磷污染应急预案十三篇。
全面加强防灾减灾工作,提高公众安全防范意识, 自然灾害的发生时间和地点往往无法预测,我们需要随时保持警惕。应急预案的制定是保障组织的生产胜利和个人的安全和谐,更新和审查应急预案是防患未然的重要举措?跟工作总结之家一起来了解关于“磷污染应急预案”的内容吧,希望您能喜欢本文也请将其珍藏!
磷污染应急预案(篇1)
为了提高我校预防和控制突发饮水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减轻或者消除突发饮水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全校师生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校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工作目标
切实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切实保护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害,创造安全稳定的校园环境,从源头上杜绝学校饮水卫生责任事故的发生,使学校饮水卫生安全工作真正做到制度健全,措施具体,任务落实,责任到人。
1、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提高全校师生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2、完善传染病的信息报告程序,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3、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饮水卫生突发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
二、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充分利用校园网、宣传橱窗、版报、广播等宣传阵地,对学生进行饮水卫生宣传教育,切实加强学生防病意识和社会公共卫生的责任感,宣传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提高全校师生的防护意识和校园周围公共卫生水平,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的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责任感,消除不安全隐患,做好因病缺课登记,发现病例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2、依法管理、统一领导
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对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成立学校饮水卫生应急领导小组,由校长王海任组长,负责及时处理、上报、协调与落实学校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3、快速反应、运转高效
建立预警、救治快速反应机制,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四早”要求,快速反应,及时准确处置。
4、人员配置
所配置的工作人员必须有高度的安全责任感,必须要有卫生防疫部门签发的个人健康证。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1、组织领导
成立突发饮水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对应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全面协调、组织全校应急处理工作。
组长:王永良
组员:各班主任
2、工作职责
应急预案启动后,各自履行工作职责。组长全面协调、组织全校饮水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校内有关应急事件的信息收集、报送和发布,做到信息准确、公开、透明。组员协助统筹和指挥工作及预案的具体实施工作。校卫生室负责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疾控中心报告疫情,负责饮水卫生、疾病预防工作的防治、医疗保障、宣传工作。工会全面负责全校师生员工的安全组织、疏散,协助领导小组做好宣传防治工作。总务处负责饮水事故应急处理的各项后勤物质保障及安全保卫工作。学校各部门及各教师员工必须全力支持和配合。
四、突发饮水事故报告及处理程序
1、报告制度实行学校“一把手”负责制。
2、学校发生或接到突发饮水事故后,必须在5-10分钟内向校委会报告,并及时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请求援助。学校要本着“先控制、后处理,救人第一、减少损失”为原则,果断处理、积极抢救,指导现场师生离开危险区域,保卫好学校贵重物品,维护现场秩序,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上交学校突发事故有关材料,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3、学校接到突发饮水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情况在2小时内及时向教体办汇报,饮水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五、饮水事故应急预案
一旦发生饮水事故,应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启动饮水事故应急预案:
1.班主任、年级组长或在场教师要立即把事件通知学校的饮水事故应急总指挥。
2.校长及各班主任要立即赶到现场,统一指挥,具体联系急救中心,并在第一时间报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等;在饮水事故得到控制后,要将该事件的详细情况和处理结果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学校要积极协助卫生机构迅速抢救师生,在最短时间内将中毒师生送至医院救治,及时报警110、120等相关部门请求援助,封闭事故现场,保护好事故现场。
4.学校利用校园播音系统或其它发出紧急集合信号,组织教师指挥学生紧急集合按顺序疏散,要有专人组织疏散,及时将学生带到安全地带。
5.校卫生室负责饮水事故流行时加强对有发病症状的同学及时处理,立即将发病学生送往医院,协助医疗部门治疗,联系学生家长,安抚他们的情绪,取得家长的合作。
6.总务处负责安排卫生消毒相关事宜及后勤保障。
7.司机待命应急出车。
8.教导处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正确的引导,消除不必要的恐惧心理和紧张情绪,维护校园稳定。
9.学校领导和教师(非密切接触者)要坚守岗位,加强与学生和家长的联系。
10.突发饮水事故得到控制后,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11.配合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疾控中心的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水质和样品。
12.对突发饮水事故反映出来的问题,要进行整改,防止事件再发生。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学校依据事故性质和学校应急预案,参照上述程序,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正确、科学地进行教育、引导、疏散、处理,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六、强化自身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加强饮水卫生的监督管理,防止因水污染造成疾病传播。开展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提高师生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护能力。普及公共卫生知识,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搞好教室卫生和环境卫生,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卫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引导学生多喝矿泉水,尽量少饮或不饮纯净水,不喝生水,定时、定人清扫水池,以免污垢杂质影响水的质量。切实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督促供水单位定期对饮水机进行清洗消毒。
磷污染应急预案(篇2)
作为一座庞大的城市,武汉市有着无数辆车辆和庞大的工业设备,其污染物排放量是巨大的。在过去的几十年里,该市的空气质量一再受到影响,使其居民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受到凶猛的冲击。为应对这种情况,武汉市政府制定了一项名为“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重要政策。
在这个预案中,首先要对现有的污染状况进行详细的评估和识别。对于每一种统计的颗粒物类别,例如,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重金属等,都要进行监测和计算。这将帮助市政府在一天中的不同时段对空气质量进行评估,并为可能发生的重污染天气做出预警。
根据预测结果,预案中会对市民和企事业单位进行告知和限制。在污染级别升高的情况下,将实行限行政策,对于工厂和企事业单位的生产活动进行限制,甚至停工。这是为了限制污染的源头,并使污染状况不再恶化。
预案中还将加强执法查处力度,对于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不合规的企事业单位将给予处罚,进一步保护环境质量。
除此之外,预案还有一展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预案中提出了绿色出行,不仅是因为这样可以减少污染,还是因为作为一个社会责任的体现。推广公共交通,鼓励行人和自行车出行,甚至建议使用新能源汽车,这些措施将对降低重污染天气的频率和影响起到重要的作用。
此外,预案还把人类健康摆在了首位。在重污染天气时,市民需要避免外出,尤其是儿童、老年人和敏感群体。公共场所和学校要尽可能地保持室内空气的清洁。此外,预案还会通过新闻、电视、社交媒体等多种渠道,向公众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大众对重污染天气影响的认知,让每个市民都成为环保的参与者。
“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是一份考虑周全,有前瞻性的方案。它的存在证明了武汉市政府对于环境保护的承诺,体现了对市民安全和健康的重视。预案的顺利实施,不仅能改善武汉的空气质量,更能对于其他城市,乃至全国的环保工作树立榜样。未来,武汉将以这份预案为蓝本,继续在环保路上奋力前行。
在现今这个环保意识日益兴起的时代,武汉市政府对于重污染天气的严肃处理,对公众的认真教育,无疑是一个明智的举措。让我们期待着,遵从预案,一同迎接武汉更清洁、更美好的未来。在未来的路上,我们要一同努力,让我们的家园,我们的武汉市变得更加美好。
磷污染应急预案(篇3)
环境污染安全应急预案
一、背景介绍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各种工业废气、废水以及固体废弃物的排放,严重威胁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环境污染安全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科学有序地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具有重要意义。
二、预案的基本原则
环境污染安全应急预案的制定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综合性原则:预案应该综合考虑不同类型的环境污染事件,针对各种污染源和污染物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2. 防范优先原则:预案应注重预防,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之前,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影响。
3. 协同合作原则:预案应充分考虑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以及公众的力量,强化统一指挥和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应对环境污染事件。
4. 分级负责原则:预案应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应急责任,并明确指责。
三、预案的具体内容
1. 预警机制的建立
预警机制是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的基础。通过建立监测网络,及时了解环境污染的动态,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及时发出预警信号,提高应急反应的效率。
2. 紧急措施的规定
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应明确各种应急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的具体步骤和方法。包括如何启动应急预案、如何组织救援队伍、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扩散、如何处理污染源等。
3. 污染物的溯源和监测
应急预案应明确应急监测的重点内容和方法。通过对污染物的溯源分析,可以确定事故的责任方,从而采取相应措施追究责任。同时,应加强对环境污染事故的日常监测,提前发现并遏制潜在的环境危险。
4. 人员的应急培训
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应明确人员的职责和培训要求。通过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应变能力和熟练程度,确保他们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应对措施。
5. 恢复整治和事后评估
应急预案应明确事故后的整治和恢复工作,并进行事后评估。通过组织相关单位,对事故后的污染环境进行清理和修复工作,恢复生态平衡。同时,还应从事故中总结经验教训,完善预案的不足之处,提高应急管理的水平。
四、预案的实施与监督
为了确保环境污染安全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制。各级政府应加大对环境污染应急工作的投入力度,并定期进行预案的检查和评估,及时完善预案的内容和措施。同时,还应结合公众参与和舆情监测,加强对环境污染应急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五、
环境污染安全应急预案是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重要手段。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预案制定和实施,才能更好地保护人类的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应共同努力,加强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的建设,提高环境应急管理的水平。
磷污染应急预案(篇4)
食品污染应急预案
随着食品供应链的不断延长和全球化,食品污染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全球问题。食品污染不仅严重威胁人们的身体健康,也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为此,制定一套完善的食品污染应急预案成为当务之急。
食品污染应急预案是针对食品污染事件所制定的一系列应对措施和指导原则。它的目的是迅速、有效地应对食品污染事件,保护公众的身体健康,并最大程度地减少污染对社会和经济的影响。
一、早期预警机制
食品污染应急预案的首要任务就是建立和完善早期预警机制。通过建立监测网络、实时数据收集和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发现食品污染风险,并对可能出现的食品污染事件进行预测和预警。早期预警机制需要依赖科技手段,包括遥感、传感器检测和大数据分析等,以提高预警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二、危机管理和应急响应
一旦发生食品污染事故,食品污染应急预案需要规范危机管理和应急响应的流程。这包括组织构架、协调机制、人员分工和职责等。危机管理和应急响应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风险评估:首先需要对食品污染事件的危害程度进行准确评估,判断污染物种类和浓度,并对可能受到影响的人群进行分析,以便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2.信息发布:及时向公众发布相关的食品污染事件信息,包括污染源、受到影响的产品和地区、风险等级等,以便公众可以及时采取防护措施,避免食用受污染食品。
3.应急处理:根据食品污染方式和程度,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例如停产、召回、销毁、消毒等。同时,加强监测和抽检,确保出厂产品和市场产品的质量安全。
4.协同合作:食品污染应急工作需要多个部门和机构的协同合作。国家相关部门、地方政府、食品生产企业和消费者等都需要积极参与,并与国际组织和国外同行交流合作,共同应对食品污染事件。
三、监督和责任追究
食品污染应急预案不仅需要规定应急措施,还需要明确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监督机制应包括监督程序、监督标准和监督责任人。同时,应该强化责任追究,对于因管理失职、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的食品污染事件,要依法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起到震慑作用。此外,对于长期监管不力的企业,应该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取消相关资质。
四、宣传和教育
食品污染应急预案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宣传和教育。通过开展宣传活动、进行食品安全知识普及和教育培训,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同时,要加强对食品企业的宣传引导,推动其加强科学管理和质量控制,提高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
总之,建立健全的食品污染应急预案是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措施。只有通过制定科学、规范的预案,加强监测预警、危机管理和应急响应,严格监督和责任追究,加强宣传和教育,才能有效应对食品污染事件,降低食品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磷污染应急预案(篇5)
X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及依据。为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XX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XX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XX省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XXX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佳政办函〔2020〕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XX市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臭氧为首要污染物引发的重污染天气除外)的应对工作。
(三)工作原则。本预案坚持以人为本与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加强预警与提前响应、部门联动与社会参与的原则,有效保障公众健康,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重污染天气能力。
(四)预案体系。本预案是XX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
二、应急组织召集人体系
XX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负责指挥协调XX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主要职责: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工作,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实行统一领导和指挥。
总召集人职责:负责批准发布、降级一级(红色)预警和升级二级(橙色)预警,指挥Ⅰ级应急响应。
召集人职责:负责批准发布、降级二级(橙色)预警和升级三级(黄色)预警,指挥Ⅱ级应急响应;或经总召集人授权发布、降级一级(红色)预警和升级二级(橙色)预警、指挥Ⅰ级应急响应。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重污染天气工作)职责:
1.组织编制、修订、实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预警报批工作。三级(黄色)预警的发布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批准,同时向总召集人和召集人报告;二级(橙色)预警的发布、降级和三级(黄色)预警的升级报召集人批准,同时向总召集人报告;一级(红色)预警的发布、降级和二级(橙色)预警的升级报总召集人或总召集人授权的召集人批准;各级预警的解除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批准。
3.预警通知和信息汇总上报工作。预警批准后及时通知各成员单位,汇总、整理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向上级领导汇报。
4.提供预警发布通告、配合宣传。预警批准后及时为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提供预警通告,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相关成员单位职责:依据本预案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分预案或执行方案,在本预案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报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生态环境局)备案。
生态环境部门承担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联系协调国家环境监测总站委托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的运维公司,向社会发布空气质量状况。与气象部门会商对未来几日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研判,预判预警等级,向市重污染天气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等级开展环境执法巡查、检查;重点检查列入重污染天气梯次限产、停产重点单位名录中的企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企业各类物料堆扬尘防治情况。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气象部门负责向公众、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成员单位发布气象预报;与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测和会商研判工作,联合制作空气污染扩散气象条件预报。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产业结构调整,严格控制“两高”行业项目审批。
工信部门负责会同生态环境部门、住建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梯次限产、停产重点单位名录,明确应急响应优先次序、限产比例和停产启动条件,与重污染天气梯次限产、停产重点单位名录中的企业签订应急响应责任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布。组织水泥行业实施错峰生产,供暖期实施停产。预警期间,按照不同预警等级,负责督导工业企业制定、启动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实施梯次限产、停产。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镇政府落实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和推进清理离田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按照不同预警等级落实扬尘污染防控措施,督促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土石方施工工地减少或停止土石方开挖,建筑工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工地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和沥青熔化作业执法检查。监督重点供热单位制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不同预警等级,监督检查供热单位错时错峰起炉,实行24小时供热。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按照不同预警等级,延长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压尘作业时间、频次;禁止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违规露天燃烧,禁止露天烧烤;监督残土、垃圾运输车辆进行覆盖作业。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重污染天气导致的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与救治工作,组织开展大气污染导致的疾病预防知识宣传,科学指导公众提高防护能力,及时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疾病等易感人群采取必要防护措施。
公安部门负责管控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按照不同预警等级,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实行区域限行;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路检,对尾气不达标车辆进行处罚。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按照不同预警等级,增加公共交通运力,停运尾气超标公交车。
商务和经济合作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对销售的商品煤、车用成品油的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查禁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
教育部门负责建立中小学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按照不同预警等级,落实中小学校、幼儿园应急响应措施,科学安排学生放假及课外活动,普及中小学大气污染防治知识。
财政部门负责提供环境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资金保障。
政府新闻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环境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信息发布、新闻宣传,协调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报道和舆论引导、监督。
专家组职责:根据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际,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专家组,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
三、监测与预警
(一)空气质量监测与预报。生态环境局依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评价。建立健全环保、气象部门联合会商预报机制,根据地理、气象条件和污染物排放状况,遇重污染天气时每日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测预报,增加会商预报频次。生态环境局或其授权的监测机构统一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预测预报信息,并不断拓展信息发布渠道,便于公众及时知晓。
(二)预警分级标准。按照《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有关规定,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0以上为空气质量重污染,依据环境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我市重污染天气划分3个预警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三级(黄色)预警、二级(橙色)预警和一级(红色)预警。
1.三级(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小时均值达到500将持续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连续两日6时至20时AQI均值大于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2.二级(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将持续72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小时均值达到500将持续16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一级(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将持续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大于300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三)预警发布、升级、降级与解除。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预警的发布、升级、降级与解除信息。
1.预警发布。
(1)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
(2)如遇特殊情况未能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3)当监测AQI达到严重污染级别,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4)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5)根据污染严重程度,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提高1个预警级别批准或报请发布预警信息。
(6)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根据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的数据及气象条件变化趋势分区域发布预警。
(7)收到省、佳市发布的区域应急联动预警启动信息时,按照预警信息要求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2.预警升级或预警降级信息发布后,当预测或监测环境空气质量不符合已发布的预警等级条件,需要升级或降级时,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应按照预警升级、降级审批程序报请批准预警升级或降级,批准后立即报告上级部门并通知成员单位,同时向社会发布预警升级或降级信息。
3.预警解除。
(1)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的,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2)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根据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的数据及气象条件变化趋势分区域逐步解除或全部解除预警。
(四)预警信息。
1.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未来时段城市气象条件变化趋势、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和地点、AQI指数范围、首要污染物、空气质量级别、预警等级等。
2.预警获得批准后,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应立即将预警信息通知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并向XXX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指挥中心(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报送预警信息。市应急指挥中心应当在接到预警信息后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在规定时间内向省政府应急主管部门报送预警信息。
3.预警信息发布、宣传和舆论引导。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内容由市重污染天气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提供。视情况需要,组织召开新闻媒体沟通会或发布会,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预测预报信息,提出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宣传政府应急响应工作情况,实施舆论引导。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1.当大气污染程度为三级(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大气污染程度为二级(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大气污染程度为一级(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二)响应启动。根据AQI预测结果发布预警时,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通知各成员单位立即启动本预案设定的应急响应措施。各成员单位在接到预警发布指令后,要立即组织开展应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及时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措施的执行起始时间由教育部门根据当次预警情况确定。
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应急响应措施实施的组织管理并进行督导检查。
(三)响应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应在减少对社会、居民生活影响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1.各级响应的健康防护和建议性控制措施。
——建议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
——建议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建议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建议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健康防护等科普知识的宣传。
——建议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实行员工休假或弹性工作制。
2.强制性控制措施。
(1)Ⅲ级响应。Ⅲ级响应时,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10%以上。可内部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减排比例,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燃煤机组和燃煤锅炉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单位要确保重污染天气期间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不执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减排措施。
——市工信局监督和检查污染重点防控企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和落实减排措施情况。
——市公安局查禁燃放烟花爆竹;配合劝阻、制止、查处野外焚烧秸秆行为;公告并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在城区内上路行驶(清洁能源车除外);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开展路检,对尾气不达标车辆进行处罚。
——生态环境局开展环境执法检查,检查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企业各类物料堆扬尘防治、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落实情况。
——生态环境局会同各镇政府组织实施秸秆禁烧。
——市住建局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通知并监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等施工单位启动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停止土石方开挖、建筑拆除、室外施工现场喷涂粉刷、切割等作业,对施工工地、不明空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2次工地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
——市交通运输局增加白天公交运力,并延长0.5小时夜间收车时间。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延长1小时道路清扫保洁时间,增加1次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组织开展对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查禁市场摊区商亭使用燃煤炉灶;禁止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外运;查处露天焚烧落叶、垃圾等废物的行为。
——市委宣传部组织广播、电视等媒体安排整点时间播报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2)Ⅱ级响应。Ⅱ级响应时,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20%以上。可内部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燃煤机组和燃煤锅炉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单位要确保重污染天气期间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不执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减排措施。
——市工信局监督和检查污染重点防控企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和落实减排措施情况。
——市公安局查禁燃放烟花爆竹;组织公安派出所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查禁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殡葬场所除外);配合劝阻、制止、查处野外焚烧秸秆行为。公告并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在城区内上路行驶;会同生态环境局开展路检,对尾气不达标车辆进行处罚。
——生态环境局开展环境执法检查,检查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企业各类物料堆扬尘防治、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落实情况;会同各镇政府组织实施秸秆禁烧。
——市住建局指导监督市重点供热企业,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等施工单位启动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工作;停止土石方开挖、建筑拆除、室外施工现场喷涂粉刷、切割等作业,对施工工地、不明空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2次以上工地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
——市交通运输局增加白天公交运力,并延长1小时夜间收车时间。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分工负责,延长1小时道路清扫保洁时间,增加1次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组织开展对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查禁市场摊区商亭使用燃煤炉灶;禁止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外运;查处露天焚烧落叶、垃圾等废物的行为。
——市委宣传部组织广播、电视等媒体安排整点时间播报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市教育局组织实施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
——市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的医疗保障和应急值守工作。
(3)Ⅰ级响应。Ⅰ级响应时,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30%以上。可内部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燃煤机组和燃煤锅炉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单位要确保重污染天气期间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不执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减排措施。
——市工信局监督和检查污染重点防控企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和落实减排措施情况。
——市公安局查禁燃放烟花爆竹;组织公安派出所配合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查禁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殡葬场所除外);配合劝阻、制止、查处野外焚烧秸秆行为;禁止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外运;会同生态环境局开展路检,对尾气不达标车辆进行处罚。
——生态环境局开展环境执法检查,检查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企业各类物料堆扬尘防治、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落实情况。
——生态环境局会同各镇政府组织实施秸秆禁烧。
——市住建局组织供热管理部门指导监督重点供热企业启动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督导供热企业错时错峰起炉;监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等施工单位启动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停止土石方开挖、建筑拆除、室外建筑施工现场喷涂粉刷、切割等作业,对施工工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2次以上工地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
——市交通运输局增加白天公交运力,早晨提前1小时发车,夜间延长1小时收车。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分工负责,延长1小时道路清扫保洁时间,增加1次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组织开展对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查禁市场摊区商亭使用燃煤炉灶;禁止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外运;严肃查处露天焚烧落叶、垃圾等废物。
——市委宣传部组织广播、电视等媒体安排整点时间播报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市教育局组织实施幼儿园和学校停止组织户外活动、减少上学时间或者放假。
——市卫生健康局员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的医疗保障和应急值守工作。
——政府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实行错峰下班制度,下午16时30分下班。
(四)信息公开。市委宣传部应及时组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发布预警、升级、降级、解除信息;生态环境局向社会实时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市气象局向社会及时公布气象条件变化情况。
(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反馈与监督。应急响应期间,各成员单位应于每日15时前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遇重大紧急事项随时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于当日15时前,将预警期间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和未来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信息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因生产安全、民生保障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采取规定的应急响应措施的企事业部门或单位,应于当日15时前书面报请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意。
应急预警期间,举报受理部门要加强值班,24小时受理群众举报。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被举报的违规工地、企业、车辆等进行严厉查处。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的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反馈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未按要求采取措施的单位及责任人,督查组要予以通报、曝光,并报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六)应急终止。
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以终止响应措施。
预警解除后,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要继续跟踪会商预报。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于应急终止次日11时前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应急处理情况。
(七)总结评估。
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终止后,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当次重污染天气过程、预测研判情况、预警发布情况,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预警效果以及应急预案的完备性、科学性、实用性等进行总结和评估,不断总结应对经验,查找分析问题,持续改进不足,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水平。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应根据当地产业结构调整情况,每年定期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修订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人力资源保障。生态环境局负责提供环境应急监测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人员保障,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预测预报人员保障,市卫生健康局员会负责提供医护应急人员保障。
(二)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生态环境局负责协调全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第三方运营单位,建立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与市气象局联合发布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
(三)应急能力保障。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每年组织开展一次预案演练,检验各成员单位临场组织召集人、队伍调动、应急处置等应急能力,并根据演练结果组织专家组对应急措施效果、应急程序响应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修改完善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根据演练评估报告,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予以改进,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开展应急人员教育和培训。
(四)通信与信息保障。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建立应急组织机构通讯录,与各成员单位之间利用办公电话、电子信箱和政府OA系统实现应急信息快速传输。
(五)经费保障。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资金由市政府通过预备费等渠道解决。日常运作保障资金,包括应急基础数据系统建设及运行、应急技术支持和演习等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部门预算。
(六)技术保障。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为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提供科学技术支持,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七)宣传保障。市委宣传部负责配合市重污染天气联席会议办公室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知识,建立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公众参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六、附则
(一)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
(二)本预案所称AQI指数(空气质量指数),是指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为全市所有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AQI日均值数据。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市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富政发〔2015〕7号)同时废止。(转)
磷污染应急预案(篇6)
大气污染应急预案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大气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为了应对突发大气污染事件,各地政府纷纷制定了大气污染应急预案。大气污染应急预案是指在突发大气污染事件发生时,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害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采取的措施和行动。
大气污染应急预案的第一步是建立监测体系。通过建立完善的大气污染监测网络,可以实时监测空气质量指数、细颗粒物浓度、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重要指标,及时发现和预警大气污染事件的发生。同时,还要建立应急事件信息发布系统,确保公众能够及时了解到相关信息,采取相应措施保护自身健康。
第二步是应急响应。在大气污染事件发生后,根据污染程度和影响范围,相关部门将启动不同级别的应急响应。一般分为三个级别:Ⅰ级,表示重度污染,需要采取严格的措施限制污染物排放;Ⅱ级,表示中度污染,需要减少工业生产、交通管制等措施;Ⅲ级,表示轻度污染,需要提醒公众做好防护措施。根据需求,还可以采取临时停工、停工短信广告倡导等措施来降低污染物的排放。
第三步是应急救援。在大气污染事件发生后,应急救援队伍要迅速行动,做好现场监测和处理。他们会迅速组织人员前往事发地点,评估污染程度和风险,制定救援方案,并配备适当的安全装备。同时,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应急救援人员还要为受影响人群提供紧急救助,如疏散人员、提供防护措施等。
最后一步是事后总结和改进。在处理完突发大气污染事件后,相关部门会对应急预案的执行进行总结和评估,发现问题和不足之处,并及时改进完善。同时,还要对救援过程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升应急救援能力,为应对类似事件做好准备。
大气污染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建立监测体系、强化应急响应、提供应急救援和改进完善等环节的有机衔接,可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利益。同时,还要通过加强环境监管和改善工业生产与节能减排等方面的工作,防止大气污染事件的发生,保护环境和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大气污染应急预案是保护公众生命安全和环境健康的重要措施。只有建立完善的监测体系,加强应急响应和救援,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和改进完善,才能更好地应对突发大气污染事件,减少损失,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磷污染应急预案(篇7)
为防范和处理公司因电力、网络故障而引起的突发事件,进一步提高公司预防和控制这方面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减轻或消除突发事件的影响,确保公司网络正常运行与信息安全,结合公司网络实际应用,特制订本预案。
目前网管中心主要负责公司门禁,电话交换系统,应用服务器系统、电话交换系统、网络系统、外网门户、以及公司内外网信息安全等。保障各系统的稳定安全,是网管中心首要工作任务。这需要网管中心时刻警惕突发事件的发生,在日常工作中做好网络及服务器的维护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也希望公司各位员工积极配合,遵守网络管理要求,防止可能发生的问题。
(一)人员保障。
xxxxx1395xxxxxx。
xxx13951xxxxxx。
(二)物资保障。
根据网管中心并报公司审批的预案,做到各种硬件有备份,各种软件有备份、各项数据定期备份归档。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物质储备,购买各服务器的备件,网络备件,以确保紧急事件发生后的及时解决。
第二节处置措施。
(一)灾害发生前,网管中心配合相关安全体系预先对灾害预警预报系统进行建设,编制突发情况防范规划,加强各办公室的巡查力度,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并做好巡查记录。各服务器定时做数据备份,定时备份日志文件,并分析是否有潜在威胁。每天检查各服务器杀毒软件运行、更新情况,并经常关注最新病毒动向,积极预防。
(二)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程序,初步判断事件的严重性,该保留证据的就保留,并在5分钟内通知上级领导,有关人员及时到位,相关技术人员要时刻处在应急处置状态。首先确定此事件是否人为,是否偶然或必然。在确保在场人员人身安全前提下,首先保障数据安全,其次是设备安全。具体方法包括:安全关机、数据设备强行关机、数据备份物理转移等。
第三节处置程序。
(一)发现情况。
网管中心要做到每天巡查公司网络设备、公司内部服务器日志、托管服务器访问日志,保障最先发现问题,做好防范措施。
一旦突发事件发生,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处置措施进入具体方案。
(三)情况报告。
紧急情况发生时,一方面判定危害程度,同时向公司其他应急小组成员汇报,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处置进展情况,直至威胁解除。情况报告内容有:紧急情况发生的时间、地点、威胁程度、灾害造成的后果、预计处理时间、处置结果。防范此类灾害发生的方案。
