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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会通知

发布时间: 2023.11.21

推进会通知合集十二篇。

在日常的工作场景中,公告通知就像我们的"熟人"。公告通知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要求要事要言简意赅。本文的中心思想是探讨与"推进会通知"相关的话题,感谢您参考并逐篇阅读这些文章!

推进会通知【篇1】

关于推进全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我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

(一)棚户区改造是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棚户区居民中低收入家庭比例高,特别是低保家庭、下岗失业职工和退休职工比较集中,他们无力通过市场解决住房困难。通过棚户区改造解决住房困难,是他们的迫切愿望和需求。实施棚户区改造,有利于加快解决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党和政府的威信,增强人民群众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二)棚户区改造是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提升完善城镇功能的客观要求。棚户区居住和生活环境较差、安全隐患突出,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城镇现代化建设极不协调,也是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重点和难点。只有实施棚户区改造,完善配套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棚户区居民的居住和生活环境问题,才能有效改善城镇环境,完善城镇功能,提升城镇整体形象,实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目标要求,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三)棚户区改造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实施棚户区改造,既可以带动社会投资、促进居民消费、扩大社会就业,又可以发展社区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推进平安社区、和谐社区建设,是扩内需、惠民生、保稳定的重要结合点。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四)总体要求。从2009年开始,结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力争用3—4年时间基本完成全省棚户区改造,使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五)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依法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应充分尊重棚户区居民的意愿。要采取多种方式征询群众意见,在得到90%以上棚户区居民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棚户区改造中涉及的拆迁补偿安置,应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让群众得到实惠。

2.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坚持棚户区改造与城市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社会事业发展及生态环境保护统筹推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修订或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工作计划。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棚户区规模大、困难群众多、住房条件更差、安全隐患更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3.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必须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与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实施棚户区改造。加大政府投入,加快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工矿棚户区利用单位自用土地实行职工集资合作建房。

4.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严格界定改造范围。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和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配套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要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切实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严禁大拆大建。

5.统筹兼顾,完善配套。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公共绿化、环保设施、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三、实施范围和目标任务

(六)实施范围。全省棚户区改造实施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结构简易难以满足抗震设防和居住安全要求、平房或低层住宅(2—3层)为主、房屋成新率低或破损率高,住房功能或配套设施不齐全,卫生环境差、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的居住区。

符合上述条件的居住区界定为棚户区的,住户一般应在50户以上。不足50户的居住区确需改造的,可参照本意见规定执行,具体事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本意见中的棚户区改造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以及煤矿、林业、农场(垦)等其他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城市棚户区指:县级以上城市(含县)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棚户区。

国有工矿棚户区指:县级以上城市(含县)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国有工矿企业棚户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工矿棚户区纳入城市棚户区管理。

煤矿、林业、农场(垦)等其他棚户区(危旧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界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煤矿、林业、农场(垦)等棚户区原则上纳入城市棚户区管理(国家单独下达或批复改造计划的除外)。

(七)目标任务。自2009年至2012年,结合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基本完成全省各类棚户区改造任务。

城市棚户区改造:2009年启动,2012年基本完成。其中21个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城市2009年启动,2011年基本完成;其余县级城市2010年启动,2012年基本完成。

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2010年启动,2012年基本完成。

煤矿棚户区改造:2009年启动,2012年基本完成。

林业棚户区改造:2010年启动,2012年基本完成。

农场(垦)棚户区改造:2010年启动,2012年基本完成。

四、政策措施

(八)多渠道筹措资金并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棚户区改造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

1.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好棚户区改造资金。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资金支持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鼓励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项目,对于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项目,不仅可以使用市、县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也可以使用中央和省级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

2.省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推进棚户区改造。为支持市、县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省级财政将安排补助资金,按照“多干多补,少干少补”的原则分配补助资金,对棚户区改造工作干得好、干得多的市(州)、县(市、区)给予更多的资金奖励和倾斜。同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

3.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对按规定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除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外,一律免收土地出让收入。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在抓紧制定并将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

