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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发布时间: 2023.05.15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10篇。

众所周知,“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当我开始阅读作者所写的作品时,我被其深深的剧情所震撼。阅读后,不仅能够引发我们的思考意识,还能够激发我们的创造灵感。如果您正在学习“社会契约论读后感”,那么这篇文章一定会为您提供帮助。请务必收藏本文并与您的朋友分享!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1】

在《社会契约论》的第一卷里,卢梭得出过这样一个结论:一个专制的政府要成为合法的政府,就必须让每一代年轻人都可以自由地决定是接受它还是拒绝它;如果做到这一点,该政府就不再是专制的政府了。

我在想我在决定接受我们的执政党时有没有选择的自由,没有,我都从来没有奢望过会有,也就无所谓了。但据说我有选举的权利,我又在回忆我的选举权行使的历史。

从小时开始选什么优秀、三好、干部,这些班级内的选举时,我是有表决举手的权利的,但选的对象多为老师时常在班里表扬的好学生,我也因此得到过实惠:没做过什么事,但老师常表扬文章写得好、字很漂亮,也就得过什么优秀的,但我自认为自己真不怎么优秀来着。印象很深的一次选举班长,原任班长是个学习成绩很好,但不关心他人的女生,全班对些很有非议,于是选举的结果是该女生下课了。但班主任在选举后进行了长时间的演讲,表述该女生的成绩和与众不同,看着年迈老师的期盼,放学时间已到,没有任何事能与家里的饭菜香和此时的饥饿感相比,在老师要求下全班又重新投票,女生继续当着班长,一波才算了了。

没有人去怀疑老师的权威,也不可能有人去质疑第一次选举的有效和第二次选举的拉要票作弊,学生的民意在此可见无力。

再说宪法给的选举权吧。在高中时,有同学到了18岁,参加过选举了,据说投了票的还给点钱什么的,以车费还是以什么名义给,我记不清了,但学生有总比没有好。问那些被选举的人他认识不,都不认识,也不了解,反正有多种原因可以决定选择其中之一:名字好听一点的,或者性别为男的,或者听说过的,或者住在同一小区的,或者一个学校毕业的,或者……总之,有一个条件正好对上眼感觉舒服就成,至于是不是符合真正的被选举的条件,道德、知识水平如何,都无关紧要,政府或者有关组织(想象中的公正机构)会帮我们把关的。后来才知道,一切制度的制定时,都要把当政者当成贼来防,而我们忘记了这一点,以为人性本善,漏洞大开,贼也纷入。以至于贼会骂,我不是生来是贼的,还不是体制提供的机会,我只是牺牲品。

说远了,不过直到现在,我也没真正按我的意愿行使过选举权,都是别人画好的馍让我点,馍的口味如何,没有人知道。刑罚中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是不能参政议政,但对于大多数人而言,剥夺与否结果都是一样的,所以于他们而言这根本不算处罚。

根据老卢的观点,是民主还是专制真的一目了然。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2】

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人生而平等,却承认人类确实有些方面不能达到绝对的平等。这就是一个大师的语言,他的作品经典,耐人寻味,可以值得你一读再读,并且每次阅读都会有新的发现和领悟,表面上看,他已经和我们不在同一个时代了,然而他的精神,他的思想却影响一代又一代的后人们,并发挥重要的作用,卢梭就是这样的伟大的学者。

本书是第二次阅读了,却没有值得炫耀的地方,因为过去阅读的到今天没有一点印象了,反而觉得很惭愧。也许是过去看了没有做笔记,未能及时表达自己的思想,也是过去理解不深,知识储备不足,今天依旧如此,法学方面的功底还是不够扎实。

第一卷主要是讲述人们明明生而自由,为何会变成不自由,迫于强权者的压迫而慢慢屈从。可是卢梭认为我们人类天生就是平等的,并不是因为奴隶制等身份问题而低人一等。我们每个人在政治上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如今面对这些强权者我们所能所的就是联合起来,构建一个契约,形成共同体,每个成员为了共同的利益团结起来,让渡自己一部分权利,达成一个共同体对抗强权者,如此可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社会契约论》第二卷。

第一节第二节作者专门讨论主权的特征,他是不可转让的和不可分割的。最开始就将主权定义好,设定主权的权威性,不可动摇性,让那些想利用主权作为自己谋取利益的工具的人希望落空。让人们有信心相信主权可以维护广大人民的利益。拥有主权的主体是人民,而不是个人,是愿意缔结契约,借助共同体维护自己利益的人民群众,对于人民也有一定的要求,不可以过于自私自利,如果太过于看重个人利益而忽略了公共利益,就会两败俱伤。如何保护主权的权威性,需要合理的可执行的公正公平的法律来维护。法律本身并不是太重要,最重要的是谁来制定法律,即立法者。因为任何法律最终都是保护立法者的利益,如果不希望他是恶法,就要确保立法者不是少数人,代表的应该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近日在看日剧龙樱,主人公鼓励那些高考生的话语中,令我最震撼的是制定法律的人都是强者,因为法律最终保护的是他们的利益,如果不想成为弱者,被统治,被剥削,那就努力做一个强着,成为法律的制定者,成为这个社会的主宰,我命由我不由天!

第三卷。本卷中心词是政府。

要论证一个事物,先要介绍他是什么,即给他下定义,讲述他的概念。作者将政府定义为介于臣民与主权者之间使两者相互沟通的中间体。他的产生,他的权力都源于主权者,然而一旦成立又允许其拥有自己的一定权力,可如果政府被小人所控制,成为某些个人的谋利工具,就是坏政府。接着,作者给政府做了分类,有这样几种类型:民主制、贵族制以及君主制政府。分类的思想受前人的影响。至于哪种类型才是的,作者并不直接给出定义,认为民主或是贵族就是,而是有种因地制宜的方法,根据国家的大小,甚至是气候要素来决定使用哪种形式。人口最少,不是那么富裕的可以选择民主制,而大国,且富裕可采取君主制,这样的说法似乎是找不出错误,有点笼统,但所受批判自然会比直接下定义用哪种的会好,因为他考虑的因素较多,较为周全。毕竟人是活的,可以根据时世需要调整对策。

总的结论是,一个好政府,考虑的不是政府自身利益,也不是少数人的利益,而是广大群众的利益,建立服务型政府,方为正道。

最后一卷则是作者根据自己所阅读的知识发表自己的看法,对国家的政治提出个人的意见和建议。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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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来说,本书一开始你会很难相信这本书是几百年前写下的书,在我们国家还处于封建君主的的时期,卢梭和一些哲学家(or社会学家?)则开始思考人民和社会。

一开始本书就给了我相当大的震撼,谈到了自由。

卢梭区分了两种自由:一种是作为自然权利的个体的自由,一种是联合体中契约规定的自由。人类为了满足自己的生存需要而过集体生活,从而组成联合体。在联合体中,每个联合者及其自身的权利都转让给了联合体,联合体又给予个体约定的权利。而所有的一切,都在于联合体与个体之间达成某种契约关系。否则,如果联合者还想在联合体中享受那种个体的自由,那么,联合体就会破产。同时,联合体中的成员是平等的,享有同样的权利,每个人都会得到与贡献等价的补偿,同时还能得到更多的权力和强大力量来保护其所拥有的东西。这个联合体就是政治意义上的主权者或者国家。

可以说,人们生而自由,这句话在自然状态下的人中是完全正确的。就想人们说生活在原始森林里的鸟,它也是生而自由的。但是,人不是无牵无挂的鸟。

力量和自由是每个人生存的基础,怎么能既不伤害自己也不忽略别人对自己的关爱,并与他人团结创造合力呢?就我的主旨而言,这其中存在的困难就是:“寻求一种联合的方式,使得合力能保卫联合体中每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联合体中,每个个体也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并且仍然拥有自由。”这也是社会契约的根本目的。

原始人从森林中走出来,从野蛮、孤立中走出来,还要面对比自身力量强大的野兽和不是很友好的另一波原始人,生存的愿望使得人们联合起来,联合起来以一个联合体的身份去对外交流、沟通、征战。

在这个联合体中,人们不再像在森林中那样拥有无拘无束的自由,人们的身份除了是一个人之外还有联合体的一份子的身份。所以相对于原始人来说,人们不是完全自由的。

在联合体中,人们是平等的,这是建立联合体的基础,人们也是有自由的,这个自由是人们自己给自己规定的自由,这个规定的形式就是所有人达成了一个社会契约,人人平等,这即为新的自由。

当然联合体的存在不意味着私人产权的消失,毕竟联合体的建立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保护私人产权,只不过在对外的时候,联合体可以优先占有私人产权,当然这并不会侵犯个人利益,因为这是所有联合体成立的条件,即假如联合体无力调动整体力量去一致对外,那么联合体存在的意义便不复存在。

从原则上讲,每个联合者的利益与联合体的利益总是一致的,因为联合体正是联合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而建立的。在这里,作为联合者的个体与作为联合体的主权者签订的契约无异于自己与自己签订的契约,自己尽义务和作为国家成员所要尽的义务是一样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卢梭说:“从个人角度看,他(联合者)是主权者的一份子;从主权者角度看,他是国家公民。”

联合体即为国家公民,也为主权者,按中国的话来说是国家的主人。

但是,当联合者作为个体出现的时候,其利益与主权者所代表的公意又有着相矛盾和冲突的地方。这个时候,作为臣民的个体必须保持对主权者的忠诚,遵从理性的公共人格,收敛自己的为所欲为。否则,人人都享有公民权利,而不履行臣民义务,所谓的联合体也就不复存在了。因此,社会契约如果不想形同虚设,主权者或者政体就需要迫使任何拒绝服从公意的人服从公意,自由就会沦为自由的屠夫。

虽然人们联合起来建立了一个联合体,虽然实际上人们的私有产权没有得到侵犯反而更加安全,但是联合体的运转中不可避免的会有天性的自私与社会契约的大公相冲突,这就需要每一个联合者在思考和行动上必须要转变观念,联合体不是你的敌人,联合体是为了保护自身利益。

因此,为了不让社会契约形同虚设,其本身就要包含如下规定——唯有这一规定能让其他规定有效——整个主体会迫使任何拒绝服从公意的人服从公意。也就是说要迫使其获得自由,这就使得每个公民都有祖国,同时没有任何的人身依附条件,这正是政治机器能够灵活运转的条件,也只有这样才能让社会契约合法化,缺乏了这个条件,社会契约就会变得荒唐可笑、专制残暴、易于被严重滥用。

但是无奈还是存在一部分人反对联合体,他们享受着联合体的权利而不履行作为联合体成员的义务,那么这时候必须有强制的力量使得他服从,这个时候他便不再为联合体的一份子,他已成为了联合体的敌人,即为全体公民的敌人。

正是社会契约,使得正义代替了本能,义务取代了冲动,让人由一个自然人转变为了一个社会的人。在这种转变过程中,人有所失,也有所得。所失去的是一个人在自然状态的利益,比如为所欲为的意志、随时都想满足自己的欲望等等。卢梭称之为“自然的自由”。但同这种“损失”相比,人收获的却是很多,比如,个人利益得到了合法保障,才能得到了锻炼和发展,思路得到了拓展,情操变得高尚,精神境界得到了提升。总之,人一旦脱离低级趣味,就会拥有“社会的自由”。

“社会的自由”虽然看起来有所限制,但却是人成为人的关键。正是有了限制,人的自由才升华为一种道德层面的自由。这种自由专属于人,让人成为了自己的主人。

自由(社会的自由)不是免费的,联合体的存在正是维持每一个人自由的前提,想要获得自由,就必须尽到做为一个联合者的义务,才能享受你的权利,即自由。

我感觉这是我读此书所获得的最大收获,懂得了自由是什么,自由的保障是什么。

在当今时代,君君臣臣的思想已经不再适合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也是国家的建设者,守护者和受益者,可能这就是我们在人性中,签订的一个社会契约吧。

这本书虽然是本极好的书,但是也有其不可避免的历史局限性,许多内容在今天可以明显看出逻辑偏差,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其仍有许多值得一读的部分。

最后写一些关于网上许多“你国”这种言论,如果他不是外国人,那么他要么是一个从事分裂活动的间谍,要么是一个渴望退回原始深林的失败者。是享受着今天的权利却渴望着原始森林的自由,就像妄图通过两块踏板就能不断交替登上天空一样,终究是痴人说梦。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4】

前言:单纯的政治讲解估计还是能看明白一点的,单纯的哲学也是可以假装看懂的,但是这本政治哲学,就真的是硬着头皮看下去的,所以下面写的也是瞎写的,看着玩玩吧。

书中探究的问题在于:社会到底是基于什么而组建的?生而为人,为什么会放弃诸多的自由选择成为社会中的一员?这也就是书中所说的自然自由与自然自由。在自然自由中,人没有任何的限制,任何现在看来非法的例如抢劫或者杀人等都可以随意进行。而在社会自由中,明显人要接受社会中各种规则条款甚至是道德的约束,书中用一句话来形容:人生而自由,却又时时处在枷锁之中。

所以问题是,为什么需要放弃自然自由选择社会自由呢?也就是当你在自然自由状态下遇到了一些问题无法解决,此时不改变就会走向灭亡,而改变的方式就是大家联合起来形成一种合力。所以基于此得到社会契约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就是:要找到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够充分运用合力来护卫和保障每个参与者的人身以及财富,且这一结合中的每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人都是自己的主人,同以往一样自由。

那么这样的协作就会出现一个问题:每个人到底应该付出什么,能够得到什么呢?付出和收获是否是均等的?这也是社会契约中非常关键的一环,即:每一个参与者和他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集体。付出了所有才能获得所有,只有集体中的每一个人都付出了自己的所有,这才是一个完善的集体。

付出所有(也就是广义上的自然自由)才能获得来自集体的社会自由以及由社会带来的他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对所有权的界定是社会集体中非常核心的一项权力,因为在自然社会中,是不存在一个规则去界定到底什么是你的什么是别人的,而且你的东西别人不能抢。所以哪怕人本身就存在生理上的不平等,在对所有权的保障这一点上,大家都是平等的。

那么这样的集体是如何进行管理的呢?又怎么看待管理者以及管理团队。我们在讲管理者和管理团队的时候,要明确他们有的只是执法权,其实也就是人民授权他们按照已定的规则监督人民的行为。这里面最关键的立法权是社会主体(也就是全体人民)本身才能行使的权力。社会主体创建各式法律之后才有了管理团队的存在,管理团队和管理者本身就是依据法律法规才组建的。一个国家的生存依据的也是立法权。

最后提一个有意思的说法,如何从社会契约的角度论断当出现少数服从多数,那么少数者为什么依然是自由的呢?(一个人怎么能够被迫遵守那些不属于他的意志,而又是自由的呢?)这里我们认为人成为社会中的一份子,就认为他同意需要基于社会产生的法律或者公意。我们在进行讨论的不是谁的观点更加的正确,而是到底哪个观点才是正确的公意。基于少数服从多数得到的也是公意,既然是公意作为社会中的一员就需要服从。因为本身个人意志和公意就存在差别,那么少数者失败,也就是意味着你以为的公意并不是实际的公意,所以这其实是合理的。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5】

什么是社会契约?在社会初创之时,人们为了某种利益而自愿的结合在一起,以维护整个集体的共同利益,也就是共同体中每个人的利益。在这个共同体形成的时候,每个成员也就等同于以牺牲自己天然的自由而换取了在集体中的自由,也就等同于每个成员都将自己的一切转让给了集体。这就相当于集体中的每个成员,分别与其他成员缔结了约定。而这个集体,就是社会;他们之间的约定,便是社会契约。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一卷·第六章“论社会公约”中谈到了社会公约形成的必要条件,以及社会公约存在的合理性基础:“然而人类既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结合并运用已有的力;所以人类便没有别的办法可以自存,除非是集合起来形成一种力量的总和才能够克服这种阻力,由一个唯一的动力把他们发动起来,并使他们共同协作。”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这一集合的形成是自发的,而不是被迫的;是平等的,而不是专制的。每一个缔约者在本质上都是平等的。卢梭说:“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人们在这样一个集体中所获得的权利,既是集体的权利,也是自身所本应享有却让渡给集体的权利。

由此可见,社会契约的本质是人们为了生存而自发形成的集体所达成的约定,而社会契约的精神则是自由和平等。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6】

在法律还没有产生之前,我们采用的是契约,当法律产生之后,社会间的各种规章制度也就越来越清晰,人们的行为会收到法律制度的限制,也正因如此这个社会变的更加紧然有序。我想这就是社会契约存在的必要性吧。

在读这本书之前,首先去查阅了解了这本书的作者和写作背景。卢梭是法国十八世纪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他是法国大革命的先驱者,也是浪漫主义文学流派的开创者。这本书在创作时,深受启蒙思想的影响,但当时贵族鼓吹君权神授,并且有着十分严重的封建制度,农民阶级饱受贵族的摧残。而这本书就是卢梭在启蒙思想的影响之下,从自然法学的角度,展开了他对于“人”与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自由等方面的论述。

第一卷作者首先探讨了在社会秩序中人类的实际情况与法律的可能性,表达了他的主张,自己身为一个自由的公民,有义务去研究公共事务,有义务爱护自己的国家。人生来就是自由的,但是在政府之下往往是被压迫的,但是一旦人们可以打破自己身上的枷锁的时候,他们便会毫不犹豫,这是因为自由是他们的权利。以家庭关系为例展开了对原始社会的政治社会的描写,虽然人生来是自由的,但是在奴隶制度之下,首领与奴隶就像是牧羊人与牛、羊之间的关系一样,如果你没有勇气去反抗,那么你就只能卑微的做一个奴隶,任凭君主阶级羞辱。

以一个强者是如何产生,如果是强力形成权利会产生的后果,表现出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通过奴隶制度,论述了古代时人们的自由受到了严格的侵犯,无论是一个人对一个人还是一个作为高高在上的人,奴隶制和权利处在了一个相对里的情况下,变现了奴隶制度的荒谬不堪没有任何何意义,不仅如此,在奴隶制度下的约定,也没有一点的合理性。当然作为奴隶制度下的统治者,相对于人民和首领他们是一个集体而言,奴隶主只是一个孤独的统治者,尽管他有再多的奴隶,因为他的心中只有自己的利益,别人的生命在他眼中一文不值。

但是,一旦寻求到了社会公约,许多人的力量汇总到一起,就能够克服困难所带来的主力,但最重要的还是我们如何将这些力量结合到一起,正如书中作者所说:“我们每一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益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当我们能够产生一个道德与集体的结合体之后,会产生城邦、国家、主权者、人民、公民等不同的身份,纵使我们会有许多不同种的身份,我们也能够一起克服困难的阻力。当主权者出现之后,社会也渐渐成为了一个共同体,当集体中的一员受到他人的侵害时,集体中的其他成员当然会站出来为他谋不平,因为他们是一个集体,损害个人利益也就是损害集体利益,这就逐渐形成了社会公约,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只有在主权者存在的情况下,社会公约才是合理有效的,否则将会被滥用于一些不好的事情。

于是我们慢慢进入了社会状态,社会产生了很大的变化,道德性登上了历史的舞台,义务和权利在人们的心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道德的自由是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只有服从人类自己所制定的法律,那才是自由。这一卷的最后,通过对最初占有者和最强者对财产权的所享有权利的对比,得出“集体在接受个人财富时远不是剥夺个人财富,而只是保证他们自己对财富的合法享有,使据有变成为一种真正的权利,使享有变成为所有权。这一卷,主要论述了尽管人与人之间存在着因为自然而所带来的一些不平等,但是在法律和道德的保障下,他们是人人平等的,表现了在社会制度下,法律和道德存在的必要性。

第二卷开头讲述了公意是形成公共幸福必不可少的东西,当然在社会秩序个别利益是一定存在的,但正是因为众多的个别利益中会有着相似点,也因此社会之间就有了联系。而在此之中,主权者就显得及其的重要。主权是不可分割的,它分为强力和意志,即主权者的意思表示和人民的意思表示,主权不是分立存在的,它是对最高意思的执行。并且公意并不是永远都是正确的,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个人利益,当这些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后,常常产生的是众意,众意和公意是不同的,众意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着眼于私人的利益。只有每个公民都很好的表达了自己的意见,并且不能够产生派别,那么才能构成公意。公意是主权权利行使的基础,但关键在于如何行使好主权权利,正如文章中所说,我们要确定好主权权利的界限,要将公民的权利和主权者的权利合理调控好,公民生而自由,虽然他们有义务维护公共的利益,但是对于主权者不合理的要求他们也可以不接受。

对于生死权,书中说人民没有对自己生命的处分权,但每个人都有行使自己权利的自由,我认为他们有权去为了做一些事情不惜冒着自己的生命安全,如果这些事情不会危害到公共利益的话,毕竟人生来自由。由于社会公约,每个政治体都被赋予了生存和生命,我们认为上帝是神圣的,但是如果只有上帝,是远远不足以维护好社会秩序的,因此,法律的存在,就需要有约定和法律来把权利与义务结合在一起,但对于法律究竟是什么?很难去解释。法律是一个公意的行为,是我们自己意志的记录,他的对象具有普遍性。对于法律,立法者处于一个极其重要的地位,立法者在一切方面都是国家中的一个非凡人物,他们应该所有人的角度上去思考问题,维护好公共的利益。在一个国家中,除了有社会秩序、主权者、法律、立法者,还有最重要的就是人民,人民就是建筑一栋房子的砖瓦,没有了人民那我们这个集体也就不复存在了,正如人生来平等一样,每个人在自然的作用下都会存在不一样的特征,所以每一个人对于法律的接受程度也是不一样的,有些人不用说也会自觉接受法律的约束,法律但也有些人是永远也不愿意承认法律的,甚至不能容忍别人为了要消灭缺点而触碰到自己的缺点。

同一个法律并不能适用于那么多不同的地区,因为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风俗习惯,而不同的法律又会在人民之间造成矛盾和分歧。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健全有利的体制以此来拥有一个更加良好的政府。一切立法体系最终目的的全体最大的幸福可以概括为自由与平等。自由,是因为一切个人的依附都会削弱国家共同体中同样大的一部分力量;平等,是因为没有它,自由便不能存在。对于自由,人民生来自由,我们可以在不违反国家利益,不违反主权者的统治之下,自由的实现自己的合法权利。而平等对于现在的当权者或者是立法者来说,是一件很难做到的事情,毕竟每个人生来就是不同的,不同的环境、不同的性格……只有立法者制定出合理的法律,既不影响到强者的自由,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弱者的权利,才能算得上是平等。为了规划全体的秩序,或者说是为了赋予公共事务以最好的可能形式,需要考虑各种不同的关系,也因此会产生各种不同的法律。

从现在的中国来看,我们形成了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不同的部门法所组成,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等,从不同的角度维护着社会秩序。唯有这样,才能够使法律更加具有严密性,才能更好的维护好人民各方面合法权利。

读完这本书,其实要说完全能理解,那是不可能的,因为书中有很多东西,是作者都难以理解清楚的。这种具有哲学思想的东西,也只有有着深刻的经历才能够参透其中的奥秘。

其中让我影响最深刻的一个问题就是关于人生自由,在宪法中,公民的自由权利受到保障,但是当公民自身的利益与国家的利益冲突时,当然还是以国家的利益为主。我们在平时享受着权利与义务,我们有着言论、结社的自由,当然也有着爱护国家保护国家尊严的义务。因此,这里的自由并不是意味着为所欲为,而是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自由的行使自己的权利。

我们的社会总是处于不断的发展过程中,从前的社会契约,再到现在的社会规则一直保障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在不断进步,社会制度也在不断的改善。人性也只有在社会规则的制约之下才能够克制住潜藏在内心深处的欲望,才能够让社会变得更美好。我们需要从自我做起,坚守社会规则制度,我想这是社会契约论一定还有更多需要我们去做的事,只是现在的我们还不能够完全理解。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7】

《社会契约论》全书分为四卷。依据伏汉(C·E·Vaughan)本的注释,第一卷讨论的是人类怎样由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状态,以及公约的根本条件是什么;第二卷讨论的是立法;第三卷讨论的是政治法,即政府的形式;第四卷则是继续讨论政治法,并阐明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我在写作本文时阅读至第三卷第一章,以下就这已阅读过的半部书来谈谈自己的感受。

卢梭在第一卷里便开宗明旨地提出了“人生而自由”这一观点。他认为奴隶制是很荒谬与不可思议的,因为没有一个拥有健全理智的人会去无偿地奉献自己。同时他驳斥了格老秀斯和其他一些人从战争里籀引出奴役权的观点:他认为战争只能是国与国之间的一种关系,一国的成员为了摧毁敌国而杀死敌国的成员,而一旦当对方放下武器投降后,就不再是敌人了,于是别人也就不再对这些投降的个人再握有生杀之权。所以那些认为在战争中能够以别人的自由来赎取对方生命的看法是完全没有道理的。

在论述完以上这些观点后,卢梭提到了这本书最核心的一个论点,即存在着一个社会公约。对这个社会公约,卢梭认为是与“人生而自由”的观点相一致的.。人们在签订社会公约后并未改变其自由的本质,而是将原有的自然属性的自由转化为了社会属性的自由。何谓自由?卢梭的原话是“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我赞同这一看法:当人类在原始社会凭着最原始的欲望而行动时,并不是完整的自由,那是卢梭谈到的“天然的自由”;而当人类真正有了理性,可以通过自己的意志来给自己设定一个限制并加以遵守时,这时的人类才是真正获得了自由。那是一种可以完全掌握自身的欣喜,是为了人类不再是被原始欲望驱动的动物的欢愉。

当然,卢梭似乎在这个问题上也存在一些认识的矛盾。在本书第三卷第一章里他写到:“国家越扩大则自由就越缩小”。照我看来,这似乎是又走到自己的对立面去反认为遵守法律是不自由的。这也许是个悖论,因为人们真的很难去界定自由与不自由的界限,这也是数百年来思想家们争论的缘由。

卢梭很推崇公意,他甚至认为公意是绝不会犯错的。我在最初阅读时就感到很困惑,觉得这样“迷信”公意会酿成“多数人的暴政”。可卢梭先生之后就给出了解释,他认为公意不是众意,两者有很大的区别——公意只着眼于公共利益,而众意则是指着眼于私人的利益。这样我们就可以理解,公意并不会造成“多数人的暴政”,因为尊重公意并非就是“少数服从多数”。至于如何表达公意,卢梭认为最好是国家内没有派系的存在,如果难以实现,那么退而求其次应该尽可能繁殖派系数量并防止它们之间的不平等。在我看来,这是至关重要的一个道理,即一切的民主自由建立的基础应该是制衡。

我以前对民主的概念很模糊,似乎投票选举就是民主。但事实上,在某一个集团特别庞大的情况下,投票反映的只是某一个集团的意志。这种个别意志就会掩人耳目地成为了公意,并且对全体成员施以影响。这样的情况下,民主只不过是幌子,而丝毫没有给人们带来实质的好处。所谓制衡,则是能让少数派、能让所有人发出声音,能像卢梭说的那样,防止一个集团独大。当各种意见缤纷多彩汇聚在一起,这时候再全面加以考虑,才能够真正得到公意。这个过程显然耗时长久工作量巨大,这也就是真正的民主国家为什么办事效率不高难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关键所在。

卢梭先生还谈到了法律,他认为法律即公意的行为,也就是说法律就是公意的具体表现。至于立法者,卢梭认为那应该由一位(或许是几位)“非凡人物”来担任。他不赞同号令法律的同时还号令人。所以照我看来,在我们国家,国务院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来制定的行政法规是不应该称其为法律的。因为那不是公意的体现,难以贯彻公正的原则。而反过头来看我国的立法工作,立法是由全国人大法工委来进行的,但是制订过程中却存在国务院各部委的力量角逐。一部法律的最终诞生,其中很大一部分的内容受到了行政力量的干扰,这里面体现的也不是公意,而是政府中的部门利益。

在第二卷里,卢梭先生花费了很大的篇幅去论述人民。针对之前对立法者的论述他进行了补充,他并不认为立法者单纯从“好法律”的角度去立法,而更应事先考察他要为之立法的那些人民们是否适宜接受法律。他说:“大多数民族,犹如个人一样,只有在青春时代才是驯服的;他们年纪大了,就变成无法矫正的了。当风俗一旦确立,偏见一旦生根,再想加以改造就是一件危险而徒劳的事情了”,我们中国最引以为自豪的即我们是千年文明古国,殊不知这绵长的岁月里我们亦是积累下了无数的偏见。时至今日,我们再想要抛开历史的包袱重建一个民众能够接受的全新法律体系,恐非易事。

在第九章论人民(续)里有这样一段话:“距离愈远,行政也就愈发困难,正好像一个杠杆愈长则其顶端的分量也就会愈重。”卢梭之后还提到了同一个法律难以适用于不同的地区,人民会对自己庞大的国家里那些永不见面的陌生同胞公民们缺乏感情。我很认同卢梭的这一观点。在我看来,中国的国土面积如此广阔,各地的风俗习惯又各不相同,既然我们可以设置民族自治区、自治州乃至自治县、乡,为什么不可以推行联邦制来赋予地区以更大的自主权呢?我依稀记得有人说中国若是推行联邦制,那国家马上会肢解崩析。这是种完全没有理论依据的看法,当初推行改革开放政策时还有人提是资本主义复辟,而今我们再去看这样的论调,是否显得可笑呢?其实这样的讨论早在清末民初便存在,当时关于“联省自治”的思想以及广东陈炯明的民主联邦制方案,都属于这其中的内容。我并没有对这一问题有更深入的思考,但对这样的想法提出感到很欣喜,这似乎为解决中国目前的问题提供了一条全新的道路。

卢梭的观点亦有我不以为然的,譬如他对“好政府”的论述。他说“在其治下公民人数繁殖和增长最多的,就确实无疑地是最好的政府”。我以为这种看法未免过于片面。因为在第一卷第六章里,卢梭是认为公民、人民、臣民、主权者这些概念都是相互通用的。若是这样,仅以尽可能多地繁殖人民数量那么作为政府的基本职责,那政府实在是太轻松了。除非将公民这一概念严格定义,认为其所指的应该是具有社会担当、明确个人权利义务并能积极参政议政的个体。一个国家的政府能不依靠外力,自我培养和吸引进入尽可能多这样的人,那才算是一个好政府。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8】

人类社会应该有的样子-《社会契约论》读后感2000字!