经预案小组其他成员确定,威胁、灾害已解除,或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后,由网管中心发布信息,宣布应急期已结束,并在信息平台上公布,同时终止预案。
第四节具体方案。
(一)门禁系统。
1、在市电中断的情况下,门禁会自动切换为ups独立供电,可确保门禁系统独立工作12小时左右。
2、如门禁突然出现死锁,电路故障问题,明确事故特征及时将情况反映给公司系统集成和门禁系统售后部门,保证门禁系统24小时有效,确保公司财产安全。
3、如发生火灾等特大事故,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切断ups电源供电。防止短路导致ups电瓶烧坏,并保护好门禁供电线路,确保灾后迅速重建。
(二)电话系统。
1、市电中断后,电话系统会自动切换为usp供电,可确保电话系统连续工作4个小时,如4小时内市电还未恢复,可关闭其他ups供电的应用服务器,保障电话系统继续工作2个小时。
2、当电话交换机程控软件出现故障,导致公司员工电话响铃混乱,针对故障情况,逐项排查可能出现问题的环节,随时备份软件的配置信息,以便迅速恢复。如发现其他不能解决的软,硬件故障,可立即联系交换机售后服务人员,30分钟内响应时间。处理时间小于30分钟。
(三)服务器系统。
1、当市电中断后,公司内部主要服务器,都有ups供电缓冲,可使服务器正常关机,不会因为服务器突然关机导致系统崩溃问题。
2、当某一个服务器无法启动,一方面使用备件紧急维修这台服务器,另一方面使用备用机,处理时间少于30分钟。
3、当某一台服务器软件宕机后,一方面重启应用软件,另一方面从日志总分析产生如法情况的原因,并寻找解决方案,预防此事件再次发生。如重新启动仍不能解决问题,立即联系应用程序维护部门,争取在不损失数据的情况下,以最快速度让服务器恢复工作。处理时间少于1小时。
4、当服务器系统被攻击,导致服务器连接不稳定时,先配合技术支持中心,查找攻击源,确定攻击源后,切断其网络。检查客户机攻击服务器的原因。处理时间少于10分钟。
5、根据各服务器使用情况,定期备份各服务器日志文件,如发生服务器数据丢失,可还原最近一次备份文件。最大化缩小灾害的范围。
(四)网络系统。
1、当核心交换硬件损坏,一方面联系供应商提供技术维护,处理时间少于24小时,另一方面使用备用替换,处理时间少于30分钟。
2、核心交换出现软件宕机,配置丢失等突发情况,需要技术支持中心协助恢复配置,响应时间少于30分钟。
3、当各节点交换机出现损坏等情况,10分钟确定不能解决,可使用备件替换,处理时间少于20分钟。
4、当各节点交换机出现宕机、使用不正常等情况,可重启交换机,如暂时无法解决,可临时更换备用交换机。处理时间少于10分钟。
5、当客户机出现无法连接网络的紧急情况,首先检查客户机网络配置是否正常,然后检查客户机到节点网络是否连通,最后确定问题环节,处理时间少于10分钟。
(五)门户网站、域名系统。
1、当门户网站不能访问,一方面通知运行维护部门查看,一方面检查服务器服务是否被攻击,感染病毒等。响应时间小于10分钟,处理时间不大于10分钟。
2、如果托管服务器不能访问,立即联系运营商处理,并出具处理报告。响应时间小于5分钟,处理时间小于10分钟。
3、当域名系统出现无法解析的情况,一方面检查网络故障,另一方面联系运营商,报告域名解析状态,响应时间应小于5分钟,处理时间小于10分钟。
对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认真科学地作出总结,完善应急预案中的不足和缺陷,为今后的预案建立、制订、修改提供经验和完善的依据。本预案制定后报行政主管部备案后实施。
磷污染应急预案(篇8)
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确保重污染天气时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削减污染峰值,降低污染频次,保障公 众健康。
1.2 编制依据
1.2.1 国家及环境保护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环发〔2013〕104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关于统一京津冀城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函》(环办应急函〔2016〕225号)、《关于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函》(环办应急函〔2016〕1260号)。
1.2.2 我市相关文件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津政
发〔2013〕35号)。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空气质量指数(AQI)级别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4 预案体系
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政府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各区县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及重点排污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组织机构构成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担任。
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建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是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设在市环保局,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工作人员为专职人员。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适时修订《天津市重污染天 气应急预案》,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各成员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对重污染天气相关工作;组织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保障预案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急保障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由应急指挥部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2.3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职责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编修应急保障预案及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并按规定时间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在启动Ⅲ级、Ⅱ级、Ⅰ级响应期间,有效组织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按要求做好应急响应
各环节的工作记录和台账,每日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进展信息,预警解除3日内将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以书面形式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市环保局:承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负责本市空气环境质量监测、重污染天气预警,并完善监测预警体系;对重点排污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企业应急保障预案限产限排等措施情况进行督查和检查。
(2)市气象局:负责编修重污染天气气象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及时提供重污染天气气象预报信息,与市环保局等部门对预警信息进行会商,积极开展人工干预方式缓解大气污染程度的试验研究。
(3)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编修重污染天气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4)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编修重污染天气非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5)市建委:负责定期更新建筑施工工地名单;编修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6)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定期更新拆房施工工地名单;编修重污染天气拆房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7)市水务局:负责定期更新水利工程等施工工地名单;编修重污染天气水利工程等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8)市市容园林委:负责编修重污染天气道路保洁、园林绿化工程、市容环境整治工程等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9)市综合执法局:负责编修重污染天气严格控制道路撒漏等与市容环境整治相关的大气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10)市农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秸秆综合利用等与环境整治相关的大气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11)市公安交管局:负责编修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12)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定期更新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含掘路)、公路等施工工地名单;编修重污染天气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含掘路)、公路等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及公共交通运力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13)市教委:负责编修市教育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14)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编修市卫生计生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组织医疗机构做好敏感人群医疗救治,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相关知识的宣传等工作。
(15)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编修重污染天气新闻信息发布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协调本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媒体及“天津发布”微博门户,做好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16)各区县人民政府:成立本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编修并实施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落实市级应急预案以及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保障预案的各项任
务、措施,并将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
2.4 专家组及其职责
根据我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际,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专家组,为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预警
3.1 预警的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四级,红色为最高级别。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蓝色预警: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4小时均值,下同)>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且出现AQI日均值>300的情况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及以上且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及以上时;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并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
3.2 预警的发布
3.2.1 监测预警
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联合组织开展本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工作。市环保局负责本市空气污染物的监测预警及动态趋势分析;市气象局负责本市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和大雾、霾、沙尘暴天气监测预警。
3.2.2 预警信息的发布
(1)蓝色预警经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预警信息通过市环保局政务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平台和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实时发布平台等渠道向社会进行提示。
(2)黄色、橙色预警经市人民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批准,红色预警经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预警信息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
一是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文件传真的方式向市政府应急办、15个成员单位和16个区县人民政府发布预警信息。各责任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接到预警信息后,根据预警级别,立即通知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及工业企业、各类施工工地、学校及幼儿园、机动车车主及驾驶员等启动(调整或终止)应急响应。
二是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手机短信向各责任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及联络员发布预警信息。
三是由市政府新闻办通过本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媒体及“天津发布”微博门户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3.3 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
预测AQI日均值发生变化时,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解除预警。解除或调整为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的发布程序同启动程序一致。蓝色预警不设立解除审批条件。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四级响应。
(1)当发布蓝色预警时,启动Ⅳ级响应。
(2)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3)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4)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4.2 响应的启动
预警信息一经发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对于机动车限行、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措施的执行起始时间按照当次预警发布通知的具体规定执行。应急指挥部建立协调机制,在Ⅰ级响应时召开协调会议,在Ⅱ级或Ⅲ级响应时适时召开协调会议,对应急工作进行部署。
此外,在国家或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要求的情况下,按照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启动实施Ⅲ级及以上响应措施或其他临时应急减排措施。
当发布黄色及以上预警时,在启动应急响应措施的同时,可根据我市污染特征及专家组会商意见,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实施针对性应急减排措施,确保应急实效。
4.3 响应措施
4.3.1 Ⅳ级响应措施
建议性和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祭祀烧纸等行为。倡导工厂、工地等有关单位积极采取措施,减少工业和扬尘污染的排放。
4.3.2 Ⅲ级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以下强制性措施:
(1)重点排污工业企业中除已达到燃气排放标准的燃煤设施外,其余燃煤设施全部采取限产、加强管理等措施,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各削减20%或达到燃气排放标准。
(2)一般污染排放企业采取使用低硫优质煤、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压缩生产负荷等措施,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控制在现行排放标准限值的80%以下,不能达到要求的,一律停产。
(3)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4)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5)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站内堆放的散体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6)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及其他各区主要道路在日常机扫水洗作业的基础上,增加机扫水洗和保洁作业频次。对于可机扫水洗道路,在非冰冻期内每日大水量冲洗2至3次,在冰冻期内增加吸扫作业频次。
(7)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8)中心城区道路(含外环线)全天实行中型及以上柴油货车限行管理(承担民生保障及急救、抢险等任务的除外)。
4.3.3 Ⅱ级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以下强制性措施:
(1)重点排污工业企业中除已达到燃气排放标准的燃煤设施外,其余燃煤设施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比例各增加至30%或达到燃气排放标准。
(2)一般污染排放企业采取使用低硫优质煤、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压缩生产负荷等措施,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降低至现行排放标准限值的70%以下,不能达到要求的,一律停产。
(3)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及其他各区主要道路在日常机扫水洗作业的基础上,增加机扫水洗和保洁作业频次。对于可机扫水洗道路,在非冰冻期内每日大水量冲洗增加到3至4次,在冰冻期内增加吸扫作业频次。
4.3.4 Ⅰ级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以下强制性措施:
(1)停止全市可能产生大气污染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生产活动。
(2)全市行政区域内道路全天实行机动车(含外埠车辆)单双号行驶。
(3)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及其他各区主要道路在日常机扫水洗作业的基础上,增加机扫水洗和保洁作业频次。对于可机扫水洗道路,在非冰冻期内持续进行机扫、冲洗和洒水作业;在冰冻期内增加吸扫作业频次。
(4)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并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
(5)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
(6)企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
4.4 响应措施的监督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全市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加强抽查检查,市政府督查室协助做好此项工作。自预警信息发布后24小时起对各成员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制定督查检查工作方案,督促本辖区、本行业具体应急措施的落实,并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7:00前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响应落实情况。
4.5 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通知采取响应措施的单位终止响应。总结评估
响应终止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响应过程和响应措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估,并公开应对情况及评估结论。监督管理
6.1 公众宣传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册、刊物、宣传画等手段,广泛宣传针对重污染天气的各项应急法律、法规,积极向群众宣传重污染天气的健康防护常识和技能。
6.2 应急演练
适时组织应急演练。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
6.3 应急培训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培训,增强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思想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
6.4 责任追究
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问题导致应急措施未有效落实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附则
本预案由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91号)同时废止。
磷污染应急预案(篇9)
XX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为统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提高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及时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更好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豫发〔2018〕1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办〔2019〕56号)、《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济政〔2018〕29号)等。
1.3定义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XX市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预案范畴。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根本底线,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着力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应的减排比例,切实发挥减排效应,最大程度减少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
1.5.2属地管理,联防联控。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机制,各片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1.5.3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工作,准确把握大气环境质量变化趋势,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应急响应、督查调度机制,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1.5.4分级管控,精准减排。应急减排措施以优先控制重污染行业主要涉气排污工序为主,有效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落实差别化管控措施,细化企业“一厂一策”操作方案,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1.6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XX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其下级预案包括各片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方案(含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和相关企业、单位的应急操作方案。
2.组织指挥体系
2.1组织机构
XX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主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工作机构,主要负责贯彻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令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各有关部门落实重污染天气职责分工,组建市级重污染天气督导检查组,指导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分析、总结,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监测网络,建立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并对发生在我市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信息,以及发生在我市区域外、可能造成我市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建立会商研判机制,重污染天气期间,每日对气象要素与污染成分聚合态势和AQI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提出发布、调整、解除预警建议,为预警、应急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AQI(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日均值>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
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统一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且未达到黄色预警级别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3.2.2预警条件
当预测可能出现上述重污染天气时,应当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
(2)接到国家或省级区域预警提示信息时,应当根据预警提示信息,结合我市实际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3.2.3预警发布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级指令或我市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会商研判意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黄色预警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批准;橙色预警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批准;红色预警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或按照区域应急联动要求及时启动预警,保障应急响应措施提前有效落实。
发布预警信息时,应当将未来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及平均值、AQI范围及平均值予以说明。同时,明确预警启动和预计解除的时间、发布机关、应急响应措施级别等内容。
3.2.4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当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调整到相应级别的预警。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当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预警调整、解除的主体及程序和预警信息发布相同。
4.应急响应
按照发布预警时确定的时间启动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4.1.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4.1.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1.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当省级发布预警时,我市应当启动不低于省级预警级别的应急响应;已启动红色预警时,仍执行Ⅰ级应急响应。
4.2响应措施
4.2.1总体要求
(1)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全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Ⅲ级、Ⅱ级、Ⅰ级预警级别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可根据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2)我市区域内重点行业所有涉气企业应当纳入应急减排清单,其他行业企业视情纳入,确保减排措施全覆盖。对未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当提出明确要求,根据减排需要,在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采取统一应急减排措施。对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和保障民生的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尽量避免对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涉及居民供暖等民生保障类企业,在保障任务完成的同时,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实施“以量定产”或“以热定产”。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情况,每年定期开展清单修订工作。
(3)在制定减排措施时,应当在满足减排比例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所处区域、行业类型特点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对达不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应当加大应急减排力度;确实无法达到的,应当尽最大能力减排,在提供详细的测算说明和清单的基础上,可酌情降低减排比例。
(4)对我市较集中、成规模的特色支柱产业企业涉气工序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在难以满足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按需对小微涉气企业采取相应措施;应当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我市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防止简单粗暴“一刀切”停产。应急减排措施应包括停止使用高排放车辆、停止土石方作业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5)当预测将频繁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时,可提前指导我市钢铁、焦化、炭素、铜冶炼、陶瓷、耐火材料、玻璃、石油化工、制药等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行业,通过预先调整生产计划,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也可采取轮流停产、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6)生态环境部门应指导纳入我市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应急准备时间,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其中,对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企业实施方案按照管理权限报备,市属企业操作方案报工业和科技创新和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市属以下企业操作方案报各片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4.2.2Ⅲ级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各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减排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宣传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新闻传媒、电信运营企业等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宣传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新闻传媒、电信运营企业等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各有关部门应当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各片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生态环境、工业和科技创新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重污染天气“一厂一策”应急减排清单,严格督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生态环境部门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和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实际执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督促露天矿山停止一切产生扬尘的生产活动。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控制。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等涉及土石方作业的,实行市领导审批负责制。应急处置期间,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百分之百硬化、拆迁工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移动源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建城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依照重污染天气限行通告,对重型、中型货车及工程车等闯禁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引导过境车辆避开城市建成区行驶。
其他减排措施。农业农村部门严格落实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措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严格落实城市建成区禁止生活垃圾、枯枝落叶和杂草露天焚烧措施,加大城市建成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公安部门严格落实全域烟花爆竹禁放措施;工业和科技创新部门严格督导相关企业落实季节性调控生产措施;供电公司严格管控企业电力调度;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督导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涉气环节停止作业。
4.2.3Ⅱ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III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发展改革和统计部门督导燃煤发电企业加大优质煤使用比例。
移动源减排措施。在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根据实际可利用政府购买公交企业服务方式减免公交乘车费用。矿山(含煤矿)、洗煤厂、物流企业(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料为燃气的重型载货汽车)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其他减排措施。在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4.2.4 I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教育部门可根据实际污染浓度(AQI日均值达到500时)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生活,做到停课不停学。
(2)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各有关部门应当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各片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按照重污染天气限产、停产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在落实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实施更加严格的机动车限行措施(特殊公共保障车辆除外)。
4.3信息公开
4.3.1信息公开内容。信息公开内容应当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4.3.2信息公开形式。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4.3.3信息公开组织。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4.4信息报告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日通过网络或传真向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内容包括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启动时间、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预警信息发布、督导检查情况等内容。
4.5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指令,结合我市重污染天气实际下达本级响应终止指令。
5.总结评估
各片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和重点管控企业应当及时对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总结评估,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应急响应终止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5日内组织开展对Ⅲ级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预警发布及响应、措施落实以及应对效果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重点管控企业将重污染天气预警措施落实、应对效果等情况于2日内报主管部门;各片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将本单位及监管对象措施落实、应对效果等情况于3日内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5月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上一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等。评估结果于5月底前报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6.应急保障
我市将加大资金投入和人才队伍建设力度,按照国家要求和规范,加强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预测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建立完善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报预警平台,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预警能力。同时建立专家队伍,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按照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专项实施方案,组织不同类型的演练,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水平;以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自救能力为目标,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宣传、教育等工作。
7.监督问责
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有关单位及人员,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追究企业法人法律责任。对按照要求已经列为A级、B级的工业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应急减排措施执行不到位或未达到相应绩效分级要求的,立即降为C级。对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超标排放的保障类企业,不符合施工相关要求的保障类工程,移出民生保障类清单。
8.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济政办〔2019〕2号)同时废止。
磷污染应急预案(篇10)
(一)信息监测
学校建立统一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人员体系,由生活饮用水服务单位维护管理员和后勤处生活饮用水管理人员组成;二是监测体系,对生活饮用水服务网点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机制。对生活饮用水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改、早解决。
后勤处应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预警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上报有关学校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研究防控措施。
(二)信息报告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学校有关部门举报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监管职责的行为。
学校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2.报告制度
(1)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发生(发现)报告
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发生(发现)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向学校后勤处办公室报告,学校应立即调查处置,并及时向属地卫生计生监督部门报告。
(2)报告范围
对师生生活饮用水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生活饮用水安全问题。
(3)报告方式
学校后勤处办公室接到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向学校分管领导报告;学校后勤处办公室的相关信息和报告应由党政办公室审核后,报学校领导签发;学校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属地卫生计生监督部门和省市有关部门通报。
(4)责任报告单位(人)
学校生活饮用水服务单位;学校医疗机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发生(发现)单位;学校生活饮用水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从事生活饮用水服务的从业人员以及消费者;行使职责的学校后勤处和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
(5)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病亡人数、事件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可报告事件的简要经过和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
(2)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原因等。
(3)总结报告
对事件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内容包括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鉴定结论,事件原因分析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磷污染应急预案(篇11)
《预案》指出,济南市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学校将作停课安排。
这里采取全天停课措施的两种情形
采取全天停课措施的有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当日22:00前本市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且在22:00维持的;
第二种情形是:当日中等职业学校等)就采取全天停课的.措施。对因不知情等原因到校的学生,学校要做好相应安排。
6:00以后至上课前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的,学校应灵活安排教学活动,对延误到校(未到校)的学生不作迟到(缺课)处理;为学生上学提供交通工具的学校或服务者,应按规定落实相应措施,切实保障学生交通安全。
上课期间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的,学校可继续上课,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黄色或橙色预警将作误课安排
济南市发布气象灾害黄色或橙色预警将作误课安排。
当济南市发布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黄色或橙色预警信号,学校应灵活安排教学活动,并对延误到校的学生不作迟到(缺课)处理。
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分别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主要有:
1.蓝色预警(Ⅳ级):呼吁师生及家长上下学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能源消耗;提示学校应减少学生户外活动,特别敏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外出人员采取戴口罩等防护措施;学校应强化校园裸露地面扬尘控制措施。
课间操、跑步等户外活动;特别敏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学校应增加对校园裸露地面洒水抑制扬尘频次。
集体操、跑步等户外体育运动,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各类户外大型活动。所耽误体育课可采取调课方式,以保证课程计划落实;学校应每周或每日做好学生入校(园)体检并做好跟踪记录,对出现异常状况的学生采取适当隔离措施,通知家长并及时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幼儿园暂时停课。在暂时停课前,各学校要指导学生科学安排自学计划,适当布置自学内容,可以安排网上学习或电话辅导。
停课不停学
《预案》要求,停课期间,中小学、幼儿园应按照“停课不停学”的原则,通过网络、通讯等途径与家长和学生保持联系,提出可参考的合理化学习建议;教师要合理调整教学方式,灵活安排学习内容,指导学生开展自主学习,提示家长在家对孩子进行生活和安全教育。
有留校学生的学校,学校应当全天开放图书馆、运动馆等室内活动场所,安排组织好在校住宿学生室内活动,要安排专人负责安排好学生日常活动,待天气好转后另行安排时间补课。
1.各中小学和幼儿园应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制定极端天气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在接到预警指示后启动实施。
2.各中小学和幼儿园在按照应急预警级别减少或停止户外运动时,要组织并指导学生和儿童在室内上好体育课及开展体育活动,或通过创编室内健身操等多种方式指导学生体育锻炼的方法和知识;
在停课期间,要及时通过网络、通讯等形式,为学生提供学习计划和自学指导,并提示家长注意控制学生上网时间,并做好学生看护工作,保证学生在家安全;有留校学生的学校,应全天开放图书馆、阅览室和室内体育馆场,安排好在校留宿学生的校内生活;要联系联合当地应急部门、气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为师生讲授基本的极端天气、空气质量辨别方法,让师生基本掌握极端天气和污染天气的特征。
3.各中小学在预警应急响应期间,要科学合理安排好因临时停课耽误课程的调课补课,确保体育课和其他学科课时和课程计划的落实;加强学生每日晨检并做好跟踪调查,对出现异常状况的学生及时采取适当隔离措施,通知家长并及时上报上级教育部门。
磷污染应急预案(篇12)
一、总 则
1、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机制,提高医院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创造良好就医环境。
2、管理、协调医院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体系相关资源、组织、指挥、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整体行动,规范医疗程序和工作行动。
二、组织机构
1、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2、工作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3、抢险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4、职责
1)责任环保的主管院长负责应急现场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工作。 2)防保科、总务科负责识别本单位潜在环保事故和紧急情况并在发生事故时,协助主管院长负责现场协调工作,组织力量进行现场抢险,同时在第一时间向区环保部门先行口头汇报。在事故处理结束再行书面汇报。
3)总务科负责提供竹梯、应急灯、潜水泵等应急物资且负应急责任相应设施的维护保养,使其处于完好状态。同时应联系落实抢险人员培训、演练。
4)全院各部门负责做好与本部门相关的潜在环境事故的预防并在紧急情况下积极响应领导的部署。
5)采购后勤部门负责在必要时提供石灰、黄沙等应急物资。 5、应急组织机构组成人员联系方式
6、外面联系电话 区环保(白天|): 区环保(夜间): 环境热线:12369 消防队:119 救护医院:120 公安局:110 化工职业病防治所: 卫生计生委:
三、应急预防机制
1)总务科负责污水处理设备的日常巡检管理工作。发现故障及时联系修理更换,保证污水处理达标排放。
医院每年定期对关键岗位员工进行环境知识培训,应急救援小组演练,增强职工环境意识,预防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2)应急响应程序案环境突发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大四级。
如发生突发污染事故,总务科及时向分管院长汇报,启动应急预案,立即通报普陀区环保应急电话:
医院将配备个人防护设备,医疗救护药品箱等安全防护物品可以保证应急人员的安全处理。
3)应急后期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紧急处置完成后,产生有吸附液体原料后的废料,将作为危险废弃物处理,由总务科收储进危废仓库,请环保资源单位处置。如有高浓度原料废水暂时应急贮存的,可由总务科日后逐步少量添加到污水处理设施中,同时对处理后排水进行同步监测,达标后排放。
4)事故调查报告与报送
总务科将组织事故调查相关责任部门要对事故原因和紧急处理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材料。总务科将书面报告区环保局相关部门。
5)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分类、措施、责任部门
四、保障措施与经费投入
总务科应定期对应急设备、物资维护保养机制,每年的环保经费中拍一定的经费予以保障,用以宣传、培训和演习保障。
五、单位基本情况
1、医院类型: 综合性医院
2、院区占地面积: 平方米
3、建筑面积: 平方米
4、在职职工: 人
5、年门急诊量: 万人左右
6、床位数: 张
六、污染源处理情况
1、污水处理设备一级
2、污水处理池x方米,月处理量xx
3、医用废弃物处理量x公斤,由xx市康环公司回收
4、X光洗片液月处理量x公斤,由x真源公司回收
磷污染应急预案(篇13)
(一) 编制目的
1、为提高全镇环境保护应急响应能力,做好环境保护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确保在发生污染事故时,能准确地掌握情况,进行分析和决策及时采取必要和恰当的相应行动。
2、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本预案的编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川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方案》和《射洪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三)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相应;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
(四) 应急任务
镇环境保护应急领导小组承担的应急任务是;
1、制定镇环境保护应急预案。
2、负责一般环境保护应急响应,事故处理及事故原因调查工作。
3、协助县局做好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环境保护的处理工作。
4、负责协调一般环境保护应急监测工作。
5、接收本镇环境保护责任单位有关信息的报告,协调开展环境保护应急监测和应急行动。
6、监督环境保护责任单位的应急行动和事故处理措施。
7、及时向镇政府和县环保部门报告镇内发生的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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磷污染应急预案(汇集12篇)
如何在实践中充分发挥应急预案的优势,同时在日常生活中也需要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需要充分考虑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在长时间的搜索之后,笔者终于找到了这篇详尽的“磷污染应急预案”。希望本文能够为您提供愉快的阅读体验!
