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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发布时间: 2024.03.25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为您揭晓,通过阅读作者写的作品,突然产生了一些与众不同的想法之后。 没有什么比写读后感更能够展现自己的理解力了,如何写出有深度的读后感?以下是我对某个话题的一些看法和感受供大家共同探讨和借鉴!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篇1

孔子有言:“七十则从心所不逾矩”才是阅尽世事达到的境界。在法律的框架内,也是自由随心。事实上,遵守法律才是人所应遵守的大道。

法律如先生手中的戒尺,拍掉心中猖狂的侥幸之念;再法律如园丁手中的剪刀,维持着人们走上正道。生活中的有形法律、无形法律支撑着社会的运行。是法律,让人类并行不侼、井然有序、安然的生活着。

法律不可或缺。卢梭在《社会契约论》强调了这种法律意识:人民依照契约将权力赋予政府,一旦政府违背了契约,人民便有权利更换乃至暴力推翻。

在《白说》中,白岩松关于“老人摔倒应不应该扶”的现象,提出了“不是人民道德观念弱,而是法律不够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完善”的观点。中国每位老人对自己的子女是非常关爱、关心的,当他们摔倒的时候,想到的不是自己的身体健康,而是想到他们没有养老保险,受伤所需要的费用会造成子女的经济负担。所以,他们在受到帮助后,没有感谢反而是欺骗那些善良的人,只是因为不想成为子女的负担。但如果法律够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够完善,那么就不会出现帮助反被诈骗的现象,那么社会将会和谐安定。法律是世界运行的准则;法律,是社会安定的基础。

然而法律一旦被违反,社会必将混乱不堪。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写道:“宇宙之大,唯有两种事物令人感到它的崇高与神圣,这就是我们头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法律。”将道德法律与灿烂的星空并列,足以见法律的永恒价值。

在当今社会,不遵守法律的事情正在挑战着良好的社会秩序。诸多贪官污吏,哪个讲法律置于心间?瘦肉精、毒胶囊、地沟油,又有哪个商家将道德置于头顶?就正如泰戈尔所说的:“那些把灯背在背上的人,他们的阴影投射在自己面前。”贪官污吏、黑心商家,选择背对法律之灯,那么铺在前面道路上的,必然是只有自己造成的阴影,前途只有暗淡。如果这样的人多了起来,那么整个社会都将笼罩在暗黑的深夜之中。

如今的国人缺乏一定的法律意识。“小月月事件”就在社会引起热烈的论议,侧面反应出了“法律”的境地。在法治国家的背景下,这种现象必然是不合时宜的。只有人人都遵守法律,社会才能安定,良好的社会秩序才能更加健全。

古今中外,多少人因为缺少对法的敬畏,触碰法律的雷区,最终酿成大祸。今“房东”二人,因沉醉与毒品放纵了对法律底线的坚守而锒铛入狱;北京二环“赛车手”,因沉沦与“速度与激情”,典当了对法律大义的价值。法律乃万事之根基,少有枝杈横生的滋长,少有鸟兽的侵袭,静默无言,却有着巨大的力量,无根基不稳而栋宇长久者。

法律不能压抑个性。虽然我们生活在不同地区、不同领域,但“公共”二字始终在心间。正是法律保护了公共利益,也会使个人从中受益。

在时代大潮中将法律意识铭记,遵守法律,方能走上正途,乘风破浪。墨守法律,亦为大道。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篇2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

卢梭先论述个人处于自然的独立个体状态和在社会共同体状态下的情形,阐明人类由自然状态转入公民国家状态的必然性,为了维护自身的财产与自由不受侵害,他们制定社会契约表达公共的意志,形成由所有个体联合的公共法人,并选出执行公意的组织,即政府,来委托行政的权利。在这条思路的指引下,他分析了社会契约,自由与平等,主权权力,公意与法律,政府的本质及属性等。

自然状态下,每个人虽然本身都是完整的,但却是孤立无助的,当不利于他们生存的障碍超出个人自我保存的力量时,人们去寻求一种联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保护和维护每个联合者的人身安全与私有财产。同时,由于每个人固有的力量和自由是他自我保存的主要依靠,他又如何能在置身于力量的联合的时候,而不会被其他人侵害到自己的利益,同时又不会令其他人忽略对自己应有的关怀呢?什么是公民应该有的权利与义务?什么是主权者的权利范围?这就是社会契约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所在,而最终形成的条款可以表述为:“每个联合者及其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整个的联合体,而他又相应地获得属于他一切的基于法律保障的所有权。”

