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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11.30

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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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的通知(篇1)

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

资质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

安健函〔2012〕136号

有关省级安全监管局: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2‟86号)精神,经有关省级安全监管局推荐,决定在辽宁省等14个省(区)所辖的29个设区的市(地、州)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座谈会精神,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稳步推进”的原则,有序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试点工作,切实加强基层职业卫生监管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努力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水平,逐步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支撑和技术服务保障体系。

二、任务目标

通过试点工作,在职业危害行业企业分布比较集中、发展机构条件比较成熟的地区先行认可丙级资质机构,加强基层职业卫生监管技术支撑和技术服务能力。进一步完善丙级机构资质认可条件、技术评审项目和判定标准,建立丙级机构资质认可及监督管理工作制度,为全面实施丙级机构资质认可工作奠定基础。

三、试点单位

山西省:吕梁市、晋中市。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鄂尔多斯市。辽宁省:大连市、丹东市、营口市。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伊春市。江苏省:无锡市、徐州市。安徽省:六安市、马鞍山市。江西省:南昌市、九江市。湖北省:宜昌市、荆州市、黄石市。湖南省:长沙市。

广西自治区:柳州市、桂林市。贵州省:贵阳市、遵义市。陕西省:榆林市、咸阳市、安康市。甘肃省:兰州市。

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哈密地区。

四、工作步骤

此次试点工作时间为2012年10月下旬至2013年1月底,各试点单位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实施的工作步骤。

1.开展调研。在前期开展现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换证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对试点地区职业危害分布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现状进行调研,综合分析试点地区的工作需求、现有条件和发展潜力,在此基础上确定1家试点的机构。

2.启动试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下发试点通知,开展试点工作动员,并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8号)精神、研究制定丙级机构资质认可工作程序,集中精力启动试点工作。

3.工作实施。按照试点方案的要求,根据工作程序及试行的丙级机构资质认可条件、技术评审项目和判定标准等配套文件(附件1和附件2),对确定的试点机构展开资质认可试点工作。

4.完善制度。通过组织有关座谈会、研讨会、专家会诊等形式,对丙级机构资质认可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对完善丙级机构资质认可制度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提出建议意见。

5.总结验收。对试点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形成本地区丙级机构资质认可试点工作总结报省级安全监管局,省级安全监管局组织验收。试点工作经验收通过后,省级安全监管局将本省的试点工作总结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拟认可的丙级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报省级安全监管局备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登记。

五、工作要求

1.明确和落实工作职责。试点工作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统一安排部署,试点地区所在的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各试点的市(地、州)安全监管局负责具体实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委托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为试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加强组织领导。有关省级安全监管局主管领导要对试点工作给予重视和支持,职业健康监管处要明确专人负责。各试点单位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挂帅,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

3.强化培训指导。各试点单位应组织监管人员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学习,努力提高资质认可的能力和水平。有关省级安全监管局要按照《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办法的通知》(安健函„2012‟76号)精神,组织安排各试点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4.严格程序和标准。各试点单位要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程序和标准,依法依规开展资质认可工作,不得随意简化程序、降低门槛。5.落实经费。为减轻试点机构负担、避免乱收费,各单位要单列工作经费或向本级财政申请试点工作经费,确保调研、培训、现场评审等各项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6.强化沟通。各试点单位要与本辖区试点机构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及时了解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提供帮助和支持。同时,要及时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省级安全监管局反馈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建议及意见,避免工作出偏差、走弯路。

附件: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条件(试行)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技术评审项目和判定标准(试行)

2012年10月18日

试点的通知(篇2)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该制度的实施是党和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体现,是解决“三农”问题、提高农民健康素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按照中央七部委文件的要求,新农合将于2008年在全国基本推行,2010年实现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目标。我市怀远县于2005年初申报,10月份获得省政府批准,2006年元月1日正式启动试点。    为了解这项造福农民的德政工程在怀远县的试点运行情况,为下一步在全市推广提供经验,市政协社法委和九三学社蚌埠市委联合组成调研组,在王心云副主席带领下,于2006年6月中旬至7月下旬,深入怀远县部分乡镇,分别召开座谈会、走访农户、视察乡镇医院,并先后听取了怀远县政府及市各有关部门的情况介绍。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怀远县新农合试点工作情况    怀远县总人口127万人,其中农业人口109.19万人。全县共有876472人自愿参合,参合率达80.27%。通过半年左右的运行,总体状况良好,基本达到了预期效果。    1、农民得实惠,政策得民心。1~6月份统计数据显示,全县参合农民住院14290人次,约占参合人数的1.6%;住院医药费用总额为2493.11万元,补偿总额为888.26万元,大病住院医药费负担平均减轻35.6%,农民患病住院率平均提高30%,住院医药费均次补偿额678.24元,最高单人次补偿2万元发生两例。新农合政策受到农民群众的普遍欢迎。在荆芡乡张圩村,参加座谈的农民交口称赞新农合,感谢党和政府的关怀。张道松老人争着向调研组叙说,孙子在上海打工患病,赶回县里住院,花了4000多元给补偿了1000多元,这样的好事在过去连想都不敢想;张金兴老人告诉我们,农村人在过去有个病都是“小病扛、大病拖”,哪敢动不动就去医院!现在有了新农合,自己脚上长了9年多的瘤子要等秋凉后去县上治治了。在万福镇、在新城区的曹河村、在乡镇医院的病房里,所到之处参合农民的感激之情都溢于言表。新城区负责同志说,新农合不仅有效缓解了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而且必将对改善党群关系、化解基层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产生积极影响。    2、试点工作顺利推进,资金运行安全平稳。由于准备工作抓得早、抓得细、抓得实,怀远县在考察借鉴的基础上制定了一套切实可行的方案,使试点工作有了一个良好的开局。各乡镇、村干部全力以赴,逐户上门宣传,确保在试点启动之时达到了超过80%的较高参合率。参合资金按人均45元筹集,其中农民个人缴纳10元,国家、省、市、县财政分别为每个参合农民投入20元、6元、3元、6元。个人缴纳的10元中有5元进入家庭账户,用于支付门诊及购药费用。全县共筹集资金3942万元,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确保资金安全。上半年共支出补偿总额是888.26万元,下半年费用支出由于项目增加(包括慢性病补偿、免费体检、新增补偿范围、家庭帐户支出等)预计将比上半年有所增长,但综合分析,全年度基金管理符合“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出现重大风险的可能性不大。    3、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得到一个新的发展机遇。在市发改委的积极努力下,怀远全县有16个乡镇医院共获得820万元的国债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半年以来,全县33个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及住院率平均增长30%,乡镇、县级和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人次比分别为53:32:15,表明农民就近医疗的选择在增加。以魏庄镇卫生院为例,去年全年门诊量是26253人次,住院416人次,全年收入140多万元;而今年1—8月份,门诊量已达到27300人次,住院372人次,收入已达120万元。目前,各乡镇医院在严格管理的同时,在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方面也采取了各种措施。魏庄镇卫生院新添了半自动生化仪等医疗设施,万福医院还购置了两辆救护车,实行24小时免费接诊;新城区医院(县三院)和万福医院还对参合住院农民提供免费餐饮。许多医务人员表示,一定不辜负各级领导和农民群众的信任支持,把新农合这件惠农利民的好事做好。    二、试点工作的主要做法与经验    怀远县新农合试点工作取得上述成绩是来之不易的。总结他们的做法与经验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各相关部门通力配合。怀远县委县政府充分认识到,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举措。县委县政府专题研究试点工作,分别成立了由县长任主任的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和由县人大、县政协负责同志牵头,有关部门和农民代表组成的新农合监督委员会。在本县财力十分困难的情况下,确保首批县级配套资金525万元按时到位。县卫生、财政、民政等部门通力合作,积极为争取试点及正式运行创造条件。县卫生局作为主管部门,在整个工作中全力以赴。财政局在做好资金工作的同时,并组织各乡镇财政所进行业务培训,承担起各乡镇合医办大量艰苦细致的日常工作。    2、精心组织,广泛宣传,深入发动。为保证新农合的正常