磷污染应急预案(篇1)
一、报告与反馈
(一)疫情报告
1.常州市疾控中心要建立健全饮水污染事故引起的肠道传染病暴发疫情报告登记制度,保证疫情电话畅通,《暴发疫情登记薄》填写完整,接报疫情处理及时。接报化学污染事故时,要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接报程序执行。
2.常州市疾控中心接到暴发疫情和化学污染报告后,要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所报告,并视疫情的分级、发展变化和调查处理的不同阶段随时报告疫情。同时要以最快速度到达现场,夜间或节假日扣除路程所需时间,不超过2小时到达暴发疫情和化学污染现场。
二、信息反馈
要及时将有关暴发疫情和化学污染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汇总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暴发疫情和化学污染事件的发布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部门及个人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布。涉及暴发疫情的有关文字资料要按“机密”密级管理。特别重大疫情可根据政府要求提高密级,书面报告要标明密级;在处理暴发疫情时,不得通过模拟信号的对讲机、无绳电话、移动电话或公众场合使用数字移动电话或有线电话叙述暴发疫情的内容。
三、应急措施
对重大饮水污染突发事件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需报同级政府核准后,停止供水;对二次供水单位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停止供水期间,应解决好居民临时供水问题,并保证饮水卫生安全。
(二)清除污染源。根据不同污染源,采取不同的相应措施。
(三)对供水设施(如水箱、管道等)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对供水企业人员进行培训指导。
(四)要加强对水质监测检验频次,密切注视水质变化情况。
(五)对患者应及时送往医院救治。
(六)做好居民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居民不喝生水,增强居民自我保护意识。
磷污染应急预案(篇2)
为了提高我校预防和控制突发饮水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减轻或者消除突发饮水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全校师生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校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工作目标
切实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切实保护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害,创造安全稳定的校园环境,从源头上杜绝学校饮水卫生责任事故的发生,使学校饮水卫生安全工作真正做到制度健全,措施具体,任务落实,责任到人。
1、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提高全校师生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2、完善传染病的信息报告程序,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3、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饮水卫生突发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
二、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充分利用校园网、宣传橱窗、版报、广播等宣传阵地,对学生进行饮水卫生宣传教育,切实加强学生防病意识和社会公共卫生的责任感,宣传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提高全校师生的防护意识和校园周围公共卫生水平,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的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责任感,消除不安全隐患,做好因病缺课登记,发现病例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2、依法管理、统一领导
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对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成立学校饮水卫生应急领导小组,由校长王海任组长,负责及时处理、上报、协调与落实学校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3、快速反应、运转高效
建立预警、救治快速反应机制,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四早”要求,快速反应,及时准确处置。
4、人员配置
所配置的工作人员必须有高度的安全责任感,必须要有卫生防疫部门签发的个人健康证。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1、组织领导
成立突发饮水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对应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全面协调、组织全校应急处理工作。
组长:王永良
组员:各班主任
2、工作职责
应急预案启动后,各自履行工作职责。组长全面协调、组织全校饮水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校内有关应急事件的信息收集、报送和发布,做到信息准确、公开、透明。组员协助统筹和指挥工作及预案的具体实施工作。校卫生室负责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疾控中心报告疫情,负责饮水卫生、疾病预防工作的防治、医疗保障、宣传工作。工会全面负责全校师生员工的安全组织、疏散,协助领导小组做好宣传防治工作。总务处负责饮水事故应急处理的各项后勤物质保障及安全保卫工作。学校各部门及各教师员工必须全力支持和配合。
四、突发饮水事故报告及处理程序
1、报告制度实行学校“一把手”负责制。
2、学校发生或接到突发饮水事故后,必须在5-10分钟内向校委会报告,并及时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请求援助。学校要本着“先控制、后处理,救人第一、减少损失”为原则,果断处理、积极抢救,指导现场师生离开危险区域,保卫好学校贵重物品,维护现场秩序,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上交学校突发事故有关材料,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3、学校接到突发饮水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情况在2小时内及时向教体办汇报,饮水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五、饮水事故应急预案
一旦发生饮水事故,应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启动饮水事故应急预案:
1.班主任、年级组长或在场教师要立即把事件通知学校的饮水事故应急总指挥。
2.校长及各班主任要立即赶到现场,统一指挥,具体联系急救中心,并在第一时间报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等;在饮水事故得到控制后,要将该事件的详细情况和处理结果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学校要积极协助卫生机构迅速抢救师生,在最短时间内将中毒师生送至医院救治,及时报警110、120等相关部门请求援助,封闭事故现场,保护好事故现场。
4.学校利用校园播音系统或其它发出紧急集合信号,组织教师指挥学生紧急集合按顺序疏散,要有专人组织疏散,及时将学生带到安全地带。
5.校卫生室负责饮水事故流行时加强对有发病症状的同学及时处理,立即将发病学生送往医院,协助医疗部门治疗,联系学生家长,安抚他们的情绪,取得家长的合作。
6.总务处负责安排卫生消毒相关事宜及后勤保障。
7.司机待命应急出车。
8.教导处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正确的引导,消除不必要的恐惧心理和紧张情绪,维护校园稳定。
9.学校领导和教师(非密切接触者)要坚守岗位,加强与学生和家长的联系。
10.突发饮水事故得到控制后,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11.配合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疾控中心的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水质和样品。
12.对突发饮水事故反映出来的问题,要进行整改,防止事件再发生。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学校依据事故性质和学校应急预案,参照上述程序,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正确、科学地进行教育、引导、疏散、处理,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六、强化自身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加强饮水卫生的监督管理,防止因水污染造成疾病传播。开展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提高师生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护能力。普及公共卫生知识,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搞好教室卫生和环境卫生,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卫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引导学生多喝矿泉水,尽量少饮或不饮纯净水,不喝生水,定时、定人清扫水池,以免污垢杂质影响水的质量。切实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督促供水单位定期对饮水机进行清洗消毒。
磷污染应急预案(篇3)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本市大气重污染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的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应对大气重污染,最大限度地减少大气重污染导致的公共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省区域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点》《**省大气重污染预警与应急工作方案(暂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在未来2天内持续出现不利气象条件,秸秆焚烧、外来沙尘入境等造成大气污染物聚集,导致空气质量持续恶化,可能出现大气重污染的情况或已经出现大气重污染的情况。
(四)预案体系。
《**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是我市为应对大气重污染制订的专项应急预案。预案包括总则、组织机构与职责、监测与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应急保障、宣传、培训和演习、附则。《预案》将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五)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以生态文明建设为指导,着力强化大气重污染的防治与应急处置力度,最大限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为主,实行分级响应,充分发挥市(县)、区人民政府作用。
3.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级政府切实加强大气重污染预警与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联动协调机制,广泛动员和充分发挥全社会力量,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我市成立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市应急办主任担任。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承担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市容市政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应急办、供电公司、电信分公司、市气象局等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以及所辖各市、区政府(管委会)组成。
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职责:
1.负责组织制定全市大气重污染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并督促其实施;
2.负责指挥、协调本市大气重污染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3.研究确定应对大气重污染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4.督促检查市有关部门和各地区政府对本市大气重污染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落实情况;
5.及时组织开展大气重污染信息的上报和通报工作;
6.统一监督管理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等事项;
7.落实大气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二)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市委宣传部:统一组织协调大气重污染的信息发布工作;做好应急救援中先进事迹的宣传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市发改委:配合做好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的实施;协调做好大气重污染的预警、预测工程的规划工作。
市经信委:负责制订苏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子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督促、协调各地相关工业企业制定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会同市环保局制定减少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的应急措施,并协助各职能部门监督检查其实施情况。
市监察局:负责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大气重污染预警和应急响应工作情况的监督监察。
市教育局:负责制订苏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子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指导、督促全市中小学和幼儿园落实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等健康防护措施。
市公安局:负责制订苏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子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会同市环保局指导、支持和督促各地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会同市安监局、环保局指导、支持和督促各地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措施;做好大气重污染社会秩序的维护,配合属地政府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市民政局:组织、协调民众的救助工作,指导转移安置民众;协助当地政府管理、分配应急物资和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制定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大气重污染预警系统建设资金和应急处置资金,做好经费的审核、划拨及其监督
管理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制订苏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子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督促、指导各地开展对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的检查和执法工作,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在大气重污染时的污染防治工作。
市市容市政管理局:负责制定苏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子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组织采取控制城市道路扬尘污染措施,督促、协调各地环卫管理、作业单位开展道路清扫工作。组织查处渣土运输、市政道路大修或改扩建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焚烧垃圾等有害物质、市政道路两边违规露天烧烤等污染大气行为,配合相关部门查处非法使用小煤炉行为。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苏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子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督促、指导各地开展对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等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的检查和执法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本市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的正常运行,保障交通线路畅通;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市农委: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及时通报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门诊诊疗情况。
市文广新局:负责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预警信息,指导、支持和督促各地广播电视台及时发布。
市环保局:负责制订苏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子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大气污染防治政策、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负责大气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及其变化情况的综合分析,会同市气象局建立市级大气污染预警会商制度,搭建信息交换与会商平台,实时交换监测信息,并向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提供监测信息;加强对环境风险源工业企业的监管,制定并落实减排方案,指导督促企业实施污染整治措施,查处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市应急办:根据市领导要求,协助做好大气重污染应对的协调工作;做好各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编制的指导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制订苏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子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全市大气污染的气象条件监测和预报、霾天气预报及信息发布工作;会同市环保局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
苏州供电公司:协助江苏省电力公司执行全市电力生产企业发电机组调停工作,协助市经信委对煤耗高、效率低、治污设施不完善或运行不正常的机组实施限产、停产。
苏州电信分公司:为大气重污染应急救援提供信息通信保障和移动通信保障。
各市及吴江区政府:建立辖区大气重污染的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针对辖区特点编制应急预案,明确不同事件等级时应采取的应急措施;发生大气重污染或收到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加大防控力度,努力减轻大气重污染的环境危害。
(三)专家组。
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聘请相关专家成立大气重污染处置专家组,指导全市大气重污染的应对工作。专家组的工作职责如下:
1.指导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完善;
2.对大气重污染进行预测分析,为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做好技术咨询、技术指导和决策建议等工作;
3.参与并指导大气重污染的调查分析和后果评价;
4.调研大气重污染形成的原因,提出大气重污染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建议。
三、监测与预警
(一)监测。
市环保局负责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预测预报,各市区通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系统开展辖区内空气质量监测。市区的环境空气质量采用地面自动监测系统开展24小时连续监测,该系统设有彩香、轧钢厂、苏州工业园区和相城区等8个自动监测子站,主要监测因子为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一氧化碳和臭氧。
市气象局负责霾天气和气象数据的监测分析与预测预报。全市建设有自动气象观测站系统和霾监测系统。全市的霾监测系统通过设在市区、常熟、张家港等地的6个霾超级监测子站,初步实现对全市霾天气的24小时连续实时监测。
(二)预警分级。
依据大气重污染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我市大气重污染预警分为三级。
1.三级预警:为重度污染,即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之间,且气象预报未来2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2.二级预警:为严重污染,即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在301~500之间,且气象预报未来2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3.一级预警:为极重污染,即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500,且气象预报未来2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三)预警发布与等级调整。
由市环保局会同市气象局根据可能发生的大气重污染等级报请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确认,由市政府领导批准后发布或进行预警等级调整。
三级预警:由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会商后,经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确认,经分管副市长批准后发布黄色预警。
二级预警:由分管副市长召集市环保局、市气象局等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共同会商确认后,报请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发布橙色预警。
一级预警:由市长召集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共同会商确认后,由市政府发布红色预警。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根据大气重污染的变化情况,适时报请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确认后调整预警等级。当区域内连续3天空气质量指数(AQI)低于200时,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确认后发布预警调整的信息直至解除预警,转入正常工作。
(四)预警措施。
1.三级预警。
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和微博、博客、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信息,告知公众采取自我防护措施。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各级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应依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加强监测,加强预防,做好大气重污染应急准备,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组织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大气重污染的防范工作;积极落实好防范措施、资金和应急物资的筹备和调配;值班人员24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
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大气重污染应急子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采取行动,必要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部署辖区内机关、厂矿、学校和广大人民群众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大气重污染的应对工作。
2.二级预警。
增加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信息的频次,告知公众积极采取自我防护措施。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提醒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并做好防护。
各级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加强应急值守,值班人员24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密切监视污染情况,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积极落实应急物资的调配,做好大气重污染的应急准备。气象和环保部门做好监测和预报,对大气污染范围、程度及变化情况及时做出预测预报;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大气重污染信息的频次。
成员单位按职责启动大气重污染应急子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通过各种渠道通知辖区内的人员尽量停留在室内,停止户外活动。针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
3.一级预警。
进一步增加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信息的频次,告知公众尤其是易感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和微博、博客、手机短信等手段告知公众车辆限行方案、中小学停课等信息。
各级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密切监视大气重污染的情况,值班人员24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积极落实好应急物资和调配,做好大气重污染的应急准备,随时启动抢险应急预案。气象和环保部门加密监测,加强预报;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大气重污染的信息。
成员单位按职责启动大气重污染应急子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停止体育比赛、大型集会等户外活动,中小学停课,受影响区域的高速公路依据应急预案暂时封闭道路。针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市公安局会同交通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指导公众进行有序撤离。
(五)预警支持系统。
依托现有的环保、气象监测网络,在全市范围内布设完善的霾(灰霾)大气质量监控点,设置大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常年密切监控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各地、各部门建立相应的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队伍,配置并完善相应的大气重污染应急装备,建立和完善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系统及环境风险源档案。
四、应急响应
(一)预案的分级响应和启动条件。
本预案分为三个级别响应,原则上由低到高逐级启动。由低到高分别为:三级响应由分管副市长批准启动;二级、一级响应由市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在特殊时期及突发情况下,按相应程序,可越级启动响应级别。
(二)扩大应急范围。
当大气重污染主要污染物由境外污染物输入时,应启动扩大应急程序,由市环保局、市气象局会商,确定污染物的来源后报请市政府协调境外省市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三)分级响应措施。
1.三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公众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并适当开展户外防护。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减少人工清扫保洁;对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2.二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体育课,一般人群应减少户外活动,户外作业人员应开展防护。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减少人工清扫保洁;对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停止露天烧烤;加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秸秆焚烧与杂物焚烧等的工作力度。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大气污染达到严重等级的区域,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监察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土石方施工工地减少土方开挖规模;停止建筑拆除工程;严格控制渣土运输作业;根据道路积尘情况,适时延长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时间;对石化、化工、冶金、建材、电力等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的实行减产、减排;对非重点、非连续性生产的排污单位,采取阶段性停产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3.一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建议中小学和幼儿园停课;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人员要加强防范;建议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尽最大可能减少能源消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减少人工清扫保洁;对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排放;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停止露天烧烤;加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秸秆焚烧与杂物焚烧等的工作力度。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在大气污染达到极重等级的区域,实施更严格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监察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停止建筑施工工程;运输散装物料、煤、焦、渣、沙土和土方等运输车辆全部禁行(生活垃圾清运车除外);根据道路积尘情况,适时延长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时间;对石化、化工、冶金、建材、电力等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实行限产、限排;对非重点、非连续性生产的排污单位,采取阶段性停产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在城市人口密集区实行交通管制,根据机动车用途、车牌号码、实施的排放标准、行驶区域等指标有选择地进行限行。
(四)信息发布。
由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对信息发布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送,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布。大气重污染发生后,根据事件的级别由辖区的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提供准确、权威的信息,宣传部门组织统一发布,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五)应急等级调整。
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根据监测结果视情况调整应急响应的等级,并随时组织信息发布。
(六)应急终止。
当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低于200,并预测未来2天的天气情况有利于大气质量好转,空气质量指数(AQI)仍将低于200时,表明大气重污染天气得到控制,紧急情况解除,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根据气象条件、应急调查、应急监测结果做出最终报告,根据应急响应的级别,报相应的指挥机构确认后终止应急状态,发布应急终止的信息,转入正常工作。
五、总结评估
应急终止后,由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组织相关部门以及应急专家组,对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必要时提出修订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建议;对应急工作和应急体系的有效性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调查报告经报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确认后存档备案。
六、应急保障
(一)资金保障。
对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所需的专项资金和物资储备资金,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大气重污染防控准备,包括预防预警系统的建立和运行、大气重污染防治及应对工作的研究、应急物资的储备、应急装备添置、人员培训及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生态恢复和应急工作奖励等相关费用及日常工作经费。
(二)应急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生产、储存、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应急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补充、更新。
(三)通信保障。
负责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的值班电话应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值班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特殊情况下,建立、开通临时通讯体系。
(四)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大气重污染的技术和能力,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大气重污染应对知识,充分掌握各类大气重污染处置措施的应急力量。对各地所属大中型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市、区、辖市以及相关企业组成的大气重污染应急网络,保证一旦发生大气重污染时,能迅速组织抢险救险、监测监控等现场处置工作。各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应急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大气重污染的监测水平和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大气重污染时能妥善应对。
(五)技术储备与保障。
加强大气重污染应对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工作,在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基础上,实现智能化和数字化,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确保决策的科学性。以属地管理为基础,各地区建立、完善大气污染源基础数据库、应急处置专家库,确保大气重污染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同时,由专家对大气污染源进行勘查确认、分析危害、对症处置。
(六)安全防护与生活保障。
现场监测和处置工作人员在正确、完全配戴好防护用具后,方可进入现场。由市卫生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员,对重大疫情实施管理,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由民政部门管理、分配应急物资和资金,指导转移、安置民众,配合交通部门确保24小时内应急物资运送到位。
七、宣传、培训和演习
(一)宣传教育。
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宣传媒体,积极开展有关大气重污染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的能力。
(二)培训。
定期组织大气重污染应急人员的培训,使得大气重污染应急人员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应急处置工作程序,促进有效沟通,提高防控效率和效果。
组织公众开展大气重污染应对知识的培训,提高广大民众大气重污染的应对能力。
(三)演习。
根据《江苏省突发事件预案管理办法》要求每年至少定期开展一次应急演习。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
大气重污染: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大气重污染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二)奖励与责任。
1.表彰奖励。
在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地方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
(2)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它特殊贡献的。
2.责任追究。
在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在管辖范围内进行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未按照应急预案中规定的应急措施开展先期处置的;
(2)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件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的;
(3)不服从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的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它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三)制定、更新。
本预案由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制定,并根据情况及时修订,各相关部门的子预案由各部门负责制订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年1月1日起施行。
磷污染应急预案(篇4)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学校水污染突发事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制定本预案。
预案本着预防为本,及时控制。坚持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立足于防范,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
加强保障,重在建设。从法规上、制度上、组织上、物质上全面加强保障措施。在经费保障、力量部署等方面加强硬件与软件建设,增强工作实力,提高工作效率。
一、
1、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王玲荣 副组长: 张秀芳 王焕君
组 员: 齐力群 郭大若 李宏瑞 徐立新 王颖 靳彩霞 宋春红
郝勇以及各班班主任
2、主要职责:建立校长负总责与分管校长具体抓的责任制,并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明确信息报告人;具体实施对水污染事件的`紧急应对与处置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对事件的原因进行调查;及时向上级报告事件的进展与处置情况。
1)综合协调组;由组长负责全面工作,监督管理协调部门之间的工作,安排检查现场、调查事件起因,负责安排善后工作。
2)应急处理组:由副组长负责,指挥调集有关人员立即到达规定岗位,调集储备物资、交通工具等相关设施、设备。以及维护治安,保证正常秩序。
3)后勤保障组:解决善后问题,保证资金和物品及食品供应,
4)疫情监测报告组:班主任认真做好晨检日汇报。
5)健康教育组:向全体师生公布病情感染源及其防护措施,让广大师生了解情况,安定人心,维护学校稳定,树立战胜传染病的信念。
二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及报告原则和内容
1、责任报告单位:
2、报 告 人:
3、信息报送原则
1)迅速: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学校和教育局、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延报。
2)准确:信息内容要客观翔实,不得主观臆断,不得漏报、瞒报、谎报。
3)在事件情况发生变化后,原报告单位应及时续报事件有关变化的情况。
4、应急信息的主要内容
1)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规模、涉及人员、破坏程度以及人员伤亡情况;
2)事件发生起因分析、性质判断和影响程度评估;
3)事发时已采取的措施;
4)事态发展状态、处置过程和结果;
5)需要报送的其它事项。
三、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程序
1,明确责任疫情报告人。
2,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时应当及时向学校、教育局和卫生行政机构报告。
3,在生产和供水过程中发生水污染事故时,应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告卫生行政机构,同时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污染严重水质无法改善时应停止供水。4,水污染事故发生后,卫生监督人员应迅速到达出事现场,并作为水污染事故现场的组织者和指挥者立即组织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抢救和治疗。同时组织有关人员对污染源、污染环节和供水范围内的人员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磷污染应急预案(篇5)
1、第五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所在地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在划定的特定场地内设置的露天烧烤饮食摊点,应当推广使用环保餐饮灶具,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
2、城市建成区内人口密集区、环境脆弱敏感区周边的钢铁冶炼、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等行业中的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应当限期搬迁、升级改造或者转型、退出。
3、省、省辖市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统一发布预警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
4、重点区域内的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重大事项,推动节能减排、产业准入、落后产能淘汰和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协调协作,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5、组织有关人员对发生污水医疗污水废物泄露、扩散的现场处理。
6、第一章总则
7、(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8、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及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9、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规定、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
10、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1、第十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
12、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锅炉整治计划,淘汰、拆除每小时十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超过每小时十蒸吨以上的锅炉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13、第四十九条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及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4、第四十三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15、第二十条环境监测、环境评估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设施维护、运营的单位应当对监测结果、评估结论、设施运营状况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16、第五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汞、铅、铬、镉、类金属砷等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相关标准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1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高排放在用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鼓励高排放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
18、(三)挥发性有机物,是指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代烃、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
19、(三)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0、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有关要求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突发事件,由厂统一部署应急救援的实施工作,并对实施救援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同时在医院范围内紧急调用各类人员、物资、设备和场地,配合上级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工作,做好稳定秩序的工作后适时发布通报,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在医院内公布。
21、第三节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22、(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石化、重点有机化工等企业对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进行收集和有效处理,对有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进行回收利用或者催化燃烧、热力焚烧的;
23、煤炭燃用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洁净煤燃烧技术,提高煤炭利用效率,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
24、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25、第四十五条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被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告知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及时对机动车进行维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对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
26、重点排污单位和使用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的单位,应当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监控系统联网。
27、(一)对挂牌督办的重大大气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大气污染问题处置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28、第五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防治扬尘污染。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作业规范,减少扬尘。
29、第七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3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监测站点选址工作。大气环境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保障监测数据合法有效。
31、公务用车和公共交通、出租车、环境卫生、邮政、快递等行业用车应当率先使用新能源机动车。
32、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重点削减工业用煤和民用煤使用量。
33、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依法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提倡绿色、低碳、节俭的生活和消费方式,减少排放大气污染物,共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34、(二)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叉车、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35、二、主要工作目标
36、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和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要求安装并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37、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散落或者飞扬,并按照规定路线、时段行驶。
38、(三)管理信息,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
39、向大气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
40、(六)未依法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
41、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42、第五十六条从事畜禽养殖、屠宰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尸体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产生恶臭气体。禁止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屠宰场。
43、(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地扬尘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路施工和公路运输扬尘的监督管理以及港口码头贮存物料和作业扬尘的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房屋征收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筑物拆除施工扬尘的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区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城市道路保洁、城市道路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治和耕地开发等扬尘的监督管理。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城市河道施工扬尘的监督管理。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扬尘的监督管理。
44、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城镇布局,在城市总体规划中预留大气流动风道,因地制宜扩大绿地、水面、湿地面积。
45、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网址等,建立健全大气污染举报处理机制。
46、第六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落实区域联动防治措施。
47、第三十九条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
48、煤炭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加强煤炭洗选设施建设与改造,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推进煤炭清洁利用。
49、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社会公布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50、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51、第二十四条对重大大气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省或者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挂牌督办,责成所在地人民政府限期查处、整改,挂牌督办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对查处整改不力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52、(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布局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动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升级、落后产能淘汰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53、三、重点工作
54、对钢铁、石油、化工、煤炭、电力、有色金属、水泥、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等重点行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支持采用先进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
55、(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56、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57、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58、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59、(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未按照规定设置合理防护距离,未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有效防止恶臭气体排放的;
60、(二)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举报电话等信息;
61、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有效自动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
62、第五十七条禁止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非法焚烧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
63、高度重视环境行为评价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推进。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及评价标准,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责任落实到位,加强日常的环保管理,积极主动开展控污减排,改善环境质量。