于是,这一联合行为就产生出了一个具有道德性的和集体性的共同体,从而代替了每个缔约者的个体。这个由所有个体联合而形成的公共法人,在以前人们称之为“城邦”,现在成为“政治共同体”;在被人称呼的时候,它的成员们就称它为国家,与其他的同类相比较时,它就被称之为政权;人们作为主权权利的分享者,称为“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称为“臣民”。

公共的意志就是至高无上的秩序与律令,(即立法的权利在于人民)这种人格化的律令就是主权者,即公意的执行就是主权者。由于法律是普遍的意志和普遍的对象的结合体,所以任何一个人,自己意志的命令就不可能构成任何法律,而不管这个人是什么样的身份,即统治者的个人意志可能是行政命令,但绝不会是法律。政治共同体为了保存自己,同样也是保全缔约者的生命与安全,必须具有一种带有普遍性和强制性的暴力作为基础和保障,目的就是要按照最有利于整体发展的方式来推动和处理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利益。正像自然赋予了每个人绝对权力,让他来任意支配自己各部分的肢体一样,社会契约也赋予政治体同样的绝对权力,让政治体来支配组成它的各个成员。然而这种绝对权力,也是要受到公意的指引。主权作为公意的执行,是神圣的,但是它的范围不应超出公共契约的范围,而且人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处置契约规定所留给他们的自由和财产。

通过社会契约,人类所失去的,仅仅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他得到的所有事物的无限权利(尽管很容易失去,因为没有法律来约束其他人来争夺);而人类所获得的,却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占有事物的所有权。自然自由仅以个人的力量为其界限,而社会自由是要受公意的约束和限制的。占有权有可能是由于暴力的结果,也有可能是作为最先占有者的权利,而所有权是根据正式的权利和资格所获得的权利。人是社会性的动物,当我们有意识地服从我们共同签订的法律时,才是真正的自由。

根本的契约并没有摧毁自然的不平等——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但是,却以人们在道德上和法律上的平等来取而代之了。因而,人们虽然在体力上和才智上是不平等的,但是由于契约和法律权利的存在,他们每一个人之间就已经成为平等的了。每一立法体系的目的都在使公民获得最大的幸福,衡量的标准是:自由与平等。之所以涉及自由,是因为所有人与人之间特殊的从属关系,都会使国家加速分离;之所以涉及平等,是因为没有平等,自由也就无从谈起。然而,所谓平等就不是均贫富,而是说,对于权力而言,它的强大不能发展成为暴力,超出法律的约束;对于财富而言,它的强大不能使人失去人身自由。这意味着,那些拥有财富和地位的人必须适度节制自己的财富和地位权势,而那些普通大众也必须节制自己的欲望和贪婪。这也说明了一个国家最强大的力量是蕴藏于民众的德行的习惯的力量,即道德品行,风俗习惯和公众的舆论,它们是一切法律的源泉。

正如每一种自由的行为都需要精神上的意志和行动的力量才能产生,政治体也需要同样的动力,公共意志可以称为立法权力,公共力量可以称为行政权力。立法权属于人民,行政权却因其需要执行具体的行为,需要一个代理人来执行,并接受公意的指引。政府就是这个代理人,它掌管法律的执行并维持社会和政治的自由。人民服从君主的行为,所根据的不是契约,而是一种委托,即人民将行政管理这项任务委托给政府,同时,也有权力任意限制,改变和收回这种权力,这就是政府合法性的来源。

国家的稳定取决于主权者,公民和政府者三者的平衡,如果主权者想要进行直接统治,如果行政官想要制定法律,如果臣民拒绝服从,那么骚乱就会取代稳定,力量和意志就不再协调一致地活动,国家就会解体而沦为专制体制或是陷入无政府状态。

政府内部的成员具有基于个人利益的特殊意志,也具有作为行政官的共同意志,它仅仅关系到政府的利益,同时还具有公共意志。这三种意志的活跃程度和社会要求的正好相反,同时,正如一个人从出生就注定走向衰老与死亡,政府权力也具有滥用和政府变坏的倾向,这都要求对政府的监督。从一个国家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与否可以看出国家是否健康,因为在这一过程中,我们正切实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反之,人民已不相信政府会表达公意,此时,政府已失去合法性。那么主权权威如何自我维持呢?定期集会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契约,是对政治共同体的的一种支持与保护,同时也是对政府的一种控制(所以在任何时候,集会都会给统治者带来一种恐惧),因为当人民合法地集合在一起(而是小众人在别有用心地煽动),这个国家的真正主人已出现,这时行政官和每个公民都平等,他只不过是集会的主持者。集会的召开总是以采取如下俩个提案的形式,以这样的方式来防止政府篡权的行为。

主权者愿意保存现有的政府形式吗?

人们愿意让那些在目前实际掌管着行政管理的人继续留任吗?