卢梭在两个多世纪之前的这本著作也许是第一次甚至也是最后一次如此清晰的描绘了人类社会应有的完美图景。它不是柏拉图的“理想国”,不是托马斯·莫尔的“乌托邦”,不是亚当·斯密的资本主义当然更不会是被中国特色化了的社会主义。

它甚至简单到只有寥寥100多页的篇幅,论述的也无非是以下几个核心概念:公民、主权者、执政者(政府)、法律和立法者。也正是这五点,便构成了任何一个人类社会的全部。

公民,是每一个自然人。在社会没有形成之前他们拥有自然赋予的各自的自由和财富——那是一种不受任何约束的自由,他们可以做任何他们想做的事。然而当社会形成的时候,便是每一个自然人自愿的与其他所有人订立了一项社会契约,他们放弃了身为自然人的部分自由,从而换取了和平、安宁、稳定,总而言之,换取了他们的自由不被他人侵犯的权利。因此只要公民还在社会当中享受这些权利,并且愿意继续在这个社会当中生存,社会契约就是永不能被打破的法则,否则他们就成为了异乡人,成为了敌人。

主权者,不是指某一个掌握权力的个体,而是所有公民意志的整体,是公意。主权者是不能被选举或者赋予的,更不是被任何一个人任命的,主权者从来也只能是公民本身。然而正因为主权者这样的身份和存在,决定了主权者本身是不具备任何的行动能力的。它不可能自己去统治和管理自己的人民,因为让一个人去管理自己是荒谬的。于是在主权者和公民当中需要一个纽带,通过它来实现对公民和社会的治理和维护,也正因此才诞生了政治活动。这个纽带,便是执政者,也就是我们通常意义上的政府。

政府本身是不具备任何的权力和职能的,它的一切权力都是被主权者赋予并且是代为执行的,主权者可以在任何时候更换或者废弃一个它认为不合适或者坏的政府。政府有三种存在形式:民主制、贵族制和君主制。民主制的政府里每一个公民都是实际的行政官员,都担负着社会管理的使命和职责,这样的体制除了在个别极小的国家里是不会真正存在的。贵族制则是通过选举的方式产生执政者,那些或具有高尚的情操或具有无比的智慧或具有众多的财富的被认为能力超群的人们往往被选举成为这样一批与众不同的官员,这种体制在西方的一些古代帝国(如古罗马、斯巴达人)以及现代西方的不少民主国家中存在。

最为常见的,则是君主制,也就是只有一个人,我们一般称之为国王或者君主的这个人是唯一的真正执政者,所有的社会治理都只有这一双手来决定和执行。而由于我们知道,真正的民主制是不存在的,后两种政府都不可避免的遇到一个问题——那就是身为政府的个人意志如果与主权者的意志互相冲突(我们知道这是很正常的事情),那么政府就完全有可能利用他们的特权去倾向于实现个人的意志而违背公意,这样一来腐败就开始滋生,最恶劣的情况便是政府开始试图篡夺属于主权者的权力。于是就需要法律来规范政府的活动。

法律,是一切社会活动的准绳和原则,不但是公民在社会当中规范自己的唯一参照物,更是政府管理的唯一标准。政府在代主权者行使权力的过程当中如何控制和监督,如何确保政府能够真正的按照主权者的意图去治理国家和社会,于是只能根据充分反映公意且得到全部公民认可的法律。无论是所有人(民主制)、少数人(贵族制)还是一个人(君主制),只要他是在按照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那么他就还是在为民众服务,可以被视作一个好的政府。于是自然会有越来越多的政府试图自己制定法律,以便为他们行私利找到最完美的借口和理由,于是法律由谁来制定便是最为关键的问题。

谁有资格充当立法者?这可能是最困扰人们的问题。首先,肯定不能是政府,政府是执行和维护法律的角色。如果法律可以由政府来制定,那么政府的权力将无法控制和约束。但是,也不能是主权者。因为主权者就是公民本身,而法律却必须是反映全体公民的利益和福祉的。制定法律的难度不仅在于它必须绝对的公正和客观,更在于它必须富有足够的远见和智慧。因为很多利益在当下是难以被体现和发觉的,而法律却必须要求立法者能有更加长远的眼光去为了民众长久的利益而着想。因此,立法者从来都只能是社会中那些具备最高贵的德行和深邃的智慧的真正伟人来担当。而那些最古老的法律由于完全没有任何一种办法可以被证明为正确并令人信服,所以往往不得不借助于神明的力量来赋予其正当合法性。

这就是一个社会和国家构成的全部了,其余任何的大小事务无不是在这五个核心元素构建的骨架上开始围绕其而丰满和填充起来。

遗憾的是,人类社会可以有的最美好的图景早已被如此详尽的描绘出来,可是我们从来而且以后也大概没有那般的幸运亲眼看见这样一副图景的存在。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9】

《社会契约论》是18世纪文艺复兴时期法国伟大的思想家——让·雅克·卢梭的代表作。

18世纪的欧洲,在经历了漫长、黑暗的政教合一的封建专制之后,伴随着技术的进步和新的生产方式及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一股新的社会思潮渐渐兴起,他们试图在旧的社会体制上建立一个全新的合理、合法、符合人性道德、保障人民权利的社会形态。其中对历史产生巨大影响的就是1762年出版的《社会契约论》。在法国大革命中,它曾被大多数革命领袖奉为革命的“圣经”,它成为18世纪法国和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纲领,其“主权在民”的政治理念一直影响到现代社会的各种政治制度。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有两个理论前提:人生而自由、社会秩序神圣,其理论的特点是反对暴力——不管是政府的还是个人的,其要解决的问题是:“把权利所允许和私利所期望的结合起来,使得正义和功利不再分割”。在卢梭看来,“放弃自由,就是放弃了人性,抛弃了做人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卢梭的思想中,人做为个体显然不是至高无上的,“人生而自由”的理论会产生极端的思想——“任何人都可以认为他是他人的主人”,这样的社会暴力横生,个人自由反而失去保障,这不是卢梭想要的社会。因此,卢梭认为“社会秩序是一种神圣的权利,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根本”。卢梭反对用暴力来改变社会制度,他认为“暴力并不带来权利,我们只有义务尊崇合法的力量”。既然社会秩序那么重要,暴力又不能带来权利,那么如何产生一个权威来管理社会呢?卢梭认为,“正因为任何人对他人都没有天然的权力,正因为暴力不能产生权利,所以人类社会任何合理的权威都应建于人民之间的约定”。人类个体通过社会契约形成一个权威——也就是政府,把个体自身必需的部分权利、财产和自由让度给这个权威以便于其管理社会,而通过社会契约所形成的这个权威的最终目的则是保障契约各方的生存。这是卢梭描绘的最为理想化的民主政治的社会模式,而这种社会模式之所以可能存在,是因为人类的共同利益形成了社会紧密的纽带,“统治社会也只有以这种共同利益作为基础”。在这里,卢梭把当时政权两大流行要素——暴力和神授从组成政府的基础中剔除了,当时的欧洲政府在理论上一下子全部变成非法的了。

按照卢梭的观点,社会契约下的社会必须是一个法治的社会。“社会公约为政体带来存在和生命;而立法为政体带来意志和行动的能力”,形成的契约必须有一系列强制执行的社会准则来规范缔约各方的行为,以保护契约各方的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的自由和平等,使契约得以执行。卢梭认为人民必须遵守法律,这是一种责任是一种义务。他认为“在本质上,履行这些责任的个体在为他人服务的同时也在为自己服务”。但是法律的约束也不是无限的,“每个个体对那些一般约定留给自己的财产和自由拥有完全的支配”,这也许是现代“法律未禁止的即是合法”的思想的哲学阐述。由于法律给了政府管理人民的强制权力,为了防止政府违背人民意愿,滥权、越权,卢梭提出了一系列分权的政体设计。他对宪法起草人一系列近乎苛刻的描述,表明了他对政府滥权的严重的担心和立法、行政、执法分权的思想。卢梭认为宪法起草人“勾画了国家的机构,而不能在此机构中起任何作用”,“因为,治人者不能制法,反之,制法者也不能治人;否则,他的法律就会为他的私人情感控制,往往要维护他的不公,他也就永远不能防止其制法工作为其个人目的所沾污”。不光是宪法的起草,日常法律的制定也是这样。卢梭认为,“法律是公民集团的准则,由法律联系的人民本应该是法律的制定者”,“勾画草起法律的人不能也不应有立法的权力”,“立法权力必须也只能属于人民”,政府只是社会公共利益和权力的代理人而已。卢梭对于政府官员的描述,与现代的“公仆论”相当一致,他说:“行政权力的掌握者不是人民的主子,而是人民的雇员;人民可以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其任命或罢免;他们是被要求服从而不是达成契约。”在卢梭看来,政府官员甚至不是社会契约方,自然也不具备立法的资格和权力。

总的来说,卢梭的政治理念属于民主政治的范畴。但是卢梭对现实政治的考虑显然不是民主主义者,由于受到当时的技术水平的限制,卢梭不认为有真正的民主社会存在,他甚至认为大国适合君主制,这到和马基雅?维利的《君主论》思想一致。他认为真正的民主政府只可能在小国寡民中实现,在其他情形下“民主政府或群众政府比其他形式更可能出现内战和动乱”。困扰卢梭的是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技术上的,另一个是教育上的。他认为民主政府的立法决策必须通过公民大会才能决定,这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是不可能经常实现的。另外卢梭认为,美德是共和国的基础,但“并不是说人民的所有决定都是成熟的。我们当然都是为了自己的益处,但是我们可不能保证总是看到这种好处。人民是不会腐败的,但她可会受到蒙蔽,此时的她,好像总是见坏就上”。实际上困扰卢梭两个问题也是现代社会民主政治的基本问题,一个是要有足够的技术水平保证人民的意志能够充分在国家意志中体现,另外一个是人民必须有民主政治的理念和符合民主政治的道德水准——这是社会教育的问题。正是担心人民的道德水准,卢梭才会造出一个“宪法起草人”,并赋予他神一样的境界。他是这样描述宪法起草人的:“找到适合一个民族的社会规范需要的是超人的智慧。如此的智慧要能够观察到人类的情感而又不卷入其中;它要完全独立于人类的本性但能完全了解其实质;它的幸福要与我们无涉但要愿意为我们着想;最后,它必须到遥远的未来去寻找它的荣耀,苦苦今世的劳作,以为后世的结果”。“任何人要勇敢地承担起组织一个民族的使命,他就要有能力,这么说,改造人性;他要把一个独立完整的个体,改造成更大的整体的一部分,从中个体在某种意义上获得他的生命和存在;他要解构人的组成方式以改良增强其力量;他要把天赋的物质上独立的存在代之以部分道德的存在。”

在现实中卢梭推崇的是贵族民主制或者叫“精英民主制”,他认为,“除了两权分离的好处,它还有着成员选举的好处……他们只能通过选举获得职位,从而使正直、开明、经验及其他受公众喜爱尊重的品质成为明智政府的保障”;“再者,集会易于举行,公务得到良好的讨论并处理得井井有条,在国外国家声望由德高望众的元老而非无名之辈或被人鄙视的群众维持”。“一句话,如果能够确定精英是为了国家利益而非自己的利益而统治了话,精英来统治群众是最好最自然的安排方式”。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的最后一册花了大量的篇幅分析了罗马共和国的兴衰成败,可见他对这种制度的重视程度。

由于本人只读了两遍《社会契约论》,对其精髓和本意还没有很好地理解和掌握,因而本文只介绍了此书的基本的政治理念,《社会契约论》是一本博大精深的著作,他从人的本性出发,对个人、社会、政府的权利,对政府的形成、运作和一系列制度,对国家的形成、兴盛和衰亡等等问题做了精辟的分析,是一本值得我们去研究的经典巨著。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10】

《社会契约论》分为四卷,第一卷论述了社会结构和社会契约。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秩序并非来源于自然。社会秩序来源于共同的原始、朴素的约定。当自然状态中,生存障碍超过个人所能够承受的地步,人类就被迫改变生活方式。人类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集合并形成力量的总和来克服生存的阻力。解决办法就是形成一个约定,使每个人都把自身的能力置于“主权者”的指导下。主权者是尽可能包括最多社会成员的、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共同体中的约定对于每一个成员都是平等的。

第二卷阐述主权及其权利。主权是公意的运用,不可以转让,不可分割。主权由共同利益所决定和约束,籍着法律而行动。法律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公意的行为。立法者的存在就是必要的。然而本身并没有权力只是指导者。他们起草和提出法律建议,只有人民自己才有权设立法律。

第三卷阐述政府及其运作形式。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人,而非主权者本身。政府中的执政者只是受委托来行使行政权力。世上主要存在着三种政府形式:民主制,即由全体或大部分人民治理;贵族制,由少数人所治理;国君制,由一人治理。结构单一的政府是最好的;实际上政府都是混合形式的,都或多或少地借鉴了其他形式。没有一种政府适用于一切国家,但是一个国家的政府必须与其人民的特点相适应。

第四卷讨论几种社会组织。公意是不可摧毁的,通过投票来表达。不同的组织有不同的选举模式,例如:人民大会、保民官、独裁、监察官等。每个公民都应该有一个宗教,只要他们的教条一点都不违反公民的义务。

一个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卢梭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认可。卢梭声称,一个完美的社会是为人民的“公共意志”(公意)所控制的,虽然他没有定义如何达成这个目标,但他建议由公民团体组成的代议机构作为立法者,通过讨论来产生公共意志。社会契约论的主要表述是探究是否存在合法的政治权威,“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他所说的政治权威在我们的自然状态中并不存在,所以我们需要一个社会契约。在社会契约中,每个人都放弃天然自由,而获取契约自由;在参与政治的过程中,只有每个人同等地放弃全部天然自由,转让给整个集体,人类才能得到平等的契约自由。他阐明政府必须分成三个部分:主权者代表公共意志,这个意志必须有益于全社会;由主权者授权的行政官员来实现这一意志;最后,必须有形成这一意志的公民群体。他相信,国家应保持较小的规模,把更多的权利留给人民,让政府更有效率。人民应该在政府中承担活跃的角色。人民根据个人意志投票产生公共意志。如果主权者走向公共意志的反面,那么社会契约就遭到破坏;人民有权决定和变更政府形式和执政者的权力,包括用起义的手段推翻违反契约的统治者。

总而言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对社会的发展起过重大的推动的作用,但这并不能掩盖他理论上本身的缺陷。他之谓“我要探讨的是权利的道理,而不是事实”,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得到理解,但是这种唯心的论证方法,显然还是缺乏足够的说服力。此外卢梭还有一个地方存在严重的思维混乱—“主权者”。有时它指全体人民的集合,有时指国王或君主,有时则指立法机构。其实,这三者是不同的主体。人民的整体,构成主权者。立法机构,是由人民中间选出的代表组成,代表全体人民执行立法职能。国王或君主,或总统,以及政府,都是人民的代理人。正因为存在这个混乱,卢梭在统治与代理的问题上也存在混乱。所以他有这样的说法:统治者的统治要得到被统治者的同意和认可。其实,依据他的基础观点,也是我所同意的观点,必然得出国王或君主或总统仅仅是人民的代理人而已。

在中国不平等的现象也是十分普遍的,性别不平等,职业不平等,贫富不平等,权利的不平等……这无数的不平等似乎在向我们说明这个社会存在非常深刻的矛盾,尤其是现在的“富二代”“官二代”现象,更是深深刺痛国人的眼球。“人生而平等”成为了一句充满讽刺意味的空话,而“人生而不平等”才是这个社会的至理名言!人生而平等,人事实上又是不可能完全平等的。完全的出身决定命运,就是种姓制度或者“血统论”;而完全铲除出身的作用,实际上也只能衍生出新的不平等。但转型中国的二代现象,自有其特殊内涵。转型中国的二代现象一方面是反映社会垂直流动的程度,或者说公职和职位向所有人平等开放的程度,正所谓“举贤不避亲”;另一方面是二代之间的沟通问题。在二代标签的背后,是这个社会早已弥漫的仇富、仇官心理的进一步放大。这种放大已经发生质的变化:人们日益担心,社会的优质资源将日益被少数人垄断,大部分人会失去改变自身命运的机会。而这正是任何一种极端思潮诞生的社会土壤:以极端的方式重新洗牌。

自从实行市场经济以来,社会阶层的分化和各种划分版本就层出不穷。和严谨的社会学意义上的划分不同,类似“富二代、穷二代和官二代”的划分实际上是网络舆论对于直观社会现象的反应。尤其是在就业和谋取更好职位的时候,当更追求职业前景激励的年轻人在关系、家庭资源、甚至是行贿竞争等的较量中败下阵来,一种“出身决定命运”的悲观情绪势必会蔓延。而当看到其他的人在享受到父辈积累的财富和人脉资源的荫庇,却又自认为理所当然,摆出一副傲慢姿态的时候,不平、不满和愤恨的情绪就会滋长。

究其根源,我认为自从实行“让一部人先富起来”之后,代际之间的公平问题就迟早会出现。这个政策的出发点很好,但是却没有达到它真正的目的。“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没有错,但是接下来应该“让先富带动后富”这点却没有做到!先富起来的人抢占了绝大多数的社会资源,“官本位”思想的根深蒂固,再加上社会保障体制严重缺失,让贫困的人们无法获得同样的发展机会,这就导致了一系列的不平等现象。资本和劳动的分配严重失衡,这直接影响大多数普通人的收入水平;土地和资源带来的暴富,以及土地和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有钱的越来越有钱,没钱的越来越没钱”。由于政府公共物品服务方面对于民众起点公平的保障严重不足,个人和家庭为此付出了过于沉重的代价(比如为了孩子读书条件好一点,或者承受高房价,或者承受高昂的择校费)。等到要“还债”的时候,相关的人们也不得不加入到对于稀缺性资源的寻租大战中去。没有“公平正义的光辉”,最终的可能结局只能是“丛林的战争”。

之所以如此关心二代现象,我想恐怕还是因为资源分配不公日益固化,在社会代际之间遗传,社会断裂得不到有效弥合。本来年轻意味着新锐和突破。但现实也昭示体制的力量更大。中国最严重也最需解决的就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这才是一切不平等的根源,只有挖去陈腐已久的计划经济残存的“毒瘤”,中国的社会发展才能走上健康向上的道路,一切的一切才有可能完全解决。但是现在缝缝补补的小动作是无法撼动旧有的体质的,只有一场翻天覆地的改革才能打破一切。但是上层的既得利益集团会让这种有损于自身利益的改革实现吗?从目前的改革动向来看希望不大,个人在其中能起到的作用实在是太渺小了!难道真要等到一切矛盾激化到无以复加之时,政府才能下定决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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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读后感》是一种需要阅读并深思后进行写作的表达方式。当我们阅读完一部作品后,其中的一些细节或情节往往会引起我们强烈的共鸣。而读后感则总结了作品在文学史和文化史上的地位和影响。您是否正在思考如何写出一篇具有深度的读后感呢?不妨看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类文章,或许能给您一些帮助。请您认真探究这篇文章,发现其中的智慧和思想。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1

《卢梭社会契约论》是18世纪时法国哲学家让-雅克·卢梭所写的一本著名哲学作品。该书不仅对当时的政治和社会环境进行了深刻的批判,而且提出了一种全新的政治理论,对于当今社会依然具有重要的意义。读完这本书后,我深受启发和震撼,产生了许多思考。

卢梭在书中首先对人类的自然状态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他认为,在原始状态下,人是自由而平等的,没有私有财产,没有社会等级,也没有政府的存在。这种自由状态下的人性是纯真和善良的,只是受到自然法则的约束。然而,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私有财产的出现导致了不平等的产生,而政府的出现则让人们失去了原始自由。卢梭认为,人们可以通过建立社会契约来重建丧失的自由和平等,这是实现公正和解决社会问题的关键。

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给我带来了深刻的思考。在当今社会,贫富差距和社会不平等问题仍然存在。人们之间的互动存在着权力和利益的冲突,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不公正。卢梭的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种解决这些问题的思路。他主张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府,实行社会契约,来保障人民的自由和平等。这种思想引发了我对政府角色和社会秩序的深入思考。

读完《卢梭社会契约论》后,我还对教育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在卢梭的理论中,他主张教育应该是全面的,注重培养人的素质和品质,而不仅仅是传授知识。他认为,只有通过良好的教育,人们才能真正认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有能力参与社会契约,并推动社会的良性发展。这让我意识到,教育是培养公民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的重要途径,对于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

另外,《卢梭社会契约论》中关于政治权利的思考也让我深思。卢梭认为,政治权利应该是平等普遍的,而不是少数人的特权。他强调政府应该代表整个社会的利益,而不是个别利益集团。这让我想到了当今社会政治体制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看到政府权力被滥用和利益集团的存在,导致社会不公和不稳定的局面。卢梭的思想提醒我们,政治权利应该为全体人民所分享,政府应该为人民服务,实现真正的民主和社会公正。

总之,读完《卢梭社会契约论》给我带来了深刻的影响和启示。卢梭在书中引发的对社会和政治问题的思考,让我对当今社会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他提出的社会契约理论为我们提供了解决社会问题的新思路,同时也让我认识到教育的重要性和政治权利的平等普遍性。这本书无疑是一部重要的哲学作品,对于理解社会和思考社会问题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通过深入学习和思考《卢梭社会契约论》,我相信自己可以在实践中更好地应对社会问题,为社会的进步和公正贡献自己的力量。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2

题目:扛起自由和民主的旗帜

——读卢梭《社会契约论》有感

姓名与学号:朱琰珺3090102289p>

学院与专业:经济学院金融学0903p>

扛起自由和民主的旗帜

——读卢梭《社会契约论》有感

朱琰珺*** 金融学0903

“人生来是自由的,却无处不受枷锁的束缚。”出于对政治权利原理内容的追寻和对卢梭政治思想的兴趣,我看了卢梭写的《社会契约论》,并且通过这本书对主权在民的思想以及政府的合理运作模式等问题有了新的理解和认识。

一部鸿篇巨著的诞生必然有它深刻的时代背景,要理解《社会契约论》这本书,首先该从它的温床中寻找端倪。十八世纪的法国出于一种比较黑暗、比较堕落的社会危急中,社会中的人有界限森严的等级划分,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等级是僧侣,他们人数少但是地位非常高,在政治文化等方面起到特殊的地位;第二等级是国王贵族,他们拥有着极高的社会地位和权利,通过对第三等级,也就是农民、手工业者以及资产阶级的剥削来获得资产维持其奢侈荒淫的生活。

第一二阶级的通过其“绝对权利”给予第三阶级无比的压迫,并且通过类似“君权神授”的政治宣扬来达到他们垄断的目的;第三阶级由于无法生存而奋起反抗,一二阶级又以政治叛乱等借口以军队镇压,因此达到了一种非常混乱的情况。当时,法国正处于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领域的新旧交替时期。宗教势力逐渐退却,各种政治启蒙思想方兴未艾。卢梭写这本书,通过四卷(社会结构与社会契约、主权与权利、政府及其运作形式、典型的社会组织),对如何改造社会、社会应该有什么样的关系作了具体阐述,政府和人民之间应该存在什么样的关系等等。

一、“人们依靠契约和权利都会变得平等”——读社会之契约

《社会契约论》这本书中,社会一词比较容易理解,即为共同生活的人们通过各式各样的社会关系联合起来的集合,而契约一词则有些抽象晦涩。卢梭利用一个简单的例子形象的说明了契约的概念:你和你的父亲实则存在一种契约关系,你由于自身的生存需要而依附于你的父亲,一旦这种生存需要消失,你们双方就从这种契约关系中解脱出来,双方都一样重新获得独立,而他们若是要继续保持父子关系,实则是以一种契约关系存在。

家庭作为政治社会的第一个模式:国家领袖即使父亲的影子,而人民则是孩子的影子,所有生来自由平等的人只有当他们在放弃自己的自由中看到好处时,便会放弃自由来拥有一个契约关系,依顺于国家的管辖而保障其自身利益和权益。

在我看来,这种契约关系无疑是双方利益分享的大脑游戏。如同前文创作背景中提到的法国第一二等级所拥有的绝对权利,卢梭认为,社会秩序是不可建立在强力的基础上的,第三等级必将反抗推翻这种绝对权利。强者没有办法一直保持权利,除非他把权利变成权利,把服从变成义务。

可以看出,人的自然权利使得一个天然的普遍社会是不可能存在的——“当人从互相协助开始,就已经被迫放弃他们的一部分自然权利。”

我们都知道,不可能人人都这么无私任由他人领导而损害自身的意义,因此必然需要一种均衡的得到双方认可的相互利用的契约在其中发挥作用,制约双方的行动,以保障集体形式的最大利益。这也即是书中所写到的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方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这个约定使得每个人把自身的能力置于“主权者”的领导下,使得人类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从本能状态进入道德和公义状态,并且同时使得他们在丧失天然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得到的一切东西的无限权利的同时,获得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受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

但是在这里,我们是不是也可以看出,卢梭在提出社会契约论的同时,过分的强调了道德的自由——“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因而仅只有嗜欲的冲动便是奴隶状态,而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我认为,人和人之间是有区别的,每个人都是有自己的想法,也都有其所欲和其所不欲,因此光以追求道德的自由来衡量国家是否达到真正民主的做法还是欠妥当的,也并不利于解决社会加之于我们所要遵守的那些不合理但利于稳定的因素——如果强加于社会状态则必然会引起主权者和立法者之间的冲突,滥用会导致社会整体利益的损害。因此,“追逐道德的自由”实则也是一种非常理想化的浪漫主义思考模式,值得引发我们的思考但并不实际。

因此,我可以很清楚得从《社会契约论》第一章节中读到:人是生而自由与平等的,国家只能是自由的人们自由协议的产物,如果自由被强力所剥夺,则被剥夺了自由的人民有革命的权利,可以用强力夺回自己的自由。卢梭站在“天赋人权”的立论基础上提出了以上的观点,也开启了西方民主政治的新结构方式。

二、“服从为自己制定的法律才是自由”——读公意与法律

从第一本书中,我可以看到,只要你能权衡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实现一个社会的利益共同追求,社会契约自然就会形成。而集体的真正利益是普遍意志,即全体公民的一致决定,它代表着人民的普遍意志精神。为了突出一般意志的重要性,卢梭进一步严格区分一般意志和一般意志:

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并且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主权也是一般意志的运用,一般意志是不可转意的、不可分割的、绝对的,不是人民至上,而是社会公意。在这里,卢梭提出了一种的“主权在民”的公意思想,他所主张的契约论,实则是一种民主极权的主义。

但是在我看来,卢梭的这一想法未免过于理想化:首先,我们都知道,西方哲学家一直主张人性本恶,并且认为人是需要在一定的调教下和社会制约下才能够充分抑制其性恶的一面,若是过于民主,是否会导致由于过于相信个人而造成个别分子谋反造乱而集体利益损害的局面,我们不得而知;其次,卢梭过于强调公众利益,采取绝对民主、少数服从多数、公意认可的想法总是正确等思想,实则是损害了那小部分与公众利益相悖的人的利益,而让其再损害自身利益的同时去服从社会契约的这种牺牲精神能否在该理论中持续奏效尚待考察,这也与之后法国大革命《人权宣言》之中提出的“人生而自由平等”口号相悖。

那么,在这种高度民主、高度民意的状态下,我们为什么需要法律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呢?在书中,卢梭也对这个看似矛盾的话题作了非常详细的解释:“从人性上说,自然正义的法律,在缺乏自然认可的情况下,在人们当中是无效的。

其实,这重法律只对坏人有利,却伤害了正直的人,因为正义的人尊重法律,而别人却不付出回报。因此,必须有一个契约和明确的法律,才能用义务来约定权利,引导正义实现其目标。”我对这段话非常认同,在一个刚刚开始以主权为民作为其思想的社会中,一定会遇到种种的问题,如果不用法律加以约束,社会中的少部分人便会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损害大部分人以及社会的利益,使得公意的思想没有办法得到具体的实现。

试想存在这样一个国家,口头宣扬人人平等自由,实则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来把平等的社会契约做出具体说明,则人人可以在这个公有的社会中大肆掠夺而无需付出任何责任代价;抑或是突然出现一个宣扬绝对强权的领导者,人们除了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而没有办法通过法律手段将其制裁,社会必定会进入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因此,法律在《社会契约论》这本书中起到一个非常重要的辅助作用,正是由于社会契约理论提出之后出于对人的私欲的限制,法律开始产生并且逐步完善。

在我看来,既然法律是公意的体现,并且用以辅佐公意做出更加正确的判断,那么作为公意的产生者的人民大众,自然而然的就承担起了立法者的使命,这与书中卢梭写的“立法者从各方面说都是国家非同寻常的人”还是有一定的区别。卢梭认为,立法者这一光荣而神圣的职位应该交给社会地位高、并且能够将立法权和帝权清楚的分开的人(为了说明这个道理,他特别举出了利库尔戈斯和古罗马的十大行政官的例子),但是我认为,假设立法者给予了一个国家的君主(毫无疑问君主总是一个国家可以推选出的最德高望重之人),他必然会削弱人的组织以强化国家,并且制定更加有利于国家组织和团结的法律,这一方面会使得国家更加的繁荣仓盛,另一方面也会使得其自身地位更加的稳固。我们难道能说这样子的立法工作是完全正确的么?

君主为了其私欲而成就了感情产物的法律,其本身对于法律的公正性就是有一定的损害的。立法者本身不应该有权利。他们只应充当向导,而人民本身应有权制定法律。但是由于成本因素以及时间等因素,不可能将立法者的角色普及到每一个人,因此由民主选举产生地方性的代表,由其代表地方参加立法工作,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则是一种非常好的立法手段。

纵观全球各国,现代社会各国基本将立法权掌握在议会,虽然各国的议会制度有所区别,但是都受到了“主权在民”思想的深刻影响。在欧美等国家,立法权虽然会部分分配到首相、王室的手中,但是立法权和行政权基本分离,并且有一套非常完善的监督制度;而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是作为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和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完全的达到立法保障国家权力体现人民意志的目的。因此我认为,卢梭所认为的立法者还是存在一定的狭隘性,并且缺乏一个合理的监督制度来对法律的公平性和客观性进行必要的保障,但是其先进的思想还是值得人们学习并且得到了各国的认可。

三、“政府既是公民的又是政治的”——读政府之运作

在明确了一般意志和立法之后,我读了一些理论性的东西,但是当应用到实践中,如何使法律完整、公正地实施,卢梭巧妙地介绍了政府的作用。主权主体虽然拥有立法权,但不能赋予自己的指法权,政府充当主权主体与人民之间的中介,在普遍意志的指导下实施法律。卢梭创造了一种“主权体(立法者)——政府(执法者)——民众(守法者)”的法律传递形式,可以说是对于当时的社会政治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立法与执法相分离是当今政治相对成熟的国家的普遍做法,也是解决权力滥用、暴力执理等行为的最佳途径。

世界上主要有三种政体:民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君主政体。卢梭是生于18世纪的法国人,他当时所生活的时代还是属于国君制的统治方式。

虽然其个人的政治理念是属于民主政治的范畴,但是卢梭本人对现实政治的考虑显然不是民主主义者,由于受到当时的技术水平的限制,卢梭不认为有真正的民主社会存在,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如果有一种神明的人民,他们便可以用民主制来治理。但那样一种十全十美的政府是不适合人类的。” 他甚至认为大国适合君主制,而民主政府只能在小国中存在(“民主政府或群众政府比其他形式更可能出现内战和动乱”)。

仅代表我个人的看法,我觉得卢梭的看法其实还是比较准确并且非常具有远见,困扰他的两个问题也是现代社会民主政治的基本问题,即要有足够的技术水平保证人民的意志能够充分地在国家意志中体现,另外一个是人民必须有民主政治的理念和符合民主政治的道德标准。以我国的情况作为一个基本例子进行分析:我国是一个非常重视民主政治的国家,并且通过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共产党的领导等方式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但是对于第二点也就是培养人们的民主政治的理念和提高符合民主政治的道德标准,其成果还亟待时间的考核。

我们经常被贪污受贿和滥用职权的新闻所包围。是否有必要在普及群众民主政治思想的同时,提高官员的民主政治思想?我认为这是一个任何国家都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中国。但是,毋庸置疑的是,民主制实则是一种最好的政府组织形式,它在维护了人们的根本利益的同时又照顾了各方面的具体利益,并且将集中和民主做出了很好的平衡。因此,在国家建设和政府建设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如何立法,以身作则,使国家向民主靠拢。

对于贵族,卢梭认为自然贵族制适合简单的国家,世袭贵族是所有政府中最差的一个,民选贵族是一种非常好的政府族制形式,可以选择自己的成员,尽可能公平。由于民主制的理论优势和贵族制在当时法国社会的可行性,卢梭创新式地提出了“精英民主制”,他认为,“除了两权分离的好处,它还有着成员选举的好处……他们只能通过选举获得职位,从而使正直、开明、经验及其他受公众喜爱尊重的品质成为明智政府的保障”;“再者,集会易于举行,公务得到良好的讨论并处理得井井有条,在国外国家声望由德高望众的元老而非无名之辈或被人鄙视的群众维持”。这种形式也是现代泛民主、君主立宪和联邦制理念的先驱,符合那个时代的价值观。

直到现在,这种形式还很狭隘,但在当时,它是非常革命性的。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3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我把我的一生献给真理”,卢梭如是说。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是一部政治学著作。它**的是政治权利的原理,它的主旨是为人民民主主权的建立奠定理论基础。这部著作集中要解决一个他比喻为“几何学上的化圆为方问题,即如何找到一个能把法律**一切人之上的**形式。

“在18世纪的法国政治思想领域里,存在这三种改革国家的学说:孟德斯鸠主张立宪君主制,伏尔泰主张开明的君主制,而卢梭主张民主共和制。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最终选择了卢梭的主张,实行民主共和制”。

罗伯斯皮尔曾说过卢梭是法国大革命的先行者。它受到了高度评价,并充分肯定了其在法国大革命中的历史地位。

。“人生而自由,却又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本书开篇,卢梭就向世人宣告了人类对于自由、平等的永恒追求。

指导契约自由并决定公众意志的书。《社会契约论》存在两个理论基础:人生而自由、社会秩序神圣。

其在卢梭看来对 “放弃自由,就是放弃了人性,抛弃了做人的权利和义务”。但自由并非毫无前提的,他强调对法律的服从性,对法律的服从才能创造好的社会秩序,并认为“社会秩序是一种神圣的权利,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根本”。卢梭反对用暴力来改变社会制度,他认为“暴力并不带来权利,我们只有义务尊崇合法的力量”。

既然社会秩序如此重要,暴力不能带来权利,那么,如何才能建立一个管理社会的权威?卢梭认为,“正因为任何人对他人都没有天然的权力,正因为暴力不能产生权利,所以人类社会任何合理的权威都应建于人民之间的约定”。人类个体通过社会契约形成一个权威——也就是**,把个体自身必需的部分权利、财产和自由让度给这个权威以便于其管理社会,而通过社会契约所形成的这个权威的最终目的则是保障契约各方的生存。

这是卢梭描绘的最为理想化的民主政治的社会模式,而这种社会模式之所以可能存在,是因为人类的共同利益形成了社会紧密的纽带,“统治社会也只有以这种共同利益作为基础”。在这里,卢梭把当时政权两大流行要素——暴力和神授从组成**的基础中剔除了,当时的欧洲**在理论上一下子全部变成非法的了。

卢梭的这部著作中最为众人知晓的恐怕便是“社会公约论”了,卢梭是这样解释的,首先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危及他们(原始状态的人)的生存的障碍之大,已经超过了每一个人为了在这种状态下继续生存所以运用的力量,因此,这种原始状态已不可能再继续存在。”然而,人类不可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联手起来使用现有的力量,因此,除了把大家的力量结合起来形成一种新的力量,在一个动机的推动下,一致行动,才能战胜阻力,否则,人类就不可能继续存在。这股大力量,只有靠许多人的共同协作才能完成,但是每个个人的力量与自由又是其存在最重要的要素,因此,怎样做,才能既把它们投入众人集合的大力量而又不损害自己而且又不忽视对自己应有的关注呢?

