是不宜采取法律手段的。因此要从根本上杜绝腐败现象,必须加强伦理建设,弘扬为民富民的民本思想,唤醒权力主体的自律意识,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努力营造廉洁自律的政治氛围。

其次,改革现行机制,建立健全有利于遏制腐败的经济和政治运行管理制度。

腐败现象的产生,深层次的原因就是政府管理体制和经济运行机制中权力过于集中,因此只有改革现行机制,才能有效遏制腐败:转变政府职能,政府一方面为市场和社会的发育提供制度框架,另一方面弥补这两者的不足,通过公共服务和公共财政政策,支持民众的自我治理,变管理为服务;健全党内监督机制,如重大事项议事决策制,财务会审制,责任追究制等,真正实现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市场运作机制和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改革用人机制,在干部任用上引入竞争机制,采取任前及任内廉政鉴定制度,对廉政建设方面存在问题的干部实行一票否决制;科学设立绩效廉考核机制,加大考核力度,吸引公众、舆论等社会力量参与评估,将考核成绩与干部使用紧密结合,彻底改变干部能上不能下的局面。

实行积薪养廉,提供不愿腐败的经济条件。

有学者曾提出要“高薪养廉”,鉴于我国目前的国情,“高薪养廉”条件尚不具备,但可以探索设立廉政金,实行“积薪养廉”。目前已有部分政法机关尝试廉政保证金。廉政金的收缴可仿效养老金、公积金的收缴方法,从本人基本工资、单位行政经费以及国家财政预算中提取一定比例,存入银行专户,以保证其退休后丰衣足食,但如若出现违纪腐败行为,上述款项则予以充公,这样就把公职人员的经济利益和廉政建设结合起来,增加了公职人员腐败的即期成本和未来风险,使其不愿因违法犯罪而使自己的经济利益蒙受重大损失.

实行开放监督,建立多重权力制约的运行机制。

监督是指享有监督权的主体依法对社会生活的管理者以及社会管理运行进行监督检查、惩戒和制约的行为,其本质是对权力的监督制约,防止权力的滥用。它是实现国家权力系统内在稳定的必要机制,是防范权力腐败的根本性措施之一。因此,我们必须加强监督机制建设。建立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经常性的巡视检查制度和问责制度,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诫勉、提醒、追究;建立弹劾制度,切实保障下级对上级失误的审查,真正建立健全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双向监督体系;加大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力度,将权力的运作过程和公职人员八小时以外的情况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在全社会形成防止腐败产生的政治压力和社会环境。

以法护廉,营造不敢腐败的法律环境。

惩治腐败,建设廉政,是综合治理的系统工程,需要运用教育的,行政的,法律的多种手段,才能取得成效。而在这诸多的手段中,法律无疑是最为有效的手段。因此, 要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力度,充分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同时鉴于现行法律体系对侵犯职务廉洁性的行为存在立法真空、可操作性不强及失之过宽等现状,建议从立法层面上完善现有法律,构建惩治与预防腐败的法律框架:放宽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如取消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行贿罪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限定,又如贿赂的形态除物质利益,还应包括招生招考、性服务等非物质利益或称不正当好处;建议将那些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廉洁自律规定和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用法律来规范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从政道德,约束其从政行为;建议扩大财产刑的适用范围,建立利益补偿制度,对相关人员的处罚,除了刑事责任,还应判决承担相应的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该数额应与矫正这种不利于他人的行为所付出的经济代价、社会代价相适应,只有“罚得痛”,才能“管得严”;扩大反腐败的国际合作、司法协助,构建资产跨国追缴制度。

关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总结



关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总结
近年来,我局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及省局中心工作,加强宣传教育,建立预防机制,强化监督管理,积极探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新机制,努力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取得了良好效果,促进了我局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将具体工作情况总结
一、以强化教育为切入点,筑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思想防线 预防职务犯罪关键在于教育。我们针对本系统工作特点,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和手段,在全体党员干部中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学习教育活动。我们制订了《党风廉政教育工作安排》,对参加人员、学习时间、学习内容、学习形式等作了详细按排。规定每周四下午为全体机关党员和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学习日”,开展集中学习教育。要求坚持集中正面灌输与分散自我教育相结合,专题学习、群众评议和改进工作、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1、党章学习以《新党章学习辅导》为主要教材。同时学习胡锦涛同志在中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吴官正同志在中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纪委、国家局和省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关精神。2、荣辱观教育以胡锦涛同志在看望出席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的委员时提出的“八荣入耻”为主要内容。同时学习中纪委监察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同志重要讲话,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的通知》,报刊有关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评论。3、廉政教育系统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纪委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4、典型示范教育、警示教育。通过学习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先进人物的典型事迹进行了先进典型的正面教育。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主要是组织全局机关工作人员观看了最高人民检查院摄制的《职责与犯罪》38集纪实大型电视专题片,局司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带头参加了观看。这些宣传教育活动,使全员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牢固树立了“国家利益至上、消费者利益至上”的共同价值观,把思想真正统一到“两个维护”上来,筑牢了思想道德防线。
二、以机制创新为着力点,形成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整体合力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近年来,我们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过程中,积极探索并建立了预防职务犯罪的三项新机制。一是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领导机制。我们与市检察院联合成立了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门领导小组,建立了具体办事机构,使我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了有力的组织保障。二是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预警机制。为使预防职务犯罪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加强了内部监督管理,对重要方针政策制定、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由纪检监察等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完善了责任追究制度,对失职渎职及不廉洁行为严肃追究;完善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了目标责任分解,做到了任务明确,责任清晰,工作到位。加强了事前监督,对干部身上出现的苗头性问题,早打招呼,及时提醒,让红灯亮在越轨之前。三是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监督机制。为加大纪检监察机构对同级领导班子的监督力度,各县局配备了专职纪检监察员,列席局党组和领导班子其它工作会议,变事后查处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形成了确保权力正确行使的监督预警机制,使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始终保持清醒头脑,不犯错误或少犯失职、渎职错误,从而营造出有利于事业发展、有利于干部成长的工作环境。
三、以重点环节为突破口,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专项治理
根据我市烟草商业系统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及时调整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重点,找准工作的突破口,努力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一是针对卷烟经营、专卖管理、人事劳资、招标采购等群众关心、职工关注的重点领域、重点部位,从改革体制、机制、制度入手,不断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深入开展了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将18项行政权力通过市政府信息网进行公开,推行了阳光政务,加强了工作监督,促进了依法行政。二是再造业务流程。我们为每项行政权力,都制作了明确的工作流程图,规范了行政行为,使我局工作步入了制度化、程序化、正规化轨道。三是全面推行首问负责制、公示制、限时办结制,提速了工作过程,提高了机关效能,有有效地防止了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近年来没有发生严重违纪违法的职务犯罪行为。
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我们虽然做了大量工作,收到了一定成效,但与上级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我们决心在市委、市政府和省局的正确领导下,加强与检察部门的团结协作,强化对各项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新进展,新突破,为构建和谐烟草,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更快更好跨越式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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