试点的通知(篇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10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4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试点的通知(篇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有利于证券投资基金制度的建立,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国证监会新批准设立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1、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底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

3、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买卖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1、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按照4‰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2、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企业,下同)买卖基金单位,在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

1、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

5、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基金在分配时依法代扣代缴;对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债券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相关税收。

五、本通知从193月1日起实施。

试点的通知(篇5)

为全面提高广大中小学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学能力,以适应新课改的要求和大面积提高我市中小学教学质量的需要,市教育局经研究决定,以干部“四课竞赛”活动为基础,在全市中小学教师队伍中开展新课改背景下的“课堂教学达标课”活动试点,即在限定的时间内,各科教师课堂教学的基本课型(包括新授课、复习课、讲评课)达到规范要求和既定标准。为确保试点活动顺利开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 充分认识课堂教学达标的意义

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教师的整体素质直接决定着教育发展水平和教学质量。要大力促进我市教育内涵发展,大面积提高我市教学质量,关键在于培养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的教师队伍,突破口在于全方位打造“高效课堂”。

通过在全市试点学校开展学科教学达标课活动,重点扶持打造一批试点学校,为今后全市整体推广达标课活动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使整个活动过程成为促进试点学校教师队伍专业发展的过程,成为大幅度提升试点学校教学质量的过程,成为促进试点学校内涵发展、实施科研兴教的过程。

二、实施步骤

1、申报阶段

各中心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经市教育局批准后,成为课堂教学规范活动试点学校。申报截止时间:9月5日前。

2、组织实施阶段

⑴宣传发动。试点学校召开全体教师动员大会,进行专题动员,专门部署,让每个干部、教师充分认识课堂教学达标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深入开展教学反思行动。

⑵业务培训。根据学科教学达标课基本要求,教研室精心指导学校打磨一批学科“达标示范课”。在对课时分析的基础上,各学科教研人员对试点学校教师进行专项业务培训。

培训重点为学科课程标准和中考考标解读,教材分析处理及教法学法指导,让每位教师对学科达标课要求了然于胸。

(3)组织学标。试点学校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学习标准。全员学习标准,即人人参与,不唯少数人学习;学习标准的全过程是指学习标准贯穿于标准课程活动的全过程;全方位学习标准是指多渠道学习标准的制定,主要包括六种方式:

从理论上学,领导指导学,看教学录像学、拜师学,相互学,练中学。

学标的9项基本指标如下:

(1) 原则上,每位教师每学期上课不少于20节。

(2)每人每期听达标示范观摩课不少于6节。

(3) 每位学生参加课程评估不少于10次。

(4)听教育理论讲座和看教学录像每人每期不少于4次。

(5) 每人写一份教学**或教改实验总结和教学案例分析。

(6)每人每期写教育理论自学笔记不少于。

(7)“两字一话一机”(钢笔字、粉笔字、普通话、计算机)验收合格(以校内组织竞赛形式进行)。

(8) 教学常规检查合格(对教师评课记录进行专项检查合讨论)。

(9)教学效果有明显好转。

3、验收阶段

(1) 验收程序:学校、市级验收。

(2)验收基本原则:一是“严”,二是“全”。严格,就是严格的标准,决不屈服。对兼职教育行政干部要一视同仁;全,即全方位验收,验收应同时检查教师的备课、作业批改、理论学习、听课情况,并考察教学成绩。

验收符合要求,由市教育局对达标过关教师统一颁发学科教学达标课合格证书到试点学校,试点学校要通过全体教师会议颁发合格证以表彰先进鞭策后进。验收不合格的,不予颁发合格证书。

(3)验收对象。年龄男53周岁(1960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女50周岁(1963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以下的学科专任教师。对教辅人员及年龄男53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教师原则上不参与验收,以考查为主,但鼓励自愿参加上达标课。

特级教师、县市学科带头人、 2013--2014年度学科教学竞赛醴陵市级一等奖或株洲市级二等奖以上获得者,直接认定验收合格,颁发证书。

(4)验收方式。局教研科牵头组成多个专项验收小组开展工作。工作人员由教研人员推荐,遴选部分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