卢梭给出的解决办法是“创建一种能以全部共同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产的结合形式,使每一个在这种结合形式下与全体相关联的人所服从的只不过是他本人,而且同以往一样的自由”。对卢梭的这一表述,我很想用“现实与超越”来表达,卢梭确实做到了,不得不佩服卢梭在建制理论方面的卓越才能。卢梭的理论包括三个方面:

首先,既然每个人都献身于集体,可见这个条件对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其次,权利的转让是毫无保留的,否则,如果个人还保留有些权利,如果在个人与公众之间没有一个能做出裁决的共同上级,如果每个人在某些事情上由他自己裁判,那他很快就会把事情都由自己做主,这样一来,自然状态就会继续存在,而结合就一定会变成暴虐的或空有其名的。最后,由于每个人都把自己风险个全体而不是奉献给任何一个个人,由于每个人都能从其它结合者那里得到与他转让的权利相同的权利,所以每个人都得到了他失去的东西的等价物,并获得了更多的保护其所有物的力量。

其实社会公约按照卢梭的说法可以简化为一句话“我们每一个人都把我们自身和我们的全部力量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下,而且把共同体中的每个成员都接纳为全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4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作者:高了太阳

社会契约理论是17-18世纪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关于国家起源的著名而深远的理论。它已经持续了300年,其主流地位不可动摇。在卢梭之前,最引人注目的政治哲学家,如霍布斯和洛克,认为国家以前是一个自然状态,每个人都需要世界上的一切,都有权拥有一切。

但由于世界上的东西都是不足的,所以社会是永久处于战争状态的 — —“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为了摆脱这种自然状态通过明示或暗示,同意依《自然法》定立契约,把手中权力部分让渡给社会整体,这样以契约方式建立国家的任务就是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自由、幸福,若国家违背了,人民有权反抗并推翻**。这个说法显然是虚构的、是假说。

所谓自然状态和人民租让权缔约国不是历史史事,而是历史虚构和理论假设,因此这一理论不符合事实,不能证明,不能相信。但因为它是以人为本的,建立在理性和人性基础上的权力与国家理论,它也蕴含着人类的美好理想和期望。因此此说虽假,但却无损于它的魅力。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是卢梭《社会契约论》中很有特色的观点之一。他说政治权威在我们的自然状态下是不存在的,所以我们需要一个社会契约。

在社会契约中,人人放弃自然自由,获的契约自由;在参政过程中,只有人人平等地放弃所有自然自由,将其转移到整个集体,才能获得平等的契约自由。之后他继续说道:“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

那些相信自己主子的人停止不能比他们统治的人甚至更多的奴隶。卢梭是一位善于发现潜在的、普遍接受的矛盾的大师。也许这是一种解释为极大的影响的工作。

《社会契约论》还有一个主要的思想,那就是天赋说权利即人权,与生俱有,是人即有的。虽然马克思说“出生只赋予人的生命、自然的存在这个说法进步犀利美丽。人民主权学说。

几乎所有现代国家都声称自己是“人”。公共商议,大规模的示威活动,投票,全民投票等所有仪式成为一种流行,将是对自由派的国家一样必不可少的。

卢梭的政治哲学思想起源于柏拉图。他认为,当代民主政治的问题源于这样一个理想的事实,即这种民主形式是在希腊城邦的紧密共同体中发展起来的,不能适用于一个集权和技术民族国家的需要。

卢梭的社会契约与当时普遍接受的想反。他认为人们不是**和自私在自然状态下霍布斯宣称的那样。卢梭认为,社会滋生不平等和自私,因为它涉及权力和私有财产的获取。

因此诞生了他著名的高贵的野蛮人存在于所有的人一起生活在和平与和谐、 自由社会的限制时间的概念。

社会契约是围绕政治职能展开的。问题是要找到一种联合的形式来捍卫和保护美国的社会力量,但将最大限度地为每个人的个人自由。与卢梭早期的作品一样,社会契约承认公民社会,尽管它剥夺了公民的一些自由。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追求自己的力益,直到发现保护自己免受他人威胁的力量还不够强大。卢梭在捍卫从自然状态向市民社会过渡的过程中,主张保持最好的“本能”。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在增加价织的同时,也增加了诸如稳定和安全的价值,这可以使一个政治组织的**系统。这完全背离了卢梭早期的作品,非常可疑。所有的**权限都是正式的。

首先,卢梭阐述了**理论的一些传统形式。他认为,政治秩序的基础不仅可以是法治:任何**允许奴隶制和君主制,主张对神圣权利的制裁。第一,强权即公理的想法有没有一个地方在卢梭的政治制度。

人们屈服于需要和恐惧,不是因为他们想要;与这样一个社会名称的合同不值得使用。那些靠武力统治的人没有道德感,因此卢梭认为武力不可能被正确地创造出来。关于奴隶制,卢梭承认了希腊人和罗马人都拥有奴隶,并他们认为奴役是自然的对于某些人,但他认为为人民交出他们掌握的权利是符合人的本性,因为人不是自愿进入到被奴役状态。

至于神权统治,卢梭看不出一个人能否在保护个人利益的同时,维护所有臣民的权利。当这位统治者去世时,最常见的事情是由于突然缺乏权威和权力而导致的帝国崩溃。这种崩溃造成混乱和不安全,因此社会契约的条款是无效的。

他承认,对于个人来说,国家可以命令他们,强迫他们,并确定他们是为了生活。生活的秩序和那个人对社会的许多要求也有很大的力量,即使他们没有力量支持他们。然而,他坚称,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不能简单地那些赤裸裸的权力、 威胁、 胁迫、 任意的法令,以及恐惧或狡猾的提交,因为人讲的正当的权威、 合法行使武力、 公民的权利和统治者的职责。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5

当然,**有压迫,**就有反抗。然而,起义后的起义却导致血腥镇压和杀戮。在这种情况下,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统治的声音越来越大。法国正处于政治、经济、思想和文化转型时期。

以上就是《社会契约论》完成的个人背景与时代背景,下面我就个人在阅读《社会契约论》的过程中产生的一些感想,谈几点拙见。

什么是社会契约

什么是社会契约?在一个社会开始的时候,人们为了某种利益自愿地结合起来,以维护整个集体的共同利益,即社会中每个人的利益。在这个共同体形成时,每一个成员都相当于把自己的自然自由换成了集体的自由,这也相当于每一个成员都把自己的一切转移到了集体。

这相当于集体的每个成员都与其他成员签订了协议。这个集体就是社会,他们之间的协议就是社会契约。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一卷·第六章“论社会公约”中谈到了社会公约形成的必要条件,以及社会公约存在的合理性基础:“然而人类既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结合并运用已有的力;所以人类便没有别的办法可以自存,除非是集合起来形成一种力量的总和才能够克服这种阻力,由一个唯一的动力把他们发动起来,并使他们共同协作。”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这一集合的形成是自发的,而不是被迫的;是平等的,而不是**的。

每一个缔约者在本质上都是平等的。卢梭说:“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人们在这样一个集体中所获得的权利,既是集体的权利,也是自身所本应享有却让渡给集体的权利。

可见,社会契约的本质是集体为生存而自发形成的契约,而社会契约的精神则是自由与平等。

人生而自由平等

可以说,人生而自由平等是贯穿《社会契约论》一书的重要的线索之一。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一卷·第二章“论原始社会”中说:“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他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会转让自己的自由。

”在第一卷·第四章“论奴隶制”中讲到:“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自由,甚至就是放弃了自己的义务。”在第二卷·第四章“论主权权力的界限”中说:

“公意必须从全体出发,才能对全体都适用。”为了确保国家政治的公平性,卢梭主张以投票和选举两者并用的方式来进行法律的颁布和**的任命。

自由和平等是所有人固有的权利。这些权利是不可分割和不可转让的。它们是维护社会契约的重要条件。一旦失去自由和平等,社会契约要么消失,要么被强大的**控制。后果不堪设想。

主权在民和人民的力量

如果说生命、自由、平等是贯穿全书的一条线索,那么,全书的另一条线索就是突出人民的主体地位和人民的力量。

人民是社会契约的当事人,社会契约形成的集体是国家。人们在分歧和冲突之后进行意见协商的结果被称为普遍意志。人们有缔结协议的自由,自然也有撤销协议的自由。国家由于是人民让渡自己权力而形成的,那么国家的权力也就一定是人民的权利。

从而只有人民本身才有权利去行使国家的权力,因为那本身就是人民自己的权利,只不过是由于社会契约,人民才将这些权力让渡给了国家而已。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二卷·第六章“论法律”中这样谈到:“法律是意志的普遍性和对象的普遍性的统一。”该怎么理解这句话呢?

由于社会契约的性质,法律只能由全体缔约者规定,这体现了法律意志的普遍性;而由于法律是全体缔约者所制定的,则它适用的对象从来不会是特定的一个人,而是全体缔约者,这体现了法律对象的普遍性。由此可见,在卢梭看来,立法权不仅属于人民,法律也同样适用于每一缔约方。

至于**,卢梭在第三卷·第一章“**总论”中说:“国家是由于它本身而存在的,则**只能是由于主权者而存在的。”我们在这里应当明确**的建立只是为了协调人民与主权者之间的关系,**“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持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

也就是说,**只是一个“中间体”,也就只是一个执行机关。**它只是君主统治的工具,而国家是人民通过协议建立的社会群体。

似乎人民不仅享有国家的一切权利,而且没有人能够代替人民自己行使这些权利。因为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的力量是无穷的。

以上三个部分是我对《社会契约论》一书中几个观点或思想的一些简单的总结。下面我将对本书中的一些观点加以分析和论证。

我们知道,只要有人生活在社会中,他的言行必然会烙上时代的烙印。卢梭也是这样。由于时代和阶级的限制,他在一些问题上的观点也会出现偏差。我在仔细研读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一书后,对书中的一些看法不敢苟同。

以下是我的一点看法。

卢梭民主制的狭隘性

可以说,卢梭的民主制是一种直接的民主,他的民主制能在一个人口稀少的小国勉强施行。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三卷·第三章“**的分类”中说:“一般说来,民主**就适宜于小国,贵族**就适宜于中等国家,而君王**则适宜于大国。”在卢梭看来,民主制“使作行政官的公民多于个别的单纯的公民”,即国家的行政人员多于普通民众。

通过这两段话,我们大致可以了解到,卢梭认为只有在小国寡民的情况下才能实现所谓的“民主制”。

卢梭在第三卷·第四章“论民主制”中,干脆说:“就民主制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多数人统治少数人是违反自然规律的。

”又说:“没有别的**是像民主的**或者说人民的**那样地易于发生内战和内乱了。”依卢梭的观点,民主制在现实条件下是不可能存在的。

我们应该注意到,他在这里所指的民主是绝对的、直接的民主。卢梭认为这样的民主制**的建立需要有四方面的条件:要有一个很小的国家;要有极其纯朴的风尚;要有地位上与财产上的高度平等;要有很少或者根本就没有奢侈。

一是民主制度的建立(直接民主);二是防止权力滥用的保证;第三、第四是防止阶级对立和贫富分化的必要措施。这四个方面需要同时存在并长期存在,这是卢梭民主制度的必要条件。显然这四者很难同时全部达到。

作为后来人,我们可以看到,在卢梭生活的十八世纪,资本主义虽然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总体上力量还不特别强大,而世界上的绝大多数**还处在君主**的阴影下,在那里,民主无从谈起。强权统治下的遭遇和经历既是唤起卢梭自由平等思想的明灯,也同样让卢梭感到所谓的“民主制”遥不可及。正是因为这些,因为卢梭对民主的理解,导致了他的民主的狭隘性,从而使他的出了上述结论。

宁舍效率而求公平

卢梭在处理效率与公平的问题时,他的做法是“宁舍效率而求公平”。

在《社会契约论》第三卷·第三章“**的分类”中,卢梭说:“只要**的职能是被许多的执政者所分掌时,则少数人迟早会掌握最大的权威。”言外之意,他认为**中不应该有一个“掌握最大的权威”的人或者说领导者,所有的职能都应该以绝对平均的形式进行分配。

在第三卷·第十三章“怎样维持主权权威(续)”中卢梭说:“我们只能一般的说,**愈是有力量,则主权者就愈应该经常地表现他自己。”也就是说,在卢梭看来,要维持主权的权威,不仅要召开人民会议,而且要尽可能频繁地召开。

在第三卷·第十二章“怎样维持主权权威”中有这样一段话:“法律又只不过是公意的正式表示,所以唯有当人民集合起来的时候,主权者才能行动。”在卢梭看来,召集全体人民集合在一起处理国家事务是维持主权权威的好方法。

并且他还举例“罗马人民很少有一连几个星期不集会的,并且甚至还要集会许多次。”这不仅表明卢梭所谓的“民主制”是一种直接民主,这在当代社会是很难做到的,而且以集会的形式进行政务的处理,由于集会人民的人生阅历、生活经验等方面参差不齐,政务处理的效率就会下降,质量就得不到保证。

我们知道,公平是效率的前提,效率是公平的物质保障,按照卢梭这样“舍效率而求公平”的做法,不但公平无法得到保障,可能造成“多数人的**”以外;效率低下的行政系统或许在古代社会尚可存在,但在当今社会,这样的行政系统绝对会陷于崩溃的境地。

论人口问题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三卷·第九章“论一个好**的标志”中说:“政治结合的目的是为了什么?就是为了他的成员的生存和繁荣。

他们生存和繁荣的最可靠迹象是什么?那就是他们的数目和他们的人口了。……假定一切情况都相等,那么一个不靠外来移民的办法、不靠归化、不靠殖民地的**,而在它的治下公民人数繁殖和增长的最多的,就确实无疑的是最好的**。

”又有卢梭在《爱弥儿》第五卷中说:“凡在人口日益减少的土地上,国家都趋向于灭亡;而人口最多的国家,哪怕是最穷的国家,则毫无疑问乃是治理的最好的国家。”但是,我只能说这是传统的观念罢了。

当今社会,西方发达国家和日本的人口自然增长率普遍较低,甚至出现负增长。但单凭这一点就能证明这些国家的治理不善吗?

我认为,提高人口增长率只是一个国家在发展的低阶段需要致力实现的目标。在初级阶段,国家的首要任务是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了,人民的基本生存问题就解决了。在这个时候,人口会出现大幅度的增长。

但是,随着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意识的不断发展,以及生活压力的不断加大,人口增长速度将逐渐放缓。当人口老龄化来临时,甚至会出现人口负增长。

论人民的议员或代表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6

先说点题外话,老师在课上布置了这个作业,就去图书馆借了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的《社会契约论》来看。这本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读了一个多月,终于匆匆读完。在这之前,我还连卢梭和罗素都分不清楚。

《社会契约论》的名气之盛,虽然有所耳闻,仍不知社会契约到底为何?有什么影响以至于经久传诵?说起来挺羞愧的。

读完这本书,首先,卢梭的书,在两个多世纪前,也许第一次描绘了人类社会的完美图景,但它是非常清楚的。它不是柏拉图的“理想国”,不是托马斯·莫尔的“乌托邦”,不是亚当·斯密的资本主义,当然更不会是被中国特色化了的社会主义。它甚至没有很大的空间,只是讨论了以下核心概念:

公民、主权者、执政者、法律和立法者。也正是这五点,便构成了任何一个人类社会的全部。

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卢梭主要以社会契约为原理,在这之上推导出了一幅作者自认为的“理想国”。在那里公意成为了压倒一切的力量,它不可能错误,也不可能被摧毁,更不可能屈从于其它的任何意志-----它就是尘世的上帝。总之,它构成了一切合法与合理的基础。

并且,为了找到公意,我们必须实现直接民主。因此,这就使得卢梭的理想国必定是小国寡民的社会。“我们应该更加重视一个良好的政府所产生的活力,而不只是看到一个广阔的领土所提供的资源。

”在如此的小国,全民投票表决是唯一的立法方式,只有自己才能代表自己,所以现代社会的代议制是无法实现的。其实,卢梭的理想世界很可能就是回到希腊罗马时代。在那里,有着最普遍的公民大会。

可是,这样的国家真的有社会吗?从书中我们可以看到,卢梭的国家是很压抑个性的。尽管卢梭也认为,个人意见大于一般意志是符合自然本性的,但他设计的契约国家要求从制度和理性两个角度压制个人意见。

在近代,卢梭不存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对立。因为无论国家、政府或宗教,包括一切涉及他人的事务,都必须服从总的意之。我们可能就没有了两人,多人,一部分人的结社活动。

更何况在卢梭看来,党派对于国家是有害的。所以只能统一,只能多数压倒少数。这样的结果,就是从国家的统一体中,无法分裂出独立的社会。

任何一个细微的分裂都被认为是对社会契约的背叛。

人性原本是善良、朴实、勇敢和忠诚的。社会弊病的根源不在于人,而在于人被治理的不好。然而,社会的发展是不可逆转的。虽然这是必要的,但人类不能回到自然状态。

那么,我们如何才能建设一个自由平等、海关简单的法制国家呢?卢梭给出了答案。

“我要根据人类的实际情况和法律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探讨,看是否能在社会秩序中找到某种合法的和妥当的政府行为的规则。”正如《社会契约论》副标题“政治权利的原理”,卢梭追根朔源,从逻辑上奠定政治权利的理论基础,从权利的角度论述事实的存在是否合法和公正。也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尽可能把权利所许可的和利益所要求的结合起来,以便使正义与功利不至于互相分离”。

卢梭认为人与人之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就是约定。要使人合一,形成合法的政治主体,就必须有一个原始的协议——社会契约,这是所有政治主体的共识,也是合法权利的基础。

社会契约旨在创建一种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产的结合形式,使每一个在这种结合形式下的全体相联合的人所服从的只不过是他本人,而且同以往一样的自由。

根据社会契约,人人平等地把自己毫无保留地交给集体。既“每个结合者以及他所有的一切权利都已全都转让给了整个集体”。这种转移是把自己奉献给整体,而不是某一个人,这样每个人都可以从其他组合中获得与他转移的权利相同的权利,这样每个人都能得到他失去的同等的权利,并获得更多的权利来保护他所拥有的。

其本质可概括为“我们每一个人都把我们自身和我们的全部力量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而且把共同体中的每个成员都接纳为全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为了使其他协议生效,我们必须规定谁不服从总的意志。整个社会都会强迫他服从将军的意志,强迫他自由。只有这样,整个政治机器才能有效运作,使社会协议合法化。

此外,还应当包括少数服从多数的约定,这是政治体形成之后“公意”确定的准则。

社会契约不能有一丁点改变,且在他坐在的所有的地方都为人所默认和公认。一旦合同破裂,每个人都可以恢复他原来的权利和他放弃的自然自由。

按社会契约联合起来的政治体,即可称为国家,也可称为政权或主权者;至于结合者,总起来就是“人民”;主权的参与者称为“公民”;法律的服从者称为“臣民”。

这种政治制度的建立是人类从自然状态向合法的社会状态的转变。人类因为社会契约而损失了天然的自由和能够取得一切东西的无限权利,而得到了社会的自由和能够对他们拥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还有得自社会状态的道德的自由。

对于这样一本经典著作,仅仅如我这般通读一遍是很难收获太多的。我试图从卢梭的文本中思考主权与人民、宗教与政治、自由与平等的关系。然而收获还是比较少。

希望以后结合卢梭以及其他启蒙思想家的著作读后能够有所体悟。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15篇


生活是多元的,一个阶段有一个阶段的想法,将读过的东西,把最受感触、最重要的部分做为中心来写。相信每一个人在小学和中学都写过不少心得体会,写心得体会可以记录我们的思想活动。想要写心得体会需要从哪方面入手呢?经过搜索整理,小编为你呈现“社会契约论读后感15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1)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1500字:

《社会契约论》是卢梭的重要的政治性著作,本书或又称为《政治权利的原理》。正如卢梭开篇所讲的“我要根据人类的实际情况和法律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探讨,看是否能在社会秩序中找到某种合法的和妥当的政府行为的规则。“合法和妥当的政府行为”是本书所论述的重点。

卢梭既不是国君也不是立法者,他为何要著书探寻政府行为?用他的观点解释就是,他是一个自由国家的公民和主权者,无论他的声音在公共事务中的影响是多么的微弱,但他仍然有对公共事务投票的权利,也足以使他有义务详细研究这方面的问题。卢梭的实际行为表明,在一个自由和民主的国家内,每一个公民都有关心政治的权利和义务。

为什么公民要关心政治?这就要从政府和社会的起源探寻。

社会秩序是一切其他的权利的基础,没有稳固的社会秩序,其他权利都是空中楼阁。但他并不来自自然,而是建立在许多约定的基础上。正如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所论述的在卢梭看来在自然状态中,人人都是生来自由的和平等的,但人会在对自己有利的情况下,让渡一部分自然状态下的自由。而且个人的力量有限,无法克服生存中的巨大障碍。因此,人只有与其他共同协作和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共同体,才能更好的生存,结合的基础是大家共同遵守的契约:每一个个体都应毫无保留而且平等地转让一部分自然状态下的自由,服从于共同体的意志。对于这个共同契约如果有人有所保留,或者占有特权,那他成为契约的破坏者,而成为共同体的敌人,将被驱逐出共同体。

缔结共同体的每个个体都是主权者,但也是臣民,个人意志需要服从共同体的公共意志。公共意志永远都是公正的,但并不是他说他永远都是正确的。人民永远不会被败坏,但是人民往往受欺骗。因而公意也会出现错误。

公共意志的集中表达便是大家共同遵守的法律,法律具有普遍性和抽象性,约束一切个人。按照法律治理的国家,无论政府形式如何,都能称为“共和国”。制定法律的立法者应该是最有智慧的和理性的人,不受个人感情的影响,法律最重要的是保证社会状态下的公正性。立法权与行政权要独立,正是为了保证法律的公正性。

但主权的行使却有着各种形式,不同的行使形式形成了不同的政府形态。政府是主权者和国家之间的中间人,代表主权者行使权力。人类社会有三种最基本的政府形式,民主制政府,贵族制政府和君主制政府。卢梭认为,没有任何一个政府形式永远是最好的。而且也不存在单一的政府形式,往往都是三种基本形式的混合。不同的政府形式适合于不同的国家大小和不同的气候,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政府形式。读后感.在卢梭看来,不存在彻底的民主制,因为多数人统治少数人是违反自然秩序的,如果存在完美的民主制政府的话,那一定都是神的子民,完美的民主制政府不适合人类。在卢梭看来,选举产生的贵族制政府,是相对而言较好的政府,因为它能保证最贤明的人来管理政府。君主制政府的优点是它有活力,因为权力的集中,但缺点就是他的延续性太差,新政府的君主总是要推翻上一任的,卢梭看来,一个好政府的标志是,在它的治理下,其他条件都相同的条件下,人口的增长,是政府是否为好政府的重要标准。

政府会发生蜕化。人类社会的政府形态经历从民主制,过度到贵族制,再到君主制自然演变和收缩,在君主制形态下,再次收缩而发展到专制政府,君主不再按照法律治理,从而公意被个人意志所取代,政府和国家会走向灭亡。罗马政府形态的发展便是这样的过程。

政府只是作为主权者即公民的公意执行者。卢梭的这个观点,在当时还是“君授神权”的时代,无疑是平地一声雷。虽然不能说卢梭的思想直接导致了法国大革命,但是正是卢梭的政府论,祛除了“朕即国家”的谎言,让民主和自由平等的思想席卷欧洲大地,从而开启了整个现代人类社会。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2)

让·雅克·卢梭(1712—1778)法国启蒙思想空、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激进民主主义者、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之一.他的法律思想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他信奉天赋人权说,认为人类最初处于"自然状态"时人人是自由平等的,这是天赋的权利,只有私有财产的确立才导致不平等的产生.作为他的著作之一的《社会契约论》发表于1962年,是卢梭政治法律思想的比较全面的概括.

我对《社会契约论》一书各卷主要内容的理解:

第一卷:人类怎样由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状态的.以及公约的根本条件是什么

第二卷:讨论立法.法律是用来规范政治体行为和意志的立法.法律的对象是普遍性的,是公意的行为,为公章的记录,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与对象的普遍性.法律应由服从法律的人民作为创作者.

第三卷:这一卷讨论的是政体,即政府的形式.政府掌有行政权,这种行政权隶属于作为主权之行为的立法权.同时,政府的成立不是基于契约.这是从第一卷主张的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并非契约的目的引申出来的.

第四卷:继续讨论政治体制.进一步阐述了他理论中巩固国家理论的方法.在"公意是不可摧毁的"这一前提下,卢梭分别论述了投票、选举、罗马人民大会、保民官制、独裁制、监察官制和公民宗教等在国家治理中的运作.

三、读后感: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说明了人类社会不平等起源和基础后,探讨了如何在社会状态下实现社会平等问题,提出民主共和国的社会理想,试图创立一种真正合法的社会契约来取代历史上以牺牲自由及和平为代价的社会契约.他主张建立资产阶级的"理性"王国.强调人人自由平等,提出"天赋人权"理论.坚决反对暴政、压迫.他的这些思想对当时社会制度的衡量及改造做出了理论上的分析,同时他提出的平等、自由的观念为西方国家的立法依据奠定了基础.下面就我读完此书后对于人的自由、政府形式和法制社会的构建谈谈我的认识.

(一)自然的权利.

对于人类而言,自然的权利是固有的本质,因为我们是生而自由的.这是读完此书后我最大的认识.也是卢梭在此书中首先提出的观点.但从深层次讲,他又认为社会契约必须把自由本身的内涵加以转变,将其提升到更高的层次.它应不同于那种无拘无束的"自然的自由"而是"社会中的自由".社会的自由又由公意去制约、支配.但是,依照社会契约而形成的共同体意志是所有人的共同意志,故它也等于是个人的意志.从而推导出服从公意也就是服从个人的意志.

在自然的社会状态下,人们享有一系列普遍的、永恒的自然权利,即生存、自由、平等、追求幸福、获得财产和人身、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如果自由被强力所剥夺,则被剥夺了自由的人民有革命的权利,以强力夺回自己的自由.同时自然状态下存在各种弊端,人们须以平等的资格订立契约,从自然状态下摆脱出来,建立国家,以确保每个结合者的各种权利得以国家的保障.人们只是把自然权利转让给整个社会而并不是奉献给任何个人,因此人民在国家中仍是自由的,国家的主权只能属于人民.

在这一点上,卢梭的观点是想从根本上说明人民如何成为自己正真的主人.在确保人民自由平等的关系上,彻底的人民主权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自然状态下的自由有各种弊端,人们必须以平等的资格订立契约,从自然状态下摆脱出来,建立国家,以确保每个结合着的各种权利得以国家的保障.人们只是把自然权利转让给整个社会不是奉献给任何人,因此人民在国家中仍然是自由的,国家的主权只能属于人民.

(二)政府形式.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所提出的各种政治形式,大都是他的假想,是想设计出他所想的那种政治形态.而他在书中提出的一些观点对于如今我国的实情是不符合的.比如在"论政府的不同形式的构建"中,他的主张是"行政长官的人数越多,则政府也就越弱,这是一条根本性的准则."再者,他认为"政府操控在一个人的手里,个别意志与团体意志是完全结合的,政府的意志就是最高的强度,所以最活跃的政府就是一个唯一的人的政府."如果这是他们欧洲的一些袖珍国家来说,似乎还可以.但换成中国,行政官员越少的话,那行政效率就不可能高.并且,也不可能有几个甚至一个人来担当此任,假象一下,国家的权利就操控在少数几个人或者一个人身上,是不是会导致独裁呢?那这与卢梭的民主就南辕北辙了.所以我认为这个观点只是一种理论而已.

再如,他说,"民主只适用于小国,贵族政府适于中等国家,君王政府则适于宜大国."从中我觉得,他说的有片面性.我认为哪个国家用什么样的政体应该根据本国的国情和历史惯例和风俗习惯.像美国做为、英国的殖民地,由于英国历史上就属于比较民主的国家,而起移民也大都来自欧洲,因此美国虽然国土辽阔、人口众多,但是还是可以实行民主制啊.而像中东阿拉伯世界,大不分小国却还是实行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因为在阿拉伯世界历史上就不存在民主制.

(三)法治社会的建立.

该书中,卢梭认为法律是用来规范政治体行为和意志的立法.立法的对象是普遍性,是公意的行为,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与对象的普遍性.法律应由服从法律的人民作为创作者.

我很同意这种观点.我认为法治社会的建立主要在于立法者及其权利和制定出的法律规范的适用性和普及程度.

卢梭在书中提到立法者应具有能洞察人类的全部感情、关怀人民的幸福、照顾到长远利益的条件.立法者的一切方面都是国家中的一个非凡的人物,其职务不是行政者,也不是主权者,它是独特的、超然的职能.所以编订法律的人不应该具有任何立法权.这样,人民服从法律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就意味着自由.

从这一点联系我国的实情来看,我们在构建法治社会的同时,应该首先对于人民有思想上的启蒙、对法律的认识,才能为立法做好准备.不仅要让人民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更应该让人民具备法律要求的素质.这样才能制定出包含人民的全部感情、关怀人民的幸福、照顾到长远利益的法律.而且,法制宣传不应是知识方面的宣扬,更应是理念的传播.在人民心中树立了法律的威信后,人民在潜意识形成了法的约束,人人遵守法律,才能给人们以享受自由权利的安全保障;法律可以强迫人们自由.此外,卢梭还系统地提出了立法理论.他认为要依法治国就要有理想的法律,在制定法律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立法必须以谋取人民最大幸福为原则;立法权必须由人民掌握;由贤明者具体承担立法的责任;立法要注意各种自然的社会条件,法律只不过是保障、遵循和矫正自然的关系而已;既要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又要适时修改、废除不好的法律.我认为,借鉴上述观点并结合我国国情才能为我国法制社会的建设提供有力的保障.

总而言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对社会的发展起过重大的推动的作用.《社会契约论》一书的精神还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卢梭的社会政治学说代表了十八世纪法国启蒙运动中激进的民主思想.他的《社会契约论》一书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理论纲领,对十八世纪法国革命和正处在资产阶级革命中的国家都起过积极作用.以反对封建专制、倡言民主共和和主张人民主权为其主题和中心内容,提出了富于革命性的宪政理论.对于我们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是一本值得研读的经典.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3)

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人生而平等,却承认人类确实有些方面不能达到绝对的平等。这就是一个大师的语言,他的作品经典,耐人寻味,可以值得你一读再读,并且每次阅读都会有新的发现和领悟,表面上看,他已经和我们不在同一个时代了,然而他的精神,他的思想却影响一代又一代的后人们,并发挥重要的作用,卢梭就是这样的伟大的学者。

本书是第二次阅读了,却没有值得炫耀的地方,因为过去阅读的到今天没有一点印象了,反而觉得很惭愧。也许是过去看了没有做笔记,未能及时表达自己的思想,也是过去理解不深,知识储备不足,今天依旧如此,法学方面的功底还是不够扎实。

第一卷主要是讲述人们明明生而自由,为何会变成不自由,迫于强权者的压迫而慢慢屈从。可是卢梭认为我们人类天生就是平等的,并不是因为奴隶制等身份问题而低人一等。我们每个人在政治上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如今面对这些强权者我们所能所的就是联合起来,构建一个契约,形成共同体,每个成员为了共同的利益团结起来,让渡自己一部分权利,达成一个共同体对抗强权者,如此可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社会契约论》第二卷。

第一节第二节作者专门讨论主权的特征,他是不可转让的和不可分割的。最开始就将主权定义好,设定主权的权威性,不可动摇性,让那些想利用主权作为自己谋取利益的工具的人希望落空。让人们有信心相信主权可以维护广大人民的利益。拥有主权的主体是人民,而不是个人,是愿意缔结契约,借助共同体维护自己利益的人民群众,对于人民也有一定的要求,不可以过于自私自利,如果太过于看重个人利益而忽略了公共利益,就会两败俱伤。如何保护主权的权威性,需要合理的可执行的公正公平的法律来维护。法律本身并不是太重要,最重要的是谁来制定法律,即立法者。因为任何法律最终都是保护立法者的利益,如果不希望他是恶法,就要确保立法者不是少数人,代表的应该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近日在看日剧龙樱,主人公鼓励那些高考生的话语中,令我最震撼的是制定法律的人都是强者,因为法律最终保护的是他们的利益,如果不想成为弱者,被统治,被剥削,那就努力做一个强着,成为法律的制定者,成为这个社会的主宰,我命由我不由天!

第三卷。本卷中心词是政府。

要论证一个事物,先要介绍他是什么,即给他下定义,讲述他的概念。作者将政府定义为介于臣民与主权者之间使两者相互沟通的中间体。他的产生,他的权力都源于主权者,然而一旦成立又允许其拥有自己的一定权力,可如果政府被小人所控制,成为某些个人的谋利工具,就是坏政府。接着,作者给政府做了分类,有这样几种类型:民主制、贵族制以及君主制政府。分类的思想受前人的影响。至于哪种类型才是的,作者并不直接给出定义,认为民主或是贵族就是,而是有种因地制宜的方法,根据国家的大小,甚至是气候要素来决定使用哪种形式。人口最少,不是那么富裕的可以选择民主制,而大国,且富裕可采取君主制,这样的说法似乎是找不出错误,有点笼统,但所受批判自然会比直接下定义用哪种的会好,因为他考虑的因素较多,较为周全。毕竟人是活的,可以根据时世需要调整对策。

总的结论是,一个好政府,考虑的不是政府自身利益,也不是少数人的利益,而是广大群众的利益,建立服务型政府,方为正道。

最后一卷则是作者根据自己所阅读的知识发表自己的看法,对国家的政治提出个人的意见和建议。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4)

社会契约论是一本很有名的书,即便不读,从他的名字里也不难揣测他所讲的是公民联合成为社会的原理和应当具有的秩序。这样一来就出现两个问题,一是很多没有细读或者没有读过此书的人借着卢梭的书来支持自己的书中所没有甚至对立的观点,二是随着科学的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当今社会也发生了很多变化,其中很多观点明显不适于当下,所以很多对此书理解很深的人也会借着卢梭的书来支持自己荒谬的观点。

先说第二点。卢梭在书中明确写道,你无法找到一种完美的社会制度适合所有社会,例如,根据卢梭提出的比率这一观点,民主制适合于人口非常少的国家,而在统治疆域很广或人口众多的国家中君主制就更加合适。卢梭在这里是横向地说明空间上不同国家不适用于相同的制度,类似地,纵向地、从时间上来看这一观点也是正确的。

关于第一点。我相信,无论问谁,无论他读没读过此书,他是推崇专制还是民主,都会有对于社会契约的看法,而这些观点就容易造成先入为主的判断。

下面分别列出书中出现的我印象比较深的观点。

1、原始的人们拥有绝对的自由,他们享有获得他们想要的一切物的权利(当然,这需要它的能力来保证,这里的权利只是一种合理性的说明),相应的,他们没有拥有自己已经得到的物的权利,也就是说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财产增加,对于拥有物的权利的追求也越来越迫切。所以人们联合起来,形成了一系列规定,人们获得了对拥有的物的权利而失去了通过各种手段获得一切想要的物的权利。

这一观点与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法》中的对于法律最开始为什么会产生的观点相近,真理总是相通的。基于这一观点,卢梭提出了主权的概念,并且主权只属于公民,因为社会是公民自愿结合的产物,称公民的集体意志为公意,统治者或任何个人的意志为私意。这样一来,就明确区分了人民、国家、政府之间的关系,卢梭在300年前提出的观点至今很多小粉红也搞不清楚。

2、国家越扩大,自由便越小,同时行政官的人数越多,政府反而越松散,所以说国家越大政府应该越减缩。但是政府要想成为好政府就要随着人民人数的增多而相应增强其力量。

这里可能是翻译的原因或者不知为何,在文中用词有些混乱。首先作者提出了:主权者/政府=政府/臣民。可是对于此事可能有两种解释,作文一种解释是这一比式代表的是力量,再一种解释是这一比式对应的是人数。由出现这一式子近文来看他代表的是力量还是人数是混淆的,因为他说政府要想成为好政府,就应当随着人民人数的增多而加强政府的力量。但显然地,对于政府来说,作者明确写道,其人数并不正比于力量,相反,随着人数的增多,由于行政官上的个人意志、政府意志、主权者意志的冲突导致政府便越弱。所以可以等价地,将式子代表的意义转化为人数,把式子改写为:政府^2*臣民*主权者=1.这样,很明显就得到了结论2.关于国家越扩大自由便越小是更容易理解的,因为随着公民的增多,单个公民对于公意的影响在变小,也就是说他在法律中所体现的私意在变小,自然,他的自由降低了。

3、讨论了抽签选举的可能性。

孟德斯鸠说:“用抽签的办法进行选举,是符合民主制性质的。”因为在民主制中,行政机构的行为越少,则行政机构就越好。在一切真正的民主制下,担任行政官不仅无法获得任何好处,反而是一项沉重的负担。(这可能是因为真正的民主制永远反应的是公意而不是行政官的私意)人们无法公平地把这项职务强加给这个人,而不强加给另一个人,只有法律才能把它加给那个中签的人。当然,卢梭说过,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没有有过。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5)

《社会契约论》是18世纪文艺复兴时期法国伟大的思想家——让·雅克·卢梭的代表作。

18世纪的欧洲,在经历了漫长、黑暗的政教合一的封建专制之后,伴随着技术的进步和新的生产方式及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一股新的社会思潮渐渐兴起,他们试图在旧的社会体制上建立一个全新的合理、合法、符合人性道德、保障人民权利的社会形态。其中对历史产生巨大影响的就是1762年出版的《社会契约论》。在法国大革命中,它曾被大多数革命领袖奉为革命的“圣经”,它成为18世纪法国和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纲领,其“主权在民”的政治理念一直影响到现代社会的各种政治制度。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有两个理论前提:人生而自由、社会秩序神圣,其理论的特点是反对暴力——不管是政府的还是个人的,其要解决的问题是:“把权利所允许和私利所期望的结合起来,使得正义和功利不再分割”。在卢梭看来,“放弃自由,就是放弃了人性,抛弃了做人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卢梭的思想中,人做为个体显然不是至高无上的,“人生而自由”的理论会产生极端的思想——“任何人都可以认为他是他人的主人”,这样的社会暴力横生,个人自由反而失去保障,这不是卢梭想要的社会。因此,卢梭认为“社会秩序是一种神圣的权利,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根本”。卢梭反对用暴力来改变社会制度,他认为“暴力并不带来权利,我们只有义务尊崇合法的力量”。既然社会秩序那么重要,暴力又不能带来权利,那么如何产生一个权威来管理社会呢?卢梭认为,“正因为任何人对他人都没有天然的权力,正因为暴力不能产生权利,所以人类社会任何合理的权威都应建于人民之间的约定”。人类个体通过社会契约形成一个权威——也就是政府,把个体自身必需的部分权利、财产和自由让度给这个权威以便于其管理社会,而通过社会契约所形成的这个权威的最终目的则是保障契约各方的生存。这是卢梭描绘的最为理想化的民主政治的社会模式,而这种社会模式之所以可能存在,是因为人类的共同利益形成了社会紧密的纽带,“统治社会也只有以这种共同利益作为基础”。在这里,卢梭把当时政权两大流行要素——暴力和神授从组成政府的基础中剔除了,当时的欧洲政府在理论上一下子全部变成非法的了。

