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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发布时间: 2023.11.23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读后感》是一种需要阅读并深思后进行写作的表达方式。当我们阅读完一部作品后,其中的一些细节或情节往往会引起我们强烈的共鸣。而读后感则总结了作品在文学史和文化史上的地位和影响。您是否正在思考如何写出一篇具有深度的读后感呢?不妨看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类文章,或许能给您一些帮助。请您认真探究这篇文章,发现其中的智慧和思想。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1

《卢梭社会契约论》是18世纪时法国哲学家让-雅克·卢梭所写的一本著名哲学作品。该书不仅对当时的政治和社会环境进行了深刻的批判,而且提出了一种全新的政治理论,对于当今社会依然具有重要的意义。读完这本书后,我深受启发和震撼,产生了许多思考。

卢梭在书中首先对人类的自然状态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他认为,在原始状态下,人是自由而平等的,没有私有财产,没有社会等级,也没有政府的存在。这种自由状态下的人性是纯真和善良的,只是受到自然法则的约束。然而,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私有财产的出现导致了不平等的产生,而政府的出现则让人们失去了原始自由。卢梭认为,人们可以通过建立社会契约来重建丧失的自由和平等,这是实现公正和解决社会问题的关键。

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给我带来了深刻的思考。在当今社会,贫富差距和社会不平等问题仍然存在。人们之间的互动存在着权力和利益的冲突,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不公正。卢梭的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种解决这些问题的思路。他主张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府,实行社会契约,来保障人民的自由和平等。这种思想引发了我对政府角色和社会秩序的深入思考。

读完《卢梭社会契约论》后,我还对教育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在卢梭的理论中,他主张教育应该是全面的,注重培养人的素质和品质,而不仅仅是传授知识。他认为,只有通过良好的教育,人们才能真正认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有能力参与社会契约,并推动社会的良性发展。这让我意识到,教育是培养公民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的重要途径,对于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

另外,《卢梭社会契约论》中关于政治权利的思考也让我深思。卢梭认为,政治权利应该是平等普遍的,而不是少数人的特权。他强调政府应该代表整个社会的利益,而不是个别利益集团。这让我想到了当今社会政治体制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看到政府权力被滥用和利益集团的存在,导致社会不公和不稳定的局面。卢梭的思想提醒我们,政治权利应该为全体人民所分享,政府应该为人民服务,实现真正的民主和社会公正。

总之,读完《卢梭社会契约论》给我带来了深刻的影响和启示。卢梭在书中引发的对社会和政治问题的思考,让我对当今社会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他提出的社会契约理论为我们提供了解决社会问题的新思路,同时也让我认识到教育的重要性和政治权利的平等普遍性。这本书无疑是一部重要的哲学作品,对于理解社会和思考社会问题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通过深入学习和思考《卢梭社会契约论》,我相信自己可以在实践中更好地应对社会问题,为社会的进步和公正贡献自己的力量。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2

题目:扛起自由和民主的旗帜

——读卢梭《社会契约论》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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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与专业:经济学院金融学0903p>

扛起自由和民主的旗帜

——读卢梭《社会契约论》有感

朱琰珺*** 金融学0903

“人生来是自由的,却无处不受枷锁的束缚。”出于对政治权利原理内容的追寻和对卢梭政治思想的兴趣,我看了卢梭写的《社会契约论》,并且通过这本书对主权在民的思想以及政府的合理运作模式等问题有了新的理解和认识。

一部鸿篇巨著的诞生必然有它深刻的时代背景,要理解《社会契约论》这本书,首先该从它的温床中寻找端倪。十八世纪的法国出于一种比较黑暗、比较堕落的社会危急中,社会中的人有界限森严的等级划分,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等级是僧侣,他们人数少但是地位非常高,在政治文化等方面起到特殊的地位;第二等级是国王贵族,他们拥有着极高的社会地位和权利,通过对第三等级,也就是农民、手工业者以及资产阶级的剥削来获得资产维持其奢侈荒淫的生活。

第一二阶级的通过其“绝对权利”给予第三阶级无比的压迫,并且通过类似“君权神授”的政治宣扬来达到他们垄断的目的;第三阶级由于无法生存而奋起反抗,一二阶级又以政治叛乱等借口以军队镇压,因此达到了一种非常混乱的情况。当时,法国正处于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领域的新旧交替时期。宗教势力逐渐退却,各种政治启蒙思想方兴未艾。卢梭写这本书,通过四卷(社会结构与社会契约、主权与权利、政府及其运作形式、典型的社会组织),对如何改造社会、社会应该有什么样的关系作了具体阐述,政府和人民之间应该存在什么样的关系等等。