64、(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行业排放异味、废气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排放油烟,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露天烧烤,焚烧电子废弃物、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监督管理。
65、年度环保工作计划
66、第十九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以下信息:
67、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68、第二十三条对未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或者超过国家和省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方,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方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直至该地方完成整改。
69、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与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70、(四)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71、(四)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是指通过各种环境介质(大气、水、生物体等)能够长距离迁移并长期存在于环境,具有长期残留性、生物蓄积性、半挥发性和高毒性,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具有严重危害的天然或人工合成的有机污染物质。
72、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气环境调查、监测制度,完善大气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体系、网络,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监测结果作为排污总量指标核定、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等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开。
73、(五)对在施工工地内堆放的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以及工地堆存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应当采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
74、(四)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以及渣土消纳场,未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采取抑尘措施的。
75、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重点排污单位、使用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76、(三)强化管理,确保实现年度目标指标
77、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78、第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和气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
79、第二十二条实行大气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省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省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大气环境保护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察。督察结果作为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
80、二、工作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平战结合、常备不懈。
81、(四)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82、除热电联产外,严格控制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具备稳定热源的集中供热区域和联片采暖区域内的热力用户,应当使用集中供应的热源,不得新建分散的燃煤供热设施,原有分散的中小型燃煤供热设施应当限期拆除。
83、第四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管理规定,建立科学有效的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制度,不得随意排放、抛洒或者丢弃。
84、第五条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省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对各省辖市大气环境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省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85、第五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围档、覆盖、喷淋等抑尘措施。
86、鼓励大气重污染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87、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在省辖市城市建成区内新建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在其他地区新建每小时十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88、切实加强环保治理设施管理。要加强环保设施的运行维护,做好日常点检与维保,确保环保设施与主体生产设备的同步运行,充分发挥治理设施的减排治污效果。
89、第五节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90、省、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信息,确定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等级,适时发出预警并组织实施相应响应措施。
91、(二)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92、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及其标志。禁止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
93、(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大气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污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94、第五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对不立即整改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
95、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要求,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措施。
96、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推广新能源机动车,规划建设相应的充电站(桩)、加气站等基础设施。
97、(三)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信息的。
98、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渣油和重油。
99、第十六条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100、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城市建设,发展以热电联产为主的集中供热系统,合理开发利用地热资源。
101、(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商务部门负责油气回收治理,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水利等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运输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102、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取财政补贴、技术指导等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等开展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
103、(二)深化环境行为评价,提升环境管理水平
104、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规定,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非法焚烧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05、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106、第六十条工商、质监、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家具等生产、销售、使用的监督管理,防止挥发性有机溶剂等有害物质的污染。
107、第六十一条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具体办法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委会制定。
108、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治:
109、进一步控制污染物无组织排放。必须继续加大对扬尘污染以及废水、工业废油和含油纺织物不规范收集贮存、处置等现象的管控;要进一步加大厂容厂貌、散装物料运输抛洒、工程施工区域环境污染的督查力度,抑制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行为。
110、推进环境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各部门及车间要进一步完善环境因素尤其是重要环境因素的识别与评价,疏理相关的管理标准,规范自身的管理,真正将日常环保管理融入体系之中,不断提升体系的运行质量和管理效果。
111、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确定削减和控制重点大气污染物的种类和排放总量,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到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科学合理、公正公开原则,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落实到排污单位。
112、鼓励工业企业改进生产工艺,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材料生产,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113、(一)高污染燃料,是指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污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固硫型煤、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
114、(五)截留、挪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
115、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
116、加强环境保护,严格落实各级领导责任制。单位主要领导为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履行环保职责,加强对本单位环保工作的领导,主动分析、查找影响环保工作的薄弱环节,层层落实责任,积极协调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117、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编制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防治技术,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118、第四章重污染天气应对和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119、第三十三条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120、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121、第六十五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相邻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协调联动,加强区域预警联动和监测信息共享,开展联合执法、环评会商,促进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
122、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123、第十八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
124、一、主要工作职责
125、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钢铁冶炼、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化工、建筑陶瓷等行业的高排放、高污染项目。
126、(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计划指标内;
127、(七)未依法查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
128、五、发生医疗污水废物导致传染及传播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九、当发生医疗污水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129、(五)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秸秆禁烧、农业生产活动大气污染防治及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
130、(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的;
131、加强环保设施点检维护及操作岗位员工的技能培训,提高操作技能,确保环保设施的有效运行;要结合自身实际,开展丰富多彩、寓教于乐的活动,进一步引导员工日常环境保护行为的养成。
132、第三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有效防止恶臭气体排放。
133、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134、在省辖市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新建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每小时十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
135、第二十一条实行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制度和绿色环保调度制度。具体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136、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成本,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137、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药、化肥减量计划和措施,积极推广缓控释肥等技术,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量,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138、(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依法采取相应的围档、覆盖、喷淋等抑尘措施的;
13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鼓励政策,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和食用菌基料化开发,逐步实现秸秆综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140、一、指导思想
141、确定流失、泄露、扩散的医疗污水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142、(五)重视辐射环境安全管理
143、第四节扬尘污染防治
144、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增强爱护环境的责任感,教育培训必须先行。公司将通过开展环保管理知识及法律法规培训、环境风险源辨识及评估培训,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管理水平。加强环境经营理念、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节能减排的宣传,广泛普及环境与健康等科普知识;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征文”活动,鼓励员工主动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努力营造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舆论氛围。
145、(一)建设项目开工前,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硬质围挡并进行维护;暂未开工的建设用地,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未开工的,应当采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
146、鼓励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停车位建设相应的充电设施。
147、加强辐射安全防护知识培训,提高员工辐射防护意识,确保持有效证件上岗;做好个人剂量计定期检测工作,跟踪、评价放射工作人员年度职业照射剂量,杜绝放射性事故的发生;加大放射源的辐射环境安全监管,落实安全监管措施,谨防丢失。督促做好放射性检测和人身防护工作。
148、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149、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推行大气污染第三方治理,提高治理专业化水平和治理效果。
150、推行环境经营的先进理念,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大局出发,增强环保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到“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开展清洁生产,控污减排,改善环境,是企业履行的社会责任。
151、第四十四条在本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船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料,不得擅自拆除、改装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152、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以及渣土消纳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采取抑尘措施。
15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引导公众绿色、低碳出行。
154、第五十一条矿产资源开采、加工企业应当采用减尘工艺、技术和设备,采取洒水喷淋、运输道路硬化等抑尘措施,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有关规定。
155、(七)其他应当采取的防尘措施。
156、(三)应当依法公开大气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157、(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
158、(四)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等采取硬化处理措施,确因生态和耕种等原因不能硬化的,应当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抑尘;
159、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业、质监、工商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16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采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防治园林病虫害,并合理安排施药时间。
161、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2、露天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抑尘措施;输送的物料应当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
163、开展环境行为评价,既是政府部门对企业的要求,也是企业自身树立良好形象,提升企业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公司将建立、完善环境行为评价管理制度及标准,把环境行为评价作为改善环境绩效的有效载体和重要手段,不断加以深化,切实提高公司的环境管理水平。
164、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扬尘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65、(一)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166、四、发生医疗污水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患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市卫生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并逐级上报。
167、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坚决不得发生人为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以及被社会公众投诉环境污染属实事件。
168、(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大气污染物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169、第六十六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相邻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大气污染防治科研合作,组织开展区域大气污染成因、溯源和防治政策、标准、措施等重大问题的联合科研,提高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水平。
170、加强环境风险源管理,提升环境应急处置能力。要进一步梳理环境风险源分布状况,根据公司《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完善本单位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区域应急预案。明确各层级控制环境风险内容,制定周密防范措施,责任到人。普及环境应急知识,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学习和演练,提高应急情况下快速响应和处置能力。
171、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民用散煤使用管理,逐步减少煤炭使用量。加强电代煤、气代煤、清洁能源等项目建设,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
172、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主体功能区划和经济技术条件,合理确定本省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制定并完善大气环境功能区划。
173、第六十二条省、省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会商机制,对大气环境质量和重污染天气进行预测预报。
174、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175、把环境经营融入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使环境保护和企业发展融为一体的企业经营活动。公司制定出环境经营推进工作计划,建立环境经营推进体系及环境保护的规章制度,各部室及车间根据公司环保工作目标,按照各自职责,策划、编制环境经营专业领域的工作目标和实施计划,把环境经营理念贯穿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
176、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举报污染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核实并处理。对实名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反馈处理结果。
17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化建设,逐步完善环境监测、污染源监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大气污染防治监督和管理的信息共享。
17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推行清洁能源利用,减少煤炭消耗,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179、第八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180、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区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以及国家下达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等条件,制定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
181、第六章附则
182、第三十七条石化、重点有机化工等企业应当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体系,对管道、设备等进行日常检修、维护,及时收集处理泄漏物料,加强生产、输送、进出料、干燥以及采样等易泄漏环节的密闭性和安全性,对无组织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应当进行收集和有效处理,对有组织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应当进行回收利用或者进行催化燃烧、热力焚烧,提高有机废气净化效率。
183、加强污染源排放监测。按照公司制定的污染源监测计划,加大对固定污染源的监测频次,及时、准确地反映污染物排放及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为进一步做好公司污染减排,提供准确的监测数据。
184、约谈可以邀请媒体及相关公众代表列席。约谈针对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及要求等情况应当在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省级主要媒体公布。
185、(三)露天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抑尘措施,输送的物料未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的;
186、第二十八条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
187、(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建立科学有效的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制度,随意排放、抛洒或者丢弃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188、(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89、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19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手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191、省辖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制定本级的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
192、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193、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本省地方标准;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194、(二)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195、(三)在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施工车辆不得带泥上路行驶,施工现场道路以及出口周边的道路不得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
19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结合当地环境状况,特制定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如下:
197、(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人口密集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从事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198、(一)加强组织领导,贯彻环境经营理念
199、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扬尘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200、对污染大气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工程施工、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园林绿化施工以及建(构)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交通运输或者房屋征收等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202、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炭质量管理,鼓励燃用优质煤炭,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
203、(七)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责分工,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
204、第四十一条在本省销售、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符合本省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205、各级人民政府对开展技术改造、清洁能源替代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给予扶持。
206、第八十五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207、第四十二条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208、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209、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石化、焦化、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易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项目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已建成的,应当逐步搬迁或者升级改造。
210、(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211、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废水、废气、噪声、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等的监督管理,加大环境违规行为的考核力度。污染物排放必须遵守“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的原则,严格按照公司下达的计划指标,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一步挖掘潜力,确保完成公司年度环保目标。
212、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污染行为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
213、第二节工业以及相关污染防治
214、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辖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215、第三十四条实行大气重污染工业项目清洁生产审核制度。
216、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本省使用要求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
217、(六)规模以上施工工地应当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联网;
218、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共治,源头防治、规划先行,保护优先、损害担责的原则。
219、(一)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
220、对被医疗污水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他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221、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222、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23、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改进施肥方式,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施用农药,减少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224、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企业未按照规定采取抑尘措施和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225、(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为零。
226、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环境经营理念,推行清洁生产,紧密围绕公司发展规划,以控污减排为中心,以环境行为评价为载体,改善环境绩效,促进企业与社会和谐发展。
227、大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以及实施效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适时进行评估、修订。
228、第十三条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要求和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制定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并采取严格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按期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229、(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人口密集区域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新建、改建和扩建石化、焦化、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生产项目的。
230、(四)加强教育培训,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
231、第六十八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协同控制目标,提出重点防治任务和措施,促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232、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23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或者放假、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234、第四十七条严格执行在用机动车检验和排放限值规定,配套供应合格的车用燃油,推动区域机动车排放污染协同监管。
235、三、全体工作人员均有义务监督医疗污水废物的管理,当发现医疗污水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应立即上报领导小组。
236、第六十四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实施产业转移的承接与合作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产业结构调整规定和准入标准,统筹考虑与京津冀以及其他相邻省大气污染防治的协调。
237、第五章法律责任
238、第八十六条本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磷污染应急预案(篇6)
1、突发恶劣天气
2、坍)塌事故
3、人员受传染
4、五,确定各污染物质检测方法。
5、建立健全公共卫生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长效运行机制。
6、自2019年2月1日
7、一,确定污染源方位和数量。
8、(二)制水设备的卫生批准文件;
9、推进农村改水、改厕工作,搞好作物秸秆等资源化利用,积极发展农村沼气,妥善处理生活垃圾和污水,解决一些农村地区存在的环境“脏乱差”问题,创建环境优美乡镇、文明生态村。
10、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1、经营者伪造备案、档案材料或者公示虚假信息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4)建立专门的传染病登记本。
14、应急救援小组下设抢险救援、安全警戒、后勤保障等应急专业组。在上级应急领导小组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
16、(4)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预防接种程序,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学生进行疫苗接种。
17、急性传染病
18、位有权对经营者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19、(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在污染源10米范围内放置制水设备的;
20、(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对水质进行检测的。
2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22、全面开展学生常见病、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工作,提高广大师生的疾病预防知识水平和自我保健技能,增强传染病和突发事件报告意识。
23、备、机械老化损坏
24、(三)制水设备的型号、数量以及设置地示意图。
25、食物来源不正规;
26、第三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现制现售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27、二、传染病的防治措施:
28、坏、报废
29、第三,统筹城乡环境建设,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和村容村貌。
30、要积极发展环保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参与污染治理和环保产业发展,培育一批有实力、有竞争力的环保企业和企业集团,促进环保产业成为具有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新兴支柱产业。
31、采用其它工艺的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行业规定的水质标准。
32、(1)切实落实非常期间的晨检制度;
33、施工生产现场
34、(2)做好消毒隔离工作。配合医疗卫生部门做好对传染病患者进行隔离医疗,对病人的呕吐物、排泄物及被污染的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开展对传染病接触者的医学观察。
35、乱接乱放;
36、部生活区
3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38、一旦发现师生患有传染病或发现有传染病流行时立即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为及早发现和及时报告疫情做到:
39、区域、地点或装置
40、(3)专人负责学校疫情报告;
41、疫情报告
42、设备施工区
43、主要包括以下可能发生的事件:
44、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体检,培训和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45、要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根据生态环境的要求,进行产品和工业区的设计与改造,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46、门负责人、各班组负责人及各专业分包单位负责人
47、施行时间
48、第二十条 发生或者疑似发生现制现售饮用水污染事件的,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9、人身伤害
50、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使用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制水设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每台处以2000元罚款;使用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消毒产品或者直接接触水的配件的,每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51、一旦发现疫情,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52、第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自检制度,配备与经营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
53、电源箱、
54、环境污染事件
55、(3)根据控制疫情需要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预防性服药或疫苗应急接种。
56、三,明确污染源中污染物的种类。
57、《徐州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保障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安全,保护居民身体健康而制定的文件。
58、目部生活区
59、样品的分析测试:依据样品特点及被测水质成分的特性,挑选适宜的分析测试标准。
60、第十二条 经营者使用的制水设备、消毒产品以及直接接触水的管材、管件、水处理材料,应当取得相应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61、(三)制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和部件更换记录。
62、(3)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改善卫生设施,切实做好学校食品卫生和饮水卫生,防止病从口入。
63、第一,优化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推广清洁生产,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
64、(4)发生疫情重大流行时,执行政府依法做出的停课决定。
65、(一)痢疾;
66、实地调研与材料搜集:依据监测地区的特性,开展周密细致的实地调研和材料搜集工作具体调研搜集地区内各类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情况和自然与社会现状特点。
67、(五)制水设备、供水管材管件、滤膜滤芯、消毒产品等进货索证资料;
68、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在制水设备上公示下列内容:
69、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检结果。
70、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已经备案的经营者名录向社会公示。
71、第七条 经营者应当配备相应的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现制现售饮用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72、现制现售饮用水是指通过净化水处理设备(以下简称制水设备)处理后现场散装提供给用户饮用的水。
73、机械设备事故
74、气体、油污泄露
75、副组长:
76、(1)把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列入学校工作计划,有专人负责,并列入工作考核。
77、施工生产现场、项
78、业主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制水设备设置所在地管理单
79、加强矿产资源和旅游开发的环境监管。
80、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的生产、经营和卫生监督管理活动。
8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
8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
83、违规操作;
84、触电死亡
85、违规使用机械设备;
86、(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
87、备、库房
88、明确卫生防病的任务和应采取的措施。
89、副组长由项目副经理担任,成员为各部
90、第二,实施重大生态建设和环境整治工程,有效遏制生态环境恶化趋势。
91、做好红树林、滨海湿地、珊瑚礁、海岛等海洋、海岸带典型生态系统的保护工作。
92、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93、《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94、机械使用过程中
9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
96、疫情控制
97、(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使用水源不符合规定的;
98、(五)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
99、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100、未到来前组织开展现场自救工作。
101、(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建立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管理档案或者档案内容不全的;
102、人员中毒
103、机械、工具
104、(六)其他有碍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的疾病。
105、(时间)和危害程度
106、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供应的现制现售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或者使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7、第六条 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08、要大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业,形成一个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产业体系。
109、触电事故
110、二,弄清污染源的排放量。
111、气象预报
112、未经批准
113、使用明火作业
114、第一条 为了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保障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安全,保护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115、(三)活动性肺结核;
116、《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17、中毒与窒息
118、深基坑施工
119、应急自救组织机构
120、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制定现制现售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消除供水安全隐患。
121、施工项目部应急救援主要职责
122、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发生水污染事件时,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123、水环境样品存放:从样品收集到分析测量的间隔时间应尽量的短,若无法及时性监测样品,应采用适度的方式开展存放。
124、应急组织及职责
125、用电设备、
126、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及时对发现传染病或暴发流行的传染病采取必要的措施,针对传染病流行的三个环节(传染源、传播途径、易感人群),重点抓好传染病预防和报告工作
127、对污染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的用地、用电、设备折旧等实行扶持政策,并给予税收优惠。
128、经营者应当根据制水设备的额定净水总量、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及时更换水处理材料。
129、人身伤亡事故
130、要把自主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结合起来,集中力量组织攻关,力争在环保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方面取得突破,切实提高我国环境保护的科技含量。
131、易燃易爆物品
132、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管理档案,卫生管理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133、全面实施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134、触电烧伤;
135、火灾、爆炸事故
136、国家和省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37、(三)制水设备维护、清洗消毒、滤膜滤芯更换等记录;
138、人及以上同
139、(二)伤寒;
140、六,制定水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责任机制并监督实施。
141、比如简单的来说,就是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企业应该如何应对的操作指南,应急减排工业企业在重污染天气要严格按照一厂一策一方案上执行限产、减排等措施。
142、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四年。
143、整个工期
144、项目部成立应急救援小组,组长由项目经理担任
145、(一)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以及管理制度;
146、一厂一策一案是指地方政府为实现一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针对每个厂子的情况不一样,处理起来都是不同的情况,采用个体谈判的方式,对一个个企业采用差异化的特定政策,制订特定解决方案。
147、食堂、给养供给途径
148、第十八条 制水设备遭遇突发事件或者停止使用30天后,再次投入使用前,应当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出水水样进行卫生学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49、灼伤;设备机械损坏、报
150、本导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和可能因爆炸、井喷、火灾、泄漏等造成对环境(或健康)影响的生产经营单位。
151、食物中毒
15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
153、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经营者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有碍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患者或者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54、第九条 在居民住宅区设置制水设备,须经所在地业主委员会同意,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应当经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居民住宅区以外设置的,应当经所在地管理单位同意。
155、断裂或土质松软
156、企业应急管理制度: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公司应急管理制度,提高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和生命安全,最大限度的减少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2.应急管理制度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快速反应”的原则,3.应急管理分“预防、准备、响应和恢复”四个过程。主要内容包括: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应急物资保障等。4.成立以公司总经理为组长,主管安全生产副经理、矿长为副组长,安监科长、各采区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管理制度领导小组。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安监科,并负责日常管理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写与修订。公司应急管理制度领导小组负责预案的编制、修订。预案要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并保持与上级部门预案的衔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实际演练情况,适时修订《预案》,做到科学、易操作。6.应急管理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应急管理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事故预防、危险辩识、事故报告、应急响应、各类事故处置方案、基本救护常识、避灾避险、逃生自救等。7.应急演练。根据年度应急演练计划,每年至少分别安排一次桌面演练和综合演练,强化职工应急意识,提高应急队伍的反应速度和实战能力。安监科负责做好演练记录和总结。8.应急通讯设备保障。公司要对电话、对讲机、手机等通讯器材进行经常性维护或更新,确保通讯畅通。9.应急救援物资保障。根据公司预案做好应急救援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工具、材料、药品等保障工作。确保经费、物资供应,切实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并对应急救援设备、设施要定期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确保性能完好。10.应急处置。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要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疏散、转移,做好安置工作。11.成立兼职救护队,人员由各科室、采区主要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并进行经常性训练,熟练掌握基本的救护常识和救援能力。12.应急救援协议。充分利用社会应急资源,与地方政府预案、上级主管单位及相关部门的预案和应急组织相衔接。根据有关规定,公司要同石家庄市矿山救援中心签订救护协议,一旦发生企业不能自救的事故,请求石家庄市矿山救援中心支援。13.应急管理费用由公司总经理审批,财务部门予以保障。
157、明确监测项目:监测项目应依据环境质量标准、地区内具体污染物及其具体污染物的特性来明确,与此同时还需要监测某些水文测量项目。
158、学校应遵循“预防为主,严堵源头为重”的原则,成立诺如病毒等传染病防控领导小组,建立防控传染病应急预案,使学校对诺如病毒传染病等各类传染病的预防措施落实到位,责任到人,切实有效地开展传染病防控工作。
159、预防措施
160、(四)甲型、戊型病毒性肝炎;
161、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
162、数据整理与结果汇报:在可靠的收集和分析测试的基础上运用数理统计的方式处理数据,才可以获得符合客观性要求的数据,并将数据监测汇报。
163、徐州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管理办法
164、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已经把环境保护相关技术列入优先领域。