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单位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积极支持,新建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涉及的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具体减免标准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4.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建立棚户区改造投融资平台,统筹调剂使用棚户区改造资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棚户区改造贷款担保机制,引导信贷资金投入。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国家现行金融制度下,会同金融机构积极研究创新金融产品,拓宽金融服务领域。金融机构要根据棚户区改造项目特点,合理确定信贷条件。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和信贷条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信贷支持。棚户区改造中的安置住房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支持试点城市在棚户区改造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设安置住房。鼓励符合条件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安置住房和其他住房,贷款利率、期限等政策可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川府发[2008]37号)相关规定执行。

5.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棚户区改造。(1)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棚户区职工集资建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住房面积可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08]35号)有关城镇安居住房标准执行。(2)积极探索建立共有产权住房制度。可由政府和棚户区企业、居民(职工)按一定比例出资共建安置住房或廉租住房,产权按各方出资比例确定,建设用地可由政府划拨提供,也可利用企业自有用地。具体办法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制定,并报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后执行。(3)支持资信度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投资改造棚户区的项目资本金可按开发投资总额20%的标准执行。

(九)落实土地供应政策。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安置住房以及原棚户区用地上修建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地,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就近安置为主。对异地建设的,根据城市规划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完善的区域。城市规划区外国有独立工矿企业棚户区及国有煤矿、林业、农场(垦)棚户区改造后,职工需进入城镇异地安置的,可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其原土地使用权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对于独立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严禁将以划拨方式供应的保障性住房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开发建设,严禁将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商品住房名义销售给非棚户区居民。

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到的零星分散集体土地需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或将城区范围内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其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十)完善安置补偿政策。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对符合当地规定住房保障条件的棚户区居民,通过相应保障方式优先安排。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偿应确保房屋所有权人以及承租公房居民的住房条件、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具体安置补偿办法由各地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并依法保护棚户区居民的合法利益。

五、保障措施

(十一)落实工作责任。省政府将棚户区改造纳入民生工程绩效考核管理。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城市及所属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主体、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同时也是其所属国有煤矿、林业、农场(垦)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国有工矿、煤矿、林业、农场(垦)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领导,切实帮助落实好建设用地、税费减免等相关政策,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省级主管部门(单位)是所属国有工矿、煤矿、林业、农场(垦)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细化措施,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责任到位、监管到位,分配公平,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有棚户区改造任务的国有工矿企业要切实加强项目的组织实施,认真做好落实建设用地、筹集资金和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

(十二)健全工作机制。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棚户区改造中的重大问题,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棚户区改造日常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细化并落实相关税费支持政策,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筹集省级补助资金;国土资源厅负责细化和落实土地供应政策;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指导督促金融机构做好金融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国有工矿、煤矿、林业、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棚户区改造的管理、指导和监督,会同地方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十三)修编棚户区改造规划和计划。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把棚户区改造规划和计划纳入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棚户区改造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结合起来,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统一规划。各市(州)政府要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计划于2010年7月15日前报省政府审批。各县(市、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计划应于2010年6月底前报市(州)人民政府审批。煤矿、林业、农场(垦)等棚户区改造规划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编制,2010年6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抄送棚户区所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四)加强项目管理。棚户区改造的住房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审批手续,规范决策,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工程造价和标准,依法履行招标程序。要优化新建安置住房的规划设计,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要在较小户型内实现基本使用功能,满足基本居住需要。要按照安全、经济、适用和省地的原则,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有关住房质量、建筑节能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和监督,确保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监理、施工单位和人员实施项目管理和建设,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十五)强化监督检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坚决制止棚户区改造中损害居民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市(州)建设(房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本地区工作的监督检查,每年7月15日和1月15日前将本地区棚户区改造半年工作进展情况、计划完成情况及土地供应开发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各级监察机关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棚户区改造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有效使用和安全等各环节的监督。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用地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和单位,要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纠正。

(十六)加强宣传引导。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各种媒体的宣传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政策措施,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取得棚户区居民的理解和支持,为棚户区改造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目前正在实施的国有煤矿、林业棚户区改造,继续按现有政策推进。国有农场(垦)棚户区改造,比照本意见执行。