一、“人们依靠契约和权利都会变得平等”——读社会之契约

《社会契约论》这本书中,社会一词比较容易理解,即为共同生活的人们通过各式各样的社会关系联合起来的集合,而契约一词则有些抽象晦涩。卢梭利用一个简单的例子形象的说明了契约的概念:你和你的父亲实则存在一种契约关系,你由于自身的生存需要而依附于你的父亲,一旦这种生存需要消失,你们双方就从这种契约关系中解脱出来,双方都一样重新获得独立,而他们若是要继续保持父子关系,实则是以一种契约关系存在。

家庭作为政治社会的第一个模式:国家领袖即使父亲的影子,而人民则是孩子的影子,所有生来自由平等的人只有当他们在放弃自己的自由中看到好处时,便会放弃自由来拥有一个契约关系,依顺于国家的管辖而保障其自身利益和权益。

在我看来,这种契约关系无疑是双方利益分享的大脑游戏。如同前文创作背景中提到的法国第一二等级所拥有的绝对权利,卢梭认为,社会秩序是不可建立在强力的基础上的,第三等级必将反抗推翻这种绝对权利。强者没有办法一直保持权利,除非他把权利变成权利,把服从变成义务。

可以看出,人的自然权利使得一个天然的普遍社会是不可能存在的——“当人从互相协助开始,就已经被迫放弃他们的一部分自然权利。”

我们都知道,不可能人人都这么无私任由他人领导而损害自身的意义,因此必然需要一种均衡的得到双方认可的相互利用的契约在其中发挥作用,制约双方的行动,以保障集体形式的最大利益。这也即是书中所写到的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方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这个约定使得每个人把自身的能力置于“主权者”的领导下,使得人类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从本能状态进入道德和公义状态,并且同时使得他们在丧失天然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得到的一切东西的无限权利的同时,获得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受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

但是在这里,我们是不是也可以看出,卢梭在提出社会契约论的同时,过分的强调了道德的自由——“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因而仅只有嗜欲的冲动便是奴隶状态,而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我认为,人和人之间是有区别的,每个人都是有自己的想法,也都有其所欲和其所不欲,因此光以追求道德的自由来衡量国家是否达到真正民主的做法还是欠妥当的,也并不利于解决社会加之于我们所要遵守的那些不合理但利于稳定的因素——如果强加于社会状态则必然会引起主权者和立法者之间的冲突,滥用会导致社会整体利益的损害。因此,“追逐道德的自由”实则也是一种非常理想化的浪漫主义思考模式,值得引发我们的思考但并不实际。

因此,我可以很清楚得从《社会契约论》第一章节中读到:人是生而自由与平等的,国家只能是自由的人们自由协议的产物,如果自由被强力所剥夺,则被剥夺了自由的人民有革命的权利,可以用强力夺回自己的自由。卢梭站在“天赋人权”的立论基础上提出了以上的观点,也开启了西方民主政治的新结构方式。

二、“服从为自己制定的法律才是自由”——读公意与法律

从第一本书中,我可以看到,只要你能权衡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实现一个社会的利益共同追求,社会契约自然就会形成。而集体的真正利益是普遍意志,即全体公民的一致决定,它代表着人民的普遍意志精神。为了突出一般意志的重要性,卢梭进一步严格区分一般意志和一般意志:

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并且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主权也是一般意志的运用,一般意志是不可转意的、不可分割的、绝对的,不是人民至上,而是社会公意。在这里,卢梭提出了一种的“主权在民”的公意思想,他所主张的契约论,实则是一种民主极权的主义。

但是在我看来,卢梭的这一想法未免过于理想化:首先,我们都知道,西方哲学家一直主张人性本恶,并且认为人是需要在一定的调教下和社会制约下才能够充分抑制其性恶的一面,若是过于民主,是否会导致由于过于相信个人而造成个别分子谋反造乱而集体利益损害的局面,我们不得而知;其次,卢梭过于强调公众利益,采取绝对民主、少数服从多数、公意认可的想法总是正确等思想,实则是损害了那小部分与公众利益相悖的人的利益,而让其再损害自身利益的同时去服从社会契约的这种牺牲精神能否在该理论中持续奏效尚待考察,这也与之后法国大革命《人权宣言》之中提出的“人生而自由平等”口号相悖。

那么,在这种高度民主、高度民意的状态下,我们为什么需要法律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呢?在书中,卢梭也对这个看似矛盾的话题作了非常详细的解释:“从人性上说,自然正义的法律,在缺乏自然认可的情况下,在人们当中是无效的。

其实,这重法律只对坏人有利,却伤害了正直的人,因为正义的人尊重法律,而别人却不付出回报。因此,必须有一个契约和明确的法律,才能用义务来约定权利,引导正义实现其目标。”我对这段话非常认同,在一个刚刚开始以主权为民作为其思想的社会中,一定会遇到种种的问题,如果不用法律加以约束,社会中的少部分人便会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损害大部分人以及社会的利益,使得公意的思想没有办法得到具体的实现。