165、(二)制水设备以及所使用的滤膜滤芯的卫生许可批件;
166、办法全文
167、第五条 鼓励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开展行业自律、职业培训、诚信建设等活动,宣传、普及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安全知识。
168、《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169、(六)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自检记录;
170、(四)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考核资料;
171、机械设备老化;
172、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对现制现售饮用水作虚假宣传,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用、增进健康功能或者具有疗效作用。
173、第四,加快环境科技创新,加强污染专项整治,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重点搞好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工作。
174、优先保护天然植被,坚持因地制宜,重视自然恢复;继续实施天然林保护、天然草原植被恢复、退耕还林、退牧还草、退田还湖、防沙治沙、水土保持和防治石漠化等生态治理工程;严格控制土地退化和草原沙化。
175、施工过程中坑壁发生
176、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下决心依法淘汰那些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益的落后工艺技术和生产能力,严禁新上那些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
177、第十一条 在城乡供水管网覆盖区域,现制现售饮用水的水源应当使用城乡公共供水。
178、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79、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180、)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有关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与处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181、下列疾病患者和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182、(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公示信息或者公示信息不全的。
183、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经营者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84、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现制现售饮用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185、要推进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循环利用,推广清洁生产,努力实现增产减污。
186、(二)制水设备清洗消毒、维护记录;
187、施工生产现场、项目
188、生产者要依法负责或委托他人回收和处置废弃产品,并承担相关费用。
189、第十五条 采用纳滤工艺生产的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应当达到《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规定的指标;采用反渗透技术生产的现制现售饮用水应当达到《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规定的指标。
19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191、人身伤害、财产
192、(七)现制现售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193、要把城乡作为一个整体,统筹规划和推进环境建设。
194、现变质、过期现象
195、(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在从事生产、经营前备案的;
196、(2)班主任每天进行巡视;
197、(一)制水设备的备案证明、卫生管理员联系方式;
198、引导和鼓励农民合理使用农药、化肥,防治农用薄膜对耕地的污染;积极发展节水农业与生态农业,加大规模化养殖业污染治理力度。
199、施工过程中违规操作
200、坚持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重点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活动。
201、严重环境污染
202、施工过程中
203、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现场查看、询问有关人员、查阅和复制文件、卫生监测、采样等方法进行监督检查,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204、一、工作目标:
205、(1)协助开展个案和爆发疫情的流行病的调查和采样工作。根据病人的流行病学史、症状、体征和实验室检查结果,找出共同特征。分析病人的分布特征,查找可能引起疾病流行的因素。采集病人的呕吐物、排泄物、血液和水、食物等标本。
206、第十条 距离露天垃圾、排污沟渠、集水坑、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源1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制水设备。
207、本导则规定了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的基本要求,使一个单位能够根据法律、法规和它应遵守的其他要求,以及关于重大环境风险分析的信息,规定响应措施,并对实际发生的环境风险事故和紧急情况作出响应,以预防和减少伴随的环境影响。所制定的应急预案应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边界、现场区域生产活动领域和所覆盖的时期,应考虑邻近单位周边设施(如工厂、道路、铁路等)可能发生的事故和紧急情况带来环境风险的防范和响应措施。
208、天气变化;
209、监测站布置及收集时间和方式:监测站布置要合理,获得的样品要有代表。
210、四,制定污染源采样方案和采样时间表路线图。
211、(2)开展对学生常见病、传染病的防病知识教育,开设健康教育课,使学生掌握有关预防传染病的知识,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
212、(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更换水质处理材料的;
213、经营者应当每周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的浊度、PH值、溶解性总固体指标至少检测一次,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214、经营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现制现售饮用水污染事件,或者隐瞒、毁灭有关证据。
215、要加大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力度,把饮用水安全作为重点,消除环境隐患,防止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要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不断改善城市空气质量;积极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减少农村面源污染;加强危险化学品管理,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努力让广大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
磷污染应急预案(篇7)
一.应急处置部门和职责
1、幼儿园成立特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小组:由幼儿园主要领导任组长、副组长、成员由教研组、保育员、食堂负责人等组成。
组长:副组长:组员:
2、处置饮用水突发事件的基本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健全制度,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二.预防办法和措施
1、幼儿园加强饮用水卫生工作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幼儿园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有效措施,责任到人。
2、加强饮用水从业人员的管理。按规定做好从业人员的体检,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严禁无健康证人员相关岗位上岗工作。
3、加强幼儿园饮用水操作程序的日常管理。饮用水卫生管理员严格把好清洁消毒关,严格按照制度上规定时间进行清洁消毒并记录;班级保育员在给幼儿准备饮用水时必然达到规定的温度方可给幼儿饮用,在准备过程中必须严格按制度要求防范措施,杜绝饮用水被污染。
4、加强师生的教育。教育师生不吃末烧开的水,培养良好的卫生饮水习惯。
三、应急处置
1、信息报告(即时报告在校的最高行政领导)
(1)幼儿园健全安全紧急情况报告制度,严格落实值勤人员,构建“安全工作绿色通道”,确保安全紧急情况信息报送渠道畅通。
(2)幼儿园发生饮用水突发事件后,应立即启动本预案,并及时向幼儿园长报告,如幼儿园负责人不在则迅速向副组长或组员报告。
(3)在半小时之内以口头形式电话报告给龙华新区卫生监督所。处置完毕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
(4)上报时做到及时、准确、全面、不漏报、不虚报。报告内容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的简要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目前的状况等。
2、事件处置程序
(1)停止被污染饮用水的供应
拨打“120”,及时将病人送至医院进行治疗,安全救护组要积极做好饮用水突发事件中涉及的幼儿就医陪护工作。
(2)对被污染饮用水控制处理
保留造成突发事件的饮用水、设备和现场。要负责安慰管理好幼儿,不使幼儿走散。
(3)协助调查
幼儿园要配合上级卫生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监管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组长或副组长要做好饮用水突发事件的专项登记工作,包括:班级、人数、姓名、发病日期、主要症状、处理情况等,并积极协上级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工作,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工作。
四、善后处置措施
1、园领导和相关教师到医院看望和慰问在饮用水突发事件中涉及的师生和家属,并向医生了解伤害情况;
2、园工作小组根据突发事件导致的原因和医疗诊断,作出初步事后处理方案。
(1)及时评估分析饮用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后,要对事故情况以及对社会政治稳定可能构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分析,并全力做好各项善后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2)收集社情动态
幼儿园要做好当事幼儿家长的情绪稳定工作,关注本园师生动态并加以引导。
3、安抚慰问师生
认真做好安抚慰问工作,做好宣传工作,消除社会恐慌。
4、汇总情况
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五、责任追究
在师生饮用水突发事件发生、报告和处理过程中,有关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违反操作规程、瞒报或玩忽职守者,幼儿园将予以严
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磷污染应急预案(篇8)
第一部分总则
一、目的
为了有效地预防、及时控制饮用水污染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常州市肠道传染病暴发疫情疫区处理规范(试行)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常州市行政区域内饮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
三、工作原则
健全机制,分级负责,互相协作,科学管理、依法监督。
第二部分组织机构
一、组织机构
总指挥:中心主任副总指挥:主管副主任
下设应急办,成立现场事故调查组、事故救治组、现场检测组
二、组织分工与职责
(一)组成:
(1)应急办
(2)事故调查组:组长:食品与环境卫生科科长
成员:食品与环境卫生科全体成员
中心根据需要派出传染病控制科有关人员
(3)事故救治指导组成员:中心根据需要派出相应人员。
(4)事故现场检测组成员:组长:理化、微生物检验科科长
成员:理化检验科、微生物检验科成员;县(市)疾控中心检测科成员
(二)职责
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按照职责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求,依据卫生标准,开展饮用水、自备水源和新启用的地下水井水质监测工作,及时通报信息,建议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和控制水质污染。
1、事故现场调查组
①接到上级命令,应立即在最短的时间内携带采水样器材、容器(无菌瓶、塑料桶)、余氯比色计、快速检测箱、微生物检测采样设施等到达事故现场,进行现场调查。
②开展现场卫生学调查。对现场的一般情况、给排水设施及生产用水情况、群众用水反映进行调查。
③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④调查结果汇总材料报指挥部。
2、事故救治指导组:
①及时迅速采取对症处置,对病情较重的病人转入医院救治并指导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②详细准确记录病人的临床症状、体征情况及治疗的全过程。 ③以书面材料向指挥部汇报。
3、事故现场检测组
①依据事故现场的具体情况,进行现场取样测定。 ②出具事故现场检测报告。 ③以书面材料向指挥部汇报。
第三部分监测与预警
一、预防预警信息
收集整理常州市近几年来水污染事故的有关资料并对发生原因进行分析;收集整理佳木斯市近几年各类水源水质监测数据资料,并进行分析。
根据《常州市肠道传染暴发疫情疫区处理工作规范(试行)》将饮水污染事故划分为三级暴发疫情(详见工作规范),当发生疫情时,实施相应等级的预警。
二、分级管理
饮水污染引起的肠道传染病暴发疫情和化学污染事故的疫区处理原则实行属地管理,由区、县(市)疾控中心和卫生监督所负责本辖区暴发疫情的疫区处理,区疾控中心和卫生监督所适时参加或负责处理,并对区、县(市)疾控中心和卫生监督所的疫区处理工作予以技术指导和质量抽查。 (一)三级暴发疫情和化学污染以所在各区、县(市)疾控中心和卫生监督所为主体负责全面调查处理,并及时将暴发疫情处理报告和流行病学调查总结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中心和卫生监督所。
(二)二级暴发疫情以所在各区、县(市)疾控中心和卫生监督所为主体负责全面调查处理,区疾控中心参加调查处理,主要负责技术指导和质量抽查。两级疾控中心要及时将暴发疫情处理报告和流行病学调查总结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中心和卫生监督所。
(三)一级暴发疫情发生在县(市)的,同二级暴发疫情的分工;一级暴发疫情发生在市区的,以市疾控中心为主体负责全面调查处理,疫情所在地市疾控中心和卫生监督所负责实施具体工作。市疾控中心要及时将暴发疫情处理报告和流行病学调查总结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四部分应急处置
一、报告与反馈
(一)疫情报告
1.常州市疾控中心要建立健全饮水污染事故引起的肠道传染病暴发疫情报告登记制度,保证疫情电话畅通,《暴发疫情登记薄》填写完整,接报疫情处理及时。接报化学污染事故时,要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接报程序执行。
2.常州市疾控中心接到暴发疫情和化学污染报告后,要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所报告,并视疫情的分级、发展变化和调查处理的不同阶段随时报告疫情。同时要以最快速度到达现场,夜间或节假日扣除路程所需时间,不超过2小时到达暴发疫情和化学污染现场。
二、信息反馈
要及时将有关暴发疫情和化学污染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汇总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暴发疫情和化学污染事件的发布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部门及个人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布。涉及暴发疫情的有关文字资料要按“机密”密级管理。特别重大疫情可根据政府要求提高密级,书面报告要标明密级;在处理暴发疫情时,不得通过模拟信号的对讲机、无绳电话、移动电话或公众场合使用数字移动电话或有线电话叙述暴发疫情的内容。
三、应急措施
对重大饮水污染突发事件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需报同级政府核准后,停止供水;对二次供水单位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停止供水期间,应解决好居民临时供水问题,并保证饮水卫生安全。
(二)清除污染源。根据不同污染源,采取不同的相应措施。
(三)对供水设施(如水箱、管道等)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对供水企业人员进行培训指导。
(四)要加强对水质监测检验频次,密切注视水质变化情况。
(五)对患者应及时送往医院救治。
(六)做好居民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居民不喝生水,增强居民自我保护意识。
第五部分事件的解除
一、饮水污染的原因己查清。水质经检验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无新发病例出现。具体参照《常州市肠道传染病暴发疫情疫区处理工作规范(试行)》。
磷污染应急预案(篇9)
一、组织机构
总指挥:中心主任副总指挥:主管副主任
下设应急办,成立现场事故调查组、事故救治组、现场检测组
二、组织分工与职责
(一)组成:
(1)应急办
(2)事故调查组:组长:食品与环境卫生科科长
成员:食品与环境卫生科全体成员
中心根据需要派出传染病控制科有关人员
(3)事故救治指导组成员:中心根据需要派出相应人员。
(4)事故现场检测组成员:组长:理化、微生物检验科科长
成员:理化检验科、微生物检验科成员;县(市)疾控中心检测科成员
(二)职责
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按照职责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求,依据卫生标准,开展饮用水、自备水源和新启用的地下水井水质监测工作,及时通报信息,建议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和控制水质污染。
1、事故现场调查组
①接到上级命令,应立即在最短的时间内携带采水样器材、容器(无菌瓶、塑料桶)、余氯比色计、快速检测箱、微生物检测采样设施等到达事故现场,进行现场调查。
②开展现场卫生学调查。对现场的一般情况、给排水设施及生产用水情况、群众用水反映进行调查。
③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④调查结果汇总材料报指挥部。
2、事故救治指导组:
①及时迅速采取对症处置,对病情较重的病人转入医院救治并指导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②详细准确记录病人的临床症状、体征情况及治疗的全过程。
③以书面材料向指挥部汇报。
3、事故现场检测组
①依据事故现场的具体情况,进行现场取样测定。
②出具事故现场检测报告。
③以书面材料向指挥部汇报。
磷污染应急预案(篇10)
为及时、有效减少环境空气污染对人体造成的危害,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结合我校实际,根据省厅20xx年1号文《XX省教育厅启动重污染天气IV级应急响应的紧急通知》特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职责
1.在市环境空气污染应急工作组的统一领导下,校长对学校环境空气污染应对工作全面负责,副校长组织协调。
2.办公室收集数据,及时通报污染等级,并做好学校应对环境空气污染应对情况上报工作。
3.组织宣传环境空气污染相关科普知识,传授有关防护、重污染天气道路安全等常识。
4.安全工作分管领导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加强防护环境空气污染和治安工作,确保学校正常教学及生活秩序。
5.班主任利用班会课、环境教育课、家长会等方式开展环境空气污染教育和应急预案的学习,明确各级预警应该采取的应对措施。
6.体育活动课教师根据预警级别做好室内外体育活动的调整和安排。
未尽事宜,以当天紧急通知为准。
(二)、工作要求
学校根据应急办发布的预警通知。接到预警通知后,根据预警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二、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根据环境空气污染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等级,启动相应的三级、二级、一级应急响应措施。
(二)响应措施
1.三级响应措施
接到上级应急办发布的黄色预警时,学校落实上级响应措施,让学生减少户外活动。
2.二级响应措施
接到上级应急办发布的橙色预警时,学校立即停止学生室外体育课及户外活动,因地制宜,开展多种形式的室内体育锻炼活动;迟到、缺勤学生不按迟到或旷课处理,学校根据学生出勤情况灵活安排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晨检、日间健康巡检,以及对特异体质和特殊疾病学生的健康管理工作。
3.一级响应措施
接到上级应急办发布的红色预警时,学校根据红色预警发布的不同时段,做好应急响应工作。自动采取停课。停课期间,学校的教师按时到校、上岗,对因不知情等原因到校的学生,学校要组织人员做好看护和健康防护工作,灵活安排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室内活动,学校不安排上新课。
三、应急保障
1、学校成立环境空气污染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应急工作预案,进行应急演练,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
2、加强宣传教育,让学生了解空气污染对人体的危害,提醒学生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同时加强环境知识的教育,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3、确保通讯工具的畅通。
磷污染应急预案(篇11)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空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高预测预警和应急管理能力,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程度,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xx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xx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xx市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xx区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xx市xx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即将发生空气重污染天气(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加强预警、分级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1.5 风险分析
结合xx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和辖区实际情况,夏、秋季节,臭氧浓度对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影响较大;冬、春季节,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浓度对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影响较大。
1.6 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机构
2.1 xx区组织指挥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在xx市xx区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成立xx市xx区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区政府应急办和区环保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负责统一协调、指挥空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工业应急组、城市扬尘应急组、机动车排气应急组和公共舆情组,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空气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由区环保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各工作组职能职责
综合协调组。区政府应急办、区环保局牵头,区政府督查室、区财政局、区教委、区卫计委等参加。主要职责:负责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信息枢纽作用;传达上级有关指示;协调调配有关应急资源;协调各工作组全力开展应对工作。
工业应急组。区环保局、区经信委牵头,区国资委、区质监局、港城工业园区管委办等参加。主要职责:负责指导和检查重点企业应急专项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督促重点企业落实应急管理措施,重点对企业生产排放台账、污染治理设施和在线监测设备运行、预警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开展检查;根据预警级别督促重点企业开展相应的限产、停产等减排措施,降低污染负荷;对预警期间违规排污的企业依法实行严格处罚。
城市扬尘应急组。区蓝天行动工作组牵头,区城乡建委、区城管局、区交委、区农委、区公安分局、区国土分局、区房管局、区环保局、各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港城工业园区管委办、观音桥商圈办等参加。主要职责:负责对各类道路扬尘、施工扬尘的控制与检查;提高洒水清扫保洁力度;根据预警级别督促各类施工工地、搅拌站、物料码头和渣土消纳场开展相应的停工、暂停生产等措施;督促有关单位加大对易撒漏物质密闭运输及露天焚烧秸秆等行为的检查力度;监督落实相应区域内堆场覆盖、喷淋等措施。
机动车排气应急组。区公安分局、区环保局牵头,区交委、区工商分局、区质监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参加。主要职责:负责开展道路行驶车辆的执法检查;强化路检、抽检频次,查处排放超标车辆和排放黑烟车辆进入禁行区行驶;落实高排放机动车应急限行措施;负责车用汽油、柴油油品质量的监管;开展公共交通出行的倡议宣传,优化公交运力,保障市民公共交通出行;负责强化交通指挥、保障道路畅通。
公共舆情组。区网信办、区外宣办、区环保局牵头,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参加。主要职责:及时、准确、公正、客观发布权威信息;汇集相关舆情;组织开展宣传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接待工作;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区环保局负责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监测项目包括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一氧化碳等。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按照空气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影响的严重程度,将预警分级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1)蓝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1天,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2)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3)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且出现AQI日均值>300将持续1天,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4)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及以上,且出现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500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
3.2.2 预警信息发布
根据预警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空气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空气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红色、橙色预警信息由区政府或委托区指挥部发布;黄色、蓝色预警信息由区指挥部发布。
3.2.3 预警行动
蓝色和黄色预警每8小时、橙色和红色预警每4小时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以及电视、网络、微博、微信、商圈大屏幕等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信息,告知公众空气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引导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
3.2.4 预警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加强信息收集、分析、研判等工作。预警有升级可能时,由有权限的发布单位重新发布预警信息,并宣布预警级别调整;预警有降级可能时,由原发布单位宣布预警级别调整。
经预测,预警区域未来空气质量不满足空气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
3.3 信息报送
区指挥部要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应急办)和市生态环境局报送空气重污染天气情况等信息,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空气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预警达到调整和解除条件时,要及时报告调整和解除预警的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预案启动
当空气重污染天气达到预警条件时,经区指挥部请示区委、区政府后,启动本应急预案,并将启动应急预案的情况报市生态环境局。
4.2 响应分级
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级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对蓝色预警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对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对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对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3 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措施主要分为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4.3.1 Ⅳ级响应措施
4.3.1.1 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尽量采取防护措施。
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提醒室外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减少室外作业时间。
建议或要求高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减少学生户外活动。
减少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4.3.1.2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季适当调高、冬季适当调低空调温度;暂停开放城市景观灯光,缩短城市路灯开启时间。
倡导绿色出行,鼓励公交出行或乘坐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倡导工业企业、施工工地等有关单位积极采取措施,减少工业和扬尘污染物排放。
鼓励节庆时段(如春节、大型活动期间等)减少或不燃放烟花爆竹。
4.3.1.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减少燃煤污染。
加强无煤区的执法监管。
(2)减少工业废气污染。
加强对响应区域内产生扬尘、粉尘、烟尘等空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现场检查,监督大气污染重点企业环保设施正常运行。排污企业和单位严格执行环保设施运行维护,有效开展污染物减排。加大对汽车整车制造、摩托车整车制造等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排放企业管控力度,确保达标排放。
(3)减少扬尘污染。
加强对响应区域内的工程建筑、市政管网、园林绿化、土地整治、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工地的现场检查,督促落实有关控制扬尘的强制性规定,依法责令控尘设施未达到规范要求的施工工地停止施工,严查土石方施工工地扬尘污染。加大城市主次道路的冲洗保洁、机扫和洒水频次,加强对冒装撒漏和未冲洗运渣车辆的执法查处工作。强化对散装码头堆放、装卸、运输河沙等易扬散物料的控尘监管,督促业主落实控尘措施。
(4)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
严格执行高排放机动车限行要求,加强对排放黑烟车辆的执法检查。加强对生产流通领域加油站和油库车用油品环保指标的检查,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5)减少生活污染。
加大户外烟熏腊肉、露天焚烧、餐饮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等行为的管控力度。
(6)增加管理措施。
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实行分片包干,定期巡查通报,强化考核追责。
4.3.2 Ⅲ级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或强化以下措施:
4.3.2.1 健康防护措施
建议或要求高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取消学生户外活动。
卫生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加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和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4.3.2.2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
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效率。
4.3.2.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减少工业废气污染。
大气污染重点企业分级启动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加强环保设施的维护和检修,确保除尘设施正常运行,并按应急预案的内容实施限产减排等措施。对响应区域内产生扬尘、粉尘、烟尘的重点企业每日进行1次现场检查,监督其高效运行除尘设施。
加大对大气污染重点企业在线监管和现场执法力度,对预警期间各项违法排污行为一律依法予以高限处罚,对污染排放不达标企业和不能完成减排任务企业以及污染排放扰民企业依法实行强制停产。
(2)减少扬尘污染。
依法禁止从事土石方施工和房屋拆除施工作业。建筑施工工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从严控制扬尘污染。
加强施工扬尘执法检查,增加对响应区域内各类建筑施工工地的检查频次,督促施工现场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建筑工地增加料堆、土堆的洒水、喷淋频次或采取覆盖措施;有关企业对施工现场和周边被污染道路每6小时进行1次冲洗、洒水和保湿作业。
加强对运输散装砂石、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等易撒漏物质车辆的监管,依法禁止无密闭措施运输车辆在内环快速路以内区域行驶。
加强道路扬尘控制。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道路机扫和洒水次数,尤其是响应区域内的城市道路每6小时要进行1次机扫和洒水作业,在夜间实施道路冲洗作业。
加强渣土消纳场扬尘监管与执法检查。加大对各类渣土消纳场洒水保湿、冲洗出入车辆、倾倒点湿法作业等控尘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频次;各类渣土消纳场在日常控尘措施的基础上,每6小时开展1次洒水降尘作业。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全部依法暂停生产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加强对重点企业渣、沙石等堆场实施覆盖或者不间断喷淋等控尘措施的检查;有关企业对生产经营现场和周边被污染道路每6小时进行1次冲洗。
(3)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
加大对高排放机动车违规上路行驶的执法检查力度,限行区域内全天依法禁行高排放机动车。
严厉查处排放黑烟车辆以及尾气排放超标车辆在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城市道路行驶的行为,增加机动车路检、抽检数量和频率。
引导市民减少自驾车出行。优化提升公交运力,保证市民出行便利。
(4)减少生活污染。
劝阻露天烧烤、露天火锅等经营行为,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检查和制止力度。
依法禁止违规露天燃烧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垃圾、建筑废弃物、罚没品等,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检查与执法力度。
依法禁止沥青熔化作业,减少铺设沥青路面作业时间。
(5)增加管理措施。
增加现场巡查监管频次,加大各类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对预警期间拒不整改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加强对汽油、柴油品质监管,查处销售、使用含硫量高的劣质汽油、柴油行为。
增加交巡警出勤人数,延长出勤时间,加强道路交通指挥与疏导,保障道路通畅。
4.3.3 Ⅱ级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或强化以下措施:
4.3.3.1 健康防护措施
要求高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依法取消学生户外活动。
依法停止举办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4.3.3.2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4.3.3.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减少工业废气污染。
加大汽车整车制造、摩托车整车制造等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排放企业管控力度,对重点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工艺环节依法实施限产或停产措施。
(2)减少扬尘污染。
依法禁止所有园林绿化、道路开挖等室外施工作业。
进一步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管和执法检查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停工。建筑工地对料堆、土堆增加洒水和喷淋频次或采取覆盖措施,并对周边被污染道路实施冲洗。
进一步加强道路扬尘控制。加密道路机扫和洒水次数,尽可能减少地面起尘。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对响应区域内城市道路每4小时进行1次机扫和洒水作业,在夜间实施道路冲洗作业。
进一步加强对产生扬尘、粉尘、烟尘等重点企业的渣、沙石等堆场实施覆盖或者不间断喷淋等控尘措施情况的检查;有关企业对生产经营现场和周边被污染的道路每4小时进行1次冲洗作业。
依法禁止所有渣土消纳场接纳渣土或进行场内渣土转运和挖掘施工作业。
(3)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
依法禁止高排放机动车在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的城市道路行驶。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停驶30%的公务车辆(特殊公务车辆除外)。
适时调整公共交通运输能力,保障市民出行。
(4)减少生活污染。
依法禁止露天烧烤、露天火锅经营行为;对油烟排放不达标的饭店、酒楼采取强制临时停业措施。
依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5)增加管理措施。
增加对大气污染重点企业、各类建筑工地、露天焚烧、露天烧烤等巡查频次,从严查处不按规定落实响应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4.3.4 Ⅰ级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或强化以下措施:
4.3.4.1 健康防护措施
要求高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依法取消学生户外活动或停课,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4.3.4.1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减少工业废气污染。
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的排放大气污染物企业全部依法停产。
(2)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停驶50%的公务车辆(特殊公务车辆除外)。
4.4信息公开
要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通过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应对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 总结评估
预警解除时,响应自行终止。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调查、分析、评估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及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并及时向区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报送总结评估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加强环境监测应急队伍和气象预测预报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空气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能力。建立空气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指挥决策、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智囊作用,及时提供专业咨询,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应对工作评估。
6.2 装备保障
加强环境应急监测设备和环境气象应急设备的配备和日常维护管理,确保性能稳定、数据准确,保障空气重污染天气污染预报、应急监测、污染控制、处理处置等应对工作。
6.3 医疗保障
加强医疗机构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能力建设,完善空气重污染天气情况下呼吸道疾病患者激增的应对措施,提高各级医疗机构对呼吸道相关疾病的应急接诊和医疗救护能力。
6.4 通信保障
完善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通信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期间的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
6.5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要为空气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处置以及宣传、演练等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6.6 其他保障
环保部门要加强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建立空气质量预报会商制度、预警专家会商制度,做好空气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不断提高预测预警的准确率。要加强与周边各区的联动,做好大气污染协同防治,在空气重污染天气情况下,开展联合执法,共同控制大气污染。要建立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定期更新机制,及时掌握年度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时空分布,为日常监管、监测预警、应急响应提供定量化依据。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空气重污染天气应对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不断提升空气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空气重污染: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XX),空气重污染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五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空气污染。
8.2 预案管理
区环保局定期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开展应急预案评估工作,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本预案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环保局负责解释。
8.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xx市xx区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xx府办〔20xx〕xx号)同时废止。
磷污染应急预案(篇12)
一、目的
为有效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提高应急反应和救援水平,将污染突发事件对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的损失降至最小程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及生态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施救
保障公共安全尤其是把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放在首位,是制定本预案的主要目标。既要依靠科学,最大限度的减少突发水污染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又要加强保障措施,提高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水平。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重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处理,实行由公司水污染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调度,各相关部门配合的管理机制。根据污染事件类别、事态发展情况实行,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控制实施依法管理和处置。
3.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加强水资源监测和保护,以预防为主,杜绝人为诱发水污染事件的发生。实行事前预防与事后应急处理有机结合,按照战时的要求,把应急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提高危机防范水平。
4.系统联动,应急迅速
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实行统一指挥和调度,确保预警、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及时应对。预案中涉及的各职能部门应步调一致、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突发事件信息传递及时、准确,应急处置工作快速有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青岛宏祥盛物业青岛疾控中心项目部内发生的各类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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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 篇1
为了做好我校水质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我校师生的健康生命安全,在水质受污染时,能够及时、有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使事故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学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预案。
一、处理水质污染事件的'领导机构及职责
1.总指挥:牟桂青
职责:全面负责处理水质污染事件发生的应急工作及向上级请示和汇报处理水质污染工作情况。
2.信息宣传组:
组长:管强礼
组员:崔堂祺尚成帅
职责:负责向总指挥请示,汇报和编写。印发有关水质受污染的宣传材料,及时对师生进行有关水质安全教育、指导。
3.应急处理组
组长:王保华
组员:李硕各班班主任
职责:负责向总指挥请示,汇报、贯彻落实总指挥对水质污染处理的各项指示,现场组织抢救有关受害的患者,及时治疗,协调各工作组做好水质安全保卫、防范工作。
二、应急处理措施:
1.在水质受污染期间,各班、各教研组实行每天报告制度;
2.水质受污染后,立即向县教育局、当地人民政府、当地卫生院或县卫生部向报告,并及时将伤员或患者送到医院检查、治疗、做好救治工作。
3.水质受污染后,及时做好事故区的封闭,隔离、警戒工作。
4.查清或配合有关部门查清水质受污染的原因,及时进行整改。
5.积极向有关部门救助,让师生能够用上标准饮用水,以便稳定师生情绪,维护好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 篇2
一、指导思想
为了切实保证直饮水卫生安全,充分保护师生身体健康合法权益,坚决遏制、杜绝直饮水水质事件的发生;同时为了积极、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直饮水水质事件,及时控制直饮水水质事件的危害,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调查、现场处理及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直饮水污染对人体危害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秩定,特制定我校直饮水水质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二、成立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为加强对直饮水水质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实施应急处理,成立学校直饮水水质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各负其责,各尽其能。
1、直饮水水质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各年级组长,各班班主任
2、组长主要职责:负责发生直饮水水质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处理预案,对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部署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学校内部之间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规划方案《中学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
3、组员主要职责:主要接受学校直饮水水质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部署,负责组织学校直饮水水质事件的`具体调查、处理、救援及上报工作,积极配合各个相关部门对学校直饮水水质事件开展的各项调查、处理、救援等工作。
三、直饮水水质事件应急处理
1、直饮水水质事件发生后,学校水水质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紧急组织有关工作小组和人员,立即赶赴现场,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迅速开展现场调查,查找污染原因及污染物,了解污染物的种类、性状、毒性及污染程度,掌握供水范围及接触人群身体健康危害程度等,分析污染的扩散趋势,并据此提出科学、行之有效的紧急控制消除污染措施。
2、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水质监测方案,科学采集水样和检测,快速找出主要污染物,并进行动态水质监测,及时掌握水质污染程度、污染趋势、水质动态变化规律,为进一步确定污染物、污染治理、恢复供水提供科学依据。
3、当出现直饮水二次供水或桶装水质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卫生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供水,在保证水质卫生安全质量的前提下采取其他临时供水途径,以保证师生正常直饮水问题,避免和减少水污染对师生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
4、发生直饮水水质事件后,应依法立即、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水水质事件状况,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开展有关调查、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开展水质监测,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在卫生监督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限期治理方案,针对水污染环节和污染原因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控制事态进一步的蔓延和扩大,严防水水质事件再次发生。
5、当直饮水水质事件得以控制,污染原因消除后,在恢复供水前必须重新进行自备水源水或二次供水水质检测,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后方可供水。
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 篇3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饮水卫生安全工作,不断提升学校公共卫生工作的水平,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学校应对饮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制定我校突发饮水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预案,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预防与控制我区学校饮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全体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组织机构
建立和健全学校突发饮水污染事件的处理组织机构,以便发生饮水污染事件后能快速及时地处理。学校要成立突发饮水污染事件的领导小组。
组长:刘志春
副组长:徐惠东甄熹
成员:刘培友高同海王智远刘培光王殿凯
张传鹏 杨海宁雷蕾蕾李祥明陈子灿
学校下设饮水污染事件办公室
主任:甄熹(兼)
成员:高同海 王殿凯张传鹏杨海宁雷蕾蕾
田在亮陈子灿彭奎田谢春生王曦伟
三、发生饮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1.条件:学校发生生活用水、饮用水污染事件。
2.处理办法:
⑴立即停止生活用水、饮用水的供应。
⑵迅速报告突发饮水污染事件的领导小组组长刘志春,由突发饮水污染事件的领导小组组长刘志春同志决定启动本预案。
⑶本预案启动后,迅速上报教育局,同时报东营区疾控中心。
3.汇报内容:
⑴报告饮水污染造成不适的师生人数、症状及第一例发生时间;
⑵学校责任人和联系电话;
⑶目前状况和紧急处理措施;
⑷报告时间和报告人。
4.协助卫生机构救治患者,做好登录并通知家长。
5.保留水样、装置容器、设备和现场。
6.配合相关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并按各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7.落实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8.保险机构介入处理。
9.必要时报告公安、工商等部门查明事件原因,追究桶装水生产商及供货商的责任。
10.书面汇报前因后果及处罚情况。
11.整改计划、措施。
四、学校对饮水污染突发事件的'预防办法
1.学校必须保证学生享有足量、卫生的饮用水。
2.指定专人或兼职负责学校师生饮水安全管理工作。
3.学校使用的桶装水由专职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和发放,直饮水由相关有资质企业定期更换滤芯维护。
4.制定学校饮水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办法。
5.校内醒目位置设置饮水卫生公告和学生饮水安全须知。
五、学生饮用桶装饮用水应做到:
1.产桶装饮用水的企业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
2.使用的饮水机有产品合格证书;
3.水质应符合桶装饮用水标识的标准;
4.桶装水供货商定期提供水质检验合格报告;
5.对饮水机有定期清洗消毒的制度并予以落实;
6.有定期清洗消毒饮水机的记录;
7.饮水机清洗宜请专业机构进行;
8.清洗消毒使用的消毒剂有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
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 篇4
1、突发恶劣天气
2、坍)塌事故
3、人员受传染
4、五,确定各污染物质检测方法。
5、建立健全公共卫生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长效运行机制。
6、自2019年2月1日
7、一,确定污染源方位和数量。
8、制水设备的卫生批准文件;
9、改厕工作,搞好作物秸秆等资源化利用,积极发展农村沼气,妥善处理生活垃圾和污水,解决一些农村地区存在的环境“脏乱差”问题,创建环境优美乡镇、文明生态村。