推进会通知【篇2】

各乡镇、双凤开发区,县直各单位,各文明单位:

定于20xx年6月5日(星期三)下午2:30,在县委党校七楼1号会议室召开全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推进会。

参加人员:县委常委、宣传部长、文明委常务副主任李红,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文明委副主任王传法,县政府副县长、文明委副主任周建林,县政协副主席、文明委副主任张守芳,各乡镇、双凤开发区分管负责人,县直各单位分管负责人,县级以上文明单位网络文明传播志愿者1名(具体从事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县新闻传播中心、电视台派记者参加。

推进会通知【篇3】

(一)规范养老服务投资项目审批报建手续。

1.整合审批流程。将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4个阶段。

2.明确牵头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阶段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牵头用地审批阶段工作。城乡规划部门负责牵头规划报建阶段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施工许可阶段工作。

3.实行并联审批。打破部门界限,压减和理顺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每个审批阶段由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其他审批部门开展并联审批、督促协调审批进度、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结果。

4.探索实行养老服务建设工程项目区域评估。凡是符合已经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再对区域内具体养老投资项目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

(二)简化优化养老机构相关审批手续。

5.简化设立养老机构的申请材料。申请人设立养老机构许可时,能够提供服务设施产权证明的,不再要求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6.食品经营实行“先照后证”。养老机构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后,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

7.简化环境影响评价。对养老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很小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养老机构实施备案管理。

8.取消部分机构的消防审验手续。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其他养老机构依法办理消防审验或备案手续。

9.支持加快完善服务场所的产权登记手续。对于新建养老机构或者利用已有建筑申请设立养老机构涉及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通过“首问负责”“一站式服务”等举措,依法加快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提供高效便捷的不动产登记服务,支持申请设立和建设养老机构。对于相关手续不完善,暂时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支持其依法加快完善相关手续后办理。

推进会通知【篇4】

***龙江科技大学委员会办公室(通知)

黑科院办文〔2010〕12号

***龙江科技大学党委办公室

关于召开“创先争优”活动

推进会的通知

各部(室)党总支(党委、直属党支部)、各部门、工会、团委如下: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和省委高校工委关于“创先争优”活动的各项工作部署,推进学校“创先争优”活动的深入开展,校党委决定召开“创先争优”活动推进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

2010年9月28日,星期二,下午200

二、会议地点

信息楼6004会议室

三、参会人员

校党委书记、副书记,工会主席,党政领导和基层单位副书记,政负部门负责人。

四、主要内容

(1) 传达学习有关文件精神。

(二)总结部署“创先争优”有关工作。

五、有关要求

各单位将参会人员名单于9月27日上午1100前通过办公网报到组织部,联系人:吕刚,联系**:88036072。

2010年9月26日

关键词:创先争优△推进会通知

黑龙江科技大学党委办公室2010年9月26日印发

共印16份。

推进会通知【篇5】

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标[]20号),不含强制性条文的地方标准应当在批准发布后30个工作日内报我部备案,含有强制性条文的地方标准应当在批准发布前报我部备案。

二、地方标准备案应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不含强制性条文的地方标准备案也可由省级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向我部提出申请。

三、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且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作出统一规定的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可制定相应的地方标准。不符合上述制定范围的标准,一般不作为地方标准进行备案。

四、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和要求应符合《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标[2004]20号)的相关规定。地方标准不得与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矛盾,并应避免重复。地方标准的编写格式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182号)要求。

五、地方标准的'强制性条文应严格遵循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其他公共利益的原则进行设置,并在标准备案申请材料中逐条进行说明。

六、地方标准备案的申请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含强制性条文的地方标准,备案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标准备案的函、标准发布的通知、标准报批稿及条文说明。

(二)含有强制性条文的地方标准,备案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标准备案的函、标准报批稿及条文说明、强制性条文汇总表(包括强制性条文及条文说明、设立理由、技术要求和实施要点等)、标准主编人姓名及通讯方式等。

(三)修订的地方标准申请备案时,除应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在申请标准备案的函中注明替代的标准名称、标准号和备案号。