试想存在这样一个国家,口头宣扬人人平等自由,实则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来把平等的社会契约做出具体说明,则人人可以在这个公有的社会中大肆掠夺而无需付出任何责任代价;抑或是突然出现一个宣扬绝对强权的领导者,人们除了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而没有办法通过法律手段将其制裁,社会必定会进入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因此,法律在《社会契约论》这本书中起到一个非常重要的辅助作用,正是由于社会契约理论提出之后出于对人的私欲的限制,法律开始产生并且逐步完善。

在我看来,既然法律是公意的体现,并且用以辅佐公意做出更加正确的判断,那么作为公意的产生者的人民大众,自然而然的就承担起了立法者的使命,这与书中卢梭写的“立法者从各方面说都是国家非同寻常的人”还是有一定的区别。卢梭认为,立法者这一光荣而神圣的职位应该交给社会地位高、并且能够将立法权和帝权清楚的分开的人(为了说明这个道理,他特别举出了利库尔戈斯和古罗马的十大行政官的例子),但是我认为,假设立法者给予了一个国家的君主(毫无疑问君主总是一个国家可以推选出的最德高望重之人),他必然会削弱人的组织以强化国家,并且制定更加有利于国家组织和团结的法律,这一方面会使得国家更加的繁荣仓盛,另一方面也会使得其自身地位更加的稳固。我们难道能说这样子的立法工作是完全正确的么?

君主为了其私欲而成就了感情产物的法律,其本身对于法律的公正性就是有一定的损害的。立法者本身不应该有权利。他们只应充当向导,而人民本身应有权制定法律。但是由于成本因素以及时间等因素,不可能将立法者的角色普及到每一个人,因此由民主选举产生地方性的代表,由其代表地方参加立法工作,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则是一种非常好的立法手段。

纵观全球各国,现代社会各国基本将立法权掌握在议会,虽然各国的议会制度有所区别,但是都受到了“主权在民”思想的深刻影响。在欧美等国家,立法权虽然会部分分配到首相、王室的手中,但是立法权和行政权基本分离,并且有一套非常完善的监督制度;而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是作为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和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完全的达到立法保障国家权力体现人民意志的目的。因此我认为,卢梭所认为的立法者还是存在一定的狭隘性,并且缺乏一个合理的监督制度来对法律的公平性和客观性进行必要的保障,但是其先进的思想还是值得人们学习并且得到了各国的认可。

三、“政府既是公民的又是政治的”——读政府之运作

在明确了一般意志和立法之后,我读了一些理论性的东西,但是当应用到实践中,如何使法律完整、公正地实施,卢梭巧妙地介绍了政府的作用。主权主体虽然拥有立法权,但不能赋予自己的指法权,政府充当主权主体与人民之间的中介,在普遍意志的指导下实施法律。卢梭创造了一种“主权体(立法者)——政府(执法者)——民众(守法者)”的法律传递形式,可以说是对于当时的社会政治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立法与执法相分离是当今政治相对成熟的国家的普遍做法,也是解决权力滥用、暴力执理等行为的最佳途径。

世界上主要有三种政体:民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君主政体。卢梭是生于18世纪的法国人,他当时所生活的时代还是属于国君制的统治方式。

虽然其个人的政治理念是属于民主政治的范畴,但是卢梭本人对现实政治的考虑显然不是民主主义者,由于受到当时的技术水平的限制,卢梭不认为有真正的民主社会存在,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如果有一种神明的人民,他们便可以用民主制来治理。但那样一种十全十美的政府是不适合人类的。” 他甚至认为大国适合君主制,而民主政府只能在小国中存在(“民主政府或群众政府比其他形式更可能出现内战和动乱”)。

仅代表我个人的看法,我觉得卢梭的看法其实还是比较准确并且非常具有远见,困扰他的两个问题也是现代社会民主政治的基本问题,即要有足够的技术水平保证人民的意志能够充分地在国家意志中体现,另外一个是人民必须有民主政治的理念和符合民主政治的道德标准。以我国的情况作为一个基本例子进行分析:我国是一个非常重视民主政治的国家,并且通过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共产党的领导等方式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但是对于第二点也就是培养人们的民主政治的理念和提高符合民主政治的道德标准,其成果还亟待时间的考核。

我们经常被贪污受贿和滥用职权的新闻所包围。是否有必要在普及群众民主政治思想的同时,提高官员的民主政治思想?我认为这是一个任何国家都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中国。但是,毋庸置疑的是,民主制实则是一种最好的政府组织形式,它在维护了人们的根本利益的同时又照顾了各方面的具体利益,并且将集中和民主做出了很好的平衡。因此,在国家建设和政府建设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如何立法,以身作则,使国家向民主靠拢。