按照卢梭的观点,社会契约下的社会必须是一个法治的社会。“社会公约为政体带来存在和生命;而立法为政体带来意志和行动的能力”,形成的契约必须有一系列强制执行的社会准则来规范缔约各方的行为,以保护契约各方的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的自由和平等,使契约得以执行。卢梭认为人民必须遵守法律,这是一种责任是一种义务。他认为“在本质上,履行这些责任的个体在为他人服务的同时也在为自己服务”。但是法律的约束也不是无限的,“每个个体对那些一般约定留给自己的财产和自由拥有完全的支配”,这也许是现代“法律未禁止的即是合法”的思想的哲学阐述。由于法律给了政府管理人民的强制权力,为了防止政府违背人民意愿,滥权、越权,卢梭提出了一系列分权的政体设计。他对宪法起草人一系列近乎苛刻的描述,表明了他对政府滥权的严重的担心和立法、行政、执法分权的思想。卢梭认为宪法起草人“勾画了国家的机构,而不能在此机构中起任何作用”,“因为,治人者不能制法,反之,制法者也不能治人;否则,他的法律就会为他的私人情感控制,往往要维护他的不公,他也就永远不能防止其制法工作为其个人目的所沾污”。不光是宪法的起草,日常法律的制定也是这样。卢梭认为,“法律是公民集团的准则,由法律联系的人民本应该是法律的制定者”,“勾画草起法律的人不能也不应有立法的权力”,“立法权力必须也只能属于人民”,政府只是社会公共利益和权力的代理人而已。卢梭对于政府官员的描述,与现代的“公仆论”相当一致,他说:“行政权力的掌握者不是人民的主子,而是人民的雇员;人民可以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其任命或罢免;他们是被要求服从而不是达成契约。”在卢梭看来,政府官员甚至不是社会契约方,自然也不具备立法的资格和权力。

总的来说,卢梭的政治理念属于民主政治的范畴。但是卢梭对现实政治的考虑显然不是民主主义者,由于受到当时的技术水平的限制,卢梭不认为有真正的民主社会存在,他甚至认为大国适合君主制,这到和马基雅?维利的《君主论》思想一致。他认为真正的民主政府只可能在小国寡民中实现,在其他情形下“民主政府或群众政府比其他形式更可能出现内战和动乱”。困扰卢梭的是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技术上的,另一个是教育上的。他认为民主政府的立法决策必须通过公民大会才能决定,这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是不可能经常实现的。另外卢梭认为,美德是共和国的基础,但“并不是说人民的所有决定都是成熟的。我们当然都是为了自己的益处,但是我们可不能保证总是看到这种好处。人民是不会腐败的,但她可会受到蒙蔽,此时的她,好像总是见坏就上”。实际上困扰卢梭两个问题也是现代社会民主政治的基本问题,一个是要有足够的技术水平保证人民的意志能够充分在国家意志中体现,另外一个是人民必须有民主政治的理念和符合民主政治的道德水准——这是社会教育的问题。正是担心人民的道德水准,卢梭才会造出一个“宪法起草人”,并赋予他神一样的境界。他是这样描述宪法起草人的:“找到适合一个民族的社会规范需要的是超人的智慧。如此的智慧要能够观察到人类的情感而又不卷入其中;它要完全独立于人类的本性但能完全了解其实质;它的幸福要与我们无涉但要愿意为我们着想;最后,它必须到遥远的未来去寻找它的荣耀,苦苦今世的劳作,以为后世的结果”。“任何人要勇敢地承担起组织一个民族的使命,他就要有能力,这么说,改造人性;他要把一个独立完整的个体,改造成更大的整体的一部分,从中个体在某种意义上获得他的生命和存在;他要解构人的组成方式以改良增强其力量;他要把天赋的物质上独立的存在代之以部分道德的存在。”

在现实中卢梭推崇的是贵族民主制或者叫“精英民主制”,他认为,“除了两权分离的好处,它还有着成员选举的好处……他们只能通过选举获得职位,从而使正直、开明、经验及其他受公众喜爱尊重的品质成为明智政府的保障”;“再者,集会易于举行,公务得到良好的讨论并处理得井井有条,在国外国家声望由德高望众的元老而非无名之辈或被人鄙视的群众维持”。“一句话,如果能够确定精英是为了国家利益而非自己的利益而统治了话,精英来统治群众是最好最自然的安排方式”。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的最后一册花了大量的篇幅分析了罗马共和国的兴衰成败,可见他对这种制度的重视程度。

由于本人只读了两遍《社会契约论》,对其精髓和本意还没有很好地理解和掌握,因而本文只介绍了此书的基本的政治理念,《社会契约论》是一本博大精深的著作,他从人的本性出发,对个人、社会、政府的权利,对政府的形成、运作和一系列制度,对国家的形成、兴盛和衰亡等等问题做了精辟的分析,是一本值得我们去研究的经典巨著。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6)

是久闻大名却没在学生时代拜读的书,而的确不是很好读的,但可能核心理念的光芒太过旺盛,合卷后还是不得不佩服社会契约的观点,由此许多政体的建构有了理论的依托。

一是自由与自由的让渡,“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社会契约是一种结合的形式,结合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个体的利益,但却不剥夺个体的自由,个体让渡了天然的自由换取在契约项下社会的自由。

而一旦社会契约被破坏,“每个人就立刻恢复了他原来的权利,并在丧失约定的自由时,就又重新获得了他为了约定的自由而放弃的自己的天然的自由。”

这种选择放弃而遵守服从契约的自由亦是应该受到保护的,即意味着以强力换取服从是不可取的。二是公意的概念,公意并非众意,并非个体利益纯粹相加的总和,而是个体利益抵销合并后,余下的公共约定。由此衍生而出的主权权力神圣不可侵犯,且不会超出公意的范畴,对所有人有约束力。三是,政府与主权者的关系,政府并非主权者,政府仅是主权者的代理人。

主权者体现公意,且应是凌驾于个体与政府团体意志之上,而政府非主权者,除非以公意的名义,否则是无权号令人民的。

整理本书笔记时发现,以上诸多理念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已是如雷贯耳,公理性的存在。是幸与不幸。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7)

前言:单纯的政治讲解估计还是能看明白一点的,单纯的哲学也是可以假装看懂的,但是这本政治哲学,就真的是硬着头皮看下去的,所以下面写的也是瞎写的,看着玩玩吧。

书中探究的问题在于:社会到底是基于什么而组建的?生而为人,为什么会放弃诸多的自由选择成为社会中的一员?这也就是书中所说的自然自由与自然自由。在自然自由中,人没有任何的限制,任何现在看来非法的例如抢劫或者杀人等都可以随意进行。而在社会自由中,明显人要接受社会中各种规则条款甚至是道德的约束,书中用一句话来形容:人生而自由,却又时时处在枷锁之中。

所以问题是,为什么需要放弃自然自由选择社会自由呢?也就是当你在自然自由状态下遇到了一些问题无法解决,此时不改变就会走向灭亡,而改变的方式就是大家联合起来形成一种合力。所以基于此得到社会契约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就是:要找到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够充分运用合力来护卫和保障每个参与者的人身以及财富,且这一结合中的每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人都是自己的主人,同以往一样自由。

那么这样的协作就会出现一个问题:每个人到底应该付出什么,能够得到什么呢?付出和收获是否是均等的?这也是社会契约中非常关键的一环,即:每一个参与者和他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集体。付出了所有才能获得所有,只有集体中的每一个人都付出了自己的所有,这才是一个完善的集体。

付出所有(也就是广义上的自然自由)才能获得来自集体的社会自由以及由社会带来的他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对所有权的界定是社会集体中非常核心的一项权力,因为在自然社会中,是不存在一个规则去界定到底什么是你的什么是别人的,而且你的东西别人不能抢。所以哪怕人本身就存在生理上的不平等,在对所有权的保障这一点上,大家都是平等的。

那么这样的集体是如何进行管理的呢?又怎么看待管理者以及管理团队。我们在讲管理者和管理团队的时候,要明确他们有的只是执法权,其实也就是人民授权他们按照已定的规则监督人民的行为。这里面最关键的立法权是社会主体(也就是全体人民)本身才能行使的权力。社会主体创建各式法律之后才有了管理团队的存在,管理团队和管理者本身就是依据法律法规才组建的。一个国家的生存依据的也是立法权。

最后提一个有意思的说法,如何从社会契约的角度论断当出现少数服从多数,那么少数者为什么依然是自由的呢?(一个人怎么能够被迫遵守那些不属于他的意志,而又是自由的呢?)这里我们认为人成为社会中的一份子,就认为他同意需要基于社会产生的法律或者公意。我们在进行讨论的不是谁的观点更加的正确,而是到底哪个观点才是正确的公意。基于少数服从多数得到的也是公意,既然是公意作为社会中的一员就需要服从。因为本身个人意志和公意就存在差别,那么少数者失败,也就是意味着你以为的公意并不是实际的公意,所以这其实是合理的。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8)

《社会契约论》全书分为四卷。依据伏汉(C·E·Vaughan)本的注释,第一卷讨论的是人类怎样由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状态,以及公约的根本条件是什么;第二卷讨论的是立法;第三卷讨论的是政治法,即政府的形式;第四卷则是继续讨论政治法,并阐明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我在写作本文时阅读至第三卷第一章,以下就这已阅读过的半部书来谈谈自己的感受。

卢梭在第一卷里便开宗明旨地提出了“人生而自由”这一观点。他认为奴隶制是很荒谬与不可思议的,因为没有一个拥有健全理智的人会去无偿地奉献自己。同时他驳斥了格老秀斯和其他一些人从战争里籀引出奴役权的观点:他认为战争只能是国与国之间的一种关系,一国的成员为了摧毁敌国而杀死敌国的成员,而一旦当对方放下武器投降后,就不再是敌人了,于是别人也就不再对这些投降的个人再握有生杀之权。所以那些认为在战争中能够以别人的自由来赎取对方生命的看法是完全没有道理的。

在论述完以上这些观点后,卢梭提到了这本书最核心的一个论点,即存在着一个社会公约。对这个社会公约,卢梭认为是与“人生而自由”的观点相一致的.。人们在签订社会公约后并未改变其自由的本质,而是将原有的自然属性的自由转化为了社会属性的自由。何谓自由?卢梭的原话是“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我赞同这一看法:当人类在原始社会凭着最原始的欲望而行动时,并不是完整的自由,那是卢梭谈到的“天然的自由”;而当人类真正有了理性,可以通过自己的意志来给自己设定一个限制并加以遵守时,这时的人类才是真正获得了自由。那是一种可以完全掌握自身的欣喜,是为了人类不再是被原始欲望驱动的动物的欢愉。

当然,卢梭似乎在这个问题上也存在一些认识的矛盾。在本书第三卷第一章里他写到:“国家越扩大则自由就越缩小”。照我看来,这似乎是又走到自己的对立面去反认为遵守法律是不自由的。这也许是个悖论,因为人们真的很难去界定自由与不自由的界限,这也是数百年来思想家们争论的缘由。

卢梭很推崇公意,他甚至认为公意是绝不会犯错的。我在最初阅读时就感到很困惑,觉得这样“迷信”公意会酿成“多数人的暴政”。可卢梭先生之后就给出了解释,他认为公意不是众意,两者有很大的区别——公意只着眼于公共利益,而众意则是指着眼于私人的利益。这样我们就可以理解,公意并不会造成“多数人的暴政”,因为尊重公意并非就是“少数服从多数”。至于如何表达公意,卢梭认为最好是国家内没有派系的存在,如果难以实现,那么退而求其次应该尽可能繁殖派系数量并防止它们之间的不平等。在我看来,这是至关重要的一个道理,即一切的民主自由建立的基础应该是制衡。

我以前对民主的概念很模糊,似乎投票选举就是民主。但事实上,在某一个集团特别庞大的情况下,投票反映的只是某一个集团的意志。这种个别意志就会掩人耳目地成为了公意,并且对全体成员施以影响。这样的情况下,民主只不过是幌子,而丝毫没有给人们带来实质的好处。所谓制衡,则是能让少数派、能让所有人发出声音,能像卢梭说的那样,防止一个集团独大。当各种意见缤纷多彩汇聚在一起,这时候再全面加以考虑,才能够真正得到公意。这个过程显然耗时长久工作量巨大,这也就是真正的民主国家为什么办事效率不高难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关键所在。

卢梭先生还谈到了法律,他认为法律即公意的行为,也就是说法律就是公意的具体表现。至于立法者,卢梭认为那应该由一位(或许是几位)“非凡人物”来担任。他不赞同号令法律的同时还号令人。所以照我看来,在我们国家,国务院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来制定的行政法规是不应该称其为法律的。因为那不是公意的体现,难以贯彻公正的原则。而反过头来看我国的立法工作,立法是由全国人大法工委来进行的,但是制订过程中却存在国务院各部委的力量角逐。一部法律的最终诞生,其中很大一部分的内容受到了行政力量的干扰,这里面体现的也不是公意,而是政府中的部门利益。

在第二卷里,卢梭先生花费了很大的篇幅去论述人民。针对之前对立法者的论述他进行了补充,他并不认为立法者单纯从“好法律”的角度去立法,而更应事先考察他要为之立法的那些人民们是否适宜接受法律。他说:“大多数民族,犹如个人一样,只有在青春时代才是驯服的;他们年纪大了,就变成无法矫正的了。当风俗一旦确立,偏见一旦生根,再想加以改造就是一件危险而徒劳的事情了”,我们中国最引以为自豪的即我们是千年文明古国,殊不知这绵长的岁月里我们亦是积累下了无数的偏见。时至今日,我们再想要抛开历史的包袱重建一个民众能够接受的全新法律体系,恐非易事。

在第九章论人民(续)里有这样一段话:“距离愈远,行政也就愈发困难,正好像一个杠杆愈长则其顶端的分量也就会愈重。”卢梭之后还提到了同一个法律难以适用于不同的地区,人民会对自己庞大的国家里那些永不见面的陌生同胞公民们缺乏感情。我很认同卢梭的这一观点。在我看来,中国的国土面积如此广阔,各地的风俗习惯又各不相同,既然我们可以设置民族自治区、自治州乃至自治县、乡,为什么不可以推行联邦制来赋予地区以更大的自主权呢?我依稀记得有人说中国若是推行联邦制,那国家马上会肢解崩析。这是种完全没有理论依据的看法,当初推行改革开放政策时还有人提是资本主义复辟,而今我们再去看这样的论调,是否显得可笑呢?其实这样的讨论早在清末民初便存在,当时关于“联省自治”的思想以及广东陈炯明的民主联邦制方案,都属于这其中的内容。我并没有对这一问题有更深入的思考,但对这样的想法提出感到很欣喜,这似乎为解决中国目前的问题提供了一条全新的道路。

卢梭的观点亦有我不以为然的,譬如他对“好政府”的论述。他说“在其治下公民人数繁殖和增长最多的,就确实无疑地是最好的政府”。我以为这种看法未免过于片面。因为在第一卷第六章里,卢梭是认为公民、人民、臣民、主权者这些概念都是相互通用的。若是这样,仅以尽可能多地繁殖人民数量那么作为政府的基本职责,那政府实在是太轻松了。除非将公民这一概念严格定义,认为其所指的应该是具有社会担当、明确个人权利义务并能积极参政议政的个体。一个国家的政府能不依靠外力,自我培养和吸引进入尽可能多这样的人,那才算是一个好政府。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9)

《社会契约论》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的杰作,卢梭在书中坚持社会契约论,主张建立资产阶级的理性王国强调自由平等,反对压迫;提出天赋人权,反对专制、暴政。其思想对当时社会制度进行道德评价或改造,为资产革命等提供理论根据。卢梭的思想理论对法国、美国等国家宪法建立起到重要作用,对推动我国新民主义革命也产生深远的意义。

一、作者卢梭简介:卢梭(1712-1778)法国启蒙思想空、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激进民主主义者、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之一。1712年出生于瑞士日内瓦,父亲离家出走,母亲早丧,从小失去家人的关爱。没有受过传统、正规的教育,六岁的时候就阅读许多古希腊、古罗马的文学、小说,开发了心灵的沃土,获得丰富知识。十六岁那年遇上德.华伦夫人,在其帮助下,卢梭平静地自学了八年各门学科,积累了广博的知识,后来结识启蒙思想家狄德罗,渐渐产生其启蒙思想。卢梭一生中论著甚丰,主要有《论科学与艺术》、《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新爱洛漪丝》、《社会契约论》、《爱弥儿》、《山中书简》和死后出版《忏悔录》。卢梭多次也因著作、思想而被迫流亡,过着漂泊的生活。但卢梭这些论著对近代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宗教等领域进行了全方位的改革和批判,震撼了西方的社会,推动历史进步。

二、本人读《社会契约论》一书,对各章节的主要内容的理解:第一卷:本卷控讨人类是怎样由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状态的,以及公约的根本条件是什么。

第一章第一卷的题旨本章开篇指出了人是生而自由的观点,继而转向但却无处不在枷锁之中的困惑。当人民被强力迫服从时,人民就有权利推翻强力,从而恢复自由。社会秩序是神圣的基础权利,是通过人们的约定而建立。第二章论原始社会本章卢梭指出,家庭是一切社会之中最古老而又唯一的自然社会,通过比喻,政治社会犹如家庭的原始模型,但家庭中,父子关系是以爱为基础;而地在政治社会中,主权者对人民就只有发号施令来代替,有着根本的区别。第三章论最强者的权利卢梭反对任何人将强力转化为权利。并指出,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产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第四章论奴隶制卢梭强调,既然任何人对自己的同类都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既然强力并不能产生任何的权利,于是便只剩下来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10人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了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了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奴役权是不存在的,它是非法的、荒谬的、没有任何的意义。奴隶制与权利是互相矛盾、互相排斥的。第五章论总需追溯到一个最初的约定卢梭指出,专制主义无法进步,它与治理社会存在着巨大的差别。公共意愿除非通过选举,否则要通过约定来确定。第六章论社会公约卢梭设想,当人类遭到不利于生存的障碍时,其阻力已经超出一个人自存的能力,人类要克服阻力获得生存,唯一的动力就是共同协作,达成一种契约。

社会契约的每一个结合者转出去自己的一切权力、财富、自由,仅仅是全部之中其用途对于集体有重要关系那部分,这种转让对于每一个人都有是同等的、毫无保留的、都有必须服从公意的最高指挥这下。由全体个人结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称为共和国或政体。当其是被动时,叫做国家;当其主动时,叫做主权者;结合者都是人民,或叫作公民;指出主权在民的思想观点。第七章论主权者卢梭指出,社会契约包括公众与个人之间的规约,对于个人,他是主权者的一个成员,对于主权者,他是国家的一个成员。个人意志与公意不同,个人意志考虑是私人的利益,公意代表公共利益。任何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第八章论社会状态人类由自然状态进入国家状态下,会发生变化,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乃是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面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第九章论所有权本章卢梭论述财产的占有权和所有权。

第二卷本卷讨论立法(汉伏本)第一章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国家成员之间的约定是政治共同体的基础。主权是公意的运用,所以不能转让。主权者是一个集体的生命,只能由他自己来代表自己,权力可以转让,但意志却不可以转移。个别意志与公意不可能一致的,个别意志偏于私,公意倾向于平等;如果个人意志代替了公意,政治体就解散第二章论主权是不可分割的卢梭指出,公意一经宣示就成为一种主权行为,构成法律。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10)

读《社会契约论》读后感2000字:

在写读书笔记之前,先感谢一下还在床上睡觉的洪伟,感谢他从20号开始就收留我跟他一起“学习”,帮我省去了很多麻烦,带我看了厦大开阔了眼界。希望他拿着我“两千多”块的礼物,早睡早起、早日成才,给我介绍一个亿标的的案源。

离开故乡,离开父母,我是不情愿的。不是我长不大,是我觉得亏欠他们太多。

我也忘记什么时候开始看这本书了,应该是2018年的那个暑假吧,带了看了一半的《西方哲学简史》和《社会契约论》回来。时间不算太久,但是该忘记的也忘记了,刚好今天坐动车去上海,所以就愉快的开始重新看点东西写一写。如果有什么硬伤,希望看过这本书的朋友能及时指出来,定虚心接受、查证就改。希望记得的能有些用吧。

个人觉得,《社会契约论》这本书理解起来,并不是很困难,因为卢梭更多的是以介绍的口吻,或者说得比较低贱一点的,就是兜售的口吻,在推销自己的方案。如果不能让更多的人理解,那么就没法良好的营销。所以说,这本书其实并不难理解。但需要注意两点,第一是得先看《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第二是不要带着任何既定的思想或者已有的模式去代入,换而言之就是,请你以一张白纸的纯洁去接受这本书笔墨的渲染。因为,马后炮和肆意解读,一是可笑,二是无意义。

事实上,卢梭先生一方面在为《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找解决方案,另一方面则是在对政府这一概念的原理进行分析。首先,其在第一卷,承接了其姊妹篇的内容并解释了后文主要涉及的名词,如社会公约、主权者、最初的决定等等。接着,其开始在第二卷撰写其的核心内容,人民、主权、公意和法律,以及其方案的原理和可行性。再者,其根据第二卷的原理,开始在第三卷提出自己的主张,各类政府及其形式,以及应对他们的限制。最后,在第四章讲到整个政府的各种制度。

无论是对各种政府形式,还是各种制度的内容,我就不在此处赘言,书里讲得非常清楚。但是有一点是可以看出来,卢梭很欣赏斯巴达模式,他认为斯巴达模式就是公意表达的最高境界。显然,在现代社会是不这么认为的。当然,我们也不能因此否定其的观点。在这里,我想讨论的是公意这种东西,是否如卢梭所言,永远正确,不可能错误。

我们来看看卢梭是这么解释这个问题,他认为,在没有派系之分的情况下,公意永远是公正的,因为人民不可能做出不利于自己的事,而如果有的话,那么肯定存在政府对于人民的欺骗或者是没有让人民进行充分的讨论。可以总结,卢梭认为,没有派系、没有政府的欺骗、以及充分的讨论,那么公意就永远是公正的。显然,如果按他所言,你会觉得,是啊,公意不同于众意,还是挺简单的嘛。可惜的是,这不是单纯的概念区别。就好像法考的标准答案,很多时候并不是实务中最终的结果,但是也不能说错。以下提出的只是我的一些看法。

首先,没有派系之分。这个条件,就是完全脱离兽性的条件。因为从动物上便可以看出,自然就赋予了他们与生俱来的派系之分。族群与族群之间,族群内部之间,无处不存在所谓的派系。反观自称脱离动物的人类,还是那一句老话,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有人的地方就有站队。显然,还是派系的斗争。而对于一个国家更是如此,政府明着暗着的各种派系是家常便饭,这也无须多言。事实上,派系之分和国家之分、民族之分都是同一种观念产生的结果。我并不认为这是一种好的观点,那就是“找茬”。由于人联想的能力(《人论》中有论证),人通过一开始认识的东西联想后知的东西,最终通过他们的不同,来记忆。没错,对于学习而言,是一种非常好的方法,但对整个社会而言,却不尽人意。过分的强调差别,会让人忘记了共同,这也是为何“求同存异”的理念提出的可贵。因为,正是因为过分的强调差异,让我们忘记了我们都是人,比如说纳粹时期的德国,他们就认为犹太人不是人,是罪孽,是脏东西。这也是在法西斯政权下过分被强调差异,而忘记了、甚至被篡改了根本的后果。因此,如果要达到这个条件,可能国家、政党的概念都已经灰飞烟灭了。

接着,没有政府的欺骗。首先,这个很难实现,因为政府应有其保密的内容,不然这对于抵御外侵,是非常不利的。况且,即使没有政府的欺骗,人民最终做出的也不一定会是正确的,尤其是在一些专业性比较强的问题,即使他们涉及面再逛,也不宜由所谓的公意来决定。例如很多法律的内容,对于一般的人民而言,他们认为天经地义。而对于有一定法律素养的人看来,就觉得简直是无稽之谈。因为,在这一类专业问题面前,公意是没有体系性和全面性的。公意只是单独的,一次又一次的,剥离开的选择。人民所做一个又一个的选择,都是独立的。

最后,是人民进行充分讨论。可以看出,这只适合人口基数较小的国家,因为如果要让基数大的国家进行充分的讨论,可能还没讨论完,问题就发展到了无法挽回的情形了。但是,这也不是完全不可行。对于一些关乎国家未来几年,或者十几年的大事。在能把控局面的情况下,进行全人民的充分讨论,还是可以的。

由于,公众号是一个公开的场所,我所能说的,就只能是这些了。可能我的这些疑惑,都是因为我没法完全理解卢梭先生的理论吧。因为,每个解决方案总不能尽善尽美,总会有或多或少的问题,但是,只要能自圆其说,在实践中慢慢修补,或许就是一个不错的方案。

行了,我又困了,我要去睡觉了,还有两小时到站,抓紧时间困(闽南语:睡)一下。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11)

我曾经觉得卢梭是一个口是心非的人物。之所以给我这样的感觉,源于他早年的一篇文章《论科学与艺术》。当时第戎学院有奖征答一个问题,即艺术和科学的复兴有没有改善人们的举止和道德。卢梭的好友狄德罗建议他回答”不“,因为这样的回答更容易得奖。最后,无论出于怎样的动机,卢梭在他的这篇征文中,给出的答案是”科学与艺术的复兴没有改善人们的举止和道德“。

在《论科学与艺术》中卢梭写到:”在艺术还没有塑成我们的风格,没有教会我们的情感使用一种造作的语言之前,我们的风尚是粗俗的,然而却是自然的;从举止的不同,一眼就可看出性格的不同。那时候,人性根本上虽然不见得更好,然而人们却很容易相互深入了解,因此可以找到他们自己的安全;而这种我们今天已不再能感到其价值的好处,就是得他们能很好地掩饰种种罪恶。“

然而从史料中不难发现,卢梭本人是极爱文学与音乐的。他谱写过音乐作品,撰写过音乐理论,希望成为在音乐领域有所作为。他曾写过一个小文章标题就是《我喜欢音乐》。

卢梭真的是口是心非吗?如果他是这样一个人,那么《社会契约论》的真知灼见,又是出于什么样的动机呢?

卢梭在书写《社会契约论》前,还写过一本《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他在此书中将人类的不平等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自然(生理)的不平等,由年龄、健康、体力以及智慧或心灵的性质的不同而产生;第二类是精神上(政治上)的不平等,起因于一种协议。第二种不平等包括某一些人由于损害别人而得以享受的各种特权。

在《社会契约论》里,我认为卢梭其实是针对上述的这两个不平等,设计出他理想中的公约。

首先,他认为公约可以改变自然(生理)的不平等,他说”公约不是摧毁自然的平等,反而是以道德的与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社会条约”保全“缔约者为目的,使他们不因为年龄、健康、体力以及智慧或心灵的性质不同,而在现实中遭遇不平等。

其次,他觉得要改变精神上(政治上)的不平等,就要改变过去的协议方式,”设计一种人类集合体,以用集体力量来保障每一个加盟的个体和他的财产。在这一集体中,个体虽然和整体联系在一起,但依然自由如初,只听从自己的意志。“

简单言之,我觉得卢梭的社会契约,一方面要在自然(生理)方面,成为所有缔约者的生存保障。另一方面,要在精神(政治)方面,不干涉个人的意志。

得出这样的结论后,我觉得再读《论科学与艺术》就有了一番新滋味。卢梭所处的18世纪法国社会,凡尔赛宫的皇室奢华风气统领着整个欧洲艺术的发展。不难发现,卢梭憎恶艺术,明确的说,应该是憎恶皇室精神(政治)统治下的艺术。他说”今天更精致的研究与更细腻的趣味已经把取悦的艺术归结成一套原则了。我们的风尚流行着一种邪恶而虚伪的一致性,每个人的精神仿佛都是在同一个模子里铸出来的,礼节不断地强迫着我们。“而另一方面,卢梭喜爱对音乐与文学的喜爱,则是出自于对朴质自然的追寻。他厌恶那些在精神统治下的艺术,他向往在自然中抒情高歌。

于是,我觉得卢梭不是一个口是心非的人。他的艺术观、政治观是一体的,它们都来源于卢梭对于社会的整体认识与判断。

卢梭认识到社会的不平等分为自然(生理)方面和精神(政治)方面。他一方面认为人们不应该在精神方面被统治(艺术不应该被风格、矫饰化),另一方面他认为要用社会契约来改善人在自然(生理)方面的不平等,从而保障人在精神层面能够崇尚自然。

由此我联想到,对于任何一个特定的社会、时代的文化、经济、政治状况,都是一个不可分隔的整体。特定的经济、政治状况,导致了特定的文化状况;而社会对于文化的认识,也必然反映了这个社会对于经济、政治的态度。

欧洲社会从百科全书式的混乱的18世纪到如今,艺术的面貌已经全然改变。概念艺术、行为艺术的当代艺术概念,一次次成为社会思潮的先锋。我想这艺术面貌改变的背后,是社会的经济、政治状况的深层变化吧。

我想起一个学景观设计的朋友,曾经跟我抱怨,中国现在景观设计追求的简约风格,主要是照搬西方近现代极简主义的风格。但其实我们特别没有根基,欧洲从几个世纪前的繁冗奢华的巴洛克风格,变化到今天的极简主义,是几百年的变迁里,一步步走过来的。我们不懂得蕴含在这精炼的简约线条背后的深刻的历史,而只是基于风格的简单模仿。这必然是肤浅而流于形式的。

我觉得这个有些无奈的抱怨,背后实际上反映了当下的社会状况。我们的国家经历的现代化历程,其路径与欧洲是完全不同的。我们在流行风格上对欧美的模仿,体现出的是这背后,在社会政治、经济体制现代化过程中的的全方位模仿。困惑的是,我们作为模仿者,到底要模仿什么。就如我的朋友所说的那样,我们不懂得蕴含在这精炼的简约线条背后的深刻的历史,而只是基于风格的简单借鉴。这必然是肤浅而流于形式的。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我觉得我们要读卢梭,不是在寻找一个通往现代化和谐社会的”现成“的契约,而是在读他的痛苦和挣扎,反思他对社会的整套想法。卢梭告诉我们,社会的公约是基于人的自然(生理)的基本保障,社会公约不能干涉个人的精神(政治)意志。我想这是基础,不同的社会各自在这个基础上,根据其不同的发展路径寻找现代化的道路。

那么,我们的社会读透卢梭没?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思想有几分在中国?