七、地方标准备案可通过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sn.)提交申请材料。含有强制性条文的地方标准还应报送纸质申请材料,纸质材料内容应与网上提交的材料一致。

八、同意备案的地方标准,我部标准定额司在规定期限内赋予备案号。不含强制性条文的地方标准自收到备案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含有强制性条文的地方标准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备案的,将及时告知延期理由和时间。

九、经备案的地方标准,在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和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公开备案信息。各级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机构应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开标准备案信息,并应按规定在出版的标准封面上注明相应的标准备案号。

推进会通知【篇6】

公司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集团公司6S管理相关文件的精神,实现集团公司“两融、三新、五化、万亿”发展战略目标,提高公司员工的综合素养,塑造现代化企业形象,提升企业品牌价值,我公司于2011年5月全面开展6S管理工作,拟于2012年向集团公司申请达标验收。

根据6S管理推行工作的要求,结合公司组织机构变动后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

一、成立公司6S管理领导小组,6S管理领导小组架构及成员为: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6S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为:

1、制定公司及分、子公司的6S管理发展规划;

2、确定公司及分、子公司的6S管理中长期目标;

3、审议批准公司6S管理规章制度;

4、审议批准公司各部门年度6S管理工作考核结果;

5、审议批准6S管理日常工作中的重大决策等。

二、成立6S管理办公室,常设生产管理部

主任:

副主任:

协调员:

具体职责为:

1、组织制定公司6S管理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编制公司6S管理规章制度;

3、负责公司6S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实施和组织推进工作;

4、指导、协调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6S管理推进工作;

5、指导、协调、督促公司各6S推进小组开展工作。

6、组织对各部门及子公司的6S管理工作进行考核等。

三、成立6S推进专业小组

6S推进专业小组在公司6S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6S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6S推进小组分工及组成如下:

现场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负责中航工业6S管理评价标准的第3、4、5、6、7、8条的计划、实施、推广、指导、检查、内部评价。

办公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负责第1、2、9、17条的计划、实施、推广、指导、检查、内部评价。

安全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负责第11、18、22、23、24、25条的计划、实施、推广、指导、检查、内部评价。

素养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负责第10、12、13、14、15、16、19、20、21条的计划、实施、推广、指导、检查、内部评价。

希望公司各单位认真开展6S推进工作,积极配合6S管理领导小组、6S管理办公室及各专业组开展各项工作,使其分管各项符合中航工业6S管理评价标准,确保顺利完成6S管理工作目标。

6S管理办公室

推进会通知【篇7】

各党总支、机关党支部:

为贯彻落实省委9月14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暨落实基层党建重点任务工作推进会精神,做好迎接省高工委第三轮专项督查准备工作,部署下阶段党建工作任务,决定召开党建工作任务推进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

xxx年11月28日上午10:00

二、会议地点

综合楼406会议室

三、参加人员

党委书记;

各党总支书记;

机关党支部书记、各系负责党建工作的辅导员、党委工作部工作人员。

中共xx经济学院法商学院委员会

推进会通知【篇8】

国家林业局文件

林资字[2007]1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全面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中国林科院: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精神,大力推进我国森林可持续经营工作,全面提高森林经营管理水平,我局指导福建省林业厅编制了几个不同类型森林经营方案的范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研究和借鉴参考。并就加强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和实施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森林的科学经营,是增加森林资源数量,提高森林资源质量的主要措施;是协调林业生态、社会、经济“三大效益”发挥,推进林业生态、产业“两大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是加强森林的科学经营,实现森林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是森林经营主体制定年度计划、组织经营活动和林业主管部门实施森林资源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是建立高效、透明、科学、有序的森林资源经营管理体系的重要载体;是巩固林权制度改革成果、落实林权所有者经营自主权的重要保障。随 着林业分类经营、集体林权制度和森林采伐政策等各项改革的深入推进,不同类型森林主导功能日益明确,产权主体日趋落实,为加强森林经营工作明确了方向,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全面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条件已基本成熟。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重要意义,真正把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作为提高林业经营管理水平,转变林业增长方式,提高森林资源整体功能的重要措施,摆上议事日程,全面推动森林可持续经营工作,实现在经营中利用、在利用中经营,越采越多、越用越好,为林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正确把握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的基本要求