10、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1、档案材料或者公示虚假信息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4)建立专门的传染病登记本。
14、安全警戒、后勤保障等应急专业组。在上级应急领导小组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
16、(4)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预防接种程序,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学生进行疫苗接种。
17、急性传染病
18、位有权对经营者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19、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在污染源10米范围内放置制水设备的;
20、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对水质进行检测的。
2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22、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工作,提高广大师生的疾病预防知识水平和自我保健技能,增强传染病和突发事件报告意识。
23、机械老化损坏
24、数量以及设置地示意图。
25、食物来源不正规;
26、第三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现制现售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27、传染病的防治措施:
28、报废
29、第三,统筹城乡环境建设,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和村容村貌。
30、有竞争力的环保企业和企业集团,促进环保产业成为具有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新兴支柱产业。
31、行业规定的水质标准。
32、(1)切实落实非常期间的晨检制度;
33、施工生产现场
34、排泄物及被污染的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开展对传染病接触者的医学观察。
35、乱接乱放;
36、部生活区
3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38、一旦发现师生患有传染病或发现有传染病流行时立即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为及早发现和及时报告疫情做到:
39、地点或装置
40、(3)专人负责学校疫情报告;
41、疫情报告
42、设备施工区
43、主要包括以下可能发生的事件:
44、管水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体检,培训和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45、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根据生态环境的要求,进行产品和工业区的设计与改造,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46、各班组负责人及各专业分包单位负责人
47、施行时间
48、第二十条 发生或者疑似发生现制现售饮用水污染事件的,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9、人身伤害
50、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使用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制水设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每台处以2000元罚款;使用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消毒产品或者直接接触水的配件的,每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51、一旦发现疫情,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52、第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自检制度,配备与经营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
53、
54、环境污染事件
55、(3)根据控制疫情需要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预防性服药或疫苗应急接种。
56、三,明确污染源中污染物的种类。
57、《徐州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保障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安全,保护居民身体健康而制定的文件。
58、目部生活区
59、样品的分析测试:依据样品特点及被测水质成分的特性,挑选适宜的分析测试标准。
60、消毒产品以及直接接触水的管材、水处理材料,应当取得相应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61、制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和部件更换记录。
62、(3)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改善卫生设施,切实做好学校食品卫生和饮水卫生,防止病从口入。
63、第一,优化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推广清洁生产,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
64、(4)发生疫情重大流行时,执行政府依法做出的停课决定。
65、痢疾;
66、实地调研与材料搜集:依据监测地区的特性,开展周密细致的实地调研和材料搜集工作具体调研搜集地区内各类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情况和自然与社会现状特点。
67、供水管材管件、消毒产品等进货索证资料;
68、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在制水设备上公示下列内容:
69、县(市)、抽检结果。
70、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已经备案的经营者名录向社会公示。
71、第七条 经营者应当配备相应的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现制现售饮用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72、现制现售饮用水是指通过净化水处理设备(以下简称制水设备)处理后现场散装提供给用户饮用的水。
73、机械设备事故
74、油污泄露
75、副组长:
76、(1)把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列入学校工作计划,有专人负责,并列入工作考核。
77、项
78、村(居)民委员会、制水设备设置所在地管理单
79、加强矿产资源和旅游开发的环境监管。
80、经营和卫生监督管理活动。
8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
8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
83、违规操作;
84、触电死亡
85、违规使用机械设备;
86、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
87、库房
88、明确卫生防病的任务和应采取的措施。
89、副组长由项目副经理担任,成员为各部
90、第二,实施重大生态建设和环境整治工程,有效遏制生态环境恶化趋势。
91、滨海湿地、海岛等海洋、海岸带典型生态系统的保护工作。
92、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93、《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94、机械使用过程中
9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
96、疫情控制
97、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使用水源不符合规定的;
98、渗出性皮肤病;
99、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100、未到来前组织开展现场自救工作。
101、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建立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管理档案或者档案内容不全的;
102、人员中毒
103、工具
104、其他有碍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的疾病。
105、(时间)和危害程度
106、流行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7、经营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08、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业,形成一个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产业体系。
109、触电事故
110、二,弄清污染源的排放量。
111、气象预报
112、未经批准
113、使用明火作业
114、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115、活动性肺结核;
116、《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17、中毒与窒息
118、深基坑施工
119、应急自救组织机构
120、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制定现制现售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消除供水安全隐患。
121、施工项目部应急救援主要职责
122、县(市)、法规的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123、水环境样品存放:从样品收集到分析测量的间隔时间应尽量的短,若无法及时性监测样品,应采用适度的方式开展存放。
124、应急组织及职责
125、
126、传播途径、易感人群),重点抓好传染病预防和报告工作
127、用电、设备折旧等实行扶持政策,并给予税收优惠。
128、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及时更换水处理材料。
129、人身伤亡事故
130、共性技术方面取得突破,切实提高我国环境保护的科技含量。
131、易燃易爆物品
132、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管理档案,卫生管理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133、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134、触电烧伤;
135、爆炸事故
136、国家和省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37、清洗消毒、滤膜滤芯更换等记录;
138、人及以上同
139、伤寒;
140、六,制定水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责任机制并监督实施。
141、减排等措施。
142、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四年。
143、整个工期
144、项目部成立应急救援小组,组长由项目经理担任
145、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以及管理制度;
146、一厂一策一案是指地方政府为实现一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针对每个厂子的情况不一样,处理起来都是不同的情况,采用个体谈判的方式,对一个个企业采用差异化的特定政策,制订特定解决方案。
147、给养供给途径
148、第十八条 制水设备遭遇突发事件或者停止使用30天后,再次投入使用前,应当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出水水样进行卫生学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49、报
150、井喷、泄漏等造成对环境(或健康)影响的生产经营单位。
151、食物中毒
15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
153、有碍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患者或者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54、第九条 在居民住宅区设置制水设备,须经所在地业主委员会同意,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应当经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居民住宅区以外设置的,应当经所在地管理单位同意。
155、断裂或土质松软
156、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57、地区内具体污染物及其具体污染物的特性来明确,与此同时还需要监测某些水文测量项目。
158、学校应遵循“预防为主,严堵源头为重”的原则,成立诺如病毒等传染病防控领导小组,建立防控传染病应急预案,使学校对诺如病毒传染病等各类传染病的预防措施落实到位,责任到人,切实有效地开展传染病防控工作。
159、预防措施
160、戊型病毒性肝炎;
161、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
162、数据整理与结果汇报:在可靠的收集和分析测试的基础上运用数理统计的方式处理数据,才可以获得符合客观性要求的数据,并将数据监测汇报。
163、徐州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管理办法
164、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已经把环境保护相关技术列入优先领域。
165、制水设备以及所使用的滤膜滤芯的卫生许可批件;
166、办法全文
167、职业培训、普及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安全知识。
168、《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169、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自检记录;
170、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考核资料;
171、机械设备老化;
172、增进健康功能或者具有疗效作用。
173、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工作。
174、天然草原植被恢复、退牧还草、防沙治沙、水土保持和防治石漠化等生态治理工程;严格控制土地退化和草原沙化。
175、施工过程中坑壁发生
176、高排放、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
177、第十一条 在城乡供水管网覆盖区域,现制现售饮用水的水源应当使用城乡公共供水。
178、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79、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180、法规和规定;
181、管水工作:
182、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公示信息或者公示信息不全的。
183、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经营者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84、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现制现售饮用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185、节水、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循环利用,推广清洁生产,努力实现增产减污。
186、维护记录;
187、项目
188、生产者要依法负责或委托他人回收和处置废弃产品,并承担相关费用。
189、第十五条 采用纳滤工艺生产的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应当达到《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规定的指标;采用反渗透技术生产的现制现售饮用水应当达到《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规定的指标。
19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191、财产
192、现制现售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193、要把城乡作为一个整体,统筹规划和推进环境建设。
194、过期现象
195、经营前备案的;
196、(2)班主任每天进行巡视;
197、卫生管理员联系方式;
198、化肥,防治农用薄膜对耕地的污染;积极发展节水农业与生态农业,加大规模化养殖业污染治理力度。
199、施工过程中违规操作
200、坚持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重点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活动。
201、严重环境污染
202、施工过程中
203、询问有关人员、卫生监测、采样等方法进行监督检查,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204、工作目标:
205、症状、排泄物、食物等标本。
206、排污沟渠、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源1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制水设备。
207、法规和它应遵守的其他要求,以及关于重大环境风险分析的信息,规定响应措施,并对实际发生的环境风险事故和紧急情况作出响应,以预防和减少伴随的环境影响。所制定的应急预案应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边界、道路、铁路等)可能发生的事故和紧急情况带来环境风险的防范和响应措施。
208、天气变化;
209、监测站布置及收集时间和方式:监测站布置要合理,获得的样品要有代表。
210、四,制定污染源采样方案和采样时间表路线图。
211、传染病的防病知识教育,开设健康教育课,使学生掌握有关预防传染病的知识,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
212、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更换水质处理材料的;
213、PH值、溶解性总固体指标至少检测一次,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214、缓报、毁灭有关证据。
215、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
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 篇5
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做好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迅速查明水污染事故的原因并及时有效地控制疫情,保证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保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制定将茶溪中学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一、组织机构
(一)领导小组
组长:康斌(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副组长:肖清华蔡园新成员:全体教师
(二)应急处理分队
1、第一小分队:
2、第二小分队:
(三)信息和后勤保障组:
二、应急处理
(一)接到报告
1、接到水污染突发事件报告时,认真填写《水污染事故报告登记表》,记录污染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范围,人员发病情况等。
2、向相关领导报告
接报人在接到疑似水污染事件的报告后立即核实后向局领导汇报,准备应急处置工作。
3、出发前准备夜间及节假日:
(1)行政值班人员报告情况后根据领导指示,通知相关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及监督检查工作;同时通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到现场采样。
(2)接到通知的.监督员立即携带处理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相关文书及快速检验设备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及监督检查工作。
工作日期间:
(1)卫生监督所相关科室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及监督工作;同时通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到现场采样。
(2)监督员携带处理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相关文书及快速检验设备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及监督检查工作。
设备:
1、携带应急处理箱。
2、携带采样瓶(理化指标)、余氯比色剂、生活饮用水快速检测设备。
(二)现场调查
卫生监督员应在接到通知后30分钟内赶赴现场,有效控制现场并进行卫生学调查。
调查内容:
1、流行病学调查:
(1)首先了解水污染事件的基本情况:请有关人员简单介绍主要临床表现,有无危重病人,饮水情况等,根据情况安排进行调查。
(2)积极协助救治病人,提供救治建议。
(3)详细了解发病及与发病有关情况,填写《水污染事件个案调查表》。调查表要填写完全,记录详细,被调查人签字。
2、现场卫生学调查:
先进行水质快速检验,测定水中余氯含量,三氮含量,根据结果进行初步判定,同时了解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管网布设、供水设施近期的使用情况,查找污染来源、污染途径及污染物名称、性质和含量等。如初步判定为化学性污染,应了解水源周围工业布局,进一步确定污染物,了解其数量、途径及发生时间;如初步判定为生物性污染,应重点了解水源周围医院、厕所、污水排放情况及饮用水管道走向情况等。以上情况均应以现场检查笔录或调查笔录的形式进行记录。
(三)水污染事件采样:
采集水样时在水源的进水口、出水口、管网末梢平均布点,采集对照水样,以确定污染的范围。注意事项:
(1)采样量不受常规数量的限制;
(2)怀疑细菌性污染时必须无菌采样(由县疾控中心提供采样容器)。
(3)采样记录要详细,并经被采样人签字确认封存送检;(4)样品应及时送检。在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送检时,认真填写委托书、送检单。
(5)采样过程中,一组采样容器采集同一件样品标注一个号码。
(四)在实际工作中,上述调查可以交叉进行,不同调查部分获得的信息要及时交流,便及时发现调查中的遗漏,随时进行补充。
三、行政控制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采取必要的临时控制措施,包括:
1、责令停止供水(停止供水时间由污染责任单位采取措施解决临时供水,停止公共供水必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2、封闭供水设施,责令清洗消毒;
3、责令控制排除污染源;
4、封存有关供水设备及用品;
5、劝阻居民不要饮用被污染的水质;
6、污染原因解除,连续两次监测结果已确认完全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及时恢复供水;
7、水质恢复正常后,公告公民及时解除控制。
四、分析与报告
(一)初步调查报告
对于值班期间的水污染事件,主班人员最迟于次日上午10时之前,写出初步调查报告,报县卫生局及县卫生监督所。对于上班期间的水污染事件,调查人员于当日写出初步调查报告,送主管所长审阅,审阅无误后由调查人员交综合办公室报县卫生局及县卫生监督所。构成水污染事件,按规定进行报告,同时填写《饮用水污染件信息报告卡》初步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
1、水污染事件发生经过;
2、临床资料分析;
3、流行病学分析;
4、现场检查情况;
5、采样情况;
6、控制情况;
7、初步印象。
(二)确认
1、确认水污染事件需由主管所长召集包括主管所长、参与调查的监督人员,进行讨论确认,由调查人员负责写出讨论意见,由参与讨论人员签名。
2、上述人员无法确认的,由主管所长召集本所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讨论确认,必要时可请3名专家进行讨论确认。由相关科室人员负责写出讨论意见,由参与讨论人员签名。
(三)调查终结报告调查人员在水污染事件经确认后的2天内写出调查终结报告,终结报告基本内容:
1、水污染事件发生经过;
2、临床资料分析;
3、流行病学分析;
4、现场检查情况;
5、采样情况及实验室检验结果;
6、调查结论;
7、处理意见
调查终结报告由卫生监督所主管所长审阅无误后由调查人员填写《饮用水污染件信息报告卡》。
(四)结果上报
卫生监督所将《饮用水污染件信息报告卡》和调查终结报告一并报局办公室,同时负责网上填写《饮用水污染件信息报告卡》。
(五)资料归档
水污染事件涉及到卫生行政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案卷的相关要求进行归档;不涉及到处罚的,也应该按照下列内容进行归档:
1、水污染事故报告登记表;
2、水污染事故个案调查登记表;
3、样品采样记录;
4、检测报告;
5、初步调查报告;
6、讨论意见记录
7、调查终结报告;
8、饮用水污染件信息报告卡;
9、其他相关文书。
五、组织分工及物资储备
1、卫生监督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
2、卫生监督所要配备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及仪器应急用诊断试剂、消毒灭菌药械等物资。
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 篇6
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为提高我校预防和控制学校饮用水污染事件的能力和水平,保障全体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校园稳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我校突发学校饮用水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工作目标
1、普及各类发生在学校饮用水卫生事件的防治知识,提高广大师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2、完善饮用水污染卫生事件的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3、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饮用水污染卫生事件不在校园内蔓延。
二、具体措施
1、提高意识、预防为主
宣传普及饮用水污染卫生事件防治知识,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防护意识和校园公共卫生水平,加强日常监测饮用水,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2、统一领导、依法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饮用水污染卫生事件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3、快速应急、及时处理
建立预警和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四早”要求,保证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快速应急,及时处理。
三、组织管理
1、报告制度
校园水源一旦受到污染,由昝万俊(总务主任)及时向领导小组负责人汇报。同时负责向卫生防疫监督站报告。
2、现场保护和水源处理
保护好水源现场,请卫生防疫监督站及时提取水样。将污染水源彻底放尽,停止饮用。
3、指挥协调
应急预案领导小组成员要各施其职,各负其责,指挥各班主任工作,协调作好校区水源污染的应急处理工作。
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 篇7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学校饮用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1.成立生活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领导小组
组长:吕扬文
副组长:程明辉、林曙绛、李海东、董蕾、曹仁敏、孙永辉
成员:
2.学校生活饮用水检查范围:
(1)学校生活用水
(2)师生用直饮水
3.报告范围
(1)水质污染
(2)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
(3)水源性疾病暴发
4.突发事件的报告
当发现有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发生时,发现的当事人应立即向吕扬文校长报告。吕扬文校长为水污染事件向上级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经吕扬文校长分析确认后,以最快的方式将情况向栖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栖霞市教育局及庄园街道相关部门报告。如果吕扬文校长因事不在校时,则按领导小组人员顺序依次报告。
5.应急处理程序
(1)当发生生活饮用水水污染事件时,设备管理员应立即关闭供水系统。
(2)第一负责人立即召集应急小组会议,进行安排布置。
(3)协助医务人员对危重病人进行抢救。
(4)设备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负责对供水系统进行监控,不允许其他无关人员接近该系统。
(5)立即联系栖霞市疾病控制中心进行水质检测,积极查找污染原因,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并作好消毒药品和其它所需物资的准备工作。
(6)发出紧急通知,告知师生有关注意事项,出现身体异常情况者尽快与医务室林红萍联系,将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7)与相关医疗部门联络,安排医务人员或120等到现场防备和处置紧急情况。
(8)派人负责与自来水公司联系,协调安排送水车,为学校送水,保证基本生活用水。
(9)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作好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的清洗、消毒工作,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供水。
(10)水污染事件得以控制或有效解决后,分析总结事发原因及今后预防措施,并对全体师生员工进行培训,将分析总结报告报送卫生和教育主管部门。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光阴似箭,我们这一阶段的工作马上要结束了,终于要完成这段工作了,这时候可以做个总结,看看自己的成长,工作总结要围绕今后工作的改进意见和努力方向,阐述工作思路,规定各项任务,明确相关措施。那么这个工作总结内容要写什么比较好?小编特意为大家收集整理了“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如果合你所需,不妨马上收藏本页。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篇1)
为了预防和减少校内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应急处理预案。
一、可能引发校内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原因
课间学生追逐、打闹;学生自行到校活动或者放学后滞留学校活动;体育活动中不慎碰撞、摔倒;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安全标准;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或未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实验操作不当;极个别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等。
二、预防办法
1、运用各种形式,加强对学生进行行为规范教育、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2、加强对教师进行师德规范教育,增强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
3、加强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以及场地、房屋和设备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要立即整改。
三、处理程序
(一)事发阶段的有关工作和注意事项
1、以最快的速度把受伤学生送往医院救治。
(就近、区级以上医院、保留车票或发票)
2、及时通知家长。
3、报告。(一般事故三天内书面报区青保办和业务科室;重大事故立即报区教育主管部门办公室、区青保办和业务科室,可先口头后书面,同时向有关保险公司报出险)
4、重大事故立即成立事故处理小组。(一般由校长、分管校长和学生处、总务主任等人组成)
5、调查取证。(被调查人是未成年人要有班主任或监护人在场并且
签名;调查人员应由2名或以上,记录内容要实事求是,不诱导;记录用钢笔或水笔) (二)事故处理阶段的原则和注意事项
1、依法调解原则:
根据学生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条款规定接待学生家长,注意不要信口开河、随心所欲,掌握合法、合理、合情、有情操作的分寸。
2、一次性解决原则:
学生事故的善后处理不解决住房、户口、入学和工作;一个事故一次解决,不留尾巴;不搞分段解决:如家长不同意可提醒家长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事故处理结尾阶段的工作和注意事项
1、起草《协议书》。
《协议书》要写清协议双方的身份;学生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事发时间、地点;双方达成的协议;双方签名等内容。
2、给付补偿金。
数额小的支付现金,金额较大的用现金支票支付;不论金额大小,家长均要出具收条。
3、理赔。不论是平保还是人保,均需提供下列材料:
(1)《协议书》复印件;
(2)病历卡复印件;
(3)医药费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4)凭上述材料到区青保办填写的《校方责任险赔付意向书》,并由区青保办盖章;
(5)学校帐号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篇2)
为应对大气重污染,确保师生身体健康,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教育秩序,构建我校预防突发事件发生的长效管理机制,提高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法规和《常州市教育系统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报警电话
报警:
事故:
火警:
急救:
当地派出所:
市教育局:
市安监局:
市卫生局: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当地医院:
镇政府:
二、学校突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急工作小组成员联络电话:
机构成员 姓名 办公室 手机 住宅
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长
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
协调联络组组长
抢救抢险组组长
秩序维护组组长
后勤保障组组长
机动应急组组长
校内值班电话:
三、预警及环保教育
学校将面向广大师生广泛开展大气环境保护和大气污染时自我保护知识教育。教会学生掌握大气污染时自我保护的基本常识,增强学生环境保护意识。
四、预警响应责任
学校接到上级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预警通知后,在第一时间根据预警等级自行启动本预案,并由学校应急领导小组即时通过校广播传达到全校师生。
五、预警响应
1、三级(重度污染)预警应急响应:
(1)学校减少组织学生户外集体运动。
(2)提醒学生特别是患有心脑血管、呼吸道疾病、特异体质学生留在室内。
(3)户外工作人员减少户外工作时间并采取防护措施。
(4)学校在建施工工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2、二级(严重污染)预警应急响应:
(1)学校停止学生户外体育等课程,停止学生集体户外活动。
(2)提醒、督促学生特别是患有心脑血管、呼吸道疾病、特异体质学生留室内,避免剧烈活动。
(3)学校教工减少或避免户外工作,增强必须在户外作业人员的防护措施。
(4)停止学校内在建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停止建筑拆除工程,全面落实现场扬尘管控措施。
3、一级(极重污染)预警应急响应:
(1)学校停课并及时发布通知,提醒学生留在室内,并将停课情况通知到家长。
(2)做好因未接到停课通知到校学生的管理工作,加强对留校学生的看护,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
(3)停止学校内全部施工工程。
(4)除学校必须坚守的岗位外,教职员工实行弹性工作制。
六、市大气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大气重污染预警解除通告后,学校应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篇3)
2021年寒潮天气应急预案
为切实加强我所冬季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冰雪灾害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冬季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省局及总段关于冬季冰雪灾害应急处置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所冬季冰雪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所称冰雪灾害,主要指冬季冰雪天气引起的收费广场积雪、积冰对过往车辆安全及收费工作造成影响的冰冻灾害,包括其次生、衍生灾害。凡属于以上条件之一的,均应立即启动此预案。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三个服务”的要求,积极贯彻“安全畅通、预防为主、积极应对”的方针,不断加强和完善冬季冰雪天气应急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公路收费工作中冰雪天气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确保人、财、物的安全,保障过往车辆安全、方便、快捷通行。
(二)工作目标:坚持“疏通第一、服务第一”的原则,构建覆盖全所、统一指挥、分工明确、科学预警、反应灵敏、协调一致、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公路冰雪天气应急管理机制。
三、组织机构
为了切实加强全所冬季冰雪灾害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界巉所冬季冰雪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在总段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冰雪天气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冰雪灾害应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所综合办公室,所安全员xxx具体负责单位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收费站安全生产责任人为当班值班站长。
应急处置电话:xxxxxxx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冬季除雪应急物质储备。在收费广场要及时备足粗砂、炉渣等防冻防滑物资,降雪天气使用后要及时增补,确保收费广场防滑料不少于200立方米。在收费站设置除雪抢险设施储备室,配备铁锹、洋镐、架子车等除雪工具及棉大衣等防冻物品。
(二)加强清雪除冰和交通疏导工作。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及时与当地气象部门联系,冰雪灾害发生后,及时掌握、准确判断灾害发展趋势,第一时间做出反应,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收费站要随时清扫收费车道积雪,并在收费广场前后200米内撒布防滑料,确保车辆安全行驶;当出现交通阻塞时、车辆和人员在收费广场滞留时,要第一时间开展疏导和救援工作,及时为滞留人员提供防寒衣物,执勤警卫和外部稽查人员及时疏导阻塞车辆,确保车流畅通。当发生较大雪灾天气时,所里将组织全体机关人员到收费一线,协助组织清除积雪、清淤打冰和撒防滑料。
(三)加强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在加强冬季冰雪天气除雪应急管理的同时,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自身安全管理,收费站采用电暖、煤炉取暖时,要做好防火、防触电、防煤烟中毒等措施的落实;警卫、稽查人员在收费广场执勤时必须着反光标志服、带安全头盔;加强车辆机械的安全管理,冰雪天气出车时必须使用防滑链,确保车辆、人员安全。
(四)加强信息报送和应急宣传教育工作。冬季冰雪天气发生后,值班站长要及时组织人员清雪除冰,值班领导要及时了解雪灾情况,并根据雪灾严重程度及时向总段冰雪灾害应急办公司报告。对于在收费广场因冰雪灾害造成交通事故、长时间中断交通的,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的'要求,及时上级管理部门汇报,以便及时协调处理。严格执行单位领导24小时带班制度,各岗位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的新闻宣传力度,及时宣传单位在应对冰雪灾害和冬季安全管理中的组织措施和工作成效,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
(五)罚则。本预案启动后,各部门必须听从指挥,做到有令必行、令行禁止,凡因清雪除冰工作不及时,交通疏导不力,行动迟缓等原因造成收费广场交通事故及其它不良影响,或被上级单位点名批评者,将按单位相关制度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六、本预案将根据冰雪灾害应急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进行修订。
2021年寒潮天气应急预案
为积极应对雨雪天气,切实做好辖区防雪灾工作,保障道路通行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辖区实际情况,特制定胜利路街道防雪灾工作应急预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上级防雪灾通知,为应对我市大范围降雪降温天气,全面加强辖区道路防雪灾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雪天对道路交通的影响,确保道路畅通,全力保障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领导
成立胜利路街道应对雨雪天气领导小组,主任担任组长,纪工委书记、副主任担任副组长,各办公室主任、社居委书记为成员。在区政府的领导下,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街道的防雪灾工作。
三、雪前准备工作
1、成立防雪灾应急小分队。应急小分队以组织一定数量人员,以清扫积雪为主并及时处置扫雪工作突发问题。
2、扫雪铲冰工具准备到位。街道准备了充足的扫帚,预备了至少50把铁锹等铲冰工具。
3、认真辖区危旧房进行排查。街道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的危旧房、车棚等进行认真的排查,在排查中,对部分危旧房、车棚进行登记,防止因积雪损坏房屋设施,危及人身安全。
四、保障措施
1、当出现雪情后,要按照上级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快速响应,积极投入防雪灾工作。
2、遇有雪量较大时,迅速集中人员,调集扫雪力量,以保证积雪能迅速清除。
3、街道机关、社居委所有工作人员保持通讯畅通,夜间安排一定数量的人员值班,出现雪情,立即进行清扫。
4、市容执法大队负责督促各驻地单位、企业门前三包地域的扫雪工作。
5、扫雪工具配备到位,工具摆放在显见易取的`位置,便于取用。
2021年寒潮天气应急预案
为认真做好抗雪防灾工作,有效应对大雪冰冻灾害的发生,迅速、准确、有序、高效地开展减灾救灾工作,进一步规范和提高抗雪救灾应急能力,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和合力作用,提高抗雪防灾工作整体水平和工作效率,最大程度地减轻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全县社会稳定,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平罗县政府关于修订发布的通知》和《市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
二、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决策,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反应迅速原则。灾害发生时,各相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具体实施。
(3)可操作性原则。一旦发生灾害,及时启动相关层级应急预案,使整个灾害应急工作有机结合,高效进行。
(4)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专业队伍负责清除县城主要道路和重要部位的积雪积冰,确保城市运行安全、道路畅通;社会力量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清除背街小巷、人行道和重点部位的积雪积冰,确保群众正常生活和出行安全。
三、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县政府设立抗雪防灾指挥机构,在市抗雪防灾指挥部领导下开展抗雪防灾工作。
(一)县抗雪防灾指挥部。
主要职责:
1、组织全县抗雪防灾应急工作;
2、部署救灾应急准备措施;
3、督促检查救灾应急工作所需人、财、物的落实情况;
4、检查各乡镇抗雪防灾指挥部和有关部门的救灾工作;
5、根据灾情发展情况组成抗雪防灾现场领导小组,实施靠前指挥;
6、遇重、特大雪灾冰冻,适时联络驻平部队请求支援;
7、组织协调建设、房管、国土、工商、交警等部门共同做好抗雪防灾工作,并按各自职责落实包干责任制,积极清除辖区内道路及两侧人行道、背街小巷、桥梁、住宅区、公园(景点)、绿化(行道树)、工地(工棚)、垃圾收集房、公共厕所等设施上的积雪,确保市政公用、市容环卫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要加强对设施农业、畜牧业、渔业养殖及户用沼气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对温室大棚除雪、增温、保温、补光,牲畜家禽防寒、保暖,户用沼气防寒、保温和渔业养殖扫雪、破冰增氧、补水防冻等工作,确保农牧业生产安全;
8、督促落实各乡镇与县城内街道沿线两侧的企业、机关、学校、商店等单位做好门前积雪的清除工作,并纳入“门前三包”检查管理范围;
9、研究解决有关抗雪防灾工作的重大问题;
10、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它抗雪防灾工作。
(二)各乡镇抗雪防灾指挥部。各乡镇参照县抗雪防灾指挥部组织建立。主要职责: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的抗雪防灾工作,并按专群结合的原则,制定或完善辖区抗雪防灾预案;
2、根据县抗雪防灾指挥部的指令执行预案,组织动员辖区村队和企事业单位建立抗雪救灾工作网络;
3、完成县抗雪防灾指挥部交办的其它抗雪防灾工作。
(三)县抗雪防灾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建设局。主要职责:
1、负责处理县抗雪防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并根据相关部门建议,向指挥部提出应急预案的调动终止建议;
2、传达县抗雪防灾指挥部的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
3、会同民政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救灾工作;
4、会同民政部门及时收集信息,综合评估灾情、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
5、会同民政部门向县抗雪防灾指挥部及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6、负责对抗雪物资使用情况进行初审汇总上报,由县财政审核并落实专项资金保障,用于抗雪工作所需;
7、完成县抗雪防灾指挥部赋予的其他任务。
(四)县抗雪防灾指挥部现场处理组。县抗雪防灾指挥部所有成员单位为现场处理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抗雪防灾工作应急预案,并做好预警工作;
2、做好物资储备和重点部位的保护工作。
(五)县抗雪防灾指挥部后勤保障组。设在县民政局,县抗雪防冻指挥部所有成员单位为后勤保障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负责抗雪防灾物资采购的信息储备;
2、负责督查各成员单位抗雪防灾物资储备情况,确保2次以上重大雪灾的抢险物资需要,必要时统一调配全县抢险物资;
3、负责对防灾救灾物资使用情况进行初审汇总上报,由县财政审核并落实专项资金保障,用于防灾救灾工作所需。
4、及时收集信息,综合评估灾情,会同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
5、会同指挥部办公室向县抗雪防灾指挥部及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六)县抗雪防灾指挥部宣传组。设在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各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救灾法规、政策,播报防范知识,报道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
四、灾情分级及工作程序
气象预报以平罗县气象局发布的气象信息为准。
(一)小到中雪
气象预报有小雪或小到中雪时进入二级值班,县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单位要安排专业人员24小时值班,加强对重点地段的巡查,在冰冻以前及时清扫本部门(区)负责的雪灾区域的积雪,及时掌握并上报灾情动态。
县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随时保持与公安局指挥中心的联系,对全县道路、桥梁上积雪冰冻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掌握降雪气象信息、发展趋势和灾情,督查落实预案措施。
(二)中到大雪
气象预报有中到大雪时进入一级值班,所有成员单位启动抗雪防灾预案,主要领导到岗值班,并视灾情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机具设备的准备工作,在冰冻以前及时清扫本部门(区)负责的雪灾区域的积雪。
县抗雪防灾指挥部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工作部署;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到岗值班,掌握灾情动态,并按照县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指挥积极组织抢险救灾工作。
(三)当气象预报与实际天气情况发生偏差,且发生降雪时,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县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及时启动预案。
五、抗雪防灾工作要求
(一)抗雪防灾工作是关系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基础设施安全、县城生产生活正常运行的重要工作,各乡镇、各部门、单位都应高度重视,积极应对。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站在对党、对人民负责的高度,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确保抗雪防灾工作及时到位,最大限度地减少雪灾带来的`损失。
(二)各乡镇要保障抗雪防灾等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要明确清雪除冰工作责任和任务,并建立应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配备好抗雪物资和设备,落实专人加强对抗灾物资的管理、维护和使用,做到物资和设备定点存放。
(三)抗雪防灾工作中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企业应按照县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听从调度、服从指挥,遇有重大事宜应及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抗雪防冻工作实绩列入年度精神文明工作考评及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内容。
(四)建立领导带班和信息报告制度。在抗雪抢险过程中,要落实专人及时汇总上报灾情和所采取的应急措施,实行24小时领导带班和每2小时报告一次情况制度(重大问题随时报告)。当日情况汇总应于次日凌晨8时前书面上报县指挥部办公室。灾情过后,各单位要及时对灾情、抗灾情况及经验教训进行认真总结,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
(五)建立双休日及节假日清雪除冰防冻应急机制。在双休日及节假日期间发生大雪天气时,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企业值班领导及工作人员要在第一时间通知人员开展责任区域内的清雪除冰防冻工作。如发生因清雪除冰不及时,或防冻措施不到位,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经县抗雪防灾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认定后,相关部门承担一切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六)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企业应在每年11月底前将抗雪防灾准备工作情况上报县指挥部办公室。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篇4)
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确保重污染天气时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削减污染峰值,降低污染频次,保障公 众健康。
1.2 编制依据
1.2.1 国家及环境保护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环发〔2013〕104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关于统一京津冀城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函》(环办应急函〔2016〕225号)、《关于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函》(环办应急函〔2016〕1260号)。
1.2.2 我市相关文件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津政
发〔2013〕35号)。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空气质量指数(AQI)级别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4 预案体系
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政府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各区县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及重点排污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组织机构构成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担任。
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建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是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设在市环保局,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工作人员为专职人员。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适时修订《天津市重污染天 气应急预案》,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各成员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对重污染天气相关工作;组织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保障预案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急保障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由应急指挥部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2.3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职责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编修应急保障预案及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并按规定时间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在启动Ⅲ级、Ⅱ级、Ⅰ级响应期间,有效组织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按要求做好应急响应
各环节的工作记录和台账,每日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进展信息,预警解除3日内将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以书面形式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市环保局:承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负责本市空气环境质量监测、重污染天气预警,并完善监测预警体系;对重点排污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企业应急保障预案限产限排等措施情况进行督查和检查。
(2)市气象局:负责编修重污染天气气象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及时提供重污染天气气象预报信息,与市环保局等部门对预警信息进行会商,积极开展人工干预方式缓解大气污染程度的试验研究。
(3)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编修重污染天气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4)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编修重污染天气非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5)市建委:负责定期更新建筑施工工地名单;编修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6)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定期更新拆房施工工地名单;编修重污染天气拆房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7)市水务局:负责定期更新水利工程等施工工地名单;编修重污染天气水利工程等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8)市市容园林委:负责编修重污染天气道路保洁、园林绿化工程、市容环境整治工程等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9)市综合执法局:负责编修重污染天气严格控制道路撒漏等与市容环境整治相关的大气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10)市农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秸秆综合利用等与环境整治相关的大气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11)市公安交管局:负责编修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12)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定期更新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含掘路)、公路等施工工地名单;编修重污染天气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含掘路)、公路等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及公共交通运力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13)市教委:负责编修市教育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14)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编修市卫生计生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组织医疗机构做好敏感人群医疗救治,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相关知识的宣传等工作。