我想起前几天一个朋友从日本回来,聊起日本当下的文化发展。觉得各种稀奇古怪、甚至乱七八糟的东西,都有人在当做职业非常认真的弄,而且竟然弄得很好,只要有需求,无论多古怪,都会有相应的东西来满足(比如为宅男创造的午夜动漫和咖啡厅)。相比之下,中国要保守得多。主旋律艺术的色彩非常浓厚,主流和非主流的意识非常强烈。

虽然这种当下文化上的差异没有孰对孰错,但我觉得从中还是能够体会到,我们的社会还没有读懂卢梭。因为如果我们读懂了,我们的社会有卢梭所述的某种公约,那么我们社会应该会在文化上呈现出没有主流、非主流之分的状态。既然文化是如此,那么社会的其他方面,应该也是吧。

卢梭说:”我们向往自由,但我们带着镣铐。“或许我们应该对这副承载着历史厚重感的镣铐,有更深一点的领悟才好。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12)

《社会契约论》分为四卷,第一卷论述了社会结构和社会契约。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秩序并非来源于自然。社会秩序来源于共同的原始、朴素的约定。当自然状态中,生存障碍超过个人所能够承受的地步,人类就被迫改变生活方式。人类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集合并形成力量的总和来克服生存的阻力。解决办法就是形成一个约定,使每个人都把自身的能力置于“主权者”的指导下。主权者是尽可能包括最多社会成员的、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共同体中的约定对于每一个成员都是平等的。

第二卷阐述主权及其权利。主权是公意的运用,不可以转让,不可分割。主权由共同利益所决定和约束,籍着法律而行动。法律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公意的行为。立法者的存在就是必要的。然而本身并没有权力只是指导者。他们起草和提出法律建议,只有人民自己才有权设立法律。

第三卷阐述政府及其运作形式。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人,而非主权者本身。政府中的执政者只是受委托来行使行政权力。世上主要存在着三种政府形式:民主制,即由全体或大部分人民治理;贵族制,由少数人所治理;国君制,由一人治理。结构单一的政府是最好的;实际上政府都是混合形式的,都或多或少地借鉴了其他形式。没有一种政府适用于一切国家,但是一个国家的政府必须与其人民的特点相适应。

第四卷讨论几种社会组织。公意是不可摧毁的,通过投票来表达。不同的组织有不同的选举模式,例如:人民大会、保民官、独裁、监察官等。每个公民都应该有一个宗教,只要他们的教条一点都不违反公民的义务。

一个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卢梭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认可。卢梭声称,一个完美的社会是为人民的“公共意志”(公意)所控制的,虽然他没有定义如何达成这个目标,但他建议由公民团体组成的代议机构作为立法者,通过讨论来产生公共意志。社会契约论的主要表述是探究是否存在合法的政治权威,“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他所说的政治权威在我们的自然状态中并不存在,所以我们需要一个社会契约。在社会契约中,每个人都放弃天然自由,而获取契约自由;在参与政治的过程中,只有每个人同等地放弃全部天然自由,转让给整个集体,人类才能得到平等的契约自由。他阐明政府必须分成三个部分:主权者代表公共意志,这个意志必须有益于全社会;由主权者授权的行政官员来实现这一意志;最后,必须有形成这一意志的公民群体。他相信,国家应保持较小的规模,把更多的权利留给人民,让政府更有效率。人民应该在政府中承担活跃的角色。人民根据个人意志投票产生公共意志。如果主权者走向公共意志的反面,那么社会契约就遭到破坏;人民有权决定和变更政府形式和执政者的权力,包括用起义的手段推翻违反契约的统治者。

总而言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对社会的发展起过重大的推动的作用,但这并不能掩盖他理论上本身的缺陷。他之谓“我要探讨的是权利的道理,而不是事实”,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得到理解,但是这种唯心的论证方法,显然还是缺乏足够的说服力。此外卢梭还有一个地方存在严重的思维混乱—“主权者”。有时它指全体人民的集合,有时指国王或君主,有时则指立法机构。其实,这三者是不同的主体。人民的整体,构成主权者。立法机构,是由人民中间选出的代表组成,代表全体人民执行立法职能。国王或君主,或总统,以及政府,都是人民的代理人。正因为存在这个混乱,卢梭在统治与代理的问题上也存在混乱。所以他有这样的说法:统治者的统治要得到被统治者的同意和认可。其实,依据他的基础观点,也是我所同意的观点,必然得出国王或君主或总统仅仅是人民的代理人而已。

在中国不平等的现象也是十分普遍的,性别不平等,职业不平等,贫富不平等,权利的不平等……这无数的不平等似乎在向我们说明这个社会存在非常深刻的矛盾,尤其是现在的“富二代”“官二代”现象,更是深深刺痛国人的眼球。“人生而平等”成为了一句充满讽刺意味的空话,而“人生而不平等”才是这个社会的至理名言!人生而平等,人事实上又是不可能完全平等的。完全的出身决定命运,就是种姓制度或者“血统论”;而完全铲除出身的作用,实际上也只能衍生出新的不平等。但转型中国的二代现象,自有其特殊内涵。转型中国的二代现象一方面是反映社会垂直流动的程度,或者说公职和职位向所有人平等开放的程度,正所谓“举贤不避亲”;另一方面是二代之间的沟通问题。在二代标签的背后,是这个社会早已弥漫的仇富、仇官心理的进一步放大。这种放大已经发生质的变化:人们日益担心,社会的优质资源将日益被少数人垄断,大部分人会失去改变自身命运的机会。而这正是任何一种极端思潮诞生的社会土壤:以极端的方式重新洗牌。

自从实行市场经济以来,社会阶层的分化和各种划分版本就层出不穷。和严谨的社会学意义上的划分不同,类似“富二代、穷二代和官二代”的划分实际上是网络舆论对于直观社会现象的反应。尤其是在就业和谋取更好职位的时候,当更追求职业前景激励的年轻人在关系、家庭资源、甚至是行贿竞争等的较量中败下阵来,一种“出身决定命运”的悲观情绪势必会蔓延。而当看到其他的人在享受到父辈积累的财富和人脉资源的荫庇,却又自认为理所当然,摆出一副傲慢姿态的时候,不平、不满和愤恨的情绪就会滋长。

究其根源,我认为自从实行“让一部人先富起来”之后,代际之间的公平问题就迟早会出现。这个政策的出发点很好,但是却没有达到它真正的目的。“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没有错,但是接下来应该“让先富带动后富”这点却没有做到!先富起来的人抢占了绝大多数的社会资源,“官本位”思想的根深蒂固,再加上社会保障体制严重缺失,让贫困的人们无法获得同样的发展机会,这就导致了一系列的不平等现象。资本和劳动的分配严重失衡,这直接影响大多数普通人的收入水平;土地和资源带来的暴富,以及土地和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有钱的越来越有钱,没钱的越来越没钱”。由于政府公共物品服务方面对于民众起点公平的保障严重不足,个人和家庭为此付出了过于沉重的代价(比如为了孩子读书条件好一点,或者承受高房价,或者承受高昂的择校费)。等到要“还债”的时候,相关的人们也不得不加入到对于稀缺性资源的寻租大战中去。没有“公平正义的光辉”,最终的可能结局只能是“丛林的战争”。

之所以如此关心二代现象,我想恐怕还是因为资源分配不公日益固化,在社会代际之间遗传,社会断裂得不到有效弥合。本来年轻意味着新锐和突破。但现实也昭示体制的力量更大。中国最严重也最需解决的就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这才是一切不平等的根源,只有挖去陈腐已久的计划经济残存的“毒瘤”,中国的社会发展才能走上健康向上的道路,一切的一切才有可能完全解决。但是现在缝缝补补的小动作是无法撼动旧有的体质的,只有一场翻天覆地的改革才能打破一切。但是上层的既得利益集团会让这种有损于自身利益的改革实现吗?从目前的改革动向来看希望不大,个人在其中能起到的作用实在是太渺小了!难道真要等到一切矛盾激化到无以复加之时,政府才能下定决心吗?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13)

如果说人生而自由平等是贯穿全书的一条线索的话,那么全书的另一条线索便是突出了人民的主体地位和人民的力量。

人民是社会契约的缔结者,社会契约所组成的集体就是国家;人民的意见在分歧、冲突后协商的结果我们称之为公意。人民有缔结约定的自由,自然而然地,也就有解除约定的自由。国家由于是人民让渡自己权力而形成的,那么国家的权力也就一定是人民的权利。从而只有人民本身才有权利去行使国家的权力,因为那本身就是人民自己的权利,只不过是由于社会契约,人民才将这些权力让渡给了国家而已。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二卷·第六章“论法律”中这样谈到:“法律是意志的普遍性和对象的普遍性的统一。”该怎么理解这句话呢?由于社会契约的性质,法律只能由全体缔约者规定,这体现了法律意志的普遍性;而由于法律是全体缔约者所制定的,则它适用的对象从来不会是特定的一个人,而是全体缔约者,这体现了法律对象的普遍性。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卢梭看来,不仅立法权属于人民,而且法律也平等地适用于每个缔约者。

至于政府,卢梭在第三卷·第一章“政府总论”中说:“国家是由于它本身而存在的,则政府只能是由于主权者而存在的。”我们在这里应当明确政府的建立只是为了协调人民与主权者之间的关系,政府“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持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也就是说,政府只是一个“中间体”,也就只是一个执行机关。政府只是主权者进行统治的工具,而国家则是由于人民通过约定而建立起来的社会集团。

由此看来,人民不仅享有国家的全部权利,而且没有任何人可以替代人民本身来行使这些权利。因为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的力量是无穷的。

以上三个部分是我对《社会契约论》一书中几个观点或思想的一些简单的总结。下面我将对本书中的一些观点加以分析和论证。

我们知道任何一个人只要生活在社会中,其一言一行,必然会打上时代的烙印。卢梭也是这样,由于受时代和阶级的局限,他在有些问题的看法上也会有所偏差。我在仔细研读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一书后,对书中的一些看法不敢苟同。以下是我的一点看法。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14)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范文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大概从初中学世界历史的时候就知道了。法国文艺复兴的代表人物卢梭的代表作,提出了三权分立的思想,后来美国独立革命吸取了这样的思想。当时卢梭写这本书的时候估计没有料到这本书竟然对世界的局势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甚至一定程度推动了世界格局的变化,也把他的名字刻在了世界历史上。

这本书我将其看做是议论文,立论清晰,论证方法多样,逻辑严密。我想,如果当初学习议论文选取其中的一个小篇章的话,什么是议论文对我们而言就简单得多。在论文中,多次运用了驳论、例子论证的方法阐述自己的观点。驳论运用得无懈可击,他多次反驳格老秀斯的观点。举例为证,卢梭说“有时候人们可以消灭一个国家的政权,但不消灭那个国家的任何一个成员。由此可见,战争不能产生与它的目的无关的权利。”格老秀斯不承认这些原则。同样,格劳秀斯认为,人们可以把自己奉献给一位国王。卢梭这样反驳:照格劳秀斯的说法来看,人们在把自己风险给国王之前就已经是一个国家的公民了……该书为了说明自己的观点,还运用了例证法。他用一章的文字论述了罗马人民大会,对罗马人民大会的缘起、组织架构、实施方式、发展情况做了清晰明确的阐述,指出共和制和贵族制的弊端,想要指出当今社会的发展模式和发展方式。

这本书成书于1762年,两百多年过去,激励和影响了一代又一代人。经典就是,什么时候看都不会过时的书。书中提到的很多想法,至今仍然没有实现。“自由”“平等”“主权在民”今天这些仍然是世界上各国人民努力想要得到,或者努力想要捍卫的基本权利。在论文中,他努力想要找到一个能把法律置于一切人之上的政府形式,后来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相互独立算是为这个问题提供了最初解答的模型。

关于平等,他说,虽然人与人之间在体力和智力上不相等,但由于公约和权利的保证,他们人人都是平等的。换句话说,如果没有公约和权利的保证,人人平等这个结果最后就没法实现。这种公约和权利在各个时代各个国家的表现形式未必相同,但是人们生来追求自由和平等的这种观念的心境却是切实的`。两百年前对平等就有这样的见解,让我们现在许多人都觉得汗颜。在社会日渐开明和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很多公民开心自己一出生就拥有卢梭口中的平等,其实这种平等未必得到了真正的实现。不得不承认,在社会日益前进的过程中,这种相对平等范围在不断拓宽,两百年来公民的努力有一定的效果。

卢梭醉心于公民治理国家。公民治理国家的前提是有相同的公意,他认为,公意始终是公正的,永远以公共的福祉为宗旨。其次,公民还要有投票权、发言权、提案权、分议权和讨论权等。如何投票如何选举,他推崇罗马共和国的做法。其实,一个国家如何治理,这个跟该国家历史发展、经济政治基础、文化背景有很大的关系。卢梭的一些想法很有建设性,却未必适应有些国家。而且,历史证明,大家对其也是选择性的接受。这本书不同时候看总是能给人一些启发,其中一些观点总觉得有种魅力,引发你去思考自己生活的时代,每个时代不同,所以才能常常出新。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15)

“人生来是自由平等的,一个理想的社会应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之上,国家是自由协议的产物,政府的权力来自民众的认可。一切主权和立法权都属于人民的集合体,一旦政府滥权,人民就有权推翻它。”

可以说,《社会契约论》第一次如此清晰的描绘了人类社会应有的完美图景。它不是柏拉图的“理想国”,不是托马斯·莫尔的“乌托邦”,他完全站在历史的角度,从现实出发,从公民、主权者、执政者(政府)、法律和立法者这几个角度,剖析解构了人类社会的全部,给我们展示了人类社会应该有的样子。

也可得出来,卢梭大量借鉴了洛克和孟德斯鸠等人的理论,比如自然环境对社会制度的影响,财富和自由的分配方式等,一般来说,各类立法和社会体系必须因地制宜,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不同的法律、政策。这样似乎看起来不是平等,但却是最大的平等。

我们知道,公民作为自然人,进入社会起就与其他所有人订立了一项社会契约,他们放弃了身为自然人的部分自由,从而换取了和平、安宁、稳定,总而言之,换取了他们的自由不被他人侵犯的权利。因此只要公民还在社会当中享受这些权利,并且愿意继续在这个社会当中生存,社会契约就是永不能被打破的法则,否则他们就成为敌人。

我们知道,政府本身是不具备任何的权力和职能的,它的一切权力都是被主权者赋予并且是代为执行的,假如有一个人站出来凌驾于人民之上,人民便不存在了。如果任何一个政府要求公民一味地无偿奉送,整个民族都是疯了。

我们知道了,法律是一切社会活动的准绳和原则,不但是公民在社会当中规范自己的唯一参照物,更是政府管理的唯一标准。无论是所有人(民主制)、少数人(贵族制)还是一个人(君主制),只要他是在按照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那么他就可以被视作一个好的政府。当然法律可以规定特权,但却不能将特权赋予某个具体的人或者某个阶层。

遗憾的是,如卢梭所言,人类从未出现过真正的民主制,而且未来也绝对不会出现。因为多数人统治少数人,这本来就是违背自然规律的。所以,景观人类社会可以有的最美好的图景早已被如此详尽的描绘出来,可是我们从来而且以后也大概没有那般的幸运亲眼看见这样一副图景的存在。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集锦


读后感是指读完一本书后所产生的感受和体验。人们常说,每个人读完同一本书后所感受到的东西是不一样的,这是因为每个人的阅读经历和背景都不相同。通过撰写读后感,我们可以挖掘自己在阅读中的潜力和价值。

写一篇好的读后感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首先,正确认识读后感的目的和意义。读后感并不是简单的书评或书摘,而是通过自己的观点和感受来表达对书籍所思所想的总结和体会。

2. 在撰写读后感之前,要先回顾自己的阅读笔记。阅读笔记是我们在阅读过程中记录下的重要观点和想法。回顾笔记可以帮助我们回忆起读书时的情景和感受,为写作提供素材和思路。

3. 在写作时,要充分展示自己的思考和独特的见解。读后感不需要过多地复述书中情节和内容,而是要深入分析和解读。

4. 尽量使用自己独特的语言和表达方式。避免直接引用书中的内容和片段,而是用自己的话语重新组织和表达。

最后,希望您会喜欢这篇题为“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的读后感。作者在创作这篇文章时倾注了心血,希望能够为您的学习或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帮助!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1

卢梭作为18世纪启蒙运动中最杰出的思想家之一,其光辉的民主思想总是让人欲罢不能,其意味深长的句子往往令人费解。笔者水平有限,恐怕未能参透先贤智慧的十分之一。若要笔者谈谈对本书的理解,就得从书中几句深刻的语句说起。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这句话的前半部分可以用“天赋人权”来概括。在自然状态下,人拥有自然的自由,不是因为别的什么,只是因为他是一个人。

霍布斯以自然人权理论为基础,推导出社会契约理论:正是由于生命的自由,自然状态下的人可以为自己的幸福做任何他们想做的事,当然包括以破坏他人幸福为代价。卢梭是性善论者,因此他认为契约的产生并不是源于人们内部的冲突,而是如前文所说,源于外部的挑战。

无论合同的原因是什么,其结果都是一样的:人们把自己和所有的自然权利都交给国家,国家将保护人们的社会自由权利。由于这份契约的签订是出于公意,因此人们没有理由不遵从,后果是人们所做的一切都要受到契约的约束,这就是“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这不仅是卢梭的观点,也是康德的观点:人之所以具有绝对的价值和尊严,是因为理性本身创造了规则,人的最高本质是自由。可以说,契约的产生丰富了人的自由的内涵。

公民同意所有的法律,甚至是违背他们意愿通过的法律,甚至法律,如果他们胆敢违犯其中任何一项,他们将受到惩罚。

时至今日,不同国家都为议会席位的组成与分配问题动足脑筋。幸运的是,这个问题可以补充政府的组成,通过各种政治制度的合理组合来缓解问题,但还没有解决问题,少数人的利益仍然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如果投票结果与某人的意见不同,只能证明他对一般意志的估计不是一般意志。

然而,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如果没有每个人都为自己考虑的个人意见,那么将军将从何而来?

我相信,无论人性是善是恶,人们总是愿意追求自己的幸福。除非在一定的社会中,存在着某种具有强烈号召力的意识形态存在,或者社会精神发展到一定的高度,否则很难要求一个人永远是先行者,不考虑自己的利益,而考虑一般意志,这应该是一般意志相互抵消的结果。

只要有人谈到国家大事时说,这和我有什么相干?我们可以料定国家就算完了。

卢梭的这句话描述的却是我们几乎每天都能亲眼所见、亲耳所闻的现状,说得似乎云淡风轻,却一针见血。

由于这句话出自于《社会契约论》第三卷《论议员或代表》,因此笔者自然联想到我国的人大代表。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不再只是一个空缺的职位。人大代表的发言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的决策,在表达民意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不过,这无法掩盖我国人大制度的缺陷。

卢梭认为,只有人民才能代表人民,人民不需要花钱接受代表或议员的服务。从我国的现状看,他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的。《宪法》规定:

“人民代表大会坚持党的领导,就要确保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成为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必须遵守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准则,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很显然,我国党政不分,使人大尚未成为具有独立性的有实际权威的代议制机关。卢梭的理想只适合小国少人的情况,不符合中国的国情,也不符合世界许多大国的国情。

我们必须保持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独立性。遗憾的是,我国政府已公然宣称“不搞三权分立”,那么怎样完善人大制度就是一个疑问了。

总体说来,《社会契约论》这本书让我对我们社会的现状产生了思考,这里就暂时不详尽探讨了,希望大家在看完我的书评后会加深对这个社会的挖掘并尽力完善我的的社会体制。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2

窗体底端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卢愿光律师

前言:《社会契约论》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的杰作,卢梭在书中坚持社会契约论,主张建立资产阶级的“理性王国”;强调自由平等,反对压迫;提出“天赋人权”,反对专制、暴政。他的思想对当时的社会制度进行了评价或改革,为资产革命提供了理论依据。

卢梭的思想理论对法国、美国等国家宪法的制定起到了重要作用,对推动中国新民粹主义革命也具有深远意义。

一、作者卢梭简介:

卢梭(1712-1778)是法国启蒙思想、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激进民主派和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1712年生于瑞士日内瓦,父亲离家出走,母亲早逝,从小失去了家人的爱。在没有传统和正规教育的情况下,我六岁时读了许多古希腊罗马文学和小说,开拓了我心灵的沃土,获得了丰富的知识。

十六岁那年遇上德. 华伦夫人,在其帮助下,卢梭平静地自学了八年各门学科,积累了广博的知识,后来结识启蒙思想家狄德罗,渐渐产生其启蒙思想。卢梭一生中论著甚丰,主要有《论科学与艺术》(1749)、《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1755)、《新爱洛漪丝》(1761)、《社会契约论》(1762)、《爱弥儿》(1762)、《山中书简》(1763)和死后出版《忏悔录》(1788)。卢梭多次也因著作、思想而被迫流亡,过着漂泊的生活。

然而,卢梭的作品在现代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宗教等领域进行了全方位的改革和批判,震惊了西方社会,推动了历史的进步。

二、本人读《社会契约论》一书,对各章节的主要内容的理解:

第一卷:本卷讨论人类如何从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状态,以及《公约》的基本条件是什么。(伏汉本)

第一章第一卷的题旨

本章开篇指出了“人是生而自由的”观点,继而转向“但却无处不在枷锁之中”的困惑。人民被迫服从武力时,有权推翻武力,恢复自由。社会秩序是一项神圣的基本权利,是由人们的约定而确立的。

第二章论原始社会

本章卢梭指出,家庭是一切社会之中最古老而又唯一的自然社会,通过比喻,政治社会犹如家庭的原始模型,但家庭中,父子关系是以爱为基础;而地在政治社会中,主权者对人民就只有发号施令来代替,有着根本的区别。

第三章论最强者的权利

卢梭反对任何人将强力转化为权利。指出权利不构成权利,而人的财产只有服从合法权利的义务。

第四章论奴隶制

卢梭强调,既然任何人对自己的同类都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既然强力并不能产生任何的权利,于是便只剩下来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10人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了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了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奴役权是不存在的,它是非法的、荒谬的、没有任何的意义。

奴隶制与权利是互相矛盾、互相排斥的。

第五章论总需追溯到一个最初的约定

卢梭指出,专制不能进步,专制与治理社会有着巨大的区别。公共意愿除非通过选举,否则要通过约定来确定。

第六章论社会公约

卢梭认为,当人类遇到不利于生存的障碍时,他们的抵抗力已经超过了自我存在的能力。人类克服生存阻力的唯一动力就是共同努力达成一项契约。社会契约的每一个结合者转出去自己的一切权力、财富、自由,仅仅是全部之中其用途对于集体有重要关系那部分,这种转让对于每一个人都有是同等的、毫无保留的、都有必须服从公意的最高指挥这下。

由所有个人的结合而形成的公共人格称为共和国或政权。当它是被动的,就叫做国家;当它是主动的,就叫做主权;当它结合在一起,就叫做人民,或者公民;它指出主权属于人民的思想。

第七章论主权者

卢梭指出,社会契约包括公共与个人之间的规定。对个人来说,他是君主的一员,对君主来说,他是国家的一员。个人意志不同与公众意志。个人意志被认为是私人利益,公共意志代表公共利益。任何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

第八章论社会状态

人类由自然状态进入国家状态下,会发生变化,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乃是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 26

只有道德上的自由才能使人成为自己的主人,只有遵守人们自己为自己规定的法律才使自由。

第九章论所有权

本章卢梭论述财产的占有权和所有权。

第二卷本卷讨论立法(汉伏本)

第一章主权是不可转让的

国家成员之间的约定是政治共同体的基础。主权是公意的运用,所以不能转让。君主是一种集体的生命,只能由他自己来代表。权力可以转移,但不能转移。

个别意志与公意不可能一致的,个别意志偏于私,公意倾向于平等;如果个人意志代替了公意,政治体就解散

第二章论主权是不可分割的

卢梭指出,一般意志一经宣布,即成为主权行为,构成法律。个人意志或行政行为不过是命令。主权永远是以至高无尚的意志为前提。

第三章公意是否可能错误

卢梭指出,总意志永远是公平的,永远建立在共同的共公利益基础上。35所以永远具有正确性。

众意与公意有很大的差别:公意着眼于公共利益,而众意由着眼于私人利益,众意是个别意志的总和。当一个派系形成时,一个大集团的意志就形成了一个普遍的意志,这个意志就变成了个人的意见,而不是公众的意见。

所以为了很好地表达公意,最重要的就是国家之内不能有派系的存在,并且每个公民只能是表达自己的意见。

第四章论主权权力的界限

由全体成员通过契约组合的国家,对其每一个成员必须有一种普遍的强制性力量,以便按照最有利于全体的方式来推动和安排各个部分。社会公约赋予了政治体对其成员的绝对权力,这种权力受到公意的指导时,形成了主权。公民对主权应当服从,但主权者不能给公民加以任何对于集体毫无用处的约束。

主权的行为是合法的约定,以社会契约为基础、对一切人都是同等的、目的是为了化共的幸福、有公共的力量和最高权力作为保障。主权权力虽然是完全绝对折、神圣的、完全不可侵犯的、但不能超出公共约定的界限。

第五章论生死权

人的生命权利,受到国家的保护,不再是自然状态下生命,没有保障,国家有保护公民的生命的义务。

为非作恶的人由于攻击社会权利,不再是国家成员。对罪犯判处死刑,是因为罪犯已成为公民的敌人,破坏了社会的公约。

主权者没有对罪执行惩罚的权利,其只能委托其他人执行。提出了立法权与司法应当相分离。

第六章论法律

法律是用来规范政治体行为和意志的立法。法律的对象是普遍性的,是公意的行为,为公章的记录,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与对象的普遍性。法律应由服从法律的人民作为创作者。

第七章论立法者

立法者应具有能洞察人类的全部感情、关怀公民的幸福、照顾到长远利益的条件。立法者地一切方面都是国家中的一个非凡的人物,其职务不是行政者、也不是主权者,它是独特的、超然的职能。

编订法律的人不应该有任何的立法权,唯有公意才能约束个人。

第八章论人民

制订法律前必须考察,那些人民是否适宜接受法律,立法也必须考虑民族性及其特点。

第九章论人民(续)

体制良好的国家幅员也应有界限,距离愈远,行政就愈发困难59。治理不容易,法律应当考察到不同地区、不同风尚、不同生活习惯的人民加以制订和执行。

第十章论人民(续)

论述什么样的人民才适合立法呢?既不富有也不贫穷而能自足的人民、结合古代民族的坚定性与新生民族的驯服性的人民可以立法。并指出欧洲科西嘉岛是适合立法的国家。

第十一章论各不同的立法体系

一切立法体系的目的可以归结为两大主要的目标:即自由和平等。

各个国家应根据当地的形势及居民的性格对法律体系加以修改,确立一种不一定最好、但对自己国家来说是最好的法律体系。

第十二章论法律的分类

卢梭把法律划分为政治法(宪法)、民法、刑法等部门法。

第三卷本卷讨论政治法,即政府的形式。(汉伏本)

第一章政府总论

政府就是臣民与主权者之间所建立的一个中间体,以便两者得以互相适合,它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护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72

行政权力的合法运用称之为政府或最高行政。

各个不同民族可以有不同的好政府,而且就是同一个民族在不同时代也可以有不同的好政府。

第二章论各种不同政府的建制原则

行政长官的人数愈多,则政府也就愈弱,这是一条根本性的准则。78

如果政府操控在一个人的手里,个别意志与团体意志是完全结合的,政府的意志就具有最高的强度,所以最活跃的政府也就是一个唯一的人的政府。79

第三章政府的分类

卢梭按构成政府成员的人数来区分政府的各种不同类别或不同形式。把政府分为民主制、贵族制、 国君制三类。民主制的政府适合于小国;贵族制的政府适合于中等国家;而君主制政府则适合于大国。

第四章论民主制

真正的民主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多数人去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那是违反自然秩序的。84

采用民主制政府的形式适用的条件:只能在地域很小的国家,且该国民风淳朴,人们很少争议,没有或很少有奢侈的现象的国家。

第五章论贵族制

最初的社会是由贵族来治理的。贵族制分为自然的、选举的、世袭制的三种形式,其中选举制的贵族制是三种之种最好的一种。采用这种政府形式的国家带有一定程度的财富不平等性,但可以把公共事务托付给予那些最能贡献出自己时间的人完成。

第六章论国君制

国君制中仅仅适合于大国,一个大国要治理已很不容易,而依靠国君一人治理好国家就更加困难,所以国君制政府永远不如共和制政府。

第七章论混合政府

无论单一的政府,还是混合的政府,都有其优、缺点,无论采取哪一种政府形式,均可以用一些类似的补救方法弥补其不足。

第八章论没有一种政府适合所有国家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3

卢梭在第一卷里便开宗明旨地提出了“人生而自由”这一观点。他认为奴隶制是荒谬和不可思议的,因为没有一个有合理理由的人会为了自由而放弃自己。同时,他驳斥了格罗提乌斯和其他人从战争中吸取奴隶的观点:

他认为战争只能是国家之间的一种关系。一个国家的成员为了消灭敌国而杀死敌国的成员。一旦对方放弃武器投降,就不再是敌人,所以其他认就不再有权生存和杀害这些投降的人。所以那些认为在战争中能够以别人的自由来赎取对方生命的看法是完全没有道理的。

在论述完以上这些观点后,卢梭提到了这本书最核心的一个论点,即存在着一个社会公约。对这个社会公约,卢梭认为是与“人生而自由”的观点相一致的。《社会公约》签署后,人们并没有改变自己的自由本质,而是将原来的自然属性的自由转化为社会属性的自由。

何谓自由?卢梭的原话是“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我赞同这一看法:

当人类在原始社会凭着最原始的欲望而行动时,并不是完整的自由,那是卢梭谈到的“天然的自由”;而当人类真正有了理性,可以通过自己的意志来给自己设定一个限制并加以遵守时,这时的人类才是真正获得了自由。这是能够完全掌握自己的快乐,也是人类不再是原始欲望驱使的动物的快乐。

当然,卢梭似乎在这个问题上也存在一些认识的矛盾。在本书第三卷第一章里他写到:“国家越扩大则自由就越缩小”。

在我看来,我们似乎走到了自己的反面,认为遵守法律是不自由的。这可能是一个悖论,因为人们很难界定自由与非自由的界限,这也是思想家们争论数百年的缘因。

卢梭很推崇公意,他甚至认为公意是绝不会犯错的。我在最初阅读时就感到很困惑,觉得这样“迷信”公意会酿成“多数人的暴政”。但卢梭后来给出了解释。他认为一般意只不是公众意志。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一般只关注公共利益,而公共意只则是指私人利益。

这样我们就可以理解,公意并不会造成“多数人的暴政”,因为尊重公意并非就是“少数服从多数”。至于如何表达总的意愿,卢梭认为国内最好没有派系。如果很难做到这一点,那么我们就应该尽可能多地培育派系,防止派系之间的不平等。在我看来,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真理,即所有民主和自由都应建立在制衡的基础上。

我以前对民主的概念很模糊,似乎投票选举就是民主。但事实上,在某一个集团特别庞大的情况下,投票反映的只是某一个集团的意志。这种个人意志将成为普遍意志,并对全体成员产生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民主只是一个幌子,并没有给人民带来真正的利益。所谓制衡,则是能让少数派、能让所有人发出声音,能像卢梭说的那样,防止一个集团独大。当各种意见缤纷多彩汇聚在一起,这时候再全面加以考虑,才能够真正得到公意。

这个过程显然耗时长久工作量巨大,这也就是真正的民主国家为什么办事效率不高难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关键所在。

卢梭先生也谈到了法律。他认为法律是一般意志的行为,也就是说,法律是一般意志的具体表现。至于立法者,卢梭认为那应该由一位(或许是几位)“非凡人物”来担任。他不赞同号令法律的同时还号令人。

因此,我认为,在我国,国务院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制定的行政法规不应称之为法律。因为那不是公意的体现,难以贯彻公正的原则。但回顾我国的立法工作,立法是由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进行的,但在立法过程中,国务院各部委之间存在着权力竞争。

一部法律的最终诞生,很大一部分受到行政力量的干预,这并没有体现在一般的意志上,而是体现在政府部门的利益上。

在第二卷里,卢梭先生花费了很大的篇幅去论述人民。针对之前对立法者的论述他进行了补充,他并不认为立法者单纯从“好法律”的角度去立法,而更应事先考察他要为之立法的那些人民们是否适宜接受法律。他说:

“大多数民族,犹如个人一样,只有在青春时代才是驯服的;他们年纪大了,就变成无法矫正的了。当风俗一旦确立,偏见一旦生根,再想加以改造就是一件危险而徒劳的事情了”,我们中国最引以为自豪的即我们是千年文明古国,殊不知这绵长的岁月里我们亦是积累下了无数的偏见。今天,我们要抛开历史包袱,重建一个公众可以接受的新法律体系,并不容易。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4

《社会契约论》以反对封建**、倡言民主共和、主张人民主权为其主题和中心内容,提出了富于革命性的宪政理论。它是世界政法理论史上最重要的经典之一。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号角和福音震惊了世界。它阐述的许多原则原理不仅在革命之初被载入法国《人权宣言》等重要文献中,在革命后的长时期里成为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制度的基石。

卢梭的思想对后世思想家理论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

由于是由法文翻译而来,所以看得有些吃力,翻译之后的文字往往失去了原文中固有的逻辑,文化差异在词汇的转化中体现无疑,此书中大量运用逻辑学的知识,对社会契约加以阐释,提出主权在民的思想。毫无疑问,卢梭的思想是伟大的。他以独特的视角进行社会分析,以精彩的论述向世人展示。但读完这本书,我想到了以下几点:

1.公意的残酷性

卢梭在书中提到:“在行政官个人的身上,我们可以区别三种本质上不同的意志:首先是个人固有的意志,它只倾向于个人的特殊利益即私利;其次是全体行政官的共同意志,惟有它关系到君主的利益,我们可以称之为团体的意志,这一团体的意志就其对**的关系而言则是公共的,就其对国家的关系而言则是个别的(即众意),**构成国家一部分,国家指执政者和人民全体。

第三是人民的意志或主权者的意志,这一意志无论对被看作是全体的国家而言,还是对被看作是一部分的**而言,都是公意。”(第三卷第二章)

这里提到的私、公、民意一目了然。卢梭说,一般意志应该是终占主导地位,是所有其他意志的规范,这很容易理解。困难的是如何来确认公意?

这实在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张奚若在他的《社约论考》中说:“公意是以公利公益为怀,乃人人同共之意。

而众意则是以私利私益为怀,为彼此不同之意。所以,公意是私心的区别,公意是私心的总和。”张氏算式将公意表述为完全排除私意,仅以剩下的纯粹为公利公益的共同意志为内容,这是接近卢梭的原旨的。

这样问题就来了,卢梭的公意将特殊性与个体性统摄于自身之内,从而消融了特殊性与个体性的存在,变成了纯粹抽象。这样,个人只是国家和时代精神的一小部分。他没有个性,但能体现集体精神。

这样看,公意也是相当残酷的。

2。神的立法者的现实意义

如果一般意志是主权行使权利的先决条件,那么根据卢梭提出的必须有立法者的主张,这项权利就处于危险之中。因为在各种各样的意见中,什么是普遍意志,什么不是,君主往往不明白。只有立法者才能辨认清楚。

立法者的伟大恰恰就在这里。卢梭对立法者颂赞说:“为了发现能适合于各个民族的最好的社会规则,就需要有一种能够洞察人类的全部感情而又不受任何感情所支配的最高的智慧。

它与我们的人性无关,但它能理解人性的深度。虽然它自己的幸福与我们无关,但它愿意关心我们的幸福。最后,在时世的推移里,它照顾到长远的光荣,能够在这个世纪里工作,而在下世纪里享受。

为人类制定法律,我们需要神。”[第二卷第七章。]

卢梭在最初签订合同时还说,承包集体的每一成员所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没有人比任何其他人多或少。你把你的全部个人权利转让出去后所收回来的也是和大家一样,因为集体中每个成员也都把他们的个人权利全部转让再收回各自的一份和你完全一样。因此,集体中的每个人都享有同样的立法权。

这应该是十分公平合理。卢梭和倾向**的思想家格老秀斯、霍布斯“把权力转让给某个人”的主张是完全不同的。但有一点必须注意到,主权者所享受的全部权利即立法权是和公意联系在一起的,而这个公意又是难以辩清和确认的。

公意的不明确导致了主权者合法性(即合理性)的质疑,立法者的神明性又导致了法律制定过程中的争议,卢梭的观点有了一点纸上谈兵的感觉,在社会实际中显得过于理想化。

3.前后矛盾的逻辑错误

在社会契约论的第一卷,卢梭反对“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他说:“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那是违反自然秩序的。”但之后的论调中他又主张“不服从共同意志的人应当强迫他服从,也就是强迫他自由”。

怎样强迫不服从公意的人去服从呢?卢梭的回但是:“投票的大多数是永远可以约束其他一切人的,这是契约本身的结果。

”于是又退回到多数人统治少数人的道路上。书中前后论证的矛盾也是论证的逻辑漏洞。同样的,我还发现了一点:

书中第一卷第四章:“最后,只要我们在性质不同的事物之间不可能确定任何真正关系的话,一个国家就只能以别的国家为敌,而不能以人为敌。”以及第二卷第五章里的“对罪犯处以死刑,这与其说是把他当做公民,不如说是把他当做敌人。

”在前后的论述中也出现了逻辑上的不通。

4.契约的强制性

卢梭设想,当人类遭到不利于生存的障碍时,其阻力已经超出一个人自存的能力,人类要克服阻力获得生存,唯一的动力就是共同协作,达成一种契约。社会契约的每一个结合者转出去自己的一切权力、财富、自由,仅仅是全部之中其用途对于集体有重要关系那部分,这种转让对于每一个人都有是同等的、毫无保留的、都有必须服从公意的最高指挥之下。

但是,我们都知道,一个契约的形成是按照公意的,是人民的意志,但却不代表所有人民的共同意志,总会有人不认同。那么,对于有些人同意而有些人不同意的合同,我们该怎么办呢?人有没有权利不签契约呢?