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森林可持续经营理论为依据,以培育健康、稳定、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通过科学规划、分类经营、分区施策,实现对森林资源的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和合理利用,不断提高森林资源质量,优化森林资源结构,增强森林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必须坚持资源、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坚持所有者、管理者和经营者责权利相统一,坚持保护、发展与利用森林资源相并重,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全面加强对森林、林木、野生动植物和生物多样性的科学经营、保护和利用,提高森林经营单位的经济效益,改善林区社会经济状况,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通过组织、指导和监督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与实施,逐步实现由单纯森林采伐指标管理向森林科学经营 管理转变;由单纯控制森林资源消耗向保障生态安全与维护产权主体利益并重转变;由单纯行政决策向充分尊重经营者意愿和相关利益者共同参与的决策机制上转变。

三、认真组织开展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我局《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的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的规划,明确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的进度、时限和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稳步推进本区域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工作。“十一五”期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首先完成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和工业企业森林经营大户的方案编制工作。

各地要统筹安排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和基础用表的修订、完善等工作,确保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基础工作扎实有效;要充分发挥各级林业调查规划部门在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中的核心作用,及时成立林业、生态、经济、社会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专家库,为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其中关键问题的科学决策提供支持和保障;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和技术规范,使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要积极开展森林可持续经营的试验示范,探索不同森林类型、不同所有制、不同编制单位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模式。2007年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确定2-3个不同类型的经营单位,组织开展森林可持续经营试验示范,并率先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为本区域其他单位的编制工作提供借鉴。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将确定的森林经营编制名单和工作计划于2007年3月底前报我局。

四、切实保障森林经营方案的有效实施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做好森林经营方案的审核审批工作,确立森林经营方案在森林经营工作中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要逐步把森林经营方案的实施效果作为评价林业经营管理水平和考核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领导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重要依据;要把森林资源经营管理的各项检查、核查、验收与森林经营方案的执行情况紧密结合起来;要按照依法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编制、落实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要切实加大对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和实施的资金、政策的扶持力度,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从征占用林地植被恢复费和育林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认真加强对各个层次森林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要大力宣传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的意义、作用和相关林业政策、法规,为森林经营方案的实施创造良好氛围。要通过以上措施,力争到“十一五”末初步建立起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森林资源经营管理体系。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 二○○七年一月四日

推进会通知【篇9】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发展改革、民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发挥好老龄工作机构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对于与改革精神不相适应的部门规章和政策措施,要及时修订和完善。

(二)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适时对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地区,要予以表扬和激励;对落实不力、延误改革进程的,要严肃问责。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意义,积极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及时解答和回应公众关切,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和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推进会通知【篇10】

地方税务局

关于开展“内控机制建设推进年”活动的通知

各税务所,稽查局:

为全面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进一步推进我局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形成反腐倡廉和风险防范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党组关于在全市地税系统开展“内控机制建设推进年”活动的意见》(渝地税党字〔2012〕39号)文件精神,我局决定在2012年开展“内控机

制建设推进年”活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通过“内控机制建设推进年”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健全规章制度,促进制度执行,以明确责任为基础、以权力制衡为核心、以流程控制为主线、以完善制度为根本、以公开透明为保障、以强化落实为关键,努力形成制度健全、责任明确、公开透明、制约有效、运行顺畅的内部控制机制体系,有效防范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推动我局2008-2012年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全面落实,保障税收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活动内容

“内控机制建设推进年”活动是以往“风险排查年”、“制度落实年”、“风险防范年”主题活动的进一步延伸,各单位要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大监管、学习和宣传力度。重点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内部有关税收管理、干部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财产物资管理的制度、规定,切实增强法律制度的遵从意识。要结合市局下发的《地税干部廉政手册》和《重庆市地税系统税务人员违法违纪典型案例选编》等书籍,开展好廉政教育,促进税务干部廉洁自律,依法行政。