各学校上报的初试教师(含干部)由评审组向学校进行验收。符合直接认证要求的教师可免修标准验收课程。

(5)验收进度。今年年底前进行第一次验收,未参加第一次验收或第一次验收不合格的教师,均必须参加明年上半年的第二次验收并必须达标。

三、相关要求

1、组织领导。开展标准课程活动是教学管理的改革,是提高教师综合素质,狠抓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试点学校要高度重视,开展专题研究,精心组织,精心安排。

学校要成立“达标课”活动领导小组和“达标课”评委会,以强化对该活动的科学管理和指导评价;要拟定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好达标课活动,对活动的各个环节都应高标准、严要求,不得“走过场”,不得搞“花架子”,要扎扎实实、精益求精,确保达标课活动卓有成效。

2、统筹管理。要把开展系列达标课活动同深化课堂模式教学改革以及强化教育科研紧密结合起来,三者之间相互支撑,相辅相成。深化课堂教学改革,为规范课程活动的实施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通过加强教育科研,为提高标准课程活动的质量和效益提供技术保障。

3、结果运用。市教育局对试点学校课堂达标过程始终进行跟踪评价、诊断、指导,对开展成效好的试点单位今后在选送教师外出培训及重大教研活动中实行政策倾斜。教师的评先评优、职称评定以及干部考核推荐等必须以达标课合格为基本条件。

2013年8月26日

试点的通知(篇6)

辽政办发〔2004〕7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九月十二日

辽宁省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我省于2003年全面推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一年多来,我省以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农村税费制度为出发点,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为贯彻落实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完成中央确定的第二阶段的工作任务,特制定我省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一、深化改革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总体目标:在规范农村税费制度的基础上,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取消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各种税费,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制度,建立精干高效的基层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农民增收减负的长效机制,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主要任务:一是全面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进行减征、免征农业税试点,直至全面取消农业税。二是进一步搞好乡镇机构改革,促使乡镇政府和事业单位职能转变,采取有效措施使富余人员分流出去,确保完成精简任务。三是推进农村教育体制改革,有效配置教育资源,提高农村教育质量。四是推进县乡财政体制改革,强化县乡财政预算监督管理,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增加对农村的财政投入。

二、深化改革采取的主要措施

第一,实施农业税减免政策。2004年主要政策措施:一是全省农业税税率降低3个百分点,由原7%下调到4%;农业税附加为农业税税率降低后正税的20%,3年内全面取消农业税。二是根据今年国家政策变化情况,暂停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86号)。三是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四是阜新、朝阳市实行免征农业税试点。其他有条件的市、县也可根据自己财力情况自主决定多降税率或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

第二,制定转移支付方案。2003年省对县区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的原则和办法总体不变,2004年继续执行。2004年降低农业税税率及免征农业税试点和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而影响的市县财政收入,省财政将制定具体的转移支付补助办法,并报省政府审定。

第三,进一步推进乡镇机构改革。主要工作任务:一是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农村税费改革取消农业税后,乡镇干部的工作任务发生变

化,要重新界定乡镇政府职能,把不该管的事减下来。二是继续做好精简机构和人员定岗分流工作。乡镇经费自理事业单位要转企改制,自我经营,自我发展。要进一步搞好乡镇机构的职能转变,强化编制管理,严格按规定的编制配备人员,做好人员的定岗分流工作,坚决清理超编和借用人员。三是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对分流人员安置的资金和社会保障等政策得到落实,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和农村稳定。第四,推进农村教育体制改革。主要工作任务:一是巩固和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办学体制,落实地方政府分级管理的责任。二是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经费保障机制,农业税减免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不减少。三是加快推进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重点要进一步搞好农村教育布局调整和农村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今年的主要任务,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做好核定编制及教师队伍的人员定岗分流工作。

第五,化解村级债务。化解村级不良债务总的原则是:制止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年消化。今年的主要任务,一是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不良债务。刹住超越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承受能力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和达标升级活动;严禁要求乡村借款、贷款上项目;严厉查处向村级组织转嫁支出行为。二是开展清理村级不良债务的试点工作。今年下半年,省选择2个县、市选择1个县、县选择1个乡进行清债试点,摸清村级不良债务的基本情况,分析债务形成的原因,分清债务形成的责任,研究、探索化解村级不良债务的有效途径和办法,为指导全省开展清债和化债工作奠定基础。三是按照省

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继续推动化债工作取得实效。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导全省清债和化债工作的开展。对乡镇债务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有条件的地方可进行化解乡镇不良债务试点。

第六,建立农民负担监管长效机制。主要任务:一是规范农村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结合政府职能转变研究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措施,刹住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服务,强制收费行为。二是规范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全省推行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收费“一费制”。三是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制度,严禁强行以资代劳,在注重实效、控制上限、严格规范的前提下,引导农民自愿投工投劳,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四是进一步完善农民负担监督的约束机制,强化社会监督、行政监督和舆论监督的效力,加强农民负担案件查处力度。五是规范和推广村会计委托代理制的管理方式。

第七,改革县乡财政体制。主要任务:一是按照省委关于“多予少取,先予后取,放水养鱼”的原则,逐步理顺省、市、县、乡的财政分配关系,合理划分县乡财政的收支范围,调动县、乡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二是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增加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的财政投入,保证农村五保户供养、村干部报酬和办公经费的正常开支需要。三是改革和完善县乡预算管理体制,积极推动各地探索适应本地实际的财政体制模式。对经济欠发达、财政规模较小的乡镇,可积极推行“乡财县管乡用”的财政管理体制模式。

第八,加强农村卫生事业建设。主要任务:加快农村医疗卫生改

革,卫生行政部门要尽快确定乡镇卫生机构布局,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中心卫生院和偏远卫生院的设置,做好富余人员的分流和安置。继续增加对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投,逐步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满足农村基本医疗保健的需要。农村公共卫生支出主要由各级财政承担,重点是完善农村卫生防疫体系。