对于贵族,卢梭认为自然贵族制适合简单的国家,世袭贵族是所有政府中最差的一个,民选贵族是一种非常好的政府族制形式,可以选择自己的成员,尽可能公平。由于民主制的理论优势和贵族制在当时法国社会的可行性,卢梭创新式地提出了“精英民主制”,他认为,“除了两权分离的好处,它还有着成员选举的好处……他们只能通过选举获得职位,从而使正直、开明、经验及其他受公众喜爱尊重的品质成为明智政府的保障”;“再者,集会易于举行,公务得到良好的讨论并处理得井井有条,在国外国家声望由德高望众的元老而非无名之辈或被人鄙视的群众维持”。这种形式也是现代泛民主、君主立宪和联邦制理念的先驱,符合那个时代的价值观。

直到现在,这种形式还很狭隘,但在当时,它是非常革命性的。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3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我把我的一生献给真理”,卢梭如是说。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是一部政治学著作。它**的是政治权利的原理,它的主旨是为人民民主主权的建立奠定理论基础。这部著作集中要解决一个他比喻为“几何学上的化圆为方问题,即如何找到一个能把法律**一切人之上的**形式。

“在18世纪的法国政治思想领域里,存在这三种改革国家的学说:孟德斯鸠主张立宪君主制,伏尔泰主张开明的君主制,而卢梭主张民主共和制。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最终选择了卢梭的主张,实行民主共和制”。

罗伯斯皮尔曾说过卢梭是法国大革命的先行者。它受到了高度评价,并充分肯定了其在法国大革命中的历史地位。

。“人生而自由,却又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本书开篇,卢梭就向世人宣告了人类对于自由、平等的永恒追求。

指导契约自由并决定公众意志的书。《社会契约论》存在两个理论基础:人生而自由、社会秩序神圣。

其在卢梭看来对 “放弃自由,就是放弃了人性,抛弃了做人的权利和义务”。但自由并非毫无前提的,他强调对法律的服从性,对法律的服从才能创造好的社会秩序,并认为“社会秩序是一种神圣的权利,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根本”。卢梭反对用暴力来改变社会制度,他认为“暴力并不带来权利,我们只有义务尊崇合法的力量”。

既然社会秩序如此重要,暴力不能带来权利,那么,如何才能建立一个管理社会的权威?卢梭认为,“正因为任何人对他人都没有天然的权力,正因为暴力不能产生权利,所以人类社会任何合理的权威都应建于人民之间的约定”。人类个体通过社会契约形成一个权威——也就是**,把个体自身必需的部分权利、财产和自由让度给这个权威以便于其管理社会,而通过社会契约所形成的这个权威的最终目的则是保障契约各方的生存。

这是卢梭描绘的最为理想化的民主政治的社会模式,而这种社会模式之所以可能存在,是因为人类的共同利益形成了社会紧密的纽带,“统治社会也只有以这种共同利益作为基础”。在这里,卢梭把当时政权两大流行要素——暴力和神授从组成**的基础中剔除了,当时的欧洲**在理论上一下子全部变成非法的了。

卢梭的这部著作中最为众人知晓的恐怕便是“社会公约论”了,卢梭是这样解释的,首先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危及他们(原始状态的人)的生存的障碍之大,已经超过了每一个人为了在这种状态下继续生存所以运用的力量,因此,这种原始状态已不可能再继续存在。”然而,人类不可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联手起来使用现有的力量,因此,除了把大家的力量结合起来形成一种新的力量,在一个动机的推动下,一致行动,才能战胜阻力,否则,人类就不可能继续存在。这股大力量,只有靠许多人的共同协作才能完成,但是每个个人的力量与自由又是其存在最重要的要素,因此,怎样做,才能既把它们投入众人集合的大力量而又不损害自己而且又不忽视对自己应有的关注呢?

卢梭给出的解决办法是“创建一种能以全部共同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产的结合形式,使每一个在这种结合形式下与全体相关联的人所服从的只不过是他本人,而且同以往一样的自由”。对卢梭的这一表述,我很想用“现实与超越”来表达,卢梭确实做到了,不得不佩服卢梭在建制理论方面的卓越才能。卢梭的理论包括三个方面:

首先,既然每个人都献身于集体,可见这个条件对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其次,权利的转让是毫无保留的,否则,如果个人还保留有些权利,如果在个人与公众之间没有一个能做出裁决的共同上级,如果每个人在某些事情上由他自己裁判,那他很快就会把事情都由自己做主,这样一来,自然状态就会继续存在,而结合就一定会变成暴虐的或空有其名的。最后,由于每个人都把自己风险个全体而不是奉献给任何一个个人,由于每个人都能从其它结合者那里得到与他转让的权利相同的权利,所以每个人都得到了他失去的东西的等价物,并获得了更多的保护其所有物的力量。