二是在法律法规学习和以往风险调查的基础上,对本单位和本岗位目前存在的问题和管理现状进行梳理和分析。重点抓好减、免、缓、欠税管理、税源控制、财产物资和财务管理等现状的分析,从权力配置、流程控制、制度机制约束等方面找出问题的根源和管理上的薄弱环节。

三是要针对管理的根本原因和薄弱环节,研究加强管理、防控问题和风险的措施。科学分解和合理配置权力,完善岗责体系,优化运行流程,强化痕迹管理,把内控机制的要求融入到各项工作、渗透到每个岗位,落实到各个环节。

四是要大力开展科技防控。落实**关于“制度+科技”的反腐倡廉建设要求,依托信息技术,整合信息资源,将内控要求嵌入到税收业务、行政管理系统之中,不断提高内控信息化水平,有效防范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

三、时间安排

本次活动集中在二至四季度开展。具体活动计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 4月底前,各基层单位要贯彻落实重庆市局党风廉政建设大会精神,部署好各项活动。

(二)6月底前,各基层单位要组织学习相关法规、制度,按照岗位职责组织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和管理现状进行分析。要按照动态管理的要求,根据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反腐倡廉建设的新要求,结合税收工作的发展变化,对以往排查的风险点进行再次梳理,系统分析目前问题产生的原因,实现风险防控内容的动态校正。

(三)10月底前,各基层单位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廉政和执法风险监察,查找制度执行和内控机制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积极献计献策,并以书面形式上报区局监察室。根据反馈信息,区局将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制度落实,完善内控机制。

四、组织领导

为了更好的开展内控机制建设推进年活动,特成立内控机制建设推进年活动领导小组,局党组书记、局长吴先明任组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高跃、**、陈武刚(兼纪检组长)和**任副组长,成员由监察室、人教科、办公室、征管科、政策法规科等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监察室。

五、工作要求

各基层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将此项活动作为今年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任务,与税收中心工作有机结合,认真组织实施,实现全员参与、全面推动。各基层单位在活动中要加强调查研究,集思广益,及时总结有益的经验和做法,并向区局监察室反映,区局将不定期对各单位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督促。

2012年4月27日

推进会通知【篇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xx风景名胜区管委会,xx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xx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农村信息化建设,提升我市农村信息化水平,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农村深入推进移动“信息惠农”工程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现代农业建设为主题,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运作、群众自愿、农民受益”的原则,利用现代通信技术服务新农村建设,实现信息惠农、信息致富,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和谐。

(一)工作任务。在全市建设农村信息短信服务体系,为广大农民免费提供及时准确的农资信息、农情信息、农时信息以及强农惠农的政策信息服务,促进农业农村工作的发展。

1.宣传发动阶段(XX年7月)。召开“信息惠农”工程建设动员会,成立移动“信息惠农”工程建设领导(工作)机构,利用报社、电视台等媒体和村务信息公开栏等,加强“信息惠农”工程的宣传,营造氛围。

一是摸底调查(8月1日—8月31日)。各地要安排乡(镇)干部和村委会、村民事务理事会成员协助移动公司对本地农村信息化情况进行调查,并认真填写摸底调查表,反馈至移动公司。

二是信息普及(9月1日—12月10日)。各地要全力协助移动公司开展相应信息化产品提供、培训和普及工作,确保100%的行政村完成“信息惠农”工程建设,以信息化推动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民增收。

三是总结提高(12月11日—12月底)。市农村移动信息惠农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对全市移动“信息惠农”工程进行总结评比,对信息化产品普及达到一定程度的'相关行政村或乡(镇)进行评比、授牌和奖励。

市政府成立市农村移动信息惠农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工程建设实施。市政府副市长戴春英任领导小组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项志成、市农办主任谭国平、xx移动公司总经理汪平任副组长,市农办、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移动公司分管领导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移动公司,汪平兼办公室主任,邹雪生任办公室副主任。县乡两级也应参照成立领导机构。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县(市、区)、乡(镇、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农村移动“信息惠农”工程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惠农工程,精心安排,统筹部署。