(15)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编修重污染天气新闻信息发布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协调本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媒体及“天津发布”微博门户,做好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16)各区县人民政府:成立本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编修并实施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落实市级应急预案以及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保障预案的各项任
务、措施,并将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
2.4 专家组及其职责
根据我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际,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专家组,为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预警
3.1 预警的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四级,红色为最高级别。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蓝色预警: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4小时均值,下同)>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且出现AQI日均值>300的情况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及以上且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及以上时;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并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
3.2 预警的发布
3.2.1 监测预警
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联合组织开展本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工作。市环保局负责本市空气污染物的监测预警及动态趋势分析;市气象局负责本市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和大雾、霾、沙尘暴天气监测预警。
3.2.2 预警信息的发布
(1)蓝色预警经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预警信息通过市环保局政务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平台和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实时发布平台等渠道向社会进行提示。
(2)黄色、橙色预警经市人民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批准,红色预警经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预警信息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
一是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文件传真的方式向市政府应急办、15个成员单位和16个区县人民政府发布预警信息。各责任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接到预警信息后,根据预警级别,立即通知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及工业企业、各类施工工地、学校及幼儿园、机动车车主及驾驶员等启动(调整或终止)应急响应。
二是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手机短信向各责任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及联络员发布预警信息。
三是由市政府新闻办通过本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媒体及“天津发布”微博门户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3.3 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
预测AQI日均值发生变化时,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解除预警。解除或调整为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的发布程序同启动程序一致。蓝色预警不设立解除审批条件。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四级响应。
(1)当发布蓝色预警时,启动Ⅳ级响应。
(2)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3)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4)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4.2 响应的启动
预警信息一经发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对于机动车限行、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措施的执行起始时间按照当次预警发布通知的具体规定执行。应急指挥部建立协调机制,在Ⅰ级响应时召开协调会议,在Ⅱ级或Ⅲ级响应时适时召开协调会议,对应急工作进行部署。
此外,在国家或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要求的情况下,按照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启动实施Ⅲ级及以上响应措施或其他临时应急减排措施。
当发布黄色及以上预警时,在启动应急响应措施的同时,可根据我市污染特征及专家组会商意见,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实施针对性应急减排措施,确保应急实效。
4.3 响应措施
4.3.1 Ⅳ级响应措施
建议性和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祭祀烧纸等行为。倡导工厂、工地等有关单位积极采取措施,减少工业和扬尘污染的排放。
4.3.2 Ⅲ级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以下强制性措施:
(1)重点排污工业企业中除已达到燃气排放标准的燃煤设施外,其余燃煤设施全部采取限产、加强管理等措施,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各削减20%或达到燃气排放标准。
(2)一般污染排放企业采取使用低硫优质煤、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压缩生产负荷等措施,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控制在现行排放标准限值的80%以下,不能达到要求的,一律停产。
(3)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4)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5)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站内堆放的散体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6)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及其他各区主要道路在日常机扫水洗作业的基础上,增加机扫水洗和保洁作业频次。对于可机扫水洗道路,在非冰冻期内每日大水量冲洗2至3次,在冰冻期内增加吸扫作业频次。
(7)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8)中心城区道路(含外环线)全天实行中型及以上柴油货车限行管理(承担民生保障及急救、抢险等任务的除外)。
4.3.3 Ⅱ级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以下强制性措施:
(1)重点排污工业企业中除已达到燃气排放标准的燃煤设施外,其余燃煤设施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比例各增加至30%或达到燃气排放标准。
(2)一般污染排放企业采取使用低硫优质煤、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压缩生产负荷等措施,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降低至现行排放标准限值的70%以下,不能达到要求的,一律停产。
(3)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及其他各区主要道路在日常机扫水洗作业的基础上,增加机扫水洗和保洁作业频次。对于可机扫水洗道路,在非冰冻期内每日大水量冲洗增加到3至4次,在冰冻期内增加吸扫作业频次。
4.3.4 Ⅰ级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以下强制性措施:
(1)停止全市可能产生大气污染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生产活动。
(2)全市行政区域内道路全天实行机动车(含外埠车辆)单双号行驶。
(3)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及其他各区主要道路在日常机扫水洗作业的基础上,增加机扫水洗和保洁作业频次。对于可机扫水洗道路,在非冰冻期内持续进行机扫、冲洗和洒水作业;在冰冻期内增加吸扫作业频次。
(4)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并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
(5)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
(6)企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
4.4 响应措施的监督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全市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加强抽查检查,市政府督查室协助做好此项工作。自预警信息发布后24小时起对各成员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制定督查检查工作方案,督促本辖区、本行业具体应急措施的落实,并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7:00前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响应落实情况。
4.5 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通知采取响应措施的单位终止响应。总结评估
响应终止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响应过程和响应措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估,并公开应对情况及评估结论。监督管理
6.1 公众宣传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册、刊物、宣传画等手段,广泛宣传针对重污染天气的各项应急法律、法规,积极向群众宣传重污染天气的健康防护常识和技能。
6.2 应急演练
适时组织应急演练。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
6.3 应急培训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培训,增强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思想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
6.4 责任追究
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问题导致应急措施未有效落实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附则
本预案由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91号)同时废止。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篇5)
为及时、有效减少重污染天气对人体造成的危害,保障中小学生的身体健康,根据《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预案。
1.工作机构
组长
电话
副组长
成员
全体中层
2.工作小组
(1)办公室密切关注天气预报及金宏网相关通报,在易发生较严重空气污染时期,每天及时查询市环保部门发布的每日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同时通知到学生服务处、政教处、教导处、总务处等相关部门,以共同应对恶劣天气。
(2)政教处负责启动应急预案时的`组织实施;
负责加强宣传教育,让学生了解空气污染对人体的危害,提醒学生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同时加强环境保护意识。
1、政教处、教导处根据卫生室查到的每日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数),提醒师生员工采取相应措施:
(3)极重污染日(aqi达到500):停止一切户外活动,直至临时停课。
2、教导处可以根据市环保部门发布的天气情况和空气质量状况,自主调整课程,体育课可安排在室内进行,也可以调课补课的方式进行。政教处提醒学生减少户外体育活动及其它户外活动。
3、学校校长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提前放学、延时放学、家长接送、教师护送、校车停运等应急措施。遇到极重污染日,或接到红色预警后,学校接教育主管部门通知后可以通知学生临时停课。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篇6)
一、指导思想:
目的:为了加强对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以及重污染天气进行紧急预防和快速有效处理,最大限度地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安全,提高师生自我保护能力,维护学校稳定局面,保证教学有序进行,根据上级环保部门有关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与有关要求,规范发生突发事件时的应急响应行为,针对空气污染等突发事件采取科学合理有效对策,降低突发事件对我校造成的不利影响和伤害,制定本应急预案。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地区发生的各类环境污染事故以及生污染天气的应急处置和管理。
二、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中,高度重视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把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雾霾污染天的危害,并切实加强对应急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各班主任要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高度重视,坚持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认真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我校成立了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校对重污染天气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各级应急管理体制。
三、组织机构
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全体教师为成员的防控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负责统一决策、组织、指挥校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行动,下达应急处置工作任务。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请示报告。
四、应急处置
建立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工作。
1)预警信息接收:
收到上级相关部门发布的相应预警后,按要求开立即展工作。校内可采取广播网络等方式及时向老师和学生公布空气预警信息。
2)预警分级及措施:
根据每日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实时空气质量指数AQI)采取相应措施,响应分级: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空气污染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
(一)Ⅲ级中度污染日:200<全市平均AQI指数≤300,指导师生在上学上班途中做好防护措施;学生减少或停止户外运动。做学生到校后的晨检。停止当日的户外升旗仪式,体育及体活课尽量改上室内课程。
(二)Ⅱ级重度污染日:300<全市平均AQI指数≤500。指导师生在上学上班途中做好防护措施;提醒广大师生和学生家长应该留在室内,特别是儿童、老人和体质过敏人群要避免体力消耗。避免户外运动,停止一切户外体育课,体育活动、体育比赛,一律改上室内课。
(三)I级严重污染日:全市平均AQI指数≥500。指导师生在上学上班途中做好防护措施;安排好学生的课间活动,停止一切的室外课程,禁止一切室外活动,密切监控体质敏感人群。提醒广大师生和学生家长应该留在室内,特别是儿童、老人和体质过敏人群要避免体力消耗。
五、应急保障
1、信息保障完善信息传输渠道,主要以电话、网络等形式上报,保持信息传输设施和通讯设备完好,保持通讯方便快捷,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2、人员保障组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预备队,全民皆兵,全体教职工均为预备队队员,由体育、卫生、各班主任主要负责,一旦启动预案,立即投入使用。应急预备队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具体情况和领导小组要求及时调整成员组成。
3、善后与恢复当接到由上级部门下达的应急终止命令后,立即恢复正常的教学秩序,补齐因重污染天气而影响的室外课内容或者因停课而影响的正常教学内容。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认真总结,对应急处理中的经验、不足和教训加以总结分析存档留底。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篇7)
XX街道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减缓重污染程度,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86号)、《XX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XX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XX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等,参照京津冀及周边有关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成熟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街道实际,对《XX街道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二)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积极预防,加强应急;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信息公开,社会参与。
二、组织机构及其主要任务
(一)成立XX街道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1.宣传部: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宣传,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能力。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党政办(应急办):负责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牵头工作,第一时间下达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令,召集、指挥、调度各成员部门、各行政村(社区)及限产减排企业,并会商、分析、总结。
3.办事处督查室:接到指挥部发布的预警信息后,负责组成督导组,对各成员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督导检查情况上报指挥部办公室。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4.教委: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在重污染天气期间指导和督促本辖区教育机构做好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直至停课等健康防护措施。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5.派出所: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制定全街道高排放车辆临时禁、限行方案,并组织执行;按照红色预警要求,通过媒体及时告知公众采取的措施,并达到预案要求的限行范围;加大对渣土车、砂石车等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加大对违规驶入禁行区域黄标车的查处力度;负责对燃放烟花爆竹的查处;对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6.财所: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所需资金,做好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的拨付和监管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7.建委: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监督和落实XX区职权范围内拆迁工地、市政工地以及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治理工作,列出具体拆迁工地、混凝土搅拌站名单,建立扬尘污染源动态数据库;负责监督和落实在重污染天气下施工工地防尘、缩减施工量直至停工等措施;负责监督和落实建筑工地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措施;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下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污染控制措施;参与督导检查。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8.环卫所:负责在重污染天气下落实城市道路保洁、增加洒水频次等措施;加强对渣土、垃圾运输等车辆的管理,杜绝扬撒遗漏现象。
9.行政执法队: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对餐饮服务业油烟的污染治理;负责对露天烧烤、露天焚烧垃圾、露天喷漆、喷涂、喷绘、原煤散烧等行为的查处。
10.卫计办: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开展重污染天气防病知识宣传,提供重污染天气健康咨询;组织医疗机构有针对性的做好心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诊疗保障和救治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1.各行政村(社区):负责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编制、修订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本辖区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落实街道指挥部的应急处置指令。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设立指挥部办公室。
主要职责是贯彻指挥部的决策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组织相关单位督导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分析、总结。
三、预报预警
(一)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根据重污染天气的严重程度,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1.蓝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2.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4.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二)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时间
当接到区大气污染指挥部下发的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的上述预警条件时,预警信息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当监测AQI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并预测未来12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若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紧急发布预警信息。
2.发布程序和方式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需要采取措施的各行政村(社区)、各相关部门。预警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段、预警等级、不利气象条件情况、主要污染物指标以及未来一段时期内的趋势定性分析。
针对企业和公众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应急预案、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发布。
当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全省或全区预警通知时,按照上级指令执行。
3.区域预警
当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或全省预测多个连片城区空气质量达到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级别,环境保护部、省、市、区应急工作小组基于区域会商结果,通报预警信息,街道应急指挥部按照预警信息要求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四)预警解除与调整。
预警解除。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时,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按照发布程序解除预警,并及时发布解除预警消息。
预警调整。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监测预报组会商认为达到其他级别的预警条件,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Ⅳ级响应。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Ⅲ级响应。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Ⅱ级响应。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Ⅰ级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
按街道应急指挥部应急指令指定的时间启动应急响应。各行政村(社区)、各相关部门和企业按照街道应急预案、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和企业操作方案采取相对应的应急措施。当启动Ⅱ级、Ⅰ级响应时,街道应急指挥部将派出现场工作组对各行政村(社区)落实应急减排情况进行督查。
(三)应急响应措施。
1.总体要求
(1)各行政村(社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明确预案管理实施流程,落实责任主体和部门分工,确保预案措施可操作,企业减排措施具体可行。
(2)应急预案必须含有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具体的减排措施和减排措施项目清单,并将应急减排的措施和目标落实到具体企业、企业生产线、工艺环节。
(3)应急减排措施设置的基本原则:①应急减排措施应有效减少企业生产活动全过程(包括物料运输、堆存、原料准备、生产、成品运输等环节)的污染物排放,减少整个重污染天气高发季节应急措施对生产活动的扰动频次;②应急减排措施应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优先管控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企业应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减排的工艺环节。③应急管控对象企业应尽可能采取停产、限产(整条生产线)或轮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
(4)减排措施清单中应剔除以下6类企业或行为:①僵尸企业;②已纳入常规性管理的黄标车;③虚假企业;④露天焚烧和露天烧烤;⑤已取缔或计划取缔“小散乱污”企业;⑥已淘汰或计划淘汰燃煤锅炉。
减排措施清单中应保留以下3类企业或行为:①已完成超低排放的企业;②已列入错峰生产的企业;③因市场不景气或者环保限制等原因而出现限产、停产、不饱和生产的企业。
(5)应急减排基数是在基础排放量中扣除当年常规治理措施减排量,得到的全年减排基数,基础排放量按照2016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数据进行计算。
(6)减排措施应急减排量计算方法:①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且燃煤机组(锅炉)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业,不计算应急减排量;②季节实施错峰生产企业在评估预警期间污染物减排量时按1.2倍核算;③因市场不景气或环境质量改善提标等原因出现生产负荷不饱和的企业,其污染减排按实际生产负荷计算。
(7)各行政村(社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应急响应措施进行适当调整,但污染物减排比例必须达到应急响应期间相应级别的减排目标要求。
2.工业企业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运输
(1)砖瓦窑(不含天然气为燃料)、玻璃棉(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石膏板等建材行业停止生产。
(2)水泥粉磨站在当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0日实施错峰生产;除此期间外,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停产。
(2)碳素企业不能满足国家标准特别排放限值及省相关标准的,全部停产;能够满足的,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采取轮流错峰方式。
(3)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原则上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报经市政府请示省政府批准同意。
(4)焦化企业采取延长出焦时间至36小时以上,位于城区建成区的焦化企业要延长至48小时以上。
(5)铸造行业除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的电炉、天然气炉外,其他实施停产,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报经区政府批准;电炉、天然气炉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停产。
(5)要做好焦化、有色、电力、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筛查,摸清产能与原材料运输比例结构,结合行业错峰生产要求,制定“一厂一策”的采暖季错峰运输实施方案。重点用车企业要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合理安排运力,封存企业自有车队中排放较高的车辆,优先选择排放控制水平较好的国四和国五标准车辆承担运输任务,保证采暖季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运输车辆比例达到80%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
3.Ⅳ级响应措施
目标:辖区全社会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达到5%以上。
措施:
(1)非冰冻期辖区主干道保洁增加洒水降尘作业次。
(2)工业企业采取加强无组织排放管理,减少物料运输措施;木板加工等产业集群一律停止生产。(3)除应急抢险外,城区停止所有房屋建筑、拆迁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强化裸露地面、物料堆场扬尘控制措施。
(3)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4)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强化日常检查。
4.Ⅲ级响应措施
目标:辖区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达到1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20%。
措施:Ⅲ级响应措施在执行Ⅳ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非冰冻期每日对辖区主次干道进行至少2次洒水抑尘作业。
(2)工业企业减排措施。按照“一厂一策”采取停产、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措施;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排和应急减排置换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生物质锅炉: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在XX省地方标准基础上降低20%以上;
玻璃行业: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在XX省地方标准基础上降低20%以上;
纺织、印染、家具制造、设备制造等涉VOCs行业:VOCs工序停产;
石化、有机化工、医药化工等行业:采取停产整条生产线、整个生产车间、整个生产装置等方式实现减排。
(3)除应急抢险外,辖区停止所有房屋建筑、拆迁施工工地、道路、水利、绿化、电信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督查,督导施工单位强化工地抑尘措施。
建筑工地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4)教委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5)卫生院加强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6)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5.Ⅱ级响应措施
目标:辖区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减排比例达到2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达到15%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40%。
措施:Ⅱ级响应措施在执行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非冰冻期每日对城区主次干道进行至少3次洒水抑尘作业。
(2)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生物质锅炉: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在XX省地方标准基础上降低30%以上;
玻璃行业: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在XX省地方标准基础上降低20%以上;
纺织、印染、家具制造、设备制造等涉VOCs行业:VOCs工序停产;
石化、有机化工、医药化工等行业:采取停产整条生产线、整个生产车间、整个生产装置等方式实现减排。
(3)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房屋建筑、拆迁施工工地、市政、道路、水利、绿化、电信等施工工地的施工作业。
(4)教委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6.Ⅰ级响应措施
目标:辖区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减排比例达到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达到2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60%。
措施:Ⅰ级响应措施在执行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非冰冻期对城区主次干道洒水抑尘作业增加频次。
(2)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生物质锅炉: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在XX省地方标准基础上降低30%以上;
玻璃行业: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在XX省地方标准基础上降低20%以上;
纺织、印染、家具制造、设备制造等涉VOCs行业停产。
石化、有机化工、医药化工等行业:采取停产整条生产线、整个生产车间、整个生产装置等方式实现减排。
(2)在教委指导下,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
(3)卫生院适当增加急诊、门诊医务人员数量。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焚烧垃圾、秸秆等禁止行为的监管。
各级别应急响应措施中,工业企业通过加强污染治理、压减负荷、停止生产来实现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各企业要制定具体限产、停产操作方案,明确具体限产、停产操作流程;对于为确保停产状态下生产安全,需保持一定生产负荷的企业,要明确确保维持停产状态生产安全的最低负荷,并具有充分的科学依据或专家意见。
当紧急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停课措施。
其中,健康提示性信息重点包括:
(1)儿童、老年人和病人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
(2)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
(3)减少或暂停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
(4)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加强自我防护。
建议性减排措施重点包括:
(1)公众减少驾驶机动车出行。
(2)排放单位自觉减少污染排放。
(3)空调温度设定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18℃。
(4)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5)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放。
(四)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五)总结评估。
街道应急指挥都、各行政村(社区)要在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评估。Ⅲ级及以下应急响应时,由各行政村(社区)将应急响应评估报告报送街道应急指挥部;Ⅱ级及以上响应时,街道应急指挥部将应急响应评估报告报送区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评估报告应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以及改进建议等。
街道应急指挥部要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和有关要求,及时组织对本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修正。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台账管理和备案督查制度,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发挥应急工作“削峰降频”作用,切实减轻重污染天气影响。
五、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逐步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资金投入力度,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以及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二)物资保障。
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配备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三)预报能力保障。
积极参加上级监测、预报技术培训,努力提高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能力;强化与区预报预警平台的信息沟通,加强与区级预警预报平台的交流与合作。
(四)通讯与信息保障。
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制定应急信息通讯系统及维护方案,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确保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五)医疗卫生保障。
组织医疗单位按照应急预案,做好重污染天气疾病突发患者的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和医疗设备物资等及时到位,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相关医疗物资储备和应急调配机制。
六、宣传保障
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宣传,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能力。
七、信息公开
(一)信息公开的内容
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护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二)信息公开的组织
应急指挥部负责当地重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处置。
(三)信息公开的时间
重污染天气预警经区应急工作组或街道应急指挥部确认发布后,宣传部门立即通过网络平台将预警信息进行发布。在重污染应急启动期间,实时公开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通过各种媒体平台不断进行发布。
八、应急培训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应急小组成员单位对各自职责的落实和监管方式进行培训,确保应急区监督执法到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对各自所需落实应急措施进行技术培训,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九、应急演练
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依据各自预案、专项实施方案、企业操作方案组织演练,尤其对具体操作流程和岗位职责进行演练,提高应对能力。指挥部视情组织综合性演练,可采用桌面推演加部分环节拉动演练的形式。演练结束后,进行总结,针对暴露出的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
十、责任追究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各部门的专项实施方案中要逐级细化各项措施,落实到具体的单位和事项,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等减排措施的监管力度。加大对相关责任单位的督察力度,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附则
(一)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街道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预案修订。
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调整和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等情况,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完善,并经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执行。
(三)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重污染应急预案推荐
关于应急预案的长期有效性是否需要定期评估这个问题,有人认为有必要,也有人认为不必要。对于这个问题,我倾向于认为定期评估应急预案的长期有效性是很有必要的。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经济、环境等各种因素都会发生变化,这些变化可能会对原有的应急预案产生影响,使其失去原有的有效性。因此,定期评估应急预案的长期有效性可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保证应急预案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除了定期评估应急预案的长期有效性外,我们还需要加强学习减灾知识,营造安全家园。自然灾害虽然无法完全防范和消除,但通过人们的共同努力,我们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预防和减轻其对我们生活和工作的影响。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学习和了解减灾知识,增强自身的防灾意识和应对能力,以便在灾害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应对。
对于应急预防工作来说,制定详细的灾害防范策略是必不可少的。只有制定了详细、科学的防范策略,才能有效地指导应急预防工作的实施和推进。因此,我们需要对相关灾害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和评估,了解其发生的原因和规律,然后根据分析结果和经验教训,制定出科学合理的防范策略,以提高应急预防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定期评估应急预案的长期有效性、学习减灾知识、营造安全家园以及制定详细的灾害防范策略,都是保障应急预防工作的重要环节。希望通过这些措施能够为市场营销带来提升,使我们的生活和工作更加安全和顺利。
重污染应急预案 篇1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最大限度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阜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县辖区内或发生在县外但对我县有较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过程中造成的辐射事故、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按照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及规定执行,其他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按照本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要求,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同应对,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具体见附件1。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领导机构
在县委统一领导下,县人民政府是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行政领导机关。在县长领导下,县政府负责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开展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并按照市指挥部要求,做好相关应对工作。
2.2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统一指导协调和组织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人民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成员: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粮食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气象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中国电信阜南分公司、中国移动阜南分公司、中国联通阜南分公司单位负责同志。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县人民政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对县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其他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县指挥部统一部署,按照工作需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发生一般级别及较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后,县指挥部报告市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疗救治、应急保障、转移安置、新闻宣传、社会维稳、调查评估等工作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3。
2.3 县指挥部办公室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主要职责:承担县指挥部日常工作;推进全县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督促落实环境应急准备工作;办理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2.4 县专家组
县环境应急专家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建和管理,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
2.5 县现场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 应急准备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坚持关口前移,强化预案体系、风险防控、应急队伍、应急装备物资建设等工作。
3.1 预案体系
县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制定、完善本级及本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2 风险控制
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分析评估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检查企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开展本单位(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环境风险等级,完善风险防控措施;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3.3 应急队伍
县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要不断推进环境应急救援能力建设,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或生产经营者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环境应急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加大员工培训力度,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确保环境应急先期处置有序有效。
3.4 物资装备
县生态环境部门健全制度和规划,配备符合实际需求的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和装备;开展应急资源调查,建立和充实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建立物资储备信息库并实行动态管理,结合实际设立实物储备库。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
3.5 科技支撑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和应用,为环境应急处置提供科技支撑。县生态环境部门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规范专家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专家的决策咨询作用。
3.6 联动机制
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相邻县区环境应急管理部门的联动,健全风险防范、信息通报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生态环境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环境突发事件监测机制,提高监测技术水平;通过日常环境监测、互联网信息、环境污染举报等途径,加强突发环境事件苗头性信息收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局、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气象、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监测制度,强化监测手段,提高监测能力。
4.2 预警
4.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级标准见附件4。
4.2.2 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新媒体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针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可组织人员逐户当面告知等方式。
预警内容:预警原因、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县生态环境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
预警原则上由县人民政府(专项指挥机构)或授权的生态环境部门发布,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政府通报。三级(黄色)及以上预警权限,由市人民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局同时予以发布。
4.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措施。设置危害警告标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装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3)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按预警信息发布级别相关要求,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威胁或危险消除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5 信息报告与通报
5.1 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立即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人员。
县生态环境部门接报后,立即核实、分析研判、分类报告。①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4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②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同时报省生态环境厅。③初步认定为重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同时报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部。其中,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县生态环境部门可直接向市生态环境局和省生态环境厅。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须在4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较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须在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县人民政府可直接向国务院报告。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聚集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其他有必要按照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的。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及时续报信息。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执行。