其实社会公约按照卢梭的说法可以简化为一句话“我们每一个人都把我们自身和我们的全部力量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下,而且把共同体中的每个成员都接纳为全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4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作者:高了太阳

社会契约理论是17-18世纪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关于国家起源的著名而深远的理论。它已经持续了300年,其主流地位不可动摇。在卢梭之前,最引人注目的政治哲学家,如霍布斯和洛克,认为国家以前是一个自然状态,每个人都需要世界上的一切,都有权拥有一切。

但由于世界上的东西都是不足的,所以社会是永久处于战争状态的 — —“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为了摆脱这种自然状态通过明示或暗示,同意依《自然法》定立契约,把手中权力部分让渡给社会整体,这样以契约方式建立国家的任务就是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自由、幸福,若国家违背了,人民有权反抗并推翻**。这个说法显然是虚构的、是假说。

所谓自然状态和人民租让权缔约国不是历史史事,而是历史虚构和理论假设,因此这一理论不符合事实,不能证明,不能相信。但因为它是以人为本的,建立在理性和人性基础上的权力与国家理论,它也蕴含着人类的美好理想和期望。因此此说虽假,但却无损于它的魅力。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是卢梭《社会契约论》中很有特色的观点之一。他说政治权威在我们的自然状态下是不存在的,所以我们需要一个社会契约。

在社会契约中,人人放弃自然自由,获的契约自由;在参政过程中,只有人人平等地放弃所有自然自由,将其转移到整个集体,才能获得平等的契约自由。之后他继续说道:“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

那些相信自己主子的人停止不能比他们统治的人甚至更多的奴隶。卢梭是一位善于发现潜在的、普遍接受的矛盾的大师。也许这是一种解释为极大的影响的工作。

《社会契约论》还有一个主要的思想,那就是天赋说权利即人权,与生俱有,是人即有的。虽然马克思说“出生只赋予人的生命、自然的存在这个说法进步犀利美丽。人民主权学说。

几乎所有现代国家都声称自己是“人”。公共商议,大规模的示威活动,投票,全民投票等所有仪式成为一种流行,将是对自由派的国家一样必不可少的。

卢梭的政治哲学思想起源于柏拉图。他认为,当代民主政治的问题源于这样一个理想的事实,即这种民主形式是在希腊城邦的紧密共同体中发展起来的,不能适用于一个集权和技术民族国家的需要。

卢梭的社会契约与当时普遍接受的想反。他认为人们不是**和自私在自然状态下霍布斯宣称的那样。卢梭认为,社会滋生不平等和自私,因为它涉及权力和私有财产的获取。

因此诞生了他著名的高贵的野蛮人存在于所有的人一起生活在和平与和谐、 自由社会的限制时间的概念。

社会契约是围绕政治职能展开的。问题是要找到一种联合的形式来捍卫和保护美国的社会力量,但将最大限度地为每个人的个人自由。与卢梭早期的作品一样,社会契约承认公民社会,尽管它剥夺了公民的一些自由。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追求自己的力益,直到发现保护自己免受他人威胁的力量还不够强大。卢梭在捍卫从自然状态向市民社会过渡的过程中,主张保持最好的“本能”。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在增加价织的同时,也增加了诸如稳定和安全的价值,这可以使一个政治组织的**系统。这完全背离了卢梭早期的作品,非常可疑。所有的**权限都是正式的。

首先,卢梭阐述了**理论的一些传统形式。他认为,政治秩序的基础不仅可以是法治:任何**允许奴隶制和君主制,主张对神圣权利的制裁。第一,强权即公理的想法有没有一个地方在卢梭的政治制度。

人们屈服于需要和恐惧,不是因为他们想要;与这样一个社会名称的合同不值得使用。那些靠武力统治的人没有道德感,因此卢梭认为武力不可能被正确地创造出来。关于奴隶制,卢梭承认了希腊人和罗马人都拥有奴隶,并他们认为奴役是自然的对于某些人,但他认为为人民交出他们掌握的权利是符合人的本性,因为人不是自愿进入到被奴役状态。

至于神权统治,卢梭看不出一个人能否在保护个人利益的同时,维护所有臣民的权利。当这位统治者去世时,最常见的事情是由于突然缺乏权威和权力而导致的帝国崩溃。这种崩溃造成混乱和不安全,因此社会契约的条款是无效的。

他承认,对于个人来说,国家可以命令他们,强迫他们,并确定他们是为了生活。生活的秩序和那个人对社会的许多要求也有很大的力量,即使他们没有力量支持他们。然而,他坚称,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不能简单地那些赤裸裸的权力、 威胁、 胁迫、 任意的法令,以及恐惧或狡猾的提交,因为人讲的正当的权威、 合法行使武力、 公民的权利和统治者的职责。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5