不签之后他人有没有权利及义务对其人行使此契约呢?其人又有没有权利及义务对他人行使此契约呢?对于这些一连串的问题,我有着自己的思考。

首先,理论上是有权不签的。因为人有上天赋予的基本的作为人的权利,任何人都没有权利要求任何人签订一项他不愿意签订的契约,前提是不签订这项契约这件事对他人不构成伤害。而且,由于基本的天理道理,不签之后,任何人即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对其行使此契约,其人亦即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对任何人行使此契约。

即: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强制人民签订一个他不签订后对他人不构成任何伤害的契约。

接下来,从现实出发,让我们看看个人在没有签订国家合同后的生存状况:

因为先有人权,再有契约。即使一个人没有签订合同,他的人权仍然是不可剥夺的,应该得到保障,并且可以不惜一切代价得到保障。现在,假如我不同意国家契约,但上天赋予我的作为人的权利是永久存在的,那么,我就有权利不在这份契约上签字。

但是社会互动是必须的,人际交往还是要继续,有契约的人和没有契约的人共同生活,相互接触。到这里,我想到了之前在人人网上**的一片日志——《唯一诚实的只有开头的那个人,但他不久便死了,饿死的》,故事大概是这样的:一个国家里人人是贼,他们的国家契约是每个人都从别人那里偷东西,别人又再从别人那里偷,依次下去,直到最后一个人去第一个窃贼家行窃。

可是一个诚实人来了,他不遵守这一约定,但呆在家里,就意味着这个国家里有一个人偷不到东西,在其他人建议下,他每晚出去看河水,导致他的财产越来越少,最后导致饿死。虽然,这个故事的主旨并不是展现社会公约,但是,其中的道理很显然,那些不遵守社会公约的人,要么被同化,加入这一契约;要么,就显得如此不合群,面临饿死。社会契约是为了实现社会的自由,只有在社会的自由中,个人的自由才得以更好的发挥,尽自己的义务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在我看来,人民有权不签订社会契约,但是为了更好地生存,人类的趋利避害性使得他们更倾向于选择社会契约,以实现相对自由。

5.行政人员的数量与国家人口

在这里,我想要说,卢梭的伟大在于他思想的创新性与先进性, 卢梭在第三卷第二章提到:行政长官的人数愈多,则**也就愈弱,这是一条根本性的准则。这一观点的提出有其重要意义。

现在的中国,无疑面临着这一问题,党员数量的庞大,以及公务员队伍的壮大,领导干部的增多,**等级分类之杂等等,都直接导致了我国的行政长官的人数之多。按照卢梭的观点,中国共产党面临着严重的问题。如何精简行政人员,建设一个强大的共产党,需要我们思考。

即使这样,由于时代的不同,社会环境也发生巨大的改变,书中第三卷第九章:“一个不靠外来移民的办法,不靠归化,不靠殖民地的**,而在客观存在的治理下公民人数繁殖和增长得最多的,就确定无疑地是最好的**。那个在它的治下人民减少而凋零的**,就是最坏的**。

”这一观点显然与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格格不入,在卢梭的时代,也许人口的变化的确是衡量一个**好坏的标准,但是,随着人口的不断繁殖,人口压力越来越大,各个国家文化不同,对生育的认识也不尽相同,人口的繁殖快慢已经不能简单地当作一个指标。

以上仅是个人思考,由于社会学的知识储备不足,理解的也不够全面,所以上述仅为个人看法,望老师见谅。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5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我读了几遍,与霍布斯的《论公民》相比,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显得逻辑性更强,观点更鲜明。

开始读《社会契约论》的时候,觉得似乎很简单,但读了一阵后才发现读懂不那么容易。从表面上看,这本书的结构非常简单明了,每一章的字数也不多。但读懂其中逻辑关系却非易事。

为了读懂卢梭,我还读过李平沤写的《主权在民vs“朕即国家”——李平沤解读卢梭<;社会契约》以及相关的一些参考书。

一旦理解,卢梭的感情又回到了最初的状态,他的观点非常明确和简单。与他人连篇累牍的政治学论文相比,他的文字不算多,写作的时间也不算长,仅有短短的两个月时间。而李平凹的书是其收藏的精髓,真正介绍卢梭的内容还不到一半的文字,非常适合时间少、想了解卢梭的人。

卢梭是十分伟大的,他集社会契约思想的精华而为《社会契约论》,他的思想中的许多内容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应当借鉴的。

卢梭的许多观点或者其主要观点我是同意的,现在凭记忆记录下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的主要观点:

一。理想社会是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之上的,而不是建立在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之上的。对此,我的理解是,若将“契约”一词改为“合作”,可能更符合社会现实。

因为人们一般对契约的理解多着重于商业的契约,并且是价值相等的交换性的契约为主。用合作则可以避开一定要等价的思维框架。此外,它还可以用来反击一些人对社会契约理论的攻击。他们声称没有看到谁签了合同,社会合同是从哪里来的?

2.卢梭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认可。卢梭虽有共和国,但他也是当时日内瓦共和国的公民。

但当时国家形态的主要模式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卢梭就有了这种观点。我个人认为,如果他不提出这样的观点,而是明确提出政府是公民的代理人,国王或总统是公民的代理人,那么解释他的逻辑就更容易了。在政府是公民代理人的原则下,国王或总统的权力必须得到人民或公民的承认。

当然,他们失职也应当受到人民的弹劾。

3.卢梭声称,一个完美的社会是为人民的“公共意志”(公意)所控制的,他建议由公民团体组成的代议机构作为立法者,通过讨论来产生公共意志。这符合古代到现代人们关于民主统治的观点,亦我是所赞成的。

事实上,在当代民主制度较为发达的美国,许多公共事务都是由人民或公民选出的代表组成的委员会进行管理,在美国,管理港口有港口管理委员会,美国9.11被炸毁的摩天大楼就是属于纽约港务局的财产,而该局亦是由一个委员会进

行管理。管理贸易有贸易委员会等。管理某个地方路政可以有路政管理委员会,等等。

4.由全体人民组成的整体是一个政治集体。从政治上讲,在对外关系上,是主权,也就是国家。君主可以是人类的集合,而国家则是一个复杂的区域和政治关系体。

5.政府的行政官员是主权者授权的。他们做事必然符合公意,也就是全体或者至少是大多数人的利益。

6.人民根据个人意志投票产生公共意志。

7.主权者是尽可能包括最多社会成员的、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共同体中的约定对于每一个成员都是平等的。

通过同样的行动,社区获得了它的统一、它的公共自我、它的生活和它的意志。共同体可称为“国家或政治体”,至于结合者就称为人民;个别地,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做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叫做臣民。

8.(转载小作家网详细出处参考:如果主权者走向公共意志的反面,社会契约就遭到破坏;人民有权决定和变更政府形式和执政者的权力,包括用起义的手段推翻违反契约的统治者。

卢梭的逻辑思维有些混乱。他混淆了由全体人民组成的君主和国王的君主权力,即由君主赋予其权力的政府行政机关。但总的意义是明确的,即如果代表人民利益的君主,或由人民选举出来履行管理职能的总统,其行为脱离人民,损害人民利益,人民有权起来改变这些代理人。他在这里包含了两种含义。

其一是以和平的方式,即定期选举的方式更换自己的统治者,实为代理人。二是当代理人真正成为人民的统治者时,人民有权反抗和直接改变这些暴君。

9号。他们生来自由;他们的自由属于他们自己,其他人无权处理。即使他自己,也无权出卖自己的自由而为他人的奴隶。

当然,这是指人身自由、政治决策自由和财产转让自由。

10.人生来是平等的,没有人有权奴役别人,也没有人有义务受别人的奴役。

11号。由与个人的人身自由是不可转让的,主权是不可转让和不可分割的。

12岁。主权是由共同利益和法律行为决定和制约的。主权国家根据普遍意愿制订法律,并委托政府代表主权国家开展执法活动。

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人,而非主权者本身。政府中的执政人民只受委托行使行政权力,他们是君主的官员,他们的执能不是契约的结果,而是以君主的名义行使被委托的权力。他们从主权者接受命令,并将命令转达给国民。

主权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

愿限制、改变或收回行政权。

14.民主制不适合人类。卢梭认为,世上主要存在着三种政府形式:

民主制,即由全体或大部分人民治理;贵族制,由少数人所治理;国君制,由一人治理。民主:严格地说,真正的民主从来没有,也永远不会存在。

民主需要太多的前提和美德,实现全民民主非常困难。“如果有一种神明的人民,他们便可以用民主制来治理。但那样一种十全十美的政府是不适于人类的。

”对此,我有不同的看法。第一,政府形式体现出国家权力的所有制,即国家的权力属于谁。贵族制,实质上是国家权力属于贵族。

君主制和国家权力属于国王,即秦始皇以来封建社会的国家结构。民主制,则是国家权力属于全体人民。卢梭认为民主不适合人类,民主与生命平等,与生俱来的权利平等。政府和国王只是人民的代表的观点是不同的。

卢梭还有一个地方存在严重的思维混乱,“主权者”。他有时指全体人民的集会,有时指国王或君主,有时指立法机关。其实,这三者是不同的主体。

人民的整体,构成主权者。立法机关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代表全体人民行使立法职能。国王或君主,或总统,以及政府,都是人民的代理人。

由于这种混乱,卢梭在统治和代理问题上也出现了混乱。所以他有这样的说法:统治者的统治要得到被统治者的同意和认可。

其实,依据他的基础观点,也是我所同意的观点,必然得出国王或君主或总统仅仅是人民的代理人而已,正如一个股份公司中的总经理。

我认为,民主制度是我们大多数善良的人们所希冀的,所追求的。民主制度的基础是人人自由,人人平等。若人与人之间不平等,存在着阶级,就是假民主,或者只是部分人之间的民主,比如过去所讲之贵族的民主或现在的所谓“精英”的民主,对广大人民群众仍是专制与压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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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1

由《社会契约论》引发的对完美社会的思考!

人的思想的起点应该是哲学政治,要看到更深层次的文学生命力,对哲学的思考应该是必不可少的。笔者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为起点,对完美社会应该是什么样的,展开了一些思考。

以卢梭人生而平等的观点,自然人天然拥有一切权利,但由于单独个体难以存活而订立契约组成社会,旋即从“能做什么的自由”变成了“不能做什么的自由”,而人类真正的生命也从此开始。理性取代了本能,智慧战胜了愚昧。公民组成了政治体,但政治体并不是公民需要服从的对象,因为政治体即是所有公民的公意。

订立契约后,如何保存好建立起来的政治体,建立一个完美的社会,则是社会生活中最为重要的问题。

在读了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之后,笔者认为对于现代世界来说,一个完美的社会,应该有适合政治体且拥有权威的法律。订立契约给了政治体生命,只有法律能给政治体以行动。现代社会提到法律是一个社会的底线,从社会契约论来说,法律使社会权威得以保存。

法律来源于公意,只有普适的法律才是法律,它规定了公民的行为,保证了契约的延续。好的法律应该是适合国情的,而且是不断演化的,社会的发展情况不同,法律的规定也不尽相同,最终都需要符合公意的要求。在这个意义上来说,法律没有最好的,只有最适合的。一个完美的社会里,应该是立法权和行政权相分离的,立法的草拟交由智者,但绝不是当权的智者,立法权只属于人民,法律不断地在调整中。法律是一个社会得以延续的保证,如若法律被践踏,则社会也就不复存在,因为订立契约以保生存的基石就失去了。

卢梭认为在契约社会中,政府只是主权者与公民之间的一个中间体,只具有行政权,真正重要的是公民的公意。可是历史告诉我们,一个好的政府对于社会的延续来说,无比重要。笔者认为优秀的政府应该是经过公民选举产生的,并且受到公民定期合法集会的监督,政府内的团体必须是多数,政府的力量不至于软弱也不至于高于公意,政府的组织形式适合国情,政府的延续与否取决于公意,而且政府的规模应该根据公民的规模成比例改变。在卢梭的看法中,公民越多政府的规模应该越小,也就是力量应该越紧缩。中国的民主集中制是符合这一观点的,如果以中国这么大的领土面积和人口数量,反而宽松政府的力量,以尽量民主的方式执政,那么行政效率低下不说,公意必会分化,个人意志和团体意志冲击公意,社会的基础也就被动摇。但如果政府的团体意志高于了公意,那么政治体也将难以为继。

如果一切听从于公意,那么公意会出错吗?卢梭认为公民的公意不会错,但会受到欺骗。也就是完全的民主是有风险的。的确如此,大部分民众的目光是短视的,眼前的利益和以后的收益中民众总是选择短期利益。智慧与学识的限制使得一部分民众会让公意走上弯路,所以选举出来的具有权威的智者,也就是现代社会的政治精英们,更能做出理性的选择。而如今日趋兴起的民粹主义,正好是这种观点的相反,认为被忽略的大多数的声音才是大部分公民的真正想法。所以到底是精英主义还是民粹主义能带来更好的社会,我们难以下定论。

卢梭认为没有一个国家可以脱离宗教建立,宗教是维护政治体延续的工具。笔者认为宗教这一词可以扩大到精神一词。政治体的建立需要国家精神的支持,这有利于公意的坚定,将公民的精神追求同热爱国家联系起来,激起公民对国家的责任感。从道德和责任方面促使公民维护国家,促进政治体的延续。但这种精神必须是宽容的,不是狭隘的,是为政治服务的,不是为政治所迫的。

简言之,一个完美的社会是以公意为权威,以完善的、适用的法律为权威的捍卫者;同时立法权与行政权分离,政府只作为公共力量的代理人,并始终受到公意的合法监督;公意受到智者的引导,政府的组织形式根据国情所确立,由选举所产生;公民的精神追求是有利于政治体的延续的这样一个社会。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2

《社会契约论》是18世纪文艺复兴时期法国伟大的思想家——让·雅克·卢梭的代表作。

18世纪的欧洲,在经历了漫长、黑暗的政教合一的封建专制之后,伴随着技术的进步和新的生产方式及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一股新的社会思潮渐渐兴起,他们试图在旧的社会体制上建立一个全新的合理、合法、符合人性道德、保障人民权利的社会形态。其中对历史产生巨大影响的就是1762年出版的《社会契约论》。在法国大革命中,它曾被大多数革命领袖奉为革命的“圣经”,它成为18世纪法国和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纲领,其“主权在民”的政治理念一直影响到现代社会的各种政治制度。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有两个理论前提:人生而自由、社会秩序神圣,其理论的特点是反对暴力——不管是政府的还是个人的,其要解决的问题是:“把权利所允许和私利所期望的结合起来,使得正义和功利不再分割”。在卢梭看来,“放弃自由,就是放弃了人性,抛弃了做人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卢梭的思想中,人做为个体显然不是至高无上的,“人生而自由”的理论会产生极端的思想——“任何人都可以认为他是他人的主人”,这样的社会暴力横生,个人自由反而失去保障,这不是卢梭想要的社会。因此,卢梭认为“社会秩序是一种神圣的权利,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根本”。卢梭反对用暴力来改变社会制度,他认为“暴力并不带来权利,我们只有义务尊崇合法的力量”。既然社会秩序那么重要,暴力又不能带来权利,那么如何产生一个权威来管理社会呢?卢梭认为,“正因为任何人对他人都没有天然的权力,正因为暴力不能产生权利,所以人类社会任何合理的权威都应建于人民之间的约定”。人类个体通过社会契约形成一个权威——也就是政府,把个体自身必需的部分权利、财产和自由让度给这个权威以便于其管理社会,而通过社会契约所形成的这个权威的最终目的则是保障契约各方的生存。这是卢梭描绘的最为理想化的民主政治的社会模式,而这种社会模式之所以可能存在,是因为人类的共同利益形成了社会紧密的纽带,“统治社会也只有以这种共同利益作为基础”。在这里,卢梭把当时政权两大流行要素——暴力和神授从组成政府的基础中剔除了,当时的欧洲政府在理论上一下子全部变成非法的了。

按照卢梭的观点,社会契约下的社会必须是一个法治的社会。“社会公约为政体带来存在和生命;而立法为政体带来意志和行动的能力”,形成的契约必须有一系列强制执行的社会准则来规范缔约各方的行为,以保护契约各方的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的自由和平等,使契约得以执行。卢梭认为人民必须遵守法律,这是一种责任是一种义务。他认为“在本质上,履行这些责任的个体在为他人服务的同时也在为自己服务”。但是法律的约束也不是无限的,“每个个体对那些一般约定留给自己的财产和自由拥有完全的支配”,这也许是现代“法律未禁止的即是合法”的思想的哲学阐述。由于法律给了政府管理人民的强制权力,为了防止政府违背人民意愿,滥权、越权,卢梭提出了一系列分权的政体设计。他对宪法起草人一系列近乎苛刻的描述,表明了他对政府滥权的严重的担心和立法、行政、执法分权的思想。卢梭认为宪法起草人“勾画了国家的机构,而不能在此机构中起任何作用”,“因为,治人者不能制法,反之,制法者也不能治人;否则,他的法律就会为他的私人情感控制,往往要维护他的不公,他也就永远不能防止其制法工作为其个人目的所沾污”。不光是宪法的起草,日常法律的制定也是这样。卢梭认为,“法律是公民集团的准则,由法律联系的人民本应该是法律的制定者”,“勾画草起法律的人不能也不应有立法的权力”,“立法权力必须也只能属于人民”,政府只是社会公共利益和权力的代理人而已。卢梭对于政府官员的描述,与现代的“公仆论”相当一致,他说:“行政权力的掌握者不是人民的主子,而是人民的雇员;人民可以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其任命或罢免;他们是被要求服从而不是达成契约。”在卢梭看来,政府官员甚至不是社会契约方,自然也不具备立法的资格和权力。

总的来说,卢梭的政治理念属于民主政治的范畴。但是卢梭对现实政治的考虑显然不是民主主义者,由于受到当时的技术水平的限制,卢梭不认为有真正的民主社会存在,他甚至认为大国适合君主制,这到和马基雅?维利的《君主论》思想一致。他认为真正的民主政府只可能在小国寡民中实现,在其他情形下“民主政府或群众政府比其他形式更可能出现内战和动乱”。困扰卢梭的是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技术上的,另一个是教育上的。他认为民主政府的立法决策必须通过公民大会才能决定,这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是不可能经常实现的。另外卢梭认为,美德是共和国的基础,但“并不是说人民的所有决定都是成熟的。我们当然都是为了自己的益处,但是我们可不能保证总是看到这种好处。人民是不会腐败的,但她可会受到蒙蔽,此时的她,好像总是见坏就上”。实际上困扰卢梭两个问题也是现代社会民主政治的基本问题,一个是要有足够的技术水平保证人民的意志能够充分在国家意志中体现,另外一个是人民必须有民主政治的理念和符合民主政治的道德水准——这是社会教育的问题。正是担心人民的道德水准,卢梭才会造出一个“宪法起草人”,并赋予他神一样的境界。他是这样描述宪法起草人的:“找到适合一个民族的社会规范需要的是超人的智慧。如此的智慧要能够观察到人类的情感而又不卷入其中;它要完全独立于人类的本性但能完全了解其实质;它的幸福要与我们无涉但要愿意为我们着想;最后,它必须到遥远的未来去寻找它的荣耀,苦苦今世的劳作,以为后世的结果”。“任何人要勇敢地承担起组织一个民族的使命,他就要有能力,这么说,改造人性;他要把一个独立完整的个体,改造成更大的整体的一部分,从中个体在某种意义上获得他的生命和存在;他要解构人的组成方式以改良增强其力量;他要把天赋的物质上独立的存在代之以部分道德的存在。”

在现实中卢梭推崇的是贵族民主制或者叫“精英民主制”,他认为,“除了两权分离的好处,它还有着成员选举的好处……他们只能通过选举获得职位,从而使正直、开明、经验及其他受公众喜爱尊重的品质成为明智政府的保障”;“再者,集会易于举行,公务得到良好的讨论并处理得井井有条,在国外国家声望由德高望众的元老而非无名之辈或被人鄙视的群众维持”。“一句话,如果能够确定精英是为了国家利益而非自己的利益而统治了话,精英来统治群众是最好最自然的安排方式”。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的最后一册花了大量的篇幅分析了罗马共和国的兴衰成败,可见他对这种制度的重视程度。

由于本人只读了两遍《社会契约论》,对其精髓和本意还没有很好地理解和掌握,因而本文只介绍了此书的基本的政治理念,《社会契约论》是一本博大精深的著作,他从人的本性出发,对个人、社会、政府的权利,对政府的形成、运作和一系列制度,对国家的形成、兴盛和衰亡等等问题做了精辟的分析,是一本值得我们去研究的经典巨著。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3

可以说,人生而自由平等是贯穿《社会契约论》一书的重要的线索之一。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一卷·第二章“论原始社会”中说:“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他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会转让自己的自由。”在第一卷·第四章“论奴隶制”中讲到:“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自由,甚至就是放弃了自己的义务。”在第二卷·第四章“论主权权力的界限”中说:“公意必须从全体出发,才能对全体都适用。”为了确保国家政治的公平性,卢梭主张以投票和选举两者并用的方式来进行法律的颁布和官员的任命。

自由和平等是全人类与生俱来的权利,这样的权利是不可分割的,也是不可转让的,它们是社会契约得以维持的重要条件。一旦失去了自由和平等,那么社会契约要么是不复存在,要么就是被强力所建立起来的独裁所控制,这样的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4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范文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大概从初中学世界历史的时候就知道了。法国文艺复兴的代表人物卢梭的代表作,提出了三权分立的思想,后来美国独立革命吸取了这样的思想。当时卢梭写这本书的时候估计没有料到这本书竟然对世界的局势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甚至一定程度推动了世界格局的变化,也把他的名字刻在了世界历史上。

这本书我将其看做是议论文,立论清晰,论证方法多样,逻辑严密。我想,如果当初学习议论文选取其中的一个小篇章的话,什么是议论文对我们而言就简单得多。在论文中,多次运用了驳论、例子论证的方法阐述自己的观点。驳论运用得无懈可击,他多次反驳格老秀斯的观点。举例为证,卢梭说“有时候人们可以消灭一个国家的政权,但不消灭那个国家的任何一个成员。由此可见,战争不能产生与它的目的无关的权利。”格老秀斯不承认这些原则。同样,格劳秀斯认为,人们可以把自己奉献给一位国王。卢梭这样反驳:照格劳秀斯的说法来看,人们在把自己风险给国王之前就已经是一个国家的公民了……该书为了说明自己的观点,还运用了例证法。他用一章的文字论述了罗马人民大会,对罗马人民大会的缘起、组织架构、实施方式、发展情况做了清晰明确的阐述,指出共和制和贵族制的弊端,想要指出当今社会的发展模式和发展方式。

这本书成书于1762年,两百多年过去,激励和影响了一代又一代人。经典就是,什么时候看都不会过时的书。书中提到的很多想法,至今仍然没有实现。“自由”“平等”“主权在民”今天这些仍然是世界上各国人民努力想要得到,或者努力想要捍卫的基本权利。在论文中,他努力想要找到一个能把法律置于一切人之上的政府形式,后来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相互独立算是为这个问题提供了最初解答的模型。

关于平等,他说,虽然人与人之间在体力和智力上不相等,但由于公约和权利的保证,他们人人都是平等的。换句话说,如果没有公约和权利的保证,人人平等这个结果最后就没法实现。这种公约和权利在各个时代各个国家的表现形式未必相同,但是人们生来追求自由和平等的这种观念的心境却是切实的`。两百年前对平等就有这样的见解,让我们现在许多人都觉得汗颜。在社会日渐开明和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很多公民开心自己一出生就拥有卢梭口中的平等,其实这种平等未必得到了真正的实现。不得不承认,在社会日益前进的过程中,这种相对平等范围在不断拓宽,两百年来公民的努力有一定的效果。

卢梭醉心于公民治理国家。公民治理国家的前提是有相同的公意,他认为,公意始终是公正的,永远以公共的福祉为宗旨。其次,公民还要有投票权、发言权、提案权、分议权和讨论权等。如何投票如何选举,他推崇罗马共和国的做法。其实,一个国家如何治理,这个跟该国家历史发展、经济政治基础、文化背景有很大的关系。卢梭的一些想法很有建设性,却未必适应有些国家。而且,历史证明,大家对其也是选择性的接受。这本书不同时候看总是能给人一些启发,其中一些观点总觉得有种魅力,引发你去思考自己生活的时代,每个时代不同,所以才能常常出新。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5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一书为近代的民主思想与民主运动提供了一项重要的理论基础,即主权在民论,从而使这部书为近代世界民主主义带来了福音。本书理应和亚当.斯密的《国富论》、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达尔文的《物种起源》、穆勒的《论自由》、马克思的《资本论》等经典著作并列,标志着人类近代思想理论的高峰。《社会契约论》曾为十八世纪末法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美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提供了理论纲领,是世界思想史上的重要古典文献之一。以卢梭为代表的天赋人权思想在上个世纪的初期传到我国,在我国旧民主主义革命阶段曾经产生过一定的思想影响。

通过阅读《社会契约论》一书,可以概括出其中心思想:人是生而自由与平等的,国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如果自由被强力所剥夺,则被剥夺了自由的人民有革命的权力,可以用强力夺回自己的自由;国家的主权在人民,而最好的政体应该是民主共和国。本书主论的观点虽然基本上是从主观上出发的,但在十八世纪下半叶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前夕提出,终究起过进步的历史作用。社会契约的理论集中的反映了资产阶级上升时期的民主思想:针对封建制度和等级特权,提出争取自由和平等的战斗口号,并要求建立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美国革命的《独立宣言》、法国革命的《人权宣言》以及两国的宪法,在很大程度上都直接继承和体现了卢梭的理论精神和政治精神。

在本书中卢梭所要论证的道理不外两点:(一)自然权利论,即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按天赋人权的天赋一词,原文为自然的,天赋人权原文是自然的权利。(二)人民主权论,即主权在人民,政府是人民自由意志的产物,所以人民有权废除一个违反自己意愿、剥夺了自己自由的政府。这个理论成为近代世界民主诉求最有力的思想武器。

《社会契约论》共四卷、四十八章。其中可以将第一卷看作是论人民主权;第二卷是论立法;第三卷是论政体;第四卷是论民主与监督体制。但其始终不离上面所要论述的两点。

在第一章第一卷的题旨中,卢梭提到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当人民被迫服从而服从时,他们做得对。但是这种服从必须是合理的和合乎要求的,如果是出于不正当的理由。那么,否则别人当初剥夺他们的自由就是毫无理由的了。这些阐述了其天赋人权的思想,提倡人是生而自由的,人们有权获得自由,不是强力可以剥夺的。卢梭又说;人是被迫自由的。只要人民在强制下真的认了服从了,暴力算达到了目的;一但人民能够砸碎这种锁链并付诸行动,暴力的结果就更妙了,因为,人民凭着暴力夺回了他们因暴力而失去的自由。这里,或者自由的夺回是合理的,或者自由的失去是不合理的。

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虽然卢梭出于保证个人权利的目的,在《社会契约论》里提出主权权力是有界限的国家绝不能给公民加以任何一种对于集体是毫无用处的约束,但是这种强调整体道德性的主调,始终压倒个人意志的声音。

在关于人民主权问题的时候,卢梭说: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和不可分割的。立法权是属于人民的,而且只能是属于人民的。而人民主权的部分让出,才能与社会建立一定的契约。社会秩序是组织其它社会权力的一项基础的神圣权力。由此可以看出,这其中还是蕴涵着契约思想,要公民学会妥协。纵观卢梭有关主权性质的论述,可以看到他在这里强调了人民必须直接行使主权。无论在权力的归属与权力的行使上,卢梭都强调人民是政治活动的不可或缺的主体。由此也就可以理解,在国家政体的分类上,卢梭只承认民主共和国,就是按照公共利益的需要,由人民自己制定法律,由人民安排政府去存的国家。

卢梭有着浓厚的诗人气质,他的政治思想也是非常之个性化的,其本人的一生有着不太平凡的心灵的和感情的经历,这也不免反映在他的逻辑思维上。卢梭并没有能超出他自己时代的和阶级的局限。他理想中的永恒正义和理性王国,归根结底,只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代表小资产阶级的利益和要求的呼声,而天赋人权的学说实质上也只是那个时期所有制的理想化而已。不过,他的热情和真挚,他的独立思考,他对人与人道的深切执着,他对世俗权威的藐视,曾给后人留下深刻的印象。其许多光辉的民主思想和辩证法因素曾鼓舞了近代许多的革命者,从法国的罗伯斯比尔到中国的邹容、陈天华。

卢梭和法国大革命距我们今天已经两个多世纪了,但是当年遗留给我们的那些思想瑰宝:启蒙理性主义、天赋人权等等,作为人类文化的遗产是永远值得后人诊视和认真研究的。人们的思想认识只有在前人已有的基础之上才有希望进步并达到更高的水平。一个传统的政权是可以或者应该彻底砸烂的,但一种思想文化的传统,却是不应该,而且永远也不可能彻底砸烂的。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6

如果说人生而自由平等是贯穿全书的一条线索的话,那么全书的另一条线索便是突出了人民的主体地位和人民的力量。

人民是社会契约的缔结者,社会契约所组成的集体就是国家;人民的意见在分歧、冲突后协商的结果我们称之为公意。人民有缔结约定的自由,自然而然地,也就有解除约定的自由。国家由于是人民让渡自己权力而形成的,那么国家的权力也就一定是人民的权利。从而只有人民本身才有权利去行使国家的权力,因为那本身就是人民自己的权利,只不过是由于社会契约,人民才将这些权力让渡给了国家而已。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二卷·第六章“论法律”中这样谈到:“法律是意志的普遍性和对象的普遍性的统一。”该怎么理解这句话呢?由于社会契约的性质,法律只能由全体缔约者规定,这体现了法律意志的普遍性;而由于法律是全体缔约者所制定的,则它适用的对象从来不会是特定的一个人,而是全体缔约者,这体现了法律对象的普遍性。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卢梭看来,不仅立法权属于人民,而且法律也平等地适用于每个缔约者。

至于政府,卢梭在第三卷·第一章“政府总论”中说:“国家是由于它本身而存在的,则政府只能是由于主权者而存在的。”我们在这里应当明确政府的建立只是为了协调人民与主权者之间的关系,政府“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持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也就是说,政府只是一个“中间体”,也就只是一个执行机关。政府只是主权者进行统治的工具,而国家则是由于人民通过约定而建立起来的社会集团。

由此看来,人民不仅享有国家的全部权利,而且没有任何人可以替代人民本身来行使这些权利。因为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的力量是无穷的。

以上三个部分是我对《社会契约论》一书中几个观点或思想的一些简单的总结。下面我将对本书中的一些观点加以分析和论证。

我们知道任何一个人只要生活在社会中,其一言一行,必然会打上时代的烙印。卢梭也是这样,由于受时代和阶级的局限,他在有些问题的看法上也会有所偏差。我在仔细研读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一书后,对书中的一些看法不敢苟同。以下是我的一点看法。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7

之前,我对卢梭的记忆仅仅停留在他的名字上,以至于阅读本书的整个过程中,脑子里配合想象的完全是古希腊的图景——

小国寡民之地,大家身体颀长,肌肉健美,三三两两,席地而坐,讨论的便是诸如一国立法权之类的问题。

奇妙的是,这种想象似乎并没有影响我的阅读,直到上个周末,我在书店里见到《社会契约论》的一个版本,封面图是《大碗岛星期天的下午》,瞬间为止绝倒,乃至此前海藻一般充塞脑瓜的公意、契约、立法等顽固词语,也如修拉的点彩技法一般,变得颗粒分明。

虽然是一本人文社科经典,数百年来一众大家对这方面的深刻解读也早就到了不容我来多舌的地步,但在我看来,卢梭的自然科学思维同样为整个内容增色不少。

虽然卢梭一上来就摆明“秩序并非来源于自然”,但整本书最为吸引人的,却是无处不在的数理式的缜密分析逻辑。我想他是深谙集合论原理的,否则绝不会在定义“公意”的时候着意探讨了边界效应——对任何一个罪犯的刑罚也不能算是公意,因为这一行为的实施者并不包括罪犯本身——这种数学家式的斤斤计较正是使得本书避免无聊的一个重要原因。

我有理由怀疑,诸如《枪炮、钢铁和病菌》或者《人类简史》里面的地理决定论思想,很可能就是受到卢梭的启发。甚至在后者这里,整个观点的例证显得更富生活趣味。

土地越是肥沃,付出相同劳动量的情况下,产出盈余更多,从而可供贵族统治阶级来挥霍。因此,相比之下,热带土地产力更高,而人民需求更低,容易滋生奢侈享受。到这里还不够,卢梭继续巨细靡遗地从饮食、穿衣、住房等方方面面例证了他的观点。

从社会结构到社会契约,从主权到权利,从政府形式到它的运作,完成了如此美轮美奂的理论架构之后,卢梭显得意犹未尽,他继续饱含热情设计投票选举的规范,臧否独裁、监察、公民、宗教,这样宏大的语词在它这里一点也不显得沉重。相反,因为他精细的语言腔调,这些社会学概念具有了数学模型一般的美妙性质,释义轻盈,甚至读起来也语调清脆。

“人生而自由,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大概这就是问题的根源。如果说初民通过让渡自己的一部分自由行事权来避免自然强力的打击,那么经年累月之后,当自然的生存威胁已经所剩无几,这时候维持“国家-公民”契约依然发挥效力的因素又是什么呢?你当然可以找出三百七十七个社会学解答,但我更愿意进行卢梭式的畅想:类似于所谓“社会达尔文主义”,自然强力充当了国家化的第一推动力,这制度运动起来就毋须外力维持,反而是阻力越小,它就越能直线运动下去——我称之为“国家惯性定律”。

1.劳动与耕耘,这是在缺乏法理依据时,所有权能受到别人尊重的唯一标识。

2.君王称呼的转变,以前只叫马其顿人的王,塞壬人的王,如今则是法兰西王,英格兰王,这就不仅说领土上的王,更是领土之上人民的王。

3.社会契约赋予了政治体以生存和生命,立法权则赋予它以行动和意志。

4.法律不过是我们自己意志,亦即公意的记录

5.孟德斯鸠:社会诞生之时是共和国的首领在创设制度,此后便是由制度来塑造共和国的首领了。

6.自由的行为是意志和力量的结合,政治体也有同样的动力,对应于立法权力和行政权力。

7.国家即是公意的执行体,公民通过让渡自己的一部分自由行事权来避免自然强力的打击.

8.地理决定论:土地越是肥沃,付出相同劳动量的情况下,产出盈余更多,从而可供贵族统治阶级来挥霍。相比之下,热带土地产力更高,而人民需求更低,容易滋生奢侈享受。

9.三种宗教:人类的与公民的,人类的宗教是纯粹而又朴素的福音书宗教,是自然的神圣权利。公民的宗教是写在某一个国家的点册之内。第三种,给人以两套立法,两个祖国。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8

卢梭作为十八世纪启蒙运动最卓越的思想家之一,其光辉的民主思想总是让人心向往之,其隽永的语句又时常令人迷惑不已。笔者水平有限,恐怕未能参透先贤智慧的十分之一。若要笔者谈谈对本书的理解,就得从书中几句深刻的语句说起。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这句话的前半部分可以用“天赋人权”来概括。在自然状态下,人拥有自然的自由权,不因为别的,就因为他是一个人。

从天赋人权的理论出发,霍布斯推导出了社会契约论:正是由于人生而自由,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可以为了自己的幸福快乐做任何想做的事,当然也包括以破坏别人幸福为代价的事。卢梭是性善论者,因此他认为契约的产生并不是源于人们内部的冲突,而是如前文所说,源于外部的挑战。

无论契约的产生是出于什么原因,其结果却是一样的:人们将自己及其全部的自然权利交给国家,由国家来保护人们的社会自由权利。由于这份契约的签订是出于公意,因此人们没有理由不遵从,后果是人们所做的一切都要受到契约的约束,这就是“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不仅是卢梭的观点,康德也这样认为:人因受理性自身创立的法则支配而具有绝对的价值和之上的尊严,人的最高本质是自由。可以说,契约的产生丰富了人的自由的内涵。

公民是同意了一切法律的,即使是那些违反他们的意愿而通过的法律,即使是那些他们若胆敢违犯其中任何一条都要受到惩罚的法律。

时至今日,不同国家都为议会席位的组成与分配问题动足脑筋。好在这一问题可以与政府的构成问题形成互补,从而通过各种政治制度的合理组合来缓和问题,但是并没有解决问题,少数人的利益依然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因此,投票的结果如果与某个人的意见相左,只能证明他所估计的公意并不是公意。然而,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如果没有每个人为自己考虑的个人意见,那么公意又从何而来呢?