(二)明确责任,组织协调。各县(市、区)移动公司负责工程的策划、实施和项目经费保障,各乡(镇、场)要明确工程实施的具体责任人。各县(市、区)移动公司与各乡(镇、场)相互配合,紧密协作,加强对工程实施的组织、推进和协调。

(三)狠抓落实,确保实效。各县(市、区)、乡(镇、场)要加强对工程实施的督促和检查,全力以赴把工作做实、做细、做精,要因地制宜、积极创新,把这项惠农工程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推进会通知【篇12】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0】第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做好我省棚户区改造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从2010年开始,用3—5年时间,结合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基本完成城市和国有工矿集中连片的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地方争取用3年时间完成。特别要加快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使棚户区群众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依法拆迁。确定棚户区改造项目、制订安置补偿方案,要采取多种方式征询群众意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2.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3.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4.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坚持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严格界定改造范围。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和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配套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建筑节能改造。

5.统筹兼顾,配套建设。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以及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三、政策措施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通过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棚户区改造资金,具体包括:

1.积极争取中央对我省棚户区改造资金支持。

2.省财政设立棚户区改造以奖代补资金,对改造力度大、进展情况好的市、县进行奖励。

3.市、县政府要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按规定安排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项目。市、县政府征收棚户区房屋拆成净地后,土地出让收入纳入财政管理,土地出让净收益原则用于棚户区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4.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落实省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支持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棚户区改造贷款担保机制,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引导信贷资金投入。

5.鼓励采取共建的方式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要积极筹集资金,棚户区居民应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棚户区改造,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二)落实土地供应政策。各地要将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在申报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安置住房中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项目以及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配套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并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对于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严禁将已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开发建设。

(三)加大税费政策支持力度。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建设项目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减半收取。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四)完善安置补偿政策。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选择实物安置的,对合法建设的房屋实行“拆一还一”,各地还可进一步制定优惠政策,让棚户区居民得到实惠。对于安置住房面积超出应还面积、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优惠面积的部分,可按成本价购买,高于当地政府规定的优惠面积的部分可按市场价购买。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人,通过相应保障方式优先安排。各地要在保护被拆迁人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

(五)妥善处置拆迁安置房屋产权。棚户区改造中拆迁安置房屋,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的,可按商品住房确认产权,各地可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具体办法。积极探索拆迁安置房屋共有产权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购买部分产权。

(六)支持棚户区居民购房。各地要制定政策,积极支持棚户区居民购置房屋,改善居住条件。棚户区居民购买安置房屋,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可降至20%,允许用其安置房屋作为抵押物贷款。充分发挥住房置业担保作用,支持棚户区居民购买安置房屋。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省政府成立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棚户区改造中的重大问题,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法制办、省政府金融办、省人防办、省信访局、省物价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开行安徽省分行、省电力公司、省农垦集团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市、县政府是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明确部门职责,积极稳妥地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和分配公平。

(二)密切配合。省相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和省领导小组工作安排,完善并落实配套政策,加强分工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做好棚户区改造的规划编制、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以奖代补资金分配方案,加强资金监管,按规定落实省领导小组工作经费;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完善和落实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政策;省地税局负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其他省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绿色审批通道,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保障棚户区改造顺利实施。

(三)编制规划。各市、县政府要尽快开展棚户区现状调查,摸清底数,建立档案,科学合理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和计划,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各市规划和计划于2010年5月底前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在各市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全省棚户区改造规划和计划,尽快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四)确保质量。各地要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棚户区改造工程质量。要优化新建安置住房的规划设计,在较小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满足基本居住需要。要按照节能省地环保要求,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有关住房质量、建筑节能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五)监督检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部门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监督检查,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筹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审查,对各市计划执行情况进行验收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不能按期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的市、县,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扣减省棚户区改造以奖代补资金。市、县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实施全方位监管,及时发现并解决各种问题,坚决制止棚户区改造中损害居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加强宣传。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坚持正面报道,积极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准确解读政策措施,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取得棚户区居民的理解和支持,为棚户区改造

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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