当然,**有压迫,**就有反抗。然而,起义后的起义却导致血腥镇压和杀戮。在这种情况下,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统治的声音越来越大。法国正处于政治、经济、思想和文化转型时期。

以上就是《社会契约论》完成的个人背景与时代背景,下面我就个人在阅读《社会契约论》的过程中产生的一些感想,谈几点拙见。

什么是社会契约

什么是社会契约?在一个社会开始的时候,人们为了某种利益自愿地结合起来,以维护整个集体的共同利益,即社会中每个人的利益。在这个共同体形成时,每一个成员都相当于把自己的自然自由换成了集体的自由,这也相当于每一个成员都把自己的一切转移到了集体。

这相当于集体的每个成员都与其他成员签订了协议。这个集体就是社会,他们之间的协议就是社会契约。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一卷·第六章“论社会公约”中谈到了社会公约形成的必要条件,以及社会公约存在的合理性基础:“然而人类既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结合并运用已有的力;所以人类便没有别的办法可以自存,除非是集合起来形成一种力量的总和才能够克服这种阻力,由一个唯一的动力把他们发动起来,并使他们共同协作。”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这一集合的形成是自发的,而不是被迫的;是平等的,而不是**的。

每一个缔约者在本质上都是平等的。卢梭说:“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人们在这样一个集体中所获得的权利,既是集体的权利,也是自身所本应享有却让渡给集体的权利。

可见,社会契约的本质是集体为生存而自发形成的契约,而社会契约的精神则是自由与平等。

人生而自由平等

可以说,人生而自由平等是贯穿《社会契约论》一书的重要的线索之一。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一卷·第二章“论原始社会”中说:“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他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会转让自己的自由。

”在第一卷·第四章“论奴隶制”中讲到:“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自由,甚至就是放弃了自己的义务。”在第二卷·第四章“论主权权力的界限”中说:

“公意必须从全体出发,才能对全体都适用。”为了确保国家政治的公平性,卢梭主张以投票和选举两者并用的方式来进行法律的颁布和**的任命。

自由和平等是所有人固有的权利。这些权利是不可分割和不可转让的。它们是维护社会契约的重要条件。一旦失去自由和平等,社会契约要么消失,要么被强大的**控制。后果不堪设想。

主权在民和人民的力量

如果说生命、自由、平等是贯穿全书的一条线索,那么,全书的另一条线索就是突出人民的主体地位和人民的力量。

人民是社会契约的当事人,社会契约形成的集体是国家。人们在分歧和冲突之后进行意见协商的结果被称为普遍意志。人们有缔结协议的自由,自然也有撤销协议的自由。国家由于是人民让渡自己权力而形成的,那么国家的权力也就一定是人民的权利。

从而只有人民本身才有权利去行使国家的权力,因为那本身就是人民自己的权利,只不过是由于社会契约,人民才将这些权力让渡给了国家而已。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二卷·第六章“论法律”中这样谈到:“法律是意志的普遍性和对象的普遍性的统一。”该怎么理解这句话呢?

由于社会契约的性质,法律只能由全体缔约者规定,这体现了法律意志的普遍性;而由于法律是全体缔约者所制定的,则它适用的对象从来不会是特定的一个人,而是全体缔约者,这体现了法律对象的普遍性。由此可见,在卢梭看来,立法权不仅属于人民,法律也同样适用于每一缔约方。

至于**,卢梭在第三卷·第一章“**总论”中说:“国家是由于它本身而存在的,则**只能是由于主权者而存在的。”我们在这里应当明确**的建立只是为了协调人民与主权者之间的关系,**“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持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

也就是说,**只是一个“中间体”,也就只是一个执行机关。**它只是君主统治的工具,而国家是人民通过协议建立的社会群体。

似乎人民不仅享有国家的一切权利,而且没有人能够代替人民自己行使这些权利。因为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的力量是无穷的。

以上三个部分是我对《社会契约论》一书中几个观点或思想的一些简单的总结。下面我将对本书中的一些观点加以分析和论证。

我们知道,只要有人生活在社会中,他的言行必然会烙上时代的烙印。卢梭也是这样。由于时代和阶级的限制,他在一些问题上的观点也会出现偏差。我在仔细研读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一书后,对书中的一些看法不敢苟同。

以下是我的一点看法。

卢梭民主制的狭隘性

可以说,卢梭的民主制是一种直接的民主,他的民主制能在一个人口稀少的小国勉强施行。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三卷·第三章“**的分类”中说:“一般说来,民主**就适宜于小国,贵族**就适宜于中等国家,而君王**则适宜于大国。”在卢梭看来,民主制“使作行政官的公民多于个别的单纯的公民”,即国家的行政人员多于普通民众。