我认为,无论人性本善还是人性本恶,人总是愿意追求自我的幸福的。除非在一定社会中,有着某种具有强烈号召力的意识形态存在或者社会精神发展到一定高度,否则很难要求一个个体永远做到先人后己,不考虑自己的利益而是考虑公意,公意应该是众意相互抵消的结果。只要有人谈到国家大事时说,这和我有什么相干?我们可以料定国家就算完了。

卢梭的这句话描述的却是我们几乎每天都能亲眼所见、亲耳所闻的现状,说得似乎云淡风轻,却一针见血。

由于这句话出自于《社会契约论》第三卷《论议员或代表》,因此笔者自然联想到我国的人大代表。近年来,人大代表不再只是一个空头衔,人大代表的声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的决策,在表达民意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不过,这无法掩盖我国人大制度的缺陷。卢梭认为,只有人民可以代表人民,人民没有必要花钱接受代表或议员的服务。从我国的现状看,他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的。《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坚持党的领导,就要确保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成为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必须遵守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准则,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很显然,我国党政不分,使人大尚未成为具有独立性的有实际权威的代议制机关。卢梭的理想只适合于小国寡民的情况,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同样也不符合世界上许多大国的国情。我们必须保持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独立性。遗憾的是,我国政府已公然宣称“不搞三权分立”,那么怎样完善人大制度就是一个疑问了。

总体说来,《社会契约论》这本书让我对我们社会的现状产生了思考,这里就暂时不详尽探讨了,希望大家在看完我的书评后会加深对这个社会的挖掘并尽力完善我的的社会体制。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9

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人生而平等,却承认人类确实有些方面不能达到绝对的平等。这就是一个大师的语言,他的作品经典,耐人寻味,可以值得你一读再读,并且每次阅读都会有新的发现和领悟,表面上看,他已经和我们不在同一个时代了,然而他的精神,他的思想却影响一代又一代的后人们,并发挥重要的作用,卢梭就是这样的伟大的学者。

本书是第二次阅读了,却没有值得炫耀的地方,因为过去阅读的到今天没有一点印象了,反而觉得很惭愧。也许是过去看了没有做笔记,未能及时表达自己的思想,也是过去理解不深,知识储备不足,今天依旧如此,法学方面的功底还是不够扎实。

第一卷主要是讲述人们明明生而自由,为何会变成不自由,迫于强权者的压迫而慢慢屈从。可是卢梭认为我们人类天生就是平等的,并不是因为奴隶制等身份问题而低人一等。我们每个人在政治上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如今面对这些强权者我们所能所的就是联合起来,构建一个契约,形成共同体,每个成员为了共同的利益团结起来,让渡自己一部分权利,达成一个共同体对抗强权者,如此可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社会契约论》第二卷。

第一节第二节作者专门讨论主权的特征,他是不可转让的和不可分割的。最开始就将主权定义好,设定主权的权威性,不可动摇性,让那些想利用主权作为自己谋取利益的工具的人希望落空。让人们有信心相信主权可以维护广大人民的利益。拥有主权的主体是人民,而不是个人,是愿意缔结契约,借助共同体维护自己利益的人民群众,对于人民也有一定的要求,不可以过于自私自利,如果太过于看重个人利益而忽略了公共利益,就会两败俱伤。如何保护主权的权威性,需要合理的可执行的公正公平的法律来维护。法律本身并不是太重要,最重要的是谁来制定法律,即立法者。因为任何法律最终都是保护立法者的利益,如果不希望他是恶法,就要确保立法者不是少数人,代表的应该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近日在看日剧龙樱,主人公鼓励那些高考生的话语中,令我最震撼的是制定法律的人都是强者,因为法律最终保护的是他们的利益,如果不想成为弱者,被统治,被剥削,那就努力做一个强着,成为法律的制定者,成为这个社会的主宰,我命由我不由天!

第三卷。本卷中心词是政府。

要论证一个事物,先要介绍他是什么,即给他下定义,讲述他的概念。作者将政府定义为介于臣民与主权者之间使两者相互沟通的中间体。他的产生,他的权力都源于主权者,然而一旦成立又允许其拥有自己的一定权力,可如果政府被小人所控制,成为某些个人的谋利工具,就是坏政府。接着,作者给政府做了分类,有这样几种类型:民主制、贵族制以及君主制政府。分类的思想受前人的影响。至于哪种类型才是的,作者并不直接给出定义,认为民主或是贵族就是,而是有种因地制宜的方法,根据国家的大小,甚至是气候要素来决定使用哪种形式。人口最少,不是那么富裕的可以选择民主制,而大国,且富裕可采取君主制,这样的说法似乎是找不出错误,有点笼统,但所受批判自然会比直接下定义用哪种的会好,因为他考虑的因素较多,较为周全。毕竟人是活的,可以根据时世需要调整对策。

总的结论是,一个好政府,考虑的不是政府自身利益,也不是少数人的利益,而是广大群众的利益,建立服务型政府,方为正道。

最后一卷则是作者根据自己所阅读的知识发表自己的看法,对国家的政治提出个人的意见和建议。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10

是久闻大名却没在学生时代拜读的书,而的确不是很好读的,但可能核心理念的光芒太过旺盛,合卷后还是不得不佩服社会契约的观点,由此许多政体的建构有了理论的依托。

一是自由与自由的让渡,“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社会契约是一种结合的形式,结合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个体的利益,但却不剥夺个体的自由,个体让渡了天然的自由换取在契约项下社会的自由。

而一旦社会契约被破坏,“每个人就立刻恢复了他原来的权利,并在丧失约定的自由时,就又重新获得了他为了约定的自由而放弃的自己的天然的自由。”

这种选择放弃而遵守服从契约的自由亦是应该受到保护的,即意味着以强力换取服从是不可取的。二是公意的概念,公意并非众意,并非个体利益纯粹相加的总和,而是个体利益抵销合并后,余下的公共约定。由此衍生而出的主权权力神圣不可侵犯,且不会超出公意的范畴,对所有人有约束力。三是,政府与主权者的关系,政府并非主权者,政府仅是主权者的代理人。

主权者体现公意,且应是凌驾于个体与政府团体意志之上,而政府非主权者,除非以公意的名义,否则是无权号令人民的。

整理本书笔记时发现,以上诸多理念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已是如雷贯耳,公理性的存在。是幸与不幸。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11

十八世纪,卢梭的《社会契约论》首先提出了社会契约的概念,美国独立后,依照《社会契约论》思想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宪法,走上了强国之路,随后欧洲掀起了宪政狂潮,西方开始全面超出了东方。

在宪政发展过程中,民主改革和极权主义同时进行,所有的统治者都以人民的名义发号施令,无论独裁者还是宪政者,前者以人民的民义屠杀人民,后者努力建立宪政国家,经过痛苦而艰难的抉择,人类已经建立起了相对和平与繁荣的世界环境,这是理性思想的胜利,虽然战争、恐怖、极权仍然威胁着人类。

中国在西方文艺复兴、启蒙运动、宗教改革时候没有表现出兴趣,西学东渐也没能使中国发生变化,明帝国依旧沉溺于天朝大国的梦幻中,政治上太监乱国、经济上农业为主,对于个性解放、自由民主一无所知,全面继承明帝国统制思想的清帝国,除了在经济上达到封建社会最繁荣的局面外,别无进步,太平盛世的假象终于在十九世纪末被揭穿。

1840年鸦片战争,昔日强盛的清帝国不堪一击,忍辱签订不平等条约,不久,中国爆发太平天国运动,太平天国没有提出任何新的观念,唯一让人惊讶的是洪仁玕从英国殖民统治地香港带来的《资政新篇》,但《资政新篇》没有涉及宪政,太平天国起义也就注定了不成功的命运。太平天国被镇压后,鉴于对中国落后的认识,清帝国推行经济革新的洋务运动,与此同时,日本开始从宪政到经济全面改革的明治维新,三十年多年后,尽管中国洋务运动成绩斐然,但甲午海战中依旧惨败给了日本。

马关条约丧权辱国,痛定思痛,慈禧太后及知识分中子的开明人士,无不认为宪政改革是中国的唯一出路,清政府开始宪制改革的讨论,然而激烈的权力斗争让宪改搁置,此刻的中国已经无法忍受清政府的渐进改革,xx的保路运动导致辛亥革命,清政府寿终正寝,宪改无疾而终,从此中国由对宪改理性温和思考转变成激烈抗争,军阀混战、日本入侵,国共内战,一切让我们眼花缭乱,惨烈的近代史并没有使我们吸取太多教训,新中国的宪法无力阻止共和国主席变成阶下囚,尽管他是无罪的,但是不能保护普通公民的制度也不能保护共和国主席,其后结束了十年浩劫,可不是靠宪法来完成,我们的法律还是那么苍白无力。

在强调法治中国的今天,学习宪政、了解宪政是每个公民应有的责任和义务,我们有必要将宪政来龙去脉了解清楚,明确宪法的精神和原则,毕竟只有广大人民真正具有公民意识,才有可能构成真正的法治和民主制度国家。

人生而自由,卢梭说,人的这种共同的自由来自他的本性。他的第一法则是自己的存活,他的第一要务是自己的利益。人,一旦明白事理,就是自主的;对自身的生存手段,他拥有唯一的决断,他因此成为自己的主人。

任何违背人权的借口都会造成独裁,十八世纪的卢梭显然不能先知先觉后世的法西斯主义和极权主义,但他预料到了以人民名义专制的理论,所以他坚定不移支持自由的人是共和国制度唯一基础。因为契约,我们从人民变成了公民,我们不仅要考虑自己的权利,也要考虑自己的责任,我们不仅对自己负责,我们还要对社会负责。

也许每个人对人权和主权的理解并不相同,但是如果按照卢梭的论述和定义,人权是在主权之上的,这两者并不矛盾,人权是主权的基础,主权体现的是人权。卢梭的理想社会最终在慢慢变为现实,这需要公民用智慧与勇气来坚持原则,在法治不完善的国家,法律并不总是保护人民权利的,如果个人行为与法律相抵触,特别是造成激烈的冲突时候,我更倾向于用良知来判断和行为,而不是法律条文。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12

我认为“公意说”是《社会契约论》全书的核心。我曾在《谈公意》一文中,将卢梭的公意、众意、私意和黑格尔的普遍、特殊、个体作了比较研究。卢梭在第三卷第二章《论各种不同政府形式的建制原则》中有一段话对这三个概念解释得非常清楚。他说:“在行政官个人的身上,我们可以区别三种本质上不同的意志:首先是个人固有的意志,它只倾向于个人的特殊利益即私利;其次是全体行政官的共同意志,惟有它关系到君主的利益,我们可以称之为团体的意志,这一团体的意志就其对政府的关系而言则是公共的,就其对国家的关系而言则是个别的(即众意),政府构成国家一部分,国家指执政者和人民全体。第三是人民的意志或主权者的意志,这一意志无论对被看作是全体的国家而言,还是对被看作是一部分的政府而言,都是公意。” 这里所说的私意、众意、公意一目了然。卢梭说的公益永远应该是主导并且是一切其他意志的规范,也容易理解。困难的是如何来确认公意?这实在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张奚若在他的《社约论考》中说:“公意是以公利公益为怀,乃人人同共之意。而众意则是以私利私益为怀,为彼此不同之意。所以公意是私意之差,而众意是私意之和。”张氏算式将公意表述为完全排除私意,仅以剩下的纯粹为公利公益的共同意志为内容,这是接近卢梭的原旨的。卢梭的公意正如黑格尔的“总念的普遍性”一样,这个普遍性将特殊性与个体性统摄于自身之内,从而消融了特殊性与个体性的存在,变成了纯粹抽象。有一位令人尊敬的思想家扬言,如果我把个人所具备的一切和所做的一切称为A,那么这个A产生于a+x,其中a包括这个人所受到的外界影响,即国家、人民和时代对他的影响,x则代表他自己的特征,他的自由意志的产物。在a的影响下,x消失了。这样,个人不过是国家和时代精神中一个微不足道的零件而已。他不具备个性,但能反映这种集体精神。有人强烈反对这种说法,坚持认为:不论消失的x多么微小,它具有无限的价值,从道德和人性上考虑,它本身就是价值。这可以借用来作为对特殊性、个别性消融在普遍性中的公意说的一种批判。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通用十三篇


如何让自己的读后感语言更加清晰呢?在欣赏了作者的作品后我有了自己的感悟和思考。 写读后感,帮助我们掌握作品所表达的思想和情感,工作总结之家小编为大家呈上收集和整理的“社会契约论读后感”,希望这些研究能够为你提供一些前沿的知识和见解!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1】

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人生而平等,却承认人类确实有些方面不能达到绝对的平等。这就是一个大师的语言,他的作品经典,耐人寻味,可以值得你一读再读,并且每次阅读都会有新的发现和领悟,表面上看,他已经和我们不在同一个时代了,然而他的精神,他的思想却影响一代又一代的后人们,并发挥重要的作用,卢梭就是这样的伟大的学者。

本书是第二次阅读了,却没有值得炫耀的地方,因为过去阅读的到今天没有一点印象了,反而觉得很惭愧。也许是过去看了没有做笔记,未能及时表达自己的思想,也是过去理解不深,知识储备不足,今天依旧如此,法学方面的功底还是不够扎实。

第一卷主要是讲述人们明明生而自由,为何会变成不自由,迫于强权者的压迫而慢慢屈从。可是卢梭认为我们人类天生就是平等的,并不是因为奴隶制等身份问题而低人一等。我们每个人在政治上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如今面对这些强权者我们所能所的就是联合起来,构建一个契约,形成共同体,每个成员为了共同的利益团结起来,让渡自己一部分权利,达成一个共同体对抗强权者,如此可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2】

《社会契约论》是18世纪文艺复兴时期法国伟大的思想家——让?雅克?卢梭的代表作。

18世纪的欧洲,在经历了漫长、黑暗的政教合一的封建专制之后,伴随着技术的进步和新的生产方式及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一股新的社会思潮渐渐兴起,他们试图在旧的社会体制上建立一个全新的合理、合法、符合人性道德、保障人民权利的社会形态。其中对历史产生巨大影响的就是1762年出版的《社会契约论》。在法国大革命中,它曾被大多数革命领袖奉为革命的“圣经”,它成为18世纪法国和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纲领,其“主权在民”的政治理念一直影响到现代社会的各种政治制度。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新华社旗下的新华网读书频道也把它列入“两会代表推荐书目”之一。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有两个理论前提:人生而自由、社会秩序神圣,其理论的特点是反对暴力——不管是政府的还是个人的,其要解决的问题是:

“把权利所允许和私利所期望的结合起来,使得正义和功利不再分割”。在卢梭看来,“放弃自由,就是放弃了人性,抛弃了做人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卢梭的思想中,人做为个体显然不是至高无上的,“人生而自由”的理论会产生极端的思想——“任何人都可以认为他是他人的主人”,这样的社会暴力横生,个人自由反而失去保障,这不是卢梭想要的社会。

因此,卢梭认为“社会秩序是一种神圣的权利,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根本”。卢梭反对用暴力来改变社会制度,他认为“暴力并不带来权利,我们只有义务尊崇合法的力量”。既然社会秩序如此重要,暴力不能带来权利,那么,如何才能建立一个管理社会的权威?

卢梭认为,“正因为任何人对他人都没有天然的权力,正因为暴力不能产生权利,所以人类社会任何合理的权威都应建于人民之间的约定”。人的个体通过社会契约即政府形成权威,赋予权威一些必要的权利、财产和个人管理社会的自由,通过社会契约形成权威的最终目的是确保契约各方的生存。这是卢梭描绘的最为理想化的民主政治的社会模式,而这种社会模式之所以可能存在,是因为人类的共同利益形成了社会紧密的纽带,“统治社会也只有以这种共同利益作为基础”。

在这里,卢梭把当时政权两大流行要素——暴力和神授从组成政府的基础中剔除了,当时的欧洲政府在理论上一下子全部变成非法的了。卢梭认为,社会契约下的社会必须是法治社会。“社会公约为政体带来存在和生命;而立法为政体带来意志和行动的能力”,形成的契约必须有一系列强制执行的社会准则来规范缔约各方的行为,以保护契约各方的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的自由和平等,使契约得以执行。

卢梭认为,人民必须遵守法律,这是一种责任和义务。他认为“在本质上,履行这些责任的个体在为他人服务的同时也在为自己服务”。但是法律的约束也不是无限的,“每个个体对那些一般约定留给自己的财产和自由拥有完全的支配”,这也许是现代“法律未禁止的即是合法”的思想的哲学阐述。

为了防止政府违背人民意愿滥用制权和越权,卢梭提出了一系列分权的政权设计。他对宪法起草人一系列近乎苛刻的描述,表明了他对政府滥权的严重的担心和立法、行政、执法分权的思想。卢梭认为宪法起草人“勾画了国家的机构,而不能在此机构中起任何作用”,“因为,治人者不能制法,反之,制法者也不能治人;否则,他的法律就会为他的私人情感控制,往往要维护他的不公,他也就永远不能防止其制法工作为其个人目的所沾污”。

不光是宪法的起草,日常法律的制定也是这样。卢梭认为,“法律是公民集团的准则,由法律联系的人民本应该是法律的制定者”,“勾画草起法律的人不能也不应有立法的权力”,“立法权力必须也只能属于人民”,政府只是社会公共利益和权力的代理人而已。卢梭对于政府官员的描述,与现代的“公仆论”相当一致,他说:

“行政权力的掌握者不是人民的主子,而是人民的雇员;人民可以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其任命或罢免;他们是被要求服从而不是达成契约。”在卢梭看来,政府官员甚至不是社会契约方,自然也不具备立法的资格和权力。总的来说,卢梭的政治理念属于民主政治的范畴。

但是卢梭对现实政治的考虑显然不是民主主义者,由于受到当时的技术水平的限制,卢梭不认为有真正的民主社会存在,他甚至认为大国适合君主制,这到和马基雅?维利的《君主论》思想一致。他认为真正的民主政府只可能在小国寡民中实现,在其他情形下“民主政府或群众政府比其他形式更可能出现内战和动乱”。

困扰卢梭的是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技术上的,另一个是教育上的。他认为,民主政府的立法决定只能通过公民大会作出,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这是不可能经常实现的。另外卢梭认为,美德是共和国的基础,但“并不是说人民的所有决定都是成熟的。

当然,我们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但我们不能保证我们会永远看到这种利益。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3】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卢梭

开始读《社会契约论》的时候,觉得语言似乎简洁明了,基本上做到了通俗易懂,但认真读后才发现读懂不那么容易。表面上看书的架构明了,且每一章节文字并不多,但读懂其中逻辑关系却非易事,尤其是这种逻辑是与东方文著有典型差别的渐进式、推断式、启蒙式思维。读过之后,卢梭的感觉又回到了最初的状态,观点鲜明,语言也不糊涂。

特别是第一章,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不愧为启蒙时期的杰作。

“人生而自由”,卢梭说,“人的这种共同的自由来自他的本性。他的首要原则是自己的生存,他的首要任务是自己的利益。人,一旦明白事理,就是自主的;对自身的生存手段,他拥有唯一的决断,他因此成为自己的主人。

”一方面,正是由于他的这一理论的提出,促使之后法国人民对于自身权益的进行诉求、自我意识的觉醒和法国大革命的爆发,《社会契约论》也成为大革命之时的纲领性文件。

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在政府提供的有限资源下,公民的权利不能无限放大。如果公民的权利被无限放大,就可能会引发社会问题,尤其是有限的资源和无限的欲求之间的矛盾,从而影响到国家的安定,因此,我们要明确真正的人权观念,即法律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稳定是为了人民自由和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而不是相反。

在认定“天赋人权”的基础上,卢梭继续论证宪政国家的构成。他说,“设计一种人类的集合体,以用集体力量来保障每一个加盟的个体和其财产。在这一集体中,个体虽然和整体联系在一起,但依然自由如初,只听从自己的意志。

这就是社会契约要解决的根本问题。”世界各国的宪法,也就是国家的基本大法,可以理解为卢梭说的契约。只有在宪法的基础上,才能有法律制度,才能有政府制度。

可是只听从自己的意志,对于这一点我持异议态度。这种个人也需要社会契约和法律的约束,否则也会造成不可控制的局面,即自由主义和无政府主义泛滥。也就是说,在这段论述中,我以为卢梭可能更注重怎样打破现在这样一种局面,但是对破局后如何更加现实地建立一种体系仍然缺乏可行的建议。

关于人权和主权,卢梭认为,人权是以主权为基础的,主权体现了人权。然而对于这两者孰高孰低的思考,每个人,尤其是每个文明之间也许都会有不同的答案。人权体现的是公民个人的权益,是主权保护的对象,是主权的具体体现,撇开人权谈主权,这个主权就是空中楼阁甚至是有害的,有可能成为像希特勒那样以国家社会主义主义架空一切的独裁者的工具;而主权体现的是国家利益,是人权的整体体现,是人权的保障,撇开主权谈人权,这个人权得不到根本保证,这也是为什么一些国家实行了所谓的民主制度之后仍然积贫积弱。

因此,从根本上讲,人权和主权是一样的。它们在大小上没有区别,同样重要。如果要把公民个人的权利分为不同的大小,只能说公民个人的权利是局部利益,国家的利益是整体利益。但是,如果公民个人权益普遍受损,就会上升到整体利益或国家利益。卢梭在书中指出,自由是他们所生的,他们的自由属于他们自己,任何人都无权支配它,即使他们有权出卖自己的自由。

生而平等,没有人有权奴役他人,也没有人有义务被他人奴役。从他的观念来看,人们终于有了现代意义上的自我意识和自我定位。

对于社会秩序的讨论,我们都习惯于日常的社会秩序是理所当然的,它的合理性是如此不言而喻,我们很难去怀疑和研究它的合法性。正因如此,卢梭从“人是生而自由”这一系列命题的基础上,提出了社会秩序的出现有其坚实的基础,即社会契约。“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

然而这项权利绝不是出于自然,而是建立在约定之上的。”所以依此看来,我们提出的口号“稳定压倒一切”是有问题的。当然,稳定的社会秩序是发展的前提,但并不是说维护现有的社会秩序就等于扼杀了个人的合法权利,更不是维护了一些人的特权,或者在政治改革的道路上有所退却。

没有契约精神,就没有双方都遵守的社会秩序。

卢梭认为:在人类社会的最初形态中,因为财产、个人能力的差异,出现了首领,随后“强权创造了最初的奴隶”。当两个不同的阶级出现时,特权阶级会用声音和理论来维持现有的秩序。

卢梭认为客观存在精神上或政治上的不平等。事实上,在这种不平等现象出现之后,再也不可能靠个人的力量继续维持下去,而是要依靠制度。在社会化权力的帮助下,特权阶层保持着自己的地位,这可以称为制度暴力。

在这种情况下,人与人之间分出了等级。卢梭曾说“在区分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差别中,有许多被认为是天然的差别,其实这些差别完全是习惯和人们在社会中所采取的各种不同的生活方式的产物。”于是,自然的不平等由于人为的不平等而加深了。

特别是当不同的社会阶层形成时,社会结构就像一个小世界的组合,不平等本质上是永久性的。所以我们不禁要问,有没有一种制度可以让这个社会的所有人都有类似的发展权?奥维尔悲观地断言,社会变革只发生在中上层阶级,人民群众受到压迫。

除了制度的惯性,我们还被剥夺了自由。那么,当我们看到人类历史上的各种革命,在喧嚣之后,我们是否应该考虑当初提出的方案是否已经实现,现存的不公平是否得到了改善?

社会契约没有理想。卢梭指出,作为个人,他的意志与作为公民的公共意志相违背或不同。一个人往往发展到只享有公民的权利,而不愿意履行公民的义务。这种非正义将造成社会共同体的毁灭。

若缺乏道德人格,那么理想的社会公约是不可能够成的。在这个时候,社会公约必须包含强有力的一般意志法律问题的潜在条件。若不能维护也就不存在什么根本条件。

然而,法律与道德并不能完全相互替代。卢梭指出,一个理性的人可以认识到,民主的结合是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最合理途径。但是,社会契约的存在意义还有用人为的“轻微不平等的干涉”来平衡和弥补自然所带来的不平等。如果我们忽视民主的道德意义,难道这只是一个多数压迫少数的政权吗?

在这里,我还想谈谈这本书的缺陷及其对中国的启示。作为一本内容具有革命性的书籍,《社会契约论》更多的可能是提出卢梭全新的观点,而且在其后的论证中逻辑一直很紧密,但卢梭有一个致命性的缺陷,那就是他所推断的一些大前提未必在真实生活中成立。譬如经典的“人人生而自由平等”,这句话在现实世界中根本得不到实证,只能是人类理想的一种趋势。

还有,对于社会契约达成的困难性,卢梭也没有涉及。即使在今天,如果人民达成一项契约仍然困难重重,试想在技术不发达的19世纪,达成契约还要面临种种技术的限制,比如说交通、通讯等等,卢梭没有考虑到这种成本。在卢梭的国家起源理论中,涉及到人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先后问题,他认为人民的权利先于国家权力而存在,国家权力的形成正是人民让度其权利的结果,即国家是人民妥协的结果。

至于人民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其权利,卢梭的观点是人民让度其全部权利组成国家,再由国家来规定人民的权利义务范围。这种观点有失偏颇,即除了极个别的独裁国家,这种情况还未出现过,即“全部出让”是无法实现的,因为这实际上将人权于消极的境地。法律中自由的含义是“法不禁止即是自由”。

而卢梭的这种理论又与书中自己先前所持观点恰恰相反。人们自由的范围和界限由法律加以规定,而法律未加以规定的,由于缺乏法律上的授权根据,所以必然也是法律所禁止的。而就此而言,使人权的范围大大缩小。

看《社会契约论》,开始时会解决一些问题,可是到后来,你会发现自己想问的问题越来越多。你不得不叹服卢梭对于人类历史发展规律的把握和社会现象的深刻洞察。虽然卢梭远离东方,但是他的很多理论跨越了地域的限制,尤其是结合当下中国的一些弊病,你会发现他的理论不是在东方缺乏合适的土壤,而是我们缺乏必要的决心。

中国在过去的三十余年中依靠强势政府整合资源,在各国的经济竞赛中取得先机,但我们不得不否认在这过程中,世风日下,民权萎缩,公权过于膨胀。但是,卢梭的理论我们要加以国情认识。如果全盘接受,无异于病急乱投医。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4】

《社会契约论》的创作背景是18世纪的欧洲,正是宗教势力逐渐退缩,各种政治启蒙思想方兴未艾的时期。全书分为四卷,第一卷讨论的是社会结构和社会契约,人类怎样由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状态,以及公约的根本条件是什么;第二卷讨论的是阐述主权及其权利;第三卷讨论的是政治法,即政府的形式;第四卷则是继续讨论政治法,介绍了几种社会组织,并阐明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而以下为本人就阅读此书后的对第

一、二卷的浅略见解。

在我看来,无论在《社会契约论》第一卷或第二卷,主权都是一个不可或缺的要素,在《社会契约论》的第一卷第一章的题旨卢梭便提出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在他看来,一个人给自己自由是荒谬和不可思议的。这样一种违法无效的行为,除非一个人丧失了健全的理智,否则是不愿意放弃自由、转移自由、使自己成为他人的奴隶的。同时,他驳斥了格罗提乌斯和霍布斯主张的主权可以移交给君主的观点,从而否定了君主专制的合理性。

卢梭在第二卷中表明了自己的观点:第一,主权是不可转让的,以社会契约方式建立的国家,其最高权力应当属于人民全体,人民是行使国家主权的主体,因为主权是公意的运用,是国家的灵魂和集体的生命;第二,基于主权是不可转让的理由,所以主权也是不可分割的,一经宣示就成为一种主权行为的意志是公意,是人民共同体的意志,而并非只是一部分人的,而倘若不是公意,只是一部分人的意志,那么这种意志,只能成为一种行政行为或最多是一道命令,绝对不可能成为主权行为;第三,为了确保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所以国家之内不能有派系存在,并且每个公民只能是表示自己的意见,倘若已经有了派的存在,那就必须增殖派的数目以保持公意的平等,这也表明了主权是不可代表的;第四,主权权力虽然是完全绝对的、完全神圣的、完全不可侵犯的,却不会超出、也不能超出公共约定的界限,而且主权者对每个臣民的要求也必须是相同的,否则事情就不再是公共的,而转化为私人的,那么他的权力也就不再有效。

由此可见,卢梭对公意是尤为推崇的,甚至在他看来,公意甚至是不会犯错的,但这并不代表着公意就是少数服从多数,我们应当将公意与众意区分开来,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因此,一般意志不会造成多数人的暴政,因为尊重一般意志不是少数人服从多数人。

除了阐述主权之外,卢梭在第二卷中还提到了法律、立法者和人民。社会习俗赋予人生存和生命,法律赋予人行动和意志。卢梭认为,法律是一般意志的行为,是意志的普遍性和客体的普遍性的统一。因而,服从法律的人民就应当是法律的创造者,但群众大多都是盲目的,多以个人的利益为主,他们希望自己的生活幸福,但是却难以看到何为真正的幸福,所以这时便需要一个立法者来为他们指导一条正确寻求幸福的道理,以避免他们受到个别意志的诱惑而违背了公意。

立法者必须是敢于为一国人民进行创制的人,用卢梭的话是,必须自己觉得有把握能够改变人性,能够把每个自身都是一个完整而孤立的整体的个人转化为一个更大的整体的一部分,这个个人就以一定的方式从整体里获得自己的生命与存在;能够改变人的素质,使之得到加强;能够以作为全体一部分的有道德的生命来代替我们人人得之于自然界的生理上的独立的生命。这样的一个人才具备作为一个立法者的资格,才能够指引全体人民的意志。

最后一个是关于人民。现在,人民是以劳动人民为主体的社会的基本成员。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历史时期,人们有着不同的内容。在我国社会主义时期,一切支持、支持和参加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人,一切阶级、阶层和社会团体,都属于人民的范围。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5】

党史文苑2010.05下半月民主与法治

一、平等与公意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中。”[1]p1卢梭《社会契

约论》的开篇就提出这句世代流传的名言。在卢梭看来,人的自

因此,在美丽的自然状态中,被赋予的自然权利是生命中应该享有的权利

有的。然而,文明社会的不平等使自由成为空中楼阁,应该是自由的

的个人处于奴役的枷锁之中。

深谙不平等为自由的枷锁的卢梭,在平等的基础上来洞察着

在自由的深处,他尖锐地指出,私有制导致了财产的不平等

当人们平等的拥有财富时,自由和美好的社会才能到来,“惟有当

当每个人都有一些东西而没有人能拥有太多的时候,社会状态

才会对人类有益”[2],因此他提出了确定财富平等的标准,“在财

在财富方面,没有一个公民富裕到可以收买别人,也没有一个公民贫穷

被迫出卖自己。”[1]p45他还在其著作《论政治经济学》中进一步分

析了政府在促进平等时的作用,“政府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要

防止财富分配的极端不平等”。(3) 马克思系统地阐述了财富分配不平等导致社会某些阶级自由丧失的观点。马克思认为,在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凭借对生产资料和社会主要财富占有,在物质和思想上奴役着被统治阶级,使其丧失了物质层面和精神层面上的自由,“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

同时控制物质生产资料和精神生产资料的阶级。因此,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都是从属于这个阶级的。”[4]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将平等发展到了极致,从而诞生了“公意”这一概念,他认为,公意是人民整体的普遍意志,并关注人民的共同利益。[1] p21-23在抽象意义上,卢梭认为人是平等的。

在人民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地位平等的公民的正常意志也是平等的。这些平等意志最终成为具有最高权威的统领国家、社会和个人各种力量的普遍意志。由此可见,将军意志是卢梭平等的最高体现。正是卢梭的普遍意志观使他的思想深受西方政治思想家的影响

的争议,特别是受到自由主义思想家的攻诘。公意是全体人民的一致意见,但是在现实中,人民很难在一切问题上达成一致,所以卢梭又认为,多数人一致的意见也可以形成公意,那么在多数人和少数人发生意见分歧时,多数强迫少数去接受多数人的所谓公意也是合理的。因此,卢梭思想往往会被崇尚社会多元主义和“个人有权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自由主义者,打上极权主义的烙印。

2、 在政治与道德的关系上,自由主义者也把卢梭放在心上。卢梭希望借助人民的内在道德和公共精神,确保证治制度的公正和健康。而近代的自由主义者沿袭了马基雅维利的思想,从政治中排斥道德,强调国家主权体要对道德保持中立,并认为国家政治与道德相结合,会带来侵犯自由的危险,如洪堡在其《论国家的作用》中,就认为国家政治的道德教化和教育干预,会造成对自由的限制[5]。

自由主义者把卢梭的这一思想指责为精神专制。在历史上,有些革命者也利用卢梭的思想实行暴政

血腥革命,典型的例子就是那个枕边时时放着《社会契约论》的罗

伯斯皮尔,把法国大革命变成一场反人类和反人类正义的血腥革命

屠戮。卢梭的思想又多了一个“多数人暴政”的标签。

三、是人民主权还是多数人的保证

那卢梭的思想真的是暴政革命家实行多数人暴政,僭越人民

主权的原教旨吗?我的答案是否定的。

中央集权与专制的对立之一是自由,卢梭最关心的是人的自我

由,在《社会契约论》中他指出,“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

人的资格是放弃人权,甚至放弃自己的义务。对

于一个放弃了一切的人,是不可能有任何补偿可言的。这种放弃

权力不符合人性。剥夺意志的自由就是自己的行动

为的丧失一切道德性。最后,如果一方面创造一种绝对的权威,另

一方面,它创造了无限的服从,这是毫无意义和矛盾的

协议。”[1]p7卢梭甚至比洛克和密尔这样的自由主义者更加广泛的

认识了自由,他洞察到了文明、国家、财产、社会、艺术、科技等也谁僭越了人民主权

———卢梭《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丁岭杰(南昌大学

江西南昌330031)[摘要]很多西方学者都以负面的眼光来评价卢梭的政治思想,如人民主权思想、公意思想,认为其思想为日后的血腥革命、恐怖政策和极权独裁统治提供了理论铺垫,从而带来了人类历史上血腥的一幕幕。但是通过从平等与公意、政治与道德、人民主权等方面对卢梭思想进行研究,可以看出,带来人民主权被僭越的不是卢梭的思想而是某些卢梭思想的所谓“朋友”和“敌人”。

[关键词]卢梭社会契约论人民主权政治思想研究

[作者简介]丁岭杰(1986-),男,南昌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中外政治系统硕士研究生。他的研究方向是中外政治思想与制度、人权理论与实践。61

民主与法治

会对人的造成奴役。

卢梭关于人所创造的客体反过来奴役人的思想,是马克思继承和发展起来的,形成了马克思主义的异化观。马克思主义认为异化的本质在于,人将自己的脑力体力投入到实践活动中,最后创造出独立于人自身的对象,即对象化,而此对象却又成为了对抗和奴役人类的主体,即“对象化表现为对象的丧失和对象的奴役”。(6) 摘要在卢梭思想的影响下,马克思主义异化已成为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核心内容之一

法治(非法制)也是集权和专制的天敌。法治关键的一点在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里的平等,一方面是指,既作为法律权利的主体和法律所规范的客体的人民,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司法裁判中,法官应根据其对成文法和自然法的审慎判断来独立行使司法权,不能偏私于自身的利益和偏见,“司法部门既无强制、又无意志,而只有判断”[7]p391;另一方面也指,作为立法主体的人民也平等的享有立法权。卢梭在公意的基础上,阐述了,“法律将意志的普遍性和对象的普遍性基于一身”[1]p32这一法治原则,他认为,立法者必须是作为主权者的全体人民,这一权力作为为公意的表现是不能被剥夺、不可转让的。

任何人也必须受到建立在公意基础上的法律的约束。

专制与集权的搭档是政府权力的肆意扩张,从而霸占人民主权。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就警醒到了这一点,他指出,政府不是由契约建立的,意思是指政府的权力不是像主权者那样普遍,而只包含个别行为;政府只是主权者的执行人,权力来自人民的委托;官员完全是一种任用,人民可以限制,改变或收回委托给官员的权力;为了监督政府不至于僭越主权,卢梭还设想人民借助定期会议来决定政府去留。卢梭以人民主权和人民投票限制政府的思想,也深深地影响了美国的缔造者。

我们知道,美国依靠分权制衡和复合共和制--

联邦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责平衡制约着政府,但不可忽视。美国之父也在权力制衡体系中加入了人民主权原则。汉密尔顿和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指出,“由于人民是权力的唯一合法来源,政府各部门据以掌权的宪法来自人民……在任何部门侵犯其他部门的既定权力是,求助于同一原始权威似乎是安全复合共和政体理论的。”[7]p257

在政治与道德德关系问题上,对自由主义的批判也是站不住脚的。政治不可能和道德相分离,也不应该相分离。西方政治学早在古希腊就已是一门道德政治学,希腊城邦的运作有赖于政治与日常道德的融合。

现代自由主义思想是以自然法和自然权利为基础的,在古希腊、古罗马的自然哲学面前,在中世纪,在上帝的意志和规则中,在启蒙思想家中,它们是从天上回到人间,在世俗面前出现的。但无论如何,自然法和自然权利本质上是道德规范。当代的平等自由主义者,如罗尔斯也提出了重叠共识和“善的稀薄”理论,来强调政治制度在运行时应该坚持正义、权利、自由和平等等基础政治道德,而不能简单的强调政治和国家对道德价值的排斥。

最高善自由主义的代表约瑟夫·拉兹(joseph raz)也认为,国家不应该在道德上绝对中立,应该在某个时候对善做出道德价值判断。我认为,善的道德体系,关系着对人的终极关怀,政治共同体必须将核心和基础的政治理想定位于关怀人权的善意道德上,让政治制度围绕善的道德理想的实现来构建和运行,并以善德和善治来积聚自身的合法性资源,维持现代政治共同体所必需的公共理性。

可见政治和道德的分离必然只能让政治走向绝境,在政治生活中抽除道德,必定使得政治体系成为压抑人性的机器,也让法律成为维护死板秩序而毫无生气的世俗教条;必然是对人民的愚化,从而使得人民在政治道德真空的状态下更易被煽动家所煽动,成为独裁者的推行暴政工具。因此,卢梭希望利用人民的内在道德和公德精神,确保证治主体的公正和健康,反对政治体制走向专制的公同趋势,具有深远的积极意义。

目前来说,代议制民主是取代难以实现的直接民主的较为有效的政治制度,但是其不是人类政治的最高形式,而且其自身也有一个重大缺陷,就是,代议制民主容易走向民主实质的反面,成为一种精英政治,精英僭越人民主权。斯图亚特.密尔在《代议制政府》中指出,代议制民主应该把选举权限制在有文化的公民范围内,没文化或靠领取救济为生的公民就该被剥夺选举权;议会中的精英分子应有更大的权力,并更少的受到选民的限制。

[8] 实际代表制也在向密尔所指出的精英化道路发展。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也清醒的看到了代议制民主会出现这一精英僭越人民主权的趋势,所以他尖锐的批判了英国代议制,认为代议制是人民的腐化、国家堕落的象征,意味着人民公共精神的的丧失,甚至指出,英国人民只有在选举议会议员时,才是自由的,选举后不过是奴隶。

四、结语

到底是谁僭越了人民主权,实行血腥、奴役、不宽容的暴政,不是全面正确认识卢梭思想的人,不是人民主权的正真拥护者,而是假借卢梭思想的只言片语,却不懂卢梭的人性关怀的;打着“人民的声音就是上帝之声”的旗号,实际是让自己的声音成为上帝之声的;披着人民主权的虚假外衣,却借人民的手来屠杀异己,满足私己野心的煽动者、野心家和独裁者。也正是这些阴谋家批判卢梭所谓的集权思想,却维护了另一种不公平的社会秩序。

所以,人民主权的僭越者是那些卢梭的所谓“朋友”和敌人。○

参考文献:

[1](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杨国政译,陕西,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

[2](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24.