三、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对试点中可能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和应对措施,把工作做实。把握好积极稳妥、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等基本原则。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层层落实地方党政领导负责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加强具体指导和督促检查,注意解决改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协调配合,分线作战,各负其责的原则,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及督促检查,做好政策宣传,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社会稳定。同时,要继续做好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以及国有农(林)场税费改革的调查摸底等相关工作。

(二)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政策落实

为使农业税减免政策真正落到实处,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各级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农业税征收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让广大农民群众了解政策。二是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组织

全省将减免税额测算到户,落实到纳税人,并同时填列《辽宁省农民负担手册》。三是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农业税减免税额等有关指标,要按照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的要求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四是开展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各项配套改革工作由省直各主管部门分别部署,加强督导,各市要抓紧抓好具体推进工作,落实配套改革成本支出所需资金,确保分流人员妥善安置。

试点的通知(篇7)

【法规名称】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财务秩序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查看

【发文字号】 辽政办发[2004]71号

【颁布时间】 2004-08-13

【实施时间】 2004-08-13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财务秩序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推进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省政府决定在省直机关开展财务秩序整顿工作。现将《财务秩序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八月十三日

财务秩序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整顿财务秩序,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推进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的迫切需要,是深化财政改革的重要措施。按照省委九届七次全会的部署,省政府决定在省直机关开展财务秩序整顿工作。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财务秩序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九届七次全会精神,坚持“全面、彻底、求实、严肃”的原则,围绕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和财政改革,加强审计和财政监督,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全面提升财务管理水平,为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创造健康有序的经济发展环境。

财务秩序整顿工作的目标是:认真清理执收项目,规范收支行为,坚决查处非税收入征收、解缴、管理、使用过程中的违纪问题。建立起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加强会计工作,督促各单位规范会计秩序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查处会计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坚决取缔“小金库”,加

大查处力度,查细查实,不留死角。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管理漏洞,推进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整顿范围和重点内容

财务秩序整顿的范围是省直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重点内容是2003年以来的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具体是:

(一)财务会计核算方面

1.执行财务制度情况,是否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

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情况;

3.单位负责人履行《会计法》所赋予职责的情况;

4.单位依法建账情况;

5.对外提供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情况(是否有授意、指使、强令编造虚假会计资料行为);

6.会计人员任职资格情况;

7.内部控制制度和其他会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资金拨付、使用方面

1.在经费使用上,是否存在损失浪费;

2.在专项资金使用上,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是否存在截留、挪用及损失浪费问题;

3.有无乱发奖金、补贴和其他实物问题。

(三)非税收入收支方面

1.是否如实向财政部门填报非税收入收支计划,有无隐瞒或故意压低收入规模问题;

2.是否按规定向财政专户(国库)及时、足额解缴非税收入;

3.支出是否经财政部门核拨;有无隐瞒、截留、坐支、挪用、公款私存、扩大使用范围、提高支出标准等违纪问题;使用效益情况如何,有无损失浪费问题;

4.执行立项、收费标准和执收程序是否符合国务院、省政府及省财政、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文件规定;

5.执收执罚单位是否按规定使用合法证件及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或监制的票据;

6.是否由本部门和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非税收入;

7.非税收入账户是否按规定设置、管理和使用,包括按规定应撤销的账户是否已经全部撤消;

8.目前执行的非税收入项目。

(四)清查“小金库”

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下列资金,均为清查的重点。

1.各项价外费用;

2.各种集资、摊派、赞助、捐赠、利息等收入;

3.股票、债券等投资收益;

4.各种形式的回扣和佣金;

5.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

6.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会费收入;

7.其他应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应交财政专户的收入;

8.通过虚列支出、资金返还等方式转到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外的资金。

三、整顿的步骤和时间

整顿工作分为自查自纠、重点抽查、纠正处理和建章建制3个阶段进行,到10月31日结束。

(一)自发文之日起至9月10日前为自查自纠阶段。省直部门要根据上述整顿重点内容对照财务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认真自查。同时,要对下属单位的自查情况进行抽查。查出的问题及时纠正。

(二)9月11日至10月10日为重点抽查阶段。省财政、审计部门组织检查组,按照重点检查计划,对各部门财务秩序整顿情况进行重点抽查。重点抽查工作结束后,由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向省政府报告抽查结果,对重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依照有关规定做出纠正处理的决定。对重大问题的责任人移送省监察厅追究责任。

试点的通知(篇8)

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名单

第一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名单

(2004年12月30日,9家,(商建发〔2004〕699号))

1.万向租赁有限公司

2.西北租赁有限公司

3.天津津投永安租赁有限公司

4.青海昆仑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5.上海金海岸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上海融联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6.中航技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7.长江租赁有限公司

8.联通租赁集团有限公司

9.长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第二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名单

(2006年4月20日,11家,(商建发〔2006〕195号)

1.远中租赁有限公司

2.北京中联新兴建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3.北京恒通华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华泰现代租赁有限公司)

4.上海电气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5.安吉租赁有限公司

6.安徽兴泰租赁有限公司

7.福州开发区宏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8.江西省设备租赁公司(现更名为:江西省海济租赁有限公司)

9.山东浪潮租赁有限公司

10.山东通发租赁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长城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11.重庆银海租赁有限公司

第三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名单

(2007年1月4日,4家,(商建函[2006]202号))

1.山东融世华租赁有限公司

2.华远租赁有限公司

3.浙江元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4.中国铁路工程机械租赁中心

第四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名单

(2007年8月7日,2家,(商建函〔2007〕95号))

1.吉林新纪元租赁有限公司

2.国泰租赁有限公司

第五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名单

(2008年9月27日,11家,(商建函[2008]46号))

1.中国水电建设集团租赁控股有限公司

2.新力搏交通装备投资租赁有限公司

3.中国北车集团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4.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5.新疆亚中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6.新疆新能租赁有限公司

7.浙江裕华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8.厦门厦工租赁有限公司

9.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第六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名单

(2009年12月25日,8家,(商建函[2009]51号))

1.山推租赁有限公司(现更名为: 同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福建融信设备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3.大新华船舶租赁有限公司