通过这两段话,我们大致可以了解到,卢梭认为只有在小国寡民的情况下才能实现所谓的“民主制”。

卢梭在第三卷·第四章“论民主制”中,干脆说:“就民主制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多数人统治少数人是违反自然规律的。

”又说:“没有别的**是像民主的**或者说人民的**那样地易于发生内战和内乱了。”依卢梭的观点,民主制在现实条件下是不可能存在的。

我们应该注意到,他在这里所指的民主是绝对的、直接的民主。卢梭认为这样的民主制**的建立需要有四方面的条件:要有一个很小的国家;要有极其纯朴的风尚;要有地位上与财产上的高度平等;要有很少或者根本就没有奢侈。

一是民主制度的建立(直接民主);二是防止权力滥用的保证;第三、第四是防止阶级对立和贫富分化的必要措施。这四个方面需要同时存在并长期存在,这是卢梭民主制度的必要条件。显然这四者很难同时全部达到。

作为后来人,我们可以看到,在卢梭生活的十八世纪,资本主义虽然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总体上力量还不特别强大,而世界上的绝大多数**还处在君主**的阴影下,在那里,民主无从谈起。强权统治下的遭遇和经历既是唤起卢梭自由平等思想的明灯,也同样让卢梭感到所谓的“民主制”遥不可及。正是因为这些,因为卢梭对民主的理解,导致了他的民主的狭隘性,从而使他的出了上述结论。

宁舍效率而求公平

卢梭在处理效率与公平的问题时,他的做法是“宁舍效率而求公平”。

在《社会契约论》第三卷·第三章“**的分类”中,卢梭说:“只要**的职能是被许多的执政者所分掌时,则少数人迟早会掌握最大的权威。”言外之意,他认为**中不应该有一个“掌握最大的权威”的人或者说领导者,所有的职能都应该以绝对平均的形式进行分配。

在第三卷·第十三章“怎样维持主权权威(续)”中卢梭说:“我们只能一般的说,**愈是有力量,则主权者就愈应该经常地表现他自己。”也就是说,在卢梭看来,要维持主权的权威,不仅要召开人民会议,而且要尽可能频繁地召开。

在第三卷·第十二章“怎样维持主权权威”中有这样一段话:“法律又只不过是公意的正式表示,所以唯有当人民集合起来的时候,主权者才能行动。”在卢梭看来,召集全体人民集合在一起处理国家事务是维持主权权威的好方法。

并且他还举例“罗马人民很少有一连几个星期不集会的,并且甚至还要集会许多次。”这不仅表明卢梭所谓的“民主制”是一种直接民主,这在当代社会是很难做到的,而且以集会的形式进行政务的处理,由于集会人民的人生阅历、生活经验等方面参差不齐,政务处理的效率就会下降,质量就得不到保证。

我们知道,公平是效率的前提,效率是公平的物质保障,按照卢梭这样“舍效率而求公平”的做法,不但公平无法得到保障,可能造成“多数人的**”以外;效率低下的行政系统或许在古代社会尚可存在,但在当今社会,这样的行政系统绝对会陷于崩溃的境地。

论人口问题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三卷·第九章“论一个好**的标志”中说:“政治结合的目的是为了什么?就是为了他的成员的生存和繁荣。

他们生存和繁荣的最可靠迹象是什么?那就是他们的数目和他们的人口了。……假定一切情况都相等,那么一个不靠外来移民的办法、不靠归化、不靠殖民地的**,而在它的治下公民人数繁殖和增长的最多的,就确实无疑的是最好的**。

”又有卢梭在《爱弥儿》第五卷中说:“凡在人口日益减少的土地上,国家都趋向于灭亡;而人口最多的国家,哪怕是最穷的国家,则毫无疑问乃是治理的最好的国家。”但是,我只能说这是传统的观念罢了。

当今社会,西方发达国家和日本的人口自然增长率普遍较低,甚至出现负增长。但单凭这一点就能证明这些国家的治理不善吗?

我认为,提高人口增长率只是一个国家在发展的低阶段需要致力实现的目标。在初级阶段,国家的首要任务是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了,人民的基本生存问题就解决了。在这个时候,人口会出现大幅度的增长。

但是,随着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意识的不断发展,以及生活压力的不断加大,人口增长速度将逐渐放缓。当人口老龄化来临时,甚至会出现人口负增长。

论人民的议员或代表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6

先说点题外话,老师在课上布置了这个作业,就去图书馆借了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的《社会契约论》来看。这本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读了一个多月,终于匆匆读完。在这之前,我还连卢梭和罗素都分不清楚。