[3](法)卢梭.论政治经济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20.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98-99.

[5](德)洪堡.论国家的作用[m].冯兴远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91.

[7](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391.

[8](英)约翰.穆勒.代议制政府[m].段小平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责任编辑马永义

62党史文苑

2010.05下半月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6】

姓名:陈明利

班级:10级思想政治教育班

学号:***

指导老师:肖立国

《社会契约论》的作者是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卢梭,他是典型的浪漫主义“艺术家”,他所经历的法国的大革命时代,这本书很大体现了作者的精神世界。读这本世界名著花了我大约一个月的时间,我不得不承认这本书确实有些东西要找。

在《社会契约论》这本书中,卢梭从人的本性出发,对个人、社会、政府的权利,对政府的形成、运作和一系列制度,对国家的形成、兴盛和衰亡等等问题做了精辟的分析,是一本值得我们去研究的经典巨著。《社会契约论》有两个理论前提:人生而自由、社会秩序神圣,其理论的特点是反对暴力——不管是政府的还是个人的,在卢梭看来,“放弃自由,就是放弃了人性,抛弃了做人的权利和义务”。

自由是大自然赐予人类的最崇高的礼物。这是无价之宝。这是疯狂和不平等的交换与其他任何东西!他反对使用暴力来改变社会制度。他认为政府使用武力是对人权的侵犯。即使带来暂时的和平,也是建立在专制封建制度基础上的短期和平。

通过社会契约,人们形成一个权威,即政府。它不是专制制度下形成的符号,而是真正保护人民权利、按照人民意愿办事的社会组织。当然,我认为这样的政府在中国应当是实现不了的。因为代表的代表不是人民的代表。

社会契约下的社会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合同双方可以相互制约。他认为,人民必须遵守法律,这是一种责任和义务。现在世界上每个人都知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源于作者的思想。

当然,就我们对世界各国政治的了解,我们会认为作者认为的社会太理想了。而按照当时的制度和人们的观念,作者所描述的社会是无法实现的。可能受到原来的思想观念,或者受到当时的技术水平的限制,卢梭不认为有真正的民主社会存在,他甚至认为大国适合君主制,这一点又让我不敢苟同。

他认为,民主政府的立法决定只能通过公民大会作出,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这是不可能经常实现的。但在法国大革命的道路上,他的思想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他认为美德是共和国的基础。只有人民互利互信,国家才能实现民主。

在现实中,卢梭尊重的是与罗马相同的民主制度,即贵族民主。他认为,他们只能通过选举获得职位,从而使正直、开明、经验及其他受公众喜爱尊重的品质成为明智政府的保障”他在《社会契约论》的最后一册花了大量的篇幅分析了罗马共和国的兴衰成败,可见他对这种制度的重视程度。

但是在卢梭的思想中,人做为个体显然不是至高无上的,“人生而自由”的理论会产生极端的思想——“任何人都可以认为他是他人的主人”,这样的社会暴力横生,个人自由反而失去保障,这不是卢梭想要的社会。因此,卢梭认为“社会秩序是一种神圣的权利,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根本”。卢梭反对用暴力来改变社会制度,他认为“暴力并不带来权利,我们只有义务尊崇合法的力量”。

既然社会秩序如此重要,暴力不能带来权利,那么,如何才能建立一个管理社会的权威?卢梭认为,“正因为任何人对他人都没有天然的权力,正因为暴力不能产生权利,所以人类社会任何合理的权威都应建于人民之间的约定”。人的个体通过社会契约即政府形成权威,赋予权威一些必要的权利、财产和个人管理社会的自由,通过社会契约形成权威的最终目的是确保契约各方的生存。

这是卢梭描绘的最为理想化的民主政治的社会模式,而这种社会模式之所以可能存在,是因为人类的共同利益形成了社会紧密的纽带,“统治社会也只有以这种共同利益作为基础”。在这里,卢梭把当时政权两大流行要素——暴力和神授从组成政府的基础中剔除了,当时的欧洲政府在理论上一下子全部变成非法的了。

卢梭认为,社会契约下的社会必须是法治社会。“社会公约为政体带来存在和生命;而立法为政体带来意志和行动的能力”,形成的契约必须有一系列强制执行的社会准则来规范缔约各方的行为,以保护契约各方的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的自由和平等,使契约得以执行。卢梭认为,人民必须遵守法律,这是一种责任和义务。

他认为“在本质上,履行这些责任的个体在为他人服务的同时也在为自己服务”。但是法律的约束也不是无限的,“每个个体对那些一般约定留给自己的财产和自由拥有完全的支配”,这也许是现代“法律未禁止的即是合法”的思想的哲学阐述。为了防止政府违背人民意愿滥用制权和越权,卢梭提出了一系列分权的政权设计。

他对宪法起草人一系列近乎苛刻的描述,表明了他对政府滥权的严重的担心和立法、行政、执法分权的思想。卢梭认为宪法起草人“勾画了国家的机构,而不能在此机构中起任何作用”,“因为,治人者不能制法,反之,制法者也不能治人;否则,他的法律就会为他的私人情感控制,往往要维护他的不公,他也就永远不能防止其制法工作为其个人目的所沾污”。不光是宪法的起草,日常法律的制定也是这样。

卢梭认为,“法律是公民集团的准则,由法律联系的人民本应该是法律的制定者”,“勾画草起法律的人不能也不应有立法的权力”,“立法权力必须也只能属于人民”,政府只是社会公共利益和权力的代理人而已。卢梭对于政府官员的描述,与现代的“公仆论”相当一致,他说:“行政权力的掌握者不是人民的主子,而是人民的雇员;人民可以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其任命或罢免;他们是被要求服从而不是达成契约。

”在卢梭看来,政府官员甚至不是社会契约方,自然也不具备立法的资格和权力。

《社会契约论》所体现的毕竟是西方在自由和人权下诞生的政权,当然也有不少与中国现实差异很大的观点,但是在人类进步的过程中,不免有些曲折,我们看这本书还是应该怀着去糟粕取精华的理念。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7】

3y法学四班

社会契约是什么?自由、平等是什么?公意又是什么?

带着这些疑问,我深读了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在那里我找到了相应的答案,并针对这位18世纪法国大革命先驱的思想理论,写下了自己的见解。

卢梭,出生在18 世纪的法国,当时的欧洲资本主义正蓬勃发展,封建制度面临土崩瓦解,他的思想激进前卫,热切的渴望自由民主;他无情地抨击专制集权,并先后完成了《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和《论科学与艺术》,而且在此基础上,收集了柏拉图、格劳秀斯与洛克的思想,写成了《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这书一共分为四卷:

第一卷论证了人类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契约的产生。社会秩序不可能产生于强力、暴力,更不可能产生于奴隶制。因此,社会秩序的产生源于原始而简单的约定。但在最初的自然状态下,当生存障碍超过个体所能承受的范围时,人类被迫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能够解决人的问题的是形成一种新的契约,即社会契约。

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是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得到的一切东西的无限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它把人类天生的身体上的不平等用道德和法律等取而代之,从而让人类通过社会契约和法律权利拥有了完全的平等。

第二章阐述了社会契约的主权特征以及如何为国家立法。主权是公公意志的体现,是由公共利益决定和制约的,即公公意志是不可分割和可转让的。根据社会契约的性质,任何主权协议,即每一个真正属于普遍意志的协议,都平等地约束和照顾每一个公民。

因此,虽然主权是绝对的、神圣的、不可侵犯的,但它不会超出和超越公共协议的范围。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完全控制这些协议所提供的财产和自由。接着卢梭阐述了法律是基于公共利益的公公意志行为,只有人民自己才有权制定法律。他认为,要使一个国家的制度真正稳定持久,必须遵循自然法与法律相协调的重要原则。

第三卷探讨了政府的形式。政府是为了国家和主权体相互沟通而建立在两者之间的中介体,它是将公共力量凝聚起来,并在普遍意志的指导下行动。我们必须区分政府是主权的执行者,而不是主权本身。立法权只能属于人民,行政权由政府行使。

第四卷描述了巩固国家之制度与公民宗教信仰。将军议制是坚不可摧的。它以投票方式表达,并在国内形成各种会议制度。宗教是国家的根基,在任何时候都对公民的生活起着重要的作用。每个公民都应该有宗教信仰,这可意是他们热爱自己的责任。

从上述内容可以得出:第

一、二卷为本书的核心,即社会契约的内容与原则;第

三、四卷则是围绕如何落实并执行社会契约这一原则而展开的。

卢梭通过这本书表达了他希望建立一个新的平等的美好国家和社会的愿望。他在本书的第一卷第六章提出了:“要找到一种联合的形式,使它能够用全体成员所结成的集体力量保护其联合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同时,又可使每个成员在联合过程中不用听命于其他的人,而仅仅服从于自己的意愿,并且可以像以前一样拥有自己的自由,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在此社会契约中,我们不难发现有两个主要目标可被归结为全体人员的最大利益之所在,那便是:自由和平等。他指出:

“人生而自由,却无时不处在枷锁之中,放弃自由就等于放弃了人性,放弃了自己作为人的权力,同时也放弃了自己的义务;平等,它是指权力不能发展为暴力,它只能根据威望和法律才能行使”我们可以这样理解:人生而自由,每个人都有获得自由的权力,我们不能放弃自由,但是进入了社会中,自由就成了枷锁。因此,为了让每个人都能得到平等和自由,卢梭建立了一个社会契约。

通过社会契约,通过法律,利用“公意”来建立一个权威——政府。人民将自身必需的部分权利、财产和自由让渡给这个权威,以便使其管理社会,这并不是失去了权力、财产和自由,恰恰相反,社会契约是平等的,是为了确保个人对其权力、财产和自由的合法所有权,把这些变成了真正的权利。

上面的描述回答了一系列的问题,展示了这本书的核心价值,但这个平等自由的国家能否在实践中实现?以下我针对这个问题,给出了个人的观点:

反观全书,我们能看到卢梭对自由、平等的憧憬渴望,并论证了可以通过社会契约建立“人民主权”的国家。而在社会契约中,“公意”是主权在民原则的重要基础,但“公意”究竟是什么?谁的意志代表“公意”?

怎样才能确定并实行“公意”?卢梭没有给出一个实质的回答,他使“公意”变成了一个抽象的概念。这样,“公意”便成了“乌托邦”,并很大可能会被极权者利用,实行“人民主权”的暴政统治,自由和平等就不复存在了。

因此,我认为卢梭的思想是伟大和先进的,但书中的许多理论是模糊的。如果这些理论付诸实践,就会出现许多错误和矛盾,说明卢梭的民主思想有一定的局限性。

尽管卢梭的思想和理论存在局限性,但《社会契约论》还是利大于弊的。它所提出的“人民主权”原则对欧美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并在我国的政治体制和实践层面上得到了充分体现,它将继续深化和推动世界各国在民主法治领域内的建设和发展。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8】

因为创新实验班老师的要求,我们每个人都应该选择一本政治类的书在课堂上阅读和分享。于是我终于有了动力去拜读这一本影响力巨大的著作,《社会契约论》。

作为这本书的背景,我们都知道它在历史课上。启蒙时期,卢梭写这本书是为了反映他的社会契约和人民主权思想。本书从社会结构谈起,讨论社会和国家产生的原因。卢梭作为当时著名的思想家,当然是坚决反对奴隶制的。

他用严格的推理,一步一步地解释奴隶制的缺点,这将导致社会不平等、破坏社会契约、各种权利之间的冲突。接下来又分析了法律的建立与执行,各种政体和社会形式的优劣。通过阅读这本书,我对卢梭的精神有了更直观的理解,这也引起了我的共鸣。

许多哲学家对社会契约的概念有不同的解释,卢梭的理解释,一个人将自己的全部奉献给集体,与整个社会签订契约,同时,人们从集体中获得自己的权利。人们从而形成一个集体,这个集体的想法就是“公意”。这样一个将军总是会为所有人中最大的幸福做出决定,所以对每个人来说,他们也能得到更多的好处。

随着这种契约关系的形成,有了国家和法律。

这样人人平等,和睦相处的社会自然是令人向往的。然而,从我们这个时代的角度看这本书,也会对它的一些内容产生疑问。

我觉得这样一个社会的形成是一个非常理想的情况,这在现实生活中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不是所有的人都愿意接受这样一个合同,或者有些人接受了合同,却违反了合同。卢梭也的确考虑了这些问题,也提出了解决方案。卢梭认为,那些不接受契约的人,社会有权力让他们离开,而接受契约后,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

在我看来,契约本就是一个大家都自愿才能够形成的东西,若是有人不愿意,即使人们都觉得他做得不对,也不能去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的身上,这便是用强力,或是转化之后的权力来使他屈服,而卢梭在第一卷第三章论最强者的权利中也提到“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那么这样的权力又是否合法。

在第二卷第六章论法律中写道:“由于社会公约,我们就赋予了政治体以生存和生命;现在就需要通过立法来赋予它以行动和意志了。”由此可见法律是在这样的契约形成之后,为了使那些接受契约的人能够在一个有秩序的环境下生活而制定的。

那么这样的法律对于不接受契约的人是否有效呢?

于是我们就要考虑到法律的建立,卢梭的理论非常完善,他谈到了立法者以及针对不同的人民而建立不同的立法体系。他认为立法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一个好的君主也顶多是按照法律来做事。对于以上这些内容,我都感到认同,但是卢梭把立法者放在了一个超越人类,而近乎于神的位置,认为这样可以通过神圣的权威来约束人们。

我觉得在一本谈论社会的书中,在这种关键的问题上只是借助宗教或是信仰的力量来解决,并不是一个好方法。立法确实不易,如果是我的话,我会建议通过选举产生一个立法委员会,让他们来拟定一些法律,然后通过“公意”来一一表决,这样既符合社会契约的思想,又显得更为实际。

当然,许多关于讨论制度的著作都有一定的时代局限性。读书时要有批判性思维,取其精华,弃其糟粕,这样才能真正理解这本书。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9】

卢梭作为十八世纪启蒙运动最卓越的思想家之一,其光辉的民主思想总是让人心向往之,其隽永的语句又时常令人迷惑不已。笔者水平有限,恐怕未能参透先贤智慧的十分之一。若要笔者谈谈对本书的理解,就得从书中几句深刻的语句说起。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这句话的前半部分可以用“天赋人权”来概括。在自然状态下,人拥有自然的自由权,不因为别的,就因为他是一个人。

从天赋人权的理论出发,霍布斯推导出了社会契约论:正是由于人生而自由,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可以为了自己的幸福快乐做任何想做的事,当然也包括以破坏别人幸福为代价的事。卢梭是性善论者,因此他认为契约的产生并不是源于人们内部的冲突,而是如前文所说,源于外部的挑战。

无论契约的产生是出于什么原因,其结果却是一样的:人们将自己及其全部的自然权利交给国家,由国家来保护人们的社会自由权利。由于这份契约的签订是出于公意,因此人们没有理由不遵从,后果是人们所做的一切都要受到契约的约束,这就是“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不仅是卢梭的观点,康德也这样认为:人因受理性自身创立的法则支配而具有绝对的价值和之上的尊严,人的最高本质是自由。可以说,契约的产生丰富了人的自由的内涵。

公民是同意了一切法律的,即使是那些违反他们的意愿而通过的法律,即使是那些他们若胆敢违犯其中任何一条都要受到惩罚的法律。

时至今日,不同国家都为议会席位的组成与分配问题动足脑筋。好在这一问题可以与政府的构成问题形成互补,从而通过各种政治制度的合理组合来缓和问题,但是并没有解决问题,少数人的利益依然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因此,投票的结果如果与某个人的意见相左,只能证明他所估计的公意并不是公意。然而,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如果没有每个人为自己考虑的个人意见,那么公意又从何而来呢?

我认为,无论人性本善还是人性本恶,人总是愿意追求自我的幸福的。除非在一定社会中,有着某种具有强烈号召力的意识形态存在或者社会精神发展到一定高度,否则很难要求一个个体永远做到先人后己,不考虑自己的利益而是考虑公意,公意应该是众意相互抵消的结果。只要有人谈到国家大事时说,这和我有什么相干?我们可以料定国家就算完了。

卢梭的这句话描述的却是我们几乎每天都能亲眼所见、亲耳所闻的现状,说得似乎云淡风轻,却一针见血。

由于这句话出自于《社会契约论》第三卷《论议员或代表》,因此笔者自然联想到我国的人大代表。近年来,人大代表不再只是一个空头衔,人大代表的声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的决策,在表达民意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不过,这无法掩盖我国人大制度的缺陷。卢梭认为,只有人民可以代表人民,人民没有必要花钱接受代表或议员的服务。从我国的现状看,他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的。《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坚持党的领导,就要确保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成为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必须遵守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准则,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很显然,我国党政不分,使人大尚未成为具有独立性的有实际权威的代议制机关。卢梭的理想只适合于小国寡民的情况,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同样也不符合世界上许多大国的国情。我们必须保持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独立性。遗憾的是,我国政府已公然宣称“不搞三权分立”,那么怎样完善人大制度就是一个疑问了。

总体说来,《社会契约论》这本书让我对我们社会的现状产生了思考,这里就暂时不详尽探讨了,希望大家在看完我的书评后会加深对这个社会的挖掘并尽力完善我的的社会体制。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10】

集权和专制的对立面之一是自由,而卢梭最关注的是人的自由,在《社会契约论》中他指出,“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对于一个放弃了一切的人,是不可能有任何补偿可言的。这种放弃的权利不符合人性。剥夺意志的自由就是剥夺行为的道德。

最后,如果我们一方面建立一个绝对的权威,另一方面建立一个无限的服从,这是一个毫无意义和矛盾的协议。” 一方面他极力主张个人自由不能放弃,另一方面,个人自由是必需服从法律的。“根本就不存在没有法律的自由,也不存在任何人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

一个自由的民族,服从但不受奴役,有领袖但没有主人,服从法律但只服从法律。”法律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而设定的制度,为了社会的和谐发展法律往往会制约一些行为,同时也制约了部分人的行为自由,比如不能随意损坏公共设施,不能乱杀人。当然,众多人生活在一个环境里,必定会有所约束。

比如,我想举办一个班级活动,大多数人都有自己的想法。如果他们不统一,活动就不能进行,如果他们统一,就会违背一些人的意愿。马克思曾指出:“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会联系。

”要实现绝对的自由是不现实的,因为要与周围相联系,有时也会“情不得已”。所以,我觉得社会中是需要追求自由,要培养自由的意识,懂得自己拥有自由的权利,尊重别人的自由,这是最重要的,但现实生活中,也要为了合作而约束自己。

卢梭是个理想主义者。基于他一生的时间,他有许多独特的思想,也给了人们很多灵感和思考的空间。对于《社会契约论》这本书,我觉得还是要取其精华,取其糟粕的。因为社会在发展,世界在变化,书中的道理可能跟不上时代,所以我们应该正视现实,找到适合我们和每个人的生活方式。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11】

卢梭作为18世纪启蒙运动中最杰出的思想家之一,其光辉的民主思想总是让人欲罢不能,其意味深长的句子往往令人费解。笔者水平有限,恐怕未能参透先贤智慧的十分之一。若要笔者谈谈对本书的理解,就得从书中几句深刻的语句说起。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这句话的前半部分可以用“天赋人权”来概括。在自然状态下,人拥有自然的自由,不是因为别的什么,只是因为他是一个人。

霍布斯以自然人权理论为基础,推导出社会契约理论:正是由于生命的自由,自然状态下的人可以为自己的幸福做任何他们想做的事,当然包括以破坏他人幸福为代价。卢梭是性善论者,因此他认为契约的产生并不是源于人们内部的冲突,而是如前文所说,源于外部的挑战。

无论合同的原因是什么,其结果都是一样的:人们把自己和所有的自然权利都交给国家,国家将保护人们的社会自由权利。由于这份契约的签订是出于公意,因此人们没有理由不遵从,后果是人们所做的一切都要受到契约的约束,这就是“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这不仅是卢梭的观点,也是康德的观点:人之所以具有绝对的价值和尊严,是因为理性本身创造了规则,人的最高本质是自由。可以说,契约的产生丰富了人的自由的内涵。

公民同意所有的法律,甚至是违背他们意愿通过的法律,甚至法律,如果他们胆敢违犯其中任何一项,他们将受到惩罚。

时至今日,不同国家都为议会席位的组成与分配问题动足脑筋。幸运的是,这个问题可以补充政府的组成,通过各种政治制度的合理组合来缓解问题,但还没有解决问题,少数人的利益仍然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如果投票结果与某人的意见不同,只能证明他对一般意志的估计不是一般意志。

然而,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如果没有每个人都为自己考虑的个人意见,那么将军将从何而来?

我相信,无论人性是善是恶,人们总是愿意追求自己的幸福。除非在一定的社会中,存在着某种具有强烈号召力的意识形态存在,或者社会精神发展到一定的高度,否则很难要求一个人永远是先行者,不考虑自己的利益,而考虑一般意志,这应该是一般意志相互抵消的结果。

只要有人谈到国家大事时说,这和我有什么相干?我们可以料定国家就算完了。

卢梭的这句话描述的却是我们几乎每天都能亲眼所见、亲耳所闻的现状,说得似乎云淡风轻,却一针见血。

由于这句话出自于《社会契约论》第三卷《论议员或代表》,因此笔者自然联想到我国的人大代表。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不再只是一个空缺的职位。人大代表的发言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的决策,在表达民意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不过,这无法掩盖我国人大制度的缺陷。

卢梭认为,只有人民才能代表人民,人民不需要花钱接受代表或议员的服务。从我国的现状看,他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的。《宪法》规定:

“人民代表大会坚持党的领导,就要确保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成为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必须遵守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准则,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很显然,我国党政不分,使人大尚未成为具有独立性的有实际权威的代议制机关。卢梭的理想只适合小国少人的情况,不符合中国的国情,也不符合世界许多大国的国情。

我们必须保持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独立性。遗憾的是,我国政府已公然宣称“不搞三权分立”,那么怎样完善人大制度就是一个疑问了。

总体说来,《社会契约论》这本书让我对我们社会的现状产生了思考,这里就暂时不详尽探讨了,希望大家在看完我的书评后会加深对这个社会的挖掘并尽力完善我的的社会体制。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12】

所以,卢梭思想归结为“人生而平等”,那么后半句“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则恰恰证明人的权利的自由又通过某种形式不得不被予以一定的禁锢,否则一个人的自由使其凭借某种“荒诞理由”去强占另一个人的自由,不是使社会框架分崩离析,就是使社会倒退到奴隶社会时代。这种来制约人的枷锁就是“社会契约”。

卢梭对于社会契约的解释是“社会契约,它不是上级与下级之间的那种约定,它是共同体和其各个成员之间的一种约定。它以社会契约为基础,是合法的一种约定;它对一切人一视同仁,是公平的一种约定;它除了公共幸福之外,不能再有任何其他的目的,是有益的一种约定;它有公共力量和最高权力作保障,是稳定的一种约定。”也就是说人们通过一种在社会探求中被公众普遍认可的社会体系或者社会制度的形式来规范各自权利与职能,而这种体系或者制度就是社会契约,也可以认为是民众达成的意识共识。

人类从道德人性层面缔结一种社会普遍认可的约定,即由社会公意达成的约定,以牺牲一小部分的自由,从而来获得剩余部分的自由以及这种自由不被侵占不被剥夺不被买卖的一种强力的保护,而这一强力也就是当代法律的强制力。

这种强力并非如某个国王拥有一种生杀大权,这是有共同认知层次的人一起为了维护自身的主权自由而彼此之间的牵制力,并通过第三方法律来实现这一牵制力。

但这种自由真正实现过程中又出现种种的事端变化,导致社会中各种人权问题频频**,例如京城上访案中的黑监狱、“被”精神病等等都无不说明了社会契约建立之后出现的种种问题。那么,此时就需要一种更加具体并且有执行力度有社会公信力度的系统——法律。

卢梭在论法律中提到“……法律是公意的行为……法律实际上只不过是公民社会得以存在的条件。人民由于要受法律的支配,所以他们就应当是法律的制定者……”卢梭不断重复声明的观点就是一再强调公意、全体等概念,继而对于立法者的具体载体又加以讨论,并且提出必须是全体公民提出并通过的才是被社会所承认的法律,因为法律最终的受制者必然是创制者本身。《导读》第60页说“法律创制者是一种独特的、超然的职能,与人间世界毫无共同之处”,第62页提出“能达到这种状态(即卢梭在书中所指的创制者的状态)的立法者只能是介于人神之间了”,我认为这种观点不妥,首先卢梭定然是反对神学论的,认为若是进行神的把戏,很快就会被戳穿。

《社会契约论》第二卷阐述主权及其权利。主权是由共同利益和法律行为决定和制约的。法律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公意的行为。

虽然一般益之总是正确的,但它并不总是能够作出明智的判断,因此它并不总是能够找到共同的利益,因此立法者的存在是必要的。立法者本身并没有权力,他们只是指导者。他们起草和提出法律建议,只有人民自己(或者说主权者、公意)才有权设立法律。

其次我对于“人神之间”的这种称呼更不能认同,卢梭所指的是拥有较高智慧的个体,而这种个体在整个公众只是属于一部分,卢梭是绝不承认以个体来领导全部,或者以部分制约整体。以我个人观点来看,法律创制者依然还是要回归到人,因为从目前中国的现实法律状况来看,收集每个人的法律观点是不实际也是客观所无法实现的,但人性的陋病依然存在,甚至可能因为物欲而更加严重,**污吏结党营私难道还是少数吗?

因此,当前人民主权意识发展的最终结果识发律意识空前增强,健全的法制社会诞生。因为此时法律已经深入人民的心里,即卢梭在第二卷第十二章中所述“在这三种法律之外,还要加上一个第四种,而且是一切之中最重要的一种;这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我说的就是风尚、习俗,而尤其是**;这个方面是我们的政论家所不认识的,但是其他一切方面的成功全都有系于此。

这就正是伟大的立法家秘密地在专心致力着的方面了;尽管他好象把自己局限于制定个别的规章,其实这些规章都只不过是拱顶上的拱架,而唯有那些发展缓慢的道德才是拱顶不可移动的基石。”

为了这个社会的美好未来,自然要规划整个社会的秩序,或者给公共事物以尽可能好的形式。也就是说,要对法律进行分类,建立合理的法律体系,需要不同的立法关系。在卢梭看来,在各种法律制度中,虽然自由平等是立法制度的终极追求,但是,建立良好的习惯才是伟大立法者真正应该追求的。一般立法将逐步形成以套由政治法、民法、刑法和最重要的道德规范构成的健康的法律体系。

只有形成了完整法律系统之后,社会的公平公正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人民的自由主权才能真正体现出“人民当家作主”这一中国人民民主**的本质要求。所有这些都需要经过长时间的进化和每一代人的改造,使之更适合一般意志的要求,更适合和谐社会的要求,适合谐因素深深地嵌入到每一个社会运行机制中。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13】

读完《社会契约论》,对于以下三点有些体会。

第1、公意。

这个词在这本书中出现多次,它很容易与“众意”相混淆。“众意”是指每个公民意志的简单加总,而“公意”并非仅仅是公民意志的简单加总,但是每个人的意志总能在“公意”中得到体现。治理国家的时候,真正的“公意”的获取相当重要。

但我所担心的就是真正的“公意”该如何获取:每个正常的有独立意志的人都应该有表达自己想法的权利。但不是每个人都有表达能力,可能他们生活在偏远的村庄,或者他们的文化水平不高。

也不是每一个人都有参与表达的热情,或许他们忙于生计无暇估计,亦或是冷眼旁观认为这事不关己。面对这些情况国家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来尽可能地减少其对真正“公意”获取的负面影响。除此之外,如何保证“公意”的正确性?

虽然“公意”和“众意”内涵有些不同,但两者都强调了要尊重公民的意见。但当公民意见不一时,我们该怎样取舍?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多数人的意见就一定正确吗?

第2、为什么要订立契约?

“这个共同体的每一个成员在共同体形成的那个时刻,就把那一时刻下的他-----包括他的自身,他所有的力量,以及他所有的财物----完完全全地交给了共同体。这并不是说由于这一行为个人的占有权在转手的那一刻就改变了它的本性而变成被主权者所掌握的所有权。但是实际上。

由于国家的力量无可比拟地远大于一个单独的个人的力量,所以一个简单的事实是。公共的占有要比个人的占有具有更大的安全性和更大的不可变更性”(第一卷第九章关于财产权)。我们之所以愿意接受国家的控制,不是因为国家的胁迫和暴力,而是因为国家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

如果国家不能保护我们的合法权利,那么我们就不需要接受国家的控制。

第3、关于**在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

对此,卢梭的论述是这样的:“创制**的行为并不是一项契约行为,而是一种法律行为。行政权力的掌握者并不是人民的主人,而只是人民的职员;人们可以随其所愿地任命他们或者解雇他们;这里没有一个与他们缔约的问题,而是一个服从的问题;他们是在履行国家赋予他们的职能的时候,只是作为公民在承担他们的义务,而没有任何权利对条件进行讨价还价”。

(第三卷第18章讨论了防止篡夺的方法)社会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而不是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的力量来自于对被统治者的认可。人民有权决定和改变行使和管理人民的权力。

结合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民主选举、负责、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由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和监督。它理论上是十分契合卢梭所设想的那样**只是执行者,各级**的权利直接来自于相应的人民代表大会,最终来自人民,照这样的情况推理下去,那**必定该像它的宗旨所说的那样“为人民服务”。

可是,我们的现实情况却往往是:很多**办事人员态度恶劣,行政审批程序繁琐,严重干扰了人们发展生产生活的效率;很多行政政策的施行对解决人们的问题无事于补,有些反而增添了新的问题,浪费了纳税人的钱......明明应该是人民----人民代表----人民代表大会----**权力交接过程,那为什么现实中出现了很多**行政**只对上负责的现象?

这当中必定存在着一些问题:1、人民代表的选出真的是真正的“公意”吗?如果是,为什么很少有人问谁是地方人大代表?

2。人民代表真的代表了选举他的人民的意志吗?换言之,人民代表是否真正有“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和能力。

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过程中有多大的权力?这个过程仅仅是一个走过场吗?在那之前,派遣**人员其实早就计划好了?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