5.2 信息通报
因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火灾事故等引发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县生态环境分局。其他部门和单位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后应及时向且生态环境分局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
6 应急响应
6.1 响应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县政府组织应对(县有关部门视情予以指导),其中,涉及面较广、较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可能造成较大后果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报请市人民政府指导应对。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应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报请省人民政府及省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组织指导应对。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将县级层面应急响应设定为一级、二级和三级3个等级(见6.3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害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6.2 先期处置
各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财产损失,减轻或消除社会影响,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排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6.3 响应措施
县指挥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情况,报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在市指挥部的指导下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1)三级响应。涉及面较广、较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可能造成较大后果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同时报告市指挥部总指挥。市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给予指导和支持。县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2)二级响应。对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并作出工作部署。由市指挥部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县指挥部总指挥率领县生态环境部门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组织应急处置先期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响应状态。县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
(3)一级响应。对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提请市委、市政府研究并作出工作部署。由市指挥部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县指挥部总指挥率领县生态环境部门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响应状态,县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县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同志在岗带班。
6.4指挥协调
6.4.1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后,县指挥部纳入省级现场应急指挥部,共同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6.4.2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后,报请市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1)组织专家进行会商,研究分析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和发展趋势;
(2)县人民政府先期设立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市级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市级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3)根据需要,县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派出前方工作组,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疗救治、应急保障、转移安置、新闻宣传、社会维稳等应对工作;
(4)配合市指挥部统一组织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做好舆论引导;
6.4.3 涉及面较广、较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可能造成较大后果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报请市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应急响应,县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
6.5 应急处置
县指挥部各工作组、各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按照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污染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措施,查找并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必要时,县人民政府可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县人民政府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
(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基本的生活和必要的医疗条件。
(3)医疗救治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疗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疏导援助。
(4)应急监测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为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专家会商
组织专家对环境监测数据进行动态分析和评估,判定污染物种类,预测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程度、危害范围和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污染区域隔离与解除、人员撤离与返回等措施建议。
(6)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的市场监管和调控。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次生灾害等。
(7)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各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针对重特大或敏感突发环境事件,县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5小时内要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要举行新闻发布会。
(8)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和交通管制,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侦查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事发现场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情绪疏导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引发聚集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6.6响应终止
当事件处置基本完毕、污染物质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7 后期工作
7.1 损害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县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工作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执行。
7.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
7.3 善后处置
县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参险企业开展理赔工作。
7.4 总结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结束后,负责处置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写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结报告。其中,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结应报市人民政府,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结应上报省人民政府。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县生态环境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进行备案。
企事业单位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同时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优化机制,不断提升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阜南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南政办秘〔20xx〕30号)同时废止。
重污染应急预案 篇2
一、预警应急信息发布
(一)当空气质量达到中度及以上污染级别时,区教育局空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通过相关网站、网络、媒体、手机短信等途径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应急信息。
(二)根据市环保局网站发布的空气重污染预警应急信息,各国控空气质量检测子站空气质量和天气情况日报、健康提示及防护建议等综合信息。
(三)接到区政府或区教育局发布的有关信息,必要情况下各中、小学、职校、幼儿园可利用校园网、校讯通、电子屏、短信等方式发布预警应急信息及应对措施。
二、适用范围
(一)新城区辖区范围内出现或可能出现空气重污染时的应急处置。
(二)本预案适用于全区中、小学校、职校、幼儿园空气重污染的预防及应急处置。
(三)市直属学校按照“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原则,依照区教育局发布的预警应急信息分别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三、空气重污染分级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分级方法,当日空气质量达到中度及以上污染时(包括由沙尘暴造成的污染),根据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四级,具体分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
(一)空气中度污染
全市24小时空气质量平均指数(AQI)在151—200范围内。
(二)空气重度污染
全市24小时空气质量平均指数(AQI)在201—300范围内。
(三)空气严重污染
全市24小时空气质量平均指数(AQI)在301—499范围内。
(四)空气极重污染
全市24小时空气质量平均指数(AQI)达到或超过500。
四、空气重污染分级预警应急措施
(一)空气中度污染预警措施
空气中度污染预警响应措施的启动、解除由各中、小学校、职校、幼儿园自行组织实施。
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及患有心脏病、肺病、过敏性疾病等易感师生减少户外活动;其他师生适量减少户外活动。
2、教学调整措施:建议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适量减少户外活动。
通知所有教育机构减少学生户外活动:户外活动时间减半;体育课改为室内举行;课外运动场地开放时间减半。
3、其他措施:加强学生防尘和个人卫生习惯的教育培养;校园内加大保洁频次,减少扬尘污染;积极倡导师生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二)空气重度污染应急措施
空气中度污染预警响应措施的启动、解除由各中、小学校、职校、幼儿园自行组织实施。
1、健康防护措施:建议儿童及患有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过敏性疾病及其他慢性病等易感师生避免户外活动;其他师生减少户外活动。
2、教学调整措施:建议中、小学校、职校、幼儿园减少学生体育课,停止课间操、运动会等大型户外活动。
3、其他措施:加强学生防尘和个人卫生习惯的教育培养;做好因空气重污染对师生身体造成影响的观察了解,并作好相应的工作准备;校园内加大保洁频次,洒水降尘,减少扬尘污染;校园内各类工地、料场、堆场严格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做好洒水降尘工作;校园内尽量减少土石方开挖、路面整修、绿化种植、房屋拆除等作业;建议师生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三)空气严重污染应急措施
空气严重污染应急响应措施的启动、解除由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全区各校园实施。
1、健康防护措施:建议儿童及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系统疾病、特异体质及其他慢性病等易感师生停止户外活动,避免体力消耗;其他师生应避免户外活动,外出时佩戴口罩。
2、教学调整措施:中、小学校、职校、幼儿园停止体育课,停止学生户外集体活动。
督导全区所有教育机构停止学生一切户外运动,暂停课外学习、实习;关闭运动场地。
组织检查组进行巡回检查,通报存在问题单位并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其他措施:加强对学生防尘和个人卫生习惯的教育培养;做好因空气重污染对师生身体造成影响的观察了解,并作好相应的工作准备;校园内加大保洁频次,加大洒水降尘力度,减少扬尘污染;校园内各类工地、料场、堆场严格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做好洒水降尘工作;校园内停止土石方开挖、路面整修、绿化种植、房屋拆除等作业;建议教师尽量减少机动车出行,开车停车超过3分钟后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建议师生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四)空气极重污染应急措施
空气极重污染应急响应措施的启动、解除由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全区各校园实施。
1、健康防护措施:建议儿童及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系统疾病、特异体质及其他慢性病等易感师生停止室外活动,避免体力消耗;其他师生停止户外活动,外出时佩戴口罩。
2、教学调整措施:中、小学校、职校、幼儿园停止所有户外活动。
3、其他措施:加强对学生生态环境教育、应对空气重污染防御措施教育,并通过学生向家长传递相关信息;做好因空气重污染对师生身体造成影响的观察了解,采取一切必要的治污减霾措施,做好师生相应的防护工作;校园内开展大冲洗活动,加大保洁频次,加大洒水降尘力度,减少扬尘污染;校园内各类工地、料场、堆场严格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做好洒水降尘工作;校园内禁止土石方开挖、路面整修、绿化种植、房屋拆除等作业;建议教师尽可能减少机动车出行,尽量避免机动车日间加油,开车停车超过3分钟后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建议师生尽可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五、保障措施
(一)各校园要高度重视重空气污染应急防控工作,迅速成立相应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空气重污染预警应急信息的查收和应急处置工作。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落实预警应急措施的,将通过相关程序,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各校园要建立空气重污染预警应急信息网络、短信平台,及时公布市治污减霾办空气重污染预警应急信息,发布教育系统应急措施,向家长和社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向区教育局反馈应急处置工作实施情况。
(三)各校园要立即制定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专设一名联络人。并于7月9日前,各校将应急预案和联络人(姓名、电话)报区教育局空气重污染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要加强“雾霾危害防护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努力降低因空气重污染对学生学习和身体的不利影响,确保学校课程计划的落实完成。
(四)各校园在预警应急响应期间,确保主管领导、主要部门负责人、专职联络人24小时通讯畅通,做到准备充分,信息通畅。
1西安市新城区教育局空气重污染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区教育局分管领导
成员:体卫艺办、行办、基教科、职教科、安保办、电教中心、监察室等科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电话:xx),办公室设在体卫艺办,工作人员由局机关相关科室工作人员组成。
2西安市新城区教育局空气重污染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责任分工
一、新城区教育局空气重污染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职责
(一)领导小组
1、贯彻落实《西安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及有关规定和要求;
2、研究制定全区中、小学校、职校、幼儿园应对空气重污染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负责指挥、协调全区中、小学校、职校、幼儿园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工作,督促检查各校园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
1、组织落实市、区教育局空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有关决定,协调成员科室和各校园应对空气重污染相关工作,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2、负责及时公布市教育局空气重污染预警应急信息及级别响应,及时发布教育系统预警应急措施;
3、负责各校园空气重污染联络员的日常联络与培训;
4、开展应对空气重污染预警应急措施的宣传教育;
5、负责联络、协调市教育局空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相关工作。
二、成员科室职责分工
(一)电教中心
负责建立区教育局空气重污染预警应急信息网络、短信发布平台,做好对各校园的信息发送、接收等工作。
(二)基教科
负责督促指导各中、小学、落实各项预警应急处置措施。
(三)职教科
负责督促指导各职业学校落实各项预警应急处置措施。
(四)体卫艺办
负责督促指导各幼儿园落实各项预警应急处置措施。
(四)行政办公室
加强全区教育系统开展相关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强化信息公开。
(五)安保办
加强安全教育,负责督促指导各校园落实空气重污染预警应急期间的安全措施。
(六)监察室
负责对各校园空气重污染预警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察、督促。
重污染应急预案 篇3
环境是大家的,污染也是大家的,可是利益却是个人的。想一想,PM2.5是如何产生的----污染。那么我们为什么不保护环境呢?以下是有关校园环境污染应急预案,一起来了解下吧。
为有效防范环境污染事故特别是重特大环境污染的发生,及时合理处置可能发生在校内的各类重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有效控制和消除污染,维护自然生态环境,保障全体师生身心健康及正常生活、教育教学活动的进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特制订本预案本预案。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规范和强化部门应对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和完善各校区防范有力、指挥有序,快速高效和协调一致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体系。
凡属校园内发生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控制和处置行为,均适用本预案的规定。
指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10000元内的。
(二)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50000元内的;
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
3、因环境污染引起冲突;
4、对环境造成危害。
(三)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100000元内的;
2、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的;
3、人群发生中毒症状,致人死亡或者重伤;
4、因环境污染使社会稳定受到影响;
5、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6、砍伐植物造成危害的;
7、对校区装修改选、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直接威胁教育教学活动、生活的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
2、各校区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
3、人员中毒致人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数人以上;
4、因环境污染使本校区不能正常教育教学、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成立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导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处置、救援工作。
1、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发布和解除应急命令和信息,统一协调做好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组织和技术设备,建立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提供科学决策意见,减少污染对周围环境的危害,保护饮用水源安全和生态安全;统一调度各校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和解决处置应急事故所需的人员、设备、车辆物资等,汇报和通报事故有关情况,必要时向区、市及其它救援中心发出救援请求,组织现场取证调查,总结应急经验教训。
负责批准启动本预案,有权调动本校区一切力量,全面负责突出环境事故应急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召集各部门负责人研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明确职责,根据事故情况再分设现场工作组,指定负责人,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协助组长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的具体领导工作,组长不在时,全权负责现场应急的组织工作。
校办主任:协助各校区领导做好环境突发事故的救援处理、事故上报、对外发布信息和安抚、稳定等相关工作;
总务处主管:协调相关部门划定警戒区域,控制事故现场;进行现场调查,向上级报告现场情况;协同相关部门分析原因,判明污染物,提出处置意见,防止污染扩大,对环境污染事故的性质,等级和危害做出恰当的认定;
校医:负责组织实施中毒事故的抢救工作;负责事故的处理中医护人员、医疗设备、药品的组织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通报人员的抢救情况;
发生环境污染或破坏事故或可能发展成为的灾难突发事件,应及时向学校校长及校办公室或有关单位报警。
1、拨警电话:办公室:xxxxxxxxx,校长:xxxxxx,巡警110,火警119,急救中心:999,120
2、报警的内容:环境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造成事故的校区名称,报告人的姓名、职务;接受报告的时间,造成事故的原因及形成的危害后果。
(一)办公室接到环境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亲自或派人在最快的时间赶到事发现场进行确认;
(二)立即上报领导小组,并及时通知各成员单位尽快赶到现场;
(三)到现场后成立现场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故的状态及危害程序做出相应的现场应急处理措施;
1、督促发生污染事故的人或其它组织立即采取减轻或消除污染或破坏的措施,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
2、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必要时疏散周围群众,避免人身死亡;
3、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在现场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挥下,各司其职、各尽所能,按事故类别组成不同的调查小组进行现场调查;
4、事故得到控制后,要尽快完成初步调查报告并按规定报送有关部门;
5、由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根据环境事故的全面调查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形成确定赔偿金额和进行行政处罚事故处理报告;
6、对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或损害事故,办公室应及时向受到或可能受到事故危害或损害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造成的污染危害;
1、凡属一般或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均由镇环保局确认;
2、凡属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由市级以上环保部门确认;
3、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1)速报:从事故发生后起,48小时上报,速报可通过电话、电报,必要时应派人直接报告;速报的内容包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捕杀和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等初步情况;
(2)确报:在查清有关情况后立即上报,可通过电话或书面报告;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后立即上报,采用书面报告;在确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后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依照本预案规定履行事故报告职责,隐瞒、续报谎报的;
2、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或临阵逃脱职守的;
3、应急工作中不听从指挥的;
4、妨碍应急工作的;
5、应急措施处置严重失误的;
6、在应急中,违反操作规程和制度,引起其他突发事故而造成其它危害的;
东莞学校应急预案附则:
重污染应急预案 篇4
一、组成机构
学校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全面指挥、协调和信息上报工作。具体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教处,xxx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职责分工
领导小组各成员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完成下列工作。
1、根据xx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和xx市学校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通知及时传达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与解除信息。(学校应急办公室)
2、安排好因预案启动造成的课程和活动调整。(教导处)
3、严格落实入学晨、午检制度,对出现异常情况的学生采取适当的医疗措施,及时通知家长。当因极重度污染而暂时停课时,要保持与家长、学生沟通畅通,密切关注学生在家情况,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政教处、各班主任)
4、有关部门要通过黑板报、宣传海报、校园广播、国旗下讲话、主题班会等各种宣传平台,面向师生广泛开展大气环境保护和大气污染时自我保护知识教育,向学生讲解基本的空气质量辨别方法、重污染天气的危害,教会学生掌握污染天气条件下的基本保护常识,让学生不断增强环境保护和自身防护意识。(团委、各班主任)
三、预警分级
xx市将空气重污染分为三个预警响应级别,由轻到重顺序依次为:
1、黄色预警(Ⅲ级):当预测连续3天及以上发生重度污染天气(200
2、橙色预警(Ⅱ级):当预测连续3天及以上发生严重污染天气(300
3、红色预警(Ⅰ级):当预测1天及以上发生极严重污染天气(AQI≥500)时,发布红色预警
四、应急措施
(一)黄色预警(Ⅲ级)
1、呼吁师生上下学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能源消耗;
2、各级部应减少体育课等户外运动,特殊敏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
3、外出人员采取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4、学校增加对校园裸露地面洒水降尘频次。
(二)橙色预警(Ⅱ级)
1、各级部应停止体育课、集体操、跑步等户外活动,所耽误体育课程可通过调课方式弥补,以保证课程计划落实;
2、工作人员避免户外工作,加强必须在户外作业人员的防护;
3、停止学校内施工工地的扬尘作业,做好现场扬尘管控。
(三)红色预警(Ⅰ级)
1、各级部停止所有大型户外活动。
2、根据上级通知发布临时停课通知。在临时停课前,各级部要指导学生科学安排自学计划,适当布置自学内容,可以安排网上学习或辅导;停课期间耽误的课程在预警解除后各级部统一安排补课。
3、对留校学生,要加强看护,学校全天开放图书馆、运动馆等室内活动场所,组织好在校住宿学生室内活动,并安排专人负责组织学生日常活动,确保学生安全。
4、停止学校内全部施工工程。
重污染应急预案 篇5
高考期间噪声污染防治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方面:
1. 制定应急预案:相关部门应制定高考期间噪声污染防治应急预案,明确职责和措施,确保高考期间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得到有效开展。
2. 加强监测:相关部门应加强高考期间噪声环境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噪声污染问题。
3. 限制噪音:高考期间,相关部门应限制噪音排放,对产生噪音的排放企业进行处罚,对噪音超过规定的学校进行整改。
4. 加强宣传:相关部门应加强高考期间噪声污染防治的宣传,提高公众对噪声污染的认识和防范能力。
5. 保障考生:相关部门应保障考生的权益,对在噪声污染中度过难关的考生进行帮助和补偿。
6. 加强管理: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高考期间噪声污染防治的管理和监管,确保高考期间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得到有效开展。
高考期间噪声污染防治应急预案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尽可能做到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强,以确保高考期间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得到有效开展。
重污染应急预案 篇6
(一)长沙学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为领导组织机构。具体组成人员名单另行发文。
领导小组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和完善我校生活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预判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等级,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指挥校内相关部门处置学校内突发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提供现场指挥部工作的相关保障。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学校生活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管理工作,及时收集、分析、报告相关信息,对处置工作进行阶段性小结和报告,并提出可行性预警与建议。
(二)设立应急处置指挥部及应急行动组。
应急预案启动后,成立由学校分管副校长任总指挥、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的学校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由党政办公室、宣传部、监察处、学生工作部(处)、保卫处、团委、后勤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院部主要负责人组成。
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主要职责: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为提高处置效率,迅速开展工作,根据事件处置环节要求,成立七个应急行动组。各组的组成和主要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学校分管副校长负责,党政办公室、监察处、学生工作部(处)、保卫处、后勤处等相关部门及事件责任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综合事件信息,及时向上级部门和学校领导汇报事件动态,分析事件进展情况,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的指示精神,协调其他各应急行动组、专家、专业救援队伍及相关单位开展工作,做好对事件受害人的善后处理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2.医疗救护组。由后勤处负责,相关学院及事件责任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在事发后迅速组织和配合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现场救护、医院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制定医疗救治方案,实行首诊责任制,重症病人和普通病人分类管理,做好病人的接诊、治疗和转诊、转院等工作,确保医疗安全。
3.安全保卫组。由保卫处负责,后勤处、事件责任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迅速组织人力保护现场、保留证据、维持秩序和疏导交通等工作;初步查明主要污染源,污染种类以及污染造成的影响;在职责范围内按实际情况查封事件涉及水源,及时控制污染扩散,并对潜在危害继续实施监控;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开展事件调查,开展相关技术鉴定,实时记录事件发生、发展及处置的工作情况,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采取临时供水措施,清除污染水,确保用水安全。
4.信息报送组。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后勤处、保卫处、事件责任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实时记录事件发生、发展及处置情况,组织起草有关公告、通报、简报等文字材料,按规定向当地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报送信息;对外发布的信息,报学校领导签发;统一信息发布和上报口径,确保信息的真实性。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散布、夸大事故,最大限度的降低不良影响。
5.学生工作组。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团委、相关学院参与。主要职责是开展生活饮用水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做好涉事学生的安抚和心理疏导工作,加强学生的教育引导,引导学生在事件发生后不恐慌、不擅自通过网络媒体散布不实言论扩大事态。
6.新闻发布组。由宣传部负责,党政办公室、保卫处、后勤处等相关部门参与。主要职责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新闻快速反应机制开展工作,建立事发初期、进展期和事后信息发布、报道的良好机制及相关规范,组织有关单位起草新闻稿,开展新闻报道,由学校新闻发言人分阶段发布新闻,统筹协调发布基本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并加强对网络媒体的监控及管理,及时化解网络舆情。
7.后勤保障组。由后勤处负责,党政办公室、财务处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协调、组织有关单位安排应急药品、物资和应急生活饮用水,统筹调度,有偿调拨,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保障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费用;及时组织运力保障急处置指挥部和卫生部门调配使用;编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相关单位负责人和联系人的通讯录。
重污染应急预案 篇7
为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高效应急反应机制,在大气污染时减少污染物排放,缓解大气污染,保障市民健康,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珠江三角洲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等。
(二)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市政府成立大气污染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指挥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响应工作。市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按职能密切配合、分工协作,确保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2.分级分区、注重成效。根据大气污染情况建立不同级别的污染等级及相应的应急措施,划分不同的预警与应急响应分区,确保应急措施的有效性,优化应急预警与响应流程,提高时效性。
3.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预报预警应急体系,对潜在污染做到"早预报、早报告、早处置",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断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响应工作。
(四)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的分级方法,结合深圳市空气质量状况,将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响应分为三级,具体分级为:
Ⅲ级预警:当出现大气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一个或多个区域空气质量指数(AQI)在101—200范围,即空气质量达到轻度污染或中度污染时,启动Ⅲ级预警。
Ⅱ级预警与应急响应:当出现大气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一个或多个区域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范围,即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时,启动Ⅱ级预警与应急响应。
I级预警与应急响应:当出现大气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一个或多个区域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300,即空气质量达到严重污染时,启动I级预警与应急响应。
(五)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响应分区。
1.预警与应急响应分区。
根据本市各区空气质量状况及污染源分布情况,将本市划分为2个预警与应急响应分区,按照不同分区的空气质量预报情况,启动不同的应急措施。具体分区为:
西部区:包括南山区、宝安区、光明新区、龙华新区等4个区(新区);
中东部区:包括福田区、罗湖区、盐田区、龙岗区、坪山新区、大鹏新区等6个区(新区)。
2.分区执行要求。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机动车限行强制性措施全市执行;其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按分区执行原则,依据预警与应急响应等级分区实施。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领导机构。
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执行总指挥由市人居环境委主任担任。成员由市经贸信息委、财政委、规划国土委、人居环境委、交通运输委、卫生计生委、教育局、监察局、住房建设局、市场监管局、水务局、城管局、气象局、建筑工务署、公安交警局、新闻办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同志组成。
(二)工作机构。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确定预警与应急响应等级,督查市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对预警与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内设监测预警工作组、专家会商工作组、新闻宣传工作组、检查督导工作组、后勤保障工作组,各工作组由市人居环境委负责组建。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本辖区的应急措施实施方案,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在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响应时组织实施。
(三)应急专家组。
为了保证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响应决策的科学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和管理大气污染应急专家库,组成大气污染应急专家组,建立专家会商机制。专家会商采取现场会商与视频会商结合的方式进行。依据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响应的分级,专家会商划分为三个层次:当需启动或解除大气污染Ⅲ级预警时,由会商工作组内专业人员会商形成结论;当需启动或解除大气污染Ⅱ级预警与应急响应时,至少需3位本地专家参加会商;当需启动或解除大气污染I级预警与应急响应时,至少需3位本地专家和2位外地专家参加会商。
三、运行机制
(一)预警与应急响应机制。
1.预警应急信息分析及专家会商。
监测预警工作组根据实时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结合市气象局对未来24小时天气形势研判,预测未来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可能达到100以上,由专家会商工作组组织专家会商,分析是否启动预警与应急响应,并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向应急指挥部报送会商结论和应急启动建议。
本市未达到相应级别,但由于珠三角区域应急联动需要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报送应急启动建议。
2.应急启动决策。
大气污染Ⅲ级预警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并及时发布健康提示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大气污染Ⅱ级预警与应急响应由应急指挥部审议并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并在12小时内将污染情况上报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大气污染I级预警与应急响应由应急指挥部审议并将相关文件报送市长决定启动,并在12小时内将污染情况上报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3.预警应急信息发布。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预警与应急响应等级,通过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网络、电视、广播、报纸、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预警应急信息。
市人居环境委牵头,市交通运输委、公安交警局配合,联合发布机动车限行公告,并且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多种媒体加强宣传。
市经贸信息委负责为预警应急措施提供短信等通信保障。
4.应急措施实施。
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在应急指挥部发布应急响应通知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各自职责落实本预案规定的各项应急措施,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落实情况。检查督导工作组应及时组织对各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5.预警与应急响应解除。
监测预警工作组根据实时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结合市气象局对未来24小时天气形势研判,预测未来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回落至100以下且环境空气质量将明显好转时,由专家会商工作组组织专家会商,形成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并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报应急指挥部。
大气污染Ⅲ级预警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解除。大气污染Ⅱ级预警与应急响应由应急指挥部审议并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解除。大气污染I级预警与应急响应由应急指挥部审议并报经市长同意后解除。
(二)大气污染应急措施。
根据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响应级别分3个级别采取相应的污染应急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原则上由低到高逐级启动,在特殊时期及突发情况下,按相应程序可越级启动应急措施。
1.大气污染Ⅲ级预警措施。
(1)健康提示。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减少户外运动(市新闻办负责)。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建议性减排措施包括: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市交通运输委、新闻办负责)。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市规划国土委、交通运输委、住房建设局、水务局、建筑工务署、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市新闻办配合)。加大道路洒水降尘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市城管局、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
2.大气污染Ⅱ级预警与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提示。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建议中小学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应减少户外活动(市教育局、新闻办负责)。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市交通运输委、新闻办负责)。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市新闻办负责)。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市交通运输委、住房建设局、水务局、建筑工务署、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市新闻办配合)。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市新闻办配合)。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大气污染达到Ⅱ级预警时,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未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的,责令停用(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
全天24小时在全市范围对柴油车实行单双号限行,对其他机动车(电动车除外)采取按当天日期对应的车牌尾号(车牌号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限行。但以下车辆不受本限行措施限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环卫车、应急指挥车和解放军、武警部队车辆;按规定线路行驶的城市公共汽车和疏港物流车辆;20座(含20座)以上的大型载客汽车;行经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且不行经本市行政区域其他道路的过境车辆(市人居环境委、交通运输委、公安交警局负责)。
除重大工程项目外,所有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房屋拆除、余泥渣土建筑垃圾清运等施工作业(市规划国土委、交通运输委、住房建设局、水务局、建筑工务署、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
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每日对工地周边及扬尘污染严重道路增加洒水降尘作业2次(市城管局、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
加强巡查执法力度,禁止露天烧烤等无油烟净化设施的污染行为(市城管局、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
使用油性涂料、胶合剂、有机溶剂等进行生产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企业,未规范有机废气排污口或无后处理设施的,停产或停业(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
3.大气污染I级预警与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提示。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中小学和幼儿园停课;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市教育局、新闻办负责)。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市交通运输委、新闻办负责)。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市新闻办负责)。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市新闻办负责)。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市交通运输委、住房建设局、水务局、建筑工务署、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市新闻办配合)。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市市场监督局负责,市新闻办配合)。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排放(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市新闻办配合)。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在大气污染达到I级预警时,实施更加严格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责令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柴油等污染燃料的锅炉停用(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
全天24小时在全市范围对柴油车实施禁行,对其他机动车(电动车除外)采取单双号限行。但以下车辆不受本限行措施限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应急指挥车和解放军、武警部队车辆;按规定线路行驶的城市公共汽车和疏港物流车辆;20座(含20座)以上的大型载客汽车(市人居环境委、交通运输委、公安交警局负责)。
全市建筑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房屋拆除、余泥渣土建筑垃圾清运等施工作业(市规划国土委、交通运输委、住房建设局、水务局、建筑工务署、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
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每日增加洒水降尘作业2次以上(市城管局、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
加强巡查执法力度,禁止露天烧烤等无油烟净化设施的污染行为(市城管局、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
使用油性涂料、胶合剂、有机溶剂等进行生产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企业,停产或停业(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
全市施工工地停止油漆喷涂和粉刷作业(市交通运输委、住房建设局、水务局、建筑工务署、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预警应急体系建设。
完善空气质量预报系统建设,提高预报结果的时效性和准确性,确保满足预警应急的要求。加强大气污染预警应急基础平台建设,实现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及天气形势预报信息资源共享,为政府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资料。
(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依托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市民对降低大气污染、促进空气质量改善的认识,引导社会各界自觉采取污染减排措施,共同承担防治大气污染的社会责任。同时,确保大气污染预警应急信息有效传达,提醒市民采取适当的健康防护措施。
(三)加强执法监督。
市人居环境委、城管局、公安交警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违法排污的'执法力度,切实落实应急预案的减排措施。
市公安交警局加强冒黑烟车执法,在启动Ⅱ级预警与应急响应时,机动车尾气路检组数量增加到10个;启动I级预警与应急响应时,机动车尾气路检组数量增加到20个。
(四)落实经费保障。
市、区财政对大气污染应急工作所需资金予以保障。
(五)开展应急演练。
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本预案应急演练,以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应急演练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方案,经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加强应急培训。
坚持"平战结合"的原则,定期组织开展大气污染应急队伍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大气污染应急预报、监测、处置等专门人才。应急培训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
(七)加强监督考核。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监督考核各相关单位对本预案规定职责的落实情况。在应急行动期间加大对各类应急行动措施执行力度的巡查,确保措施有效落实,对未落实措施要求或措施执行不力的,由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问责。
(八)强化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职责。
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应建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落实本预案启动时辖区内工业企业污染减排措施,并配合做好辖区内扬尘污染控制及机动车停驶工作。
(九)落实区域预警与应急响应措施。
按照《珠江三角洲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深莞惠大气污染防治区域合作协议》等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发生区域重污染天气时的预警与应急响应措施。
五、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预案结合实施情况不定期修订。本预案由市人居环境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