4.成都工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5.唐山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

6.重庆市交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7.丰汇租赁有限公司

8.中原租赁有限公司

第七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名单

(2011年1月20日,8家,(商建函[2011]23号))

1.成都汇银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2.福建海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3.吉运租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山东山工租赁有限公司

5.山东汇银租赁有限公司

6.上海金易达租赁有限公司

7.上海中兴租赁有限公司

8.中投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第八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名单

(2011年12月12日,13家,商流通函[2011]1083号)

天津天保租赁有限公司

天津泰达租赁有限公司

融鑫汇(天津)租赁有限公司

旺世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银丰租赁有限公司

1.2.3.4.5.7.金鼎租赁有限公司

8.上海益流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9.江苏烟草金丝利租赁有限公司

10.中能租赁有限公司

11.江西省鄱阳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12.陕西德银租赁有限公司

13.新疆鼎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第九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名单

(2012年8月6日,14家,商流通函[2012]1083号)

1.北京中车信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2.东森海润租赁有限公司

3.荣达租赁有限公司

4.联通物产租赁有限公司

5.天津佳永租赁有限公司

6.河北融投租赁有限公司

7.上海国金租赁有限公司

8.浙江物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9.浙江省铁投租赁有限公司

10.海宁康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11.福州广江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12.青岛中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13.武汉光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14.广汇汇通租赁有限公司

第十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名单

(2013年1月31日,19家)

1.中关村科技租赁(北京)有限公司

2.英利小溪租赁有限公司

3.晋盛租赁有限公司

4.嘉丰租赁有限公司

5.庆汇租赁有限公司

6.沈阳恒信租赁有限公司

7.辽宁融川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8.江苏宝涵租赁有限公司

9.苏州融华租赁有限公司

10.南京隆安租赁有限公司

11.南京天元租赁有限公司

12.浙江香溢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14.国农租赁有限公司

15.河南国控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16.郑州广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17.海航思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18.四川孚临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19.贵州黔贵交通设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第十一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名单

(2013年9月19日,25家, 商流通函[2013]755号)

1.北京农投租赁有限公司

2.德海租赁有限公司

3.通和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4.河北卓邦华琦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5.融丰租赁有限公司

6.中弘租赁有限公司

7.中程租赁有限公司

8.上海摩恩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9.上海万方船舶租赁有限公司

10.南京民生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11.张家港华晟租赁有限公司

12.浙江浙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13.杭州城投租赁有限公司

14.浙江万融租赁有限公司

15.安徽合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16.安徽众信租赁有限公司

17.芜湖亚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18.安徽华通租赁有限公司

19.安徽德润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福建万宇租赁有限公司

21.江西省易泰租赁有限公司

22.青岛青建租赁有限公司

23.湖北永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4.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

25.珠海恒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至此,由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批与监管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已达11批124家。

试点的通知(篇9)

【发布单位】83002

【发布文号】琼府办[2001]25号 【发布日期】2001-04-11 【生效日期】2001-04-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01〕2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海南省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四月十一日

海南省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精神,确保农村税费改革顺利进行,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证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参照《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一、目标和原则

为保证农村税费改革顺利进行,省财政统筹考虑各市、县调整农业税常年产量、税率增收,以及取消乡统筹、取消屠宰税、部分降低农业特产税税率、改革村提留征收办法、精简机构和人员、压缩开支等因素,对市、县净减收部分,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转移支付的目标是:确保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落实,保证农村基层组织正常运转必需的经费,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支持农村经济发展。

转移支付的原则:

(一)统一规范。对现行乡镇开支项目和标准进行合理界定,选取相关客观因素,按照统一公式测算各市、县的乡镇标准支出需求。

(二)公正合理。根据各市、县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引起的减收程度、财政困难程度和财力结构,合理确定省财政对各市、县的补助力度。对农村税费改革前财政困难较大和财力对农村税费收入依赖程度较高的市、县,省财政补助力度较大;反之,省财政补助力度相对较小。

(三)公开透明。转移支付测算办法和考虑的客观因素公开,测算透明。

(四)适当照顾少数民族和贫困市、县。少数民族市、县和贫困市、县经济基础薄弱,财政较为困难。为贯彻国家关于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政策,省财政在转移支付中,对少数民族市、县和贫困市、县给予适当的照顾。

二、二、数额的确定

参照中央对地方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的办法,省对市、县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由固定性转移支付和过渡性转移支付构成。固定性转移支付是省财政对市、县的长期固定补助;过渡性转移支付是考虑到市县、乡镇政府精简机构压缩开支有一个过程,省财政在一定期限内对市、县的过渡性补助。

(一)确定固定性转移支付额。

固定性转移支付包括乡级固定性转移支付和村级固定性转移支付。乡级固定性转移支付主要用于帮助市、县政府解决通过大力调整支出结构和精简人员后,仍无法解决的长期性减收问题;村级固定性转移支付主要用于解决市县、乡镇政府承担的某些村级开支或对村给予经费补助的问题。乡级和村级固定性转移支付每年均按照固定数额予以补助。

为了体制公正、公平的原则,根据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精神,对农村税费改革前除国家统一规定的农业税及其附加、农业特产税、乡统筹、村提留外,我省各级政府自行出台的各种收费、集资、摊派等项目,均不纳入支出需求的范围。

1.确定乡级固定性转移支付额。

乡级固定性转移支付参照农村税费改革前各市、县乡统筹支出,即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乡村道路修建、民兵训练等统计数据,按照因素核定各市、县各项经费标准开支需求。根据上述支出需求,同时考虑调整农业税政策增收,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减收,取消屠宰税减收和精简机构、压缩开支等因素,以及省对市、县乡级固定性转移支付系数确定转移支付额。

用公式表示为:

某市、县乡级固定性转移支付额=该市、县收支缺口额×该市、县乡级固定性转移支付系数

(1)市、县收支缺口额的确定

市、县收支缺口额用公式表示为:

某市、县收以缺口额=该市、县乡村两级办学标准支出+该市、县乡村计划生育标准支出+该市、县乡村优抚标准支出+该市、县乡村道路修建标准支出+该市、县乡村民兵训练标准支出+该市、县其他统筹标准支出+该市、县农业特产税政策性减收+该市、县屠宰税减收-该市、县农业税增收-该市、县机构改革减少支出

①乡村两级办学标准支出的确定。

乡村两级办学标准支出根据乡村个数、农村中小学生数等因素,参考农村税费改革前全省乡统筹中安排的乡村两级办学支出总额计算确定。

②乡村计划生育标准支出的确定。

乡村计划生育标准支出根据乡镇个数、育龄妇女人数等因素,参考农村税费改革前全省乡统筹中安排的计划生育支出总额计算确定。

③乡村优抚标准支出的确定。

乡村优抚标准支出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前全省乡统筹中安排的优抚支出总额,在乡优抚军属户数、在乡伤残、复员和退伍军人人数以及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和地方统筹负担率等因素计算确定。

④乡村道路修建标准支出的确定。

乡村道路修建标准支出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前全省乡统筹中安排的乡村道路修建支出总额、乡村道路面积等因素计算确定。

⑤乡村民兵训练标准支出的确定。

乡村民兵训练标准支出根据民兵和预备役年训练任务以及每人日均训练经费标准定额计算确定。

⑥其他统筹标准支出的确定。

其他统筹标准支出按照全省上述5项统筹的标准支出和农村税费改革前全省其他统筹支出对5项统筹支出的比例计算确定。

⑦农业特产税减收额的确定。

农业特产税减收额根据1999年农业特产税决算收入以及改革后农业特产税税率、征收环节调整情况计算确定。

⑧屠宰税减收额的确定。

屠宰税减收额根据1999年屠宰税决算收入数确定。

⑨农业税增收额的确定。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由于调整常年产量和提高税率,农业税收入有所增加,可以弥补取消乡统筹、屠宰税和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形成的资金缺口在确定乡级固定性转移支付时,需要对农业税增收部分予以扣除。各市、县农业税增收额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前后农业税差额计算确定。

⑩机构改革减少支出的确定。

机构改革减少支出根据各市、县乡镇财政供养人数、机构改革精简人数和人均支出定额计算确定。

(2)乡级固定性转移支付系数的确定。

乡级固定性转移支付系数是指省对市、县农村税费改革乡级固定性转移支付的补助程度。乡级固定性转移支付系数,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前各市、县财政困难程度、财力对农村税费的依赖程度(主要是指市、县地方财力对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和乡统筹费等4项收入的依赖程度,以下简称农村税费依赖程度)等计算的综合困难系数,以及省对市、县乡级固定性转移支付总额确定。综合困难系数已考虑了少数民族市、县因素,贫困市、县的转移支付系数在按统一办法计算确定的综合困难系数基础上,给予统一增加若干个百分点的照顾。计算公式为:

某市、县乡级固定性转移支付系数=该市、县综合困难系数×乡级固定性转移支付省负担系数

①综合困难系数的确定。

综合困难系数主要选择财政困难程度和农村税费依赖程度两项因素计算。为了体现对少数民族和贫困市、县的照顾,除了在财政困难程度中增设了少数民族市、县权重之外,对国定和省定贫困市、县综合困难系数再给予增加0.1的照顾。用公式表示为:

某市、县综合困难系数=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全省市、县中最高财政困难程度×权重+该市、县农村税费依赖程度÷全省市、县中最高农村税费依赖程度×权重+0.1(国定和省定贫困市、县)。

根据财政困难程度和农村税费依赖程度对市、县财政的影响,确定其权重分别为0.8和0.2。

综合困难系数在村级固定性转移支付和过渡性转移支付中同时采用。

A.财政困难程度的确定。

财政困难程度主要参照各市、县工资支出占其可支配财力的比重、人均财政收入比、民族人口比等3项因素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市、县财政困难程度=该市、县工资支出占财力的比重×权重+该市、县人均财政收入比×权重+该市、县民族人口比×权重

a.工资占财力比

某市、县工资支出占财力的比重=该市、县年工资标准支出÷该市、县财力

某市、县年工资标准支出=海南省统一标准工资×该市、县核定编制数

海南省统一标准工资为全国人均工资标准(每人月工资标准520元)上浮70%,即每人月工资标准884元(520×1.7)。

某市、县财力=该市、县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体制补助+两税返还+三税返还+过渡期转移支付+工资转移支付+社会保障转移支付

b.人均财政收入比。

某市、县人均财政收入比=该市、县人均财政收入÷全省市、县中最高人均财政收入

某市、县人均财政收入=该市、县财政收入÷该市、县总人口(不含省农垦人数,下同)

某市、县财政收入=该市、县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两税返还+三税返还

c.少数民族人口比。

三亚、通什、东方、乐东、琼中、保亭、陵水、白沙、昌江等9个市、县享受少数民族地区政策。

某市、县少数民族人口比=该市、县少数民族人口数÷该市、县总人口数

d.财政困难程度权重的确定。

根据上述各项选取因素对财政困难程度的影响,各项权重分别确定为:

工资占财力比权重=0.7

人均财政收入比权重=0.2

少数民族人口比权重=0.1

B.农业税费依赖程度的确定。

农村税费依赖程度用公式表示为:

某市、县农村税费依赖程度=(该市、县农业税及附加收入+该市、县农业特产税收入+该市、县屠宰税收入+该市、县乡统筹收入)÷该市、县财力

②乡级固定性转移支付省负担系数的确定。

根据各市、县收支缺口和乡级固定性转移支付省负担总额,以及各市、县综合困难系数确定省负担系数。用公式表示为:

乡级固定性转移支付省负担系数=乡级固定性转移支付省负担总额÷∑(市、县收支缺口额×市、县综合困难系数)

2.确定村级固定性转移支付额。

村级支出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开支,按现行事权划分原则,应由村组织安排。考虑到农村税费改革后,村级减收较多,省财政予以适当补助。村有固定性转移支付额主要考虑各市、县行政村个数、五保户人数和相关补助标准等因素计算的村级固定性补助需求,再根据省对市、县村级固定性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市、县村级固定性转移支付额=该市、县村级固定性补助需求×该市、县村级固定性转移支付系数