《社会契约论》的名气之盛,虽然有所耳闻,仍不知社会契约到底为何?有什么影响以至于经久传诵?说起来挺羞愧的。

读完这本书,首先,卢梭的书,在两个多世纪前,也许第一次描绘了人类社会的完美图景,但它是非常清楚的。它不是柏拉图的“理想国”,不是托马斯·莫尔的“乌托邦”,不是亚当·斯密的资本主义,当然更不会是被中国特色化了的社会主义。它甚至没有很大的空间,只是讨论了以下核心概念:

公民、主权者、执政者、法律和立法者。也正是这五点,便构成了任何一个人类社会的全部。

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卢梭主要以社会契约为原理,在这之上推导出了一幅作者自认为的“理想国”。在那里公意成为了压倒一切的力量,它不可能错误,也不可能被摧毁,更不可能屈从于其它的任何意志-----它就是尘世的上帝。总之,它构成了一切合法与合理的基础。

并且,为了找到公意,我们必须实现直接民主。因此,这就使得卢梭的理想国必定是小国寡民的社会。“我们应该更加重视一个良好的政府所产生的活力,而不只是看到一个广阔的领土所提供的资源。

”在如此的小国,全民投票表决是唯一的立法方式,只有自己才能代表自己,所以现代社会的代议制是无法实现的。其实,卢梭的理想世界很可能就是回到希腊罗马时代。在那里,有着最普遍的公民大会。

可是,这样的国家真的有社会吗?从书中我们可以看到,卢梭的国家是很压抑个性的。尽管卢梭也认为,个人意见大于一般意志是符合自然本性的,但他设计的契约国家要求从制度和理性两个角度压制个人意见。

在近代,卢梭不存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对立。因为无论国家、政府或宗教,包括一切涉及他人的事务,都必须服从总的意之。我们可能就没有了两人,多人,一部分人的结社活动。

更何况在卢梭看来,党派对于国家是有害的。所以只能统一,只能多数压倒少数。这样的结果,就是从国家的统一体中,无法分裂出独立的社会。

任何一个细微的分裂都被认为是对社会契约的背叛。

人性原本是善良、朴实、勇敢和忠诚的。社会弊病的根源不在于人,而在于人被治理的不好。然而,社会的发展是不可逆转的。虽然这是必要的,但人类不能回到自然状态。

那么,我们如何才能建设一个自由平等、海关简单的法制国家呢?卢梭给出了答案。

“我要根据人类的实际情况和法律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探讨,看是否能在社会秩序中找到某种合法的和妥当的政府行为的规则。”正如《社会契约论》副标题“政治权利的原理”,卢梭追根朔源,从逻辑上奠定政治权利的理论基础,从权利的角度论述事实的存在是否合法和公正。也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尽可能把权利所许可的和利益所要求的结合起来,以便使正义与功利不至于互相分离”。

卢梭认为人与人之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就是约定。要使人合一,形成合法的政治主体,就必须有一个原始的协议——社会契约,这是所有政治主体的共识,也是合法权利的基础。

社会契约旨在创建一种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产的结合形式,使每一个在这种结合形式下的全体相联合的人所服从的只不过是他本人,而且同以往一样的自由。

根据社会契约,人人平等地把自己毫无保留地交给集体。既“每个结合者以及他所有的一切权利都已全都转让给了整个集体”。这种转移是把自己奉献给整体,而不是某一个人,这样每个人都可以从其他组合中获得与他转移的权利相同的权利,这样每个人都能得到他失去的同等的权利,并获得更多的权利来保护他所拥有的。

其本质可概括为“我们每一个人都把我们自身和我们的全部力量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而且把共同体中的每个成员都接纳为全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为了使其他协议生效,我们必须规定谁不服从总的意志。整个社会都会强迫他服从将军的意志,强迫他自由。只有这样,整个政治机器才能有效运作,使社会协议合法化。

此外,还应当包括少数服从多数的约定,这是政治体形成之后“公意”确定的准则。

社会契约不能有一丁点改变,且在他坐在的所有的地方都为人所默认和公认。一旦合同破裂,每个人都可以恢复他原来的权利和他放弃的自然自由。

按社会契约联合起来的政治体,即可称为国家,也可称为政权或主权者;至于结合者,总起来就是“人民”;主权的参与者称为“公民”;法律的服从者称为“臣民”。

这种政治制度的建立是人类从自然状态向合法的社会状态的转变。人类因为社会契约而损失了天然的自由和能够取得一切东西的无限权利,而得到了社会的自由和能够对他们拥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还有得自社会状态的道德的自由。

对于这样一本经典著作,仅仅如我这般通读一遍是很难收获太多的。我试图从卢梭的文本中思考主权与人民、宗教与政治、自由与平等的关系。然而收获还是比较少。

希望以后结合卢梭以及其他启蒙思想家的著作读后能够有所体悟。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