(1)村级固定性补助需求。

村级固定性补助需求用公式表示为:

某市、县村级固定性补助需求=该市、县村个数×村年办公经费补助标准+该市、县五保户个数×五保户年补助标准

(2)村级固定性转移支付系数。

村级固定性转移支付系数用公式表示为:

某市、县村级固定性转移支付系数=该市、县综合困难系数×村级固定性转移支付省负担系数

村级固定性转移支付省负担系数=村级固定性转移支付省负担总额÷∑(市、县村级固定性补助需求×市、县综合困难系数)

(二)确定过渡性转移支付额。

过渡性转移支付额根据各市、县过渡性补助需求和过渡性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市、县过渡性转移支付额=该市、县过渡性补助需求×该市、县过渡性转移支付系数

1.过渡性补助需求的确定。

过渡性补助需求根据各市、县的乡镇机构改革减少支出补助额、农村教育集资标准支出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市、县过渡性补助需求=该市、县乡镇机构改革减少支出补助额+该市、县农村教育集资标准支出

(1)乡镇机构改革减少支出补助额的确定。

乡镇机构改革减少支出补助额即是各市、县收支缺口额中被扣减的乡镇机构改革减少支出。

(2)农村教育集资标准支出的确定。

农村教育集资标准支出根据全省农村教育集资总额和乡村个数与农村中小学生人数计算的分配率核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市、县农村教育集资标准支出=全省农村教育集资总额×该市、县乡村个 农村中小学生人数分配率

2.过渡性转移支付系数的确定。

过渡性转移支付系数依据市、县综合困难系数和省财政过渡性转移支付负担系数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市、县过渡性转移支付系数=该市、县综合困难系数×过渡性转移支付省负担系数

过渡性转移支付省负担系数=过渡性转移支付省负担总额÷∑(市、县过渡性补助需求×市、县综合困难系数)

三、三、有关配套措施

各市、县要采取措施,切实保证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落实到乡镇。除省转移支付补助外,各市、县要按照省农村税费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乡镇的发展水平,通过调整财政体制和支出结构,从本级财力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增加对乡镇的补助,并参照本办法,制定规范的市、县对乡镇财政转移支付办法,以保证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在转移支付办法中要体现对困难和少数民族乡镇的照顾,要采取必要措施,精简机构,妥善处理转变职能、压缩支出与调动基层干部积极性的矛盾。市、县对乡镇转移支付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各市、县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精神,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截留挪用省财政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不得继续向农民乱收费、集资和摊派。否则,一经查实,省财政相应扣减该市、县的转移支付资金,并对有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试点的通知(篇10)

甘肃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许可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甘肃省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定管理规范》。

二、受理范围

全省拟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单位

三、申请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专门从事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

(三)具备符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的专业人员、设备、技术能力和经费;

(四)有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

四、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应如实提交以下有关材料,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所有申请资料应一式两份(请在省卫生厅网站下载),申请表应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复印件应清楚并与原件完全一致,并加盖公章。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文件;

(四)拟申请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及资质等级;

(五)申请单位简介及工作场所证明;

(六)主要技术人员介绍;

(七)实验室有关资料;

(八)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九)曾经完成的相关工作(技术)总结报告;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

五、证件时限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

六、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八、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项目评价机构资质认定:3000元/次(不含甲级); 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发布《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监督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价费[2004]401号)

联系方式:gZ85.COM

省政府政务大厅卫生厅窗口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中央广场1号 联系电话:0931—4609470 4609471 邮政编码:730030 甘肃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许可审核科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226号

联系电话:0931—8539709 邮政编码:730000

甘肃省省级放射诊疗机构的资质许可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列》、《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一使用管理办法》、《甘肃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

二、受理范围

开展Ⅰ、Ⅱ类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及省级直属医疗机构。

三、申请条件

符合《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及《甘肃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的相关要求。

四、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应如实提交以下有关材料,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所有申请资料应一式两份(请在省卫生厅网站下载),申请表应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复印件应清楚并与原件完全一致,并加盖公章。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见附件1);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和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见附件2);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清单(见附件3);

(五)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内的设备性能检测报告和放射防护检测报告;

(六)《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仅限大型医用设备);

(七)《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卫生审查认可书》;

(八)专(兼)职的放射防护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质量保证方案;

(九)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档案资料;

(十)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十一)省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五、证件时限

放射诊疗机构许可证有效期与医疗机构许可证同步校验

六、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八、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性评价:2000-5000元/次;

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发布《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监督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价费[2004]401号)

联系方式:

省政府政务大厅卫生厅窗口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中央广场1号

联系电话:0931—4609470 4609471 邮政编码:730030 甘肃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许可审核科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226号

联系电话:0931—8539709 邮政编码:730000

甘肃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资质许可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甘肃省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定管理规范》。

二、受理范围

全省拟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三、申请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有与所申请开展检查项目相应的工作场所、设备,检查设备应提供与《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3号)附件1《职业性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规定检查项目相适应的检查能力;

(四)有与所申请开展检查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技术负责人应取得卫生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检查医师、护士取得执业资格;

(五)实验室经计量认证,有严格质量管理体系并编制有质量管理手册。

四、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应如实提交以下有关材料,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所有申请资料应一式两份(请在省卫生厅网站下载),申请表应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复印件应清楚并与原件完全一致,并加盖公章。

(一)甘肃省职业性健康检查机构申请表(卫生监督部门提供);

(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四)职业性健康检查机构主要技术人员情况表;

(五)职业性健康检查仪器、设备清单;

(六)职业性健康检查质量保证制度;

(七)执业地点、场所平面布置图;

(八)既往职业性健康检查工作记录;

(九)拟申请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

五、证件时限

职业病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

六、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八、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定:1000元/次;

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发布《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监督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价费[2004]401号)

联系方式:

省政府政务大厅卫生厅窗口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中央广场1号

联系电话:0931—4609470 4609471 邮政编码:730030 甘肃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许可审核科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226号

联系电话:0931—8539709 邮政编码:730000

甘肃省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资质许可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甘肃省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定管理规范》。

二、受理范围

全省拟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

三、申请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四、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应如实提交以下有关材料,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所有申请资料应一式两份(请在省卫生厅网站下载),申请表应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复印件应清楚并与原件完全一致,并加盖公章

(一)甘肃省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卫生监督部门提供);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三)申请从事的职业病诊断项目;

(四)与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资质、仪器设备等资料;

(五)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等有关资料;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 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3.近3年职业病诊断工作记录、总结等。

五、证件时限

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

六、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八、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定:2000元/次;

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发布《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监督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价费[2004]401号)

联系方式:

省政府政务大厅卫生厅窗口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中央广场1号

联系电话:0931—4609470 4609471 邮政编码:730030 甘肃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许可审核科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226号

联系电话:0931—8539709 邮政编码:730000

甘肃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许可

审核(备案)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高度物品目录》。

二、受理范围

全省的建设项目(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一)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一般、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核

三、申请条件

(一)总投资在2-500亿人民币以内的建设项目

(二)跨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四、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应如实提交以下有关材料,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所有申请资料应一式两份(请在省卫生厅网站下载),申请表应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复印件应清楚并与原件完全一致,并加盖公章。

(一)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的公函(2份)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申请书(2份)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1份)

(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含复核意见、专家签名)(1份)

(六)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1份)

(七)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复印件)

(1份)

五、审核(备案)时效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一个建设项目一次审核(备案),终生有效

六、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联系方式:

省政府政务大厅卫生厅窗口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中央广场1号

联系电话:0931—4609470 4609471 邮政编码:730030 甘肃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许可审核科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226号

联系电话:0931—8539709 邮政编码:730000

甘肃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卫生许可审查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高度物品目录》。

二、受理范围

(一)全省的建设项目(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三、申请条件

(一)总投资在2-500亿人民币以内的建设项目;

(二)跨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四、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应如实提交以下有关材料,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所有申请资料应一式两份(请在省卫生厅网站下载),申请表应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复印件应清楚并与原件完全一致,并加盖公章。

(一)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公函(2份)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2份)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卫生专篇(1份)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复印件)(1份)

(六)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

五、审核(备案)时效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一个建设项目一次审查,终生有效

六、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联系方式:

省政府政务大厅卫生厅窗口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中央广场1号

联系电话:0931—4609470 4609471 邮政编码:730030 甘肃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许可审核科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226号

联系电话:0931—8539709 邮政编码:730000

甘肃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卫生许可审核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高度物品目录》。

二、受理范围

全省的建设项目(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一)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一般、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核、竣工验收。

三、申请条件

(一)总投资在2-500亿人民币以内的建设项目;

(二)跨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四、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应如实提交以下有关材料,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所有申请资料应一式两份(请在省卫生厅网站下载),申请表应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复印件应清楚并与原件完全一致,并加盖公章。

(一)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公函(2份)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2份)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1份)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1份)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批复(复印件)(1份)

(七)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1份)

(八)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

五、审核(备案)时效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一个建设项目一次审核(备案),终生有效

六、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联系方式: 省政府政务大厅卫生厅窗口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中央广场1号

联系电话:0931—4609470 4609471 邮政编码:730030 甘肃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许可审核科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226号

联系电话:0931—8539709 邮政编码:730000

试点的通知(篇11)

3.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1)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文字、语言、图画、声音、视觉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内部管理设计、业务运作设计、供应链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网游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

(2)知识产权服务,是指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登记、鉴定、评估、认证、检索服务。

(3)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4)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4.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1)航空服务,包括航空地面服务和通用航空服务。

航空地面服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等向在境内航行或者在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者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旅客安全检查服务、停机坪管理服务、机场候机厅管理服务、飞机清洗消毒服务、空中飞行管理服务、飞机起降服务、飞行通讯服务、地面信号服务、飞机安全服务、飞机跑道管理服务、空中交通管理服务等。

通用航空服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航空摄影、航空培训、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播洒、航空降雨、航空气象探测、航空海洋监测、航空科学实验等。

(2)港口码头服务,是指港务船舶调度服务、船舶通讯服务、航道管理服务、航道疏浚服务、灯塔管理服务、航标管理服务、船舶引航服务、理货服务、系解缆服务、停泊和移泊服务、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务、水上交通管理服务、船只专业清洗消毒检测服务和防止船只漏油服务等为船只提供服务的业务活动。

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

(3)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是指货运客运场站提供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货物打包整理、铁路线路使用服务、加挂铁路客车服务、铁路行包专列发送服务、铁路到达和中转服务、铁路车辆编解服务、车辆挂运服务、铁路接触网服务、铁路机车牵引服务等业务活动。

(4)打捞救助服务,是指提供船舶人员救助、船舶财产救助、水上救助和沉船沉物打捞服务的业务活动。

(5)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6)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7)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

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

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5.租赁服务。

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1)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融资性售后回租不按照本税目缴纳增值税。

(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

光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6.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1)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2)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受托对相关事项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职业技能鉴定、工程造价鉴证、工程监理、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

(3)咨询服务,是指提供信息、建议、策划、顾问等服务的活动。包括金融、软件、技术、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流程管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询。

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7.广播影视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

(1)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是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具体包括与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

(2)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以分账、买断、委托等方式,向影院、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单位和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转让体育赛事等活动的报道及播映权的业务活动。

(3)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8.商务辅助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1)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3)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4)安全保护服务,是指提供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等的业务活动。包括场所住宅保安、特种保安、安全系统监控以及其他安保服务。

9.其他现代服务。

其他现代服务,是指除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和商务辅助服务以外的现代服务。

(七)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1.文化体育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2.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2)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3.旅游娱乐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

(1)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2)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4.餐饮住宿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2)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5.居民日常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6.其他生活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篇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继续扶持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发育和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对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55号)中规定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予以延期3年,即延长到12月31日止。

二、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财税字〔〕8号)中规定的“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基金单位,在2000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的优惠政策,予以延期1年,即延长到12月31日止。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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