下午睡觉醒来,外边亮堂堂的,久经雾霾,阳光与晴空的出现就倍觉珍贵,赶紧跑到图书馆把这本书的读书笔记写完。在这本书的后半部分,卢梭还论述了不同体制的政体,公民宗教等,由于个人能力有限,无法整理下去了。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篇3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范文

【写在前面】卢梭的这本《社会契约论》我已经一共读了三遍。印象最深的是第一遍:在图书馆查资料时看到这本从中学起课本上就介绍过的著作,顺手拿出来翻看—— 于是,我竟然体会到了久违的对一本书爱不释手的感觉——我就那样倚着书架开始阅读这本书,一直到感觉站累了想走动走动,才发现已经过去两个小时,书也看完了近一半的篇幅。

这便是这本被誉为世界思想史上最重要的文献之一的并不厚的册子给我的最初的感受——严密的逻辑和饱满的激情让我忘了脚疼,如渴地了解着它所阐述的思想理念。

在整个阅读过程中,我沿用了中学以来阅读经典原著时一直使用的方法,即先不参考任何注疏作品或是其他的文献资料,只利用自己已有的知识水平和理解能力来尽可能多地感悟作者的逻辑、理论以及情感。这是因为,原典不是课本,前者在历史长河中是可以接受得起任何个人对其的不同解读的。也因此本文只是个人零散的、浅层的理解的一个粗略整理,其中不仅可能会有知识上的漏洞,还存留着不少疑问,希望可以在往后的学习中继续探讨。

一、社会契约的产生及几个重要观点

《社会契约论》是十八世纪启蒙思想家、法国大革命思想先驱者卢梭的著作。全书共分为四卷,从人与人之间联系的出现和国家的产生,到一个政治共同体出现后法律体系的建立,到关于政府形式的讨论,最后是阐述如何巩固国家的统治。四卷之间有着清晰的时间顺序和因果联系。

自由是全书一以贯之的重要观点。首卷首章提出,“人民是根据别人剥夺他们的自由时所根据的那种同样的权利,来恢复自己的自由的,所以人民就有理由重新获得自由,否则别人当初剥夺他们的自由就是毫无理由的了”。这个论断的思想引领了全书的理念,它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人民)两个角度阐述了人民注定必须是自由的。如果统治者有权剥夺人民的自由,那么人民也可以根据这种已被认可的剥夺权,来恢复自己的自由;或者,统治者从自己做起,不认可这种剥夺他人自由的权利,尊重人民的自由权以及一切由此产生的合法权利。

要特别提到的是,针对人民恢复自由的权利,书中第二卷第八章有一个看似矛盾的观点,即“人们可以争取自由,但却永远不能恢复自由”。对此我认为,作者的意思是,人民本身可以恢复自己的自由,但是一个国家是不能恢复自由的,一个专制国家下的人民要重获自由的唯一方式就是打破现有的体制,建立一个新的社会联系,由此原来的国家也就不复存在了,也就无所谓恢复了。

作者还始终强调每个个体独立思考,即理性,对于一个完美的政治共同体的决定性作用。

作者认为,每个个体都是独立的,这种独立性表现在既不受他人奴役,也不奴役他人,“自由不仅在于实现自己的意志,而尤其在于不屈从与别人的意志。自由还在于不是别人的意志屈从与我们的意志;如果屈服了,那就是不服从公约的法律了”(《山中书简 第八书》 )。

只有人民的所有个体都依照天性把“每个人”当成“我自己”,在投票时只考虑自己的利益,“出自每个人对自己的偏爱”,才能得出以公共幸福为最终目的的公正的公意。个体的理性思考不可以被代替,包括父辈也不可以为他们的`孩子做主,因为只有每个人充分表达出自己的权利愿望,社会公约才能最大程度保障每个人的权利,正如阿冉松在《法国古代与近代政府论》中的观点:“两种个别利益的一致是与第三种利益相对立而形成的”,所以“全体的利益一致是由于与每个人的利益相对立而形成的”。作者这就从理论上否认了世袭的专制统治的合理性,也表达了对派系、代表等政治现象的不认可,体现了其直接民主的思想倾向。

在人民拥有自由与理性的前提下,随着社会进步,生存阻碍不断加剧,人们开始联合起来,即从自然状态走向社会状态。由此作者提出了本书的核心观点,社会契约。

根据之前说到的前提,作者认为社会契约的根本问题是要建立一种以全部共同体的力量保障每个结合者个体的财富和自由的社会联系,“每一个与全体相联系的个人都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这样一种由所有个体的结合而形成的公共人格,被动状态下被称为国家,主动状态下是主权者;每个个体则同时具有这两种状态。也就是说“每个人必然要服从他所加之于别人的条件”,《山中书简》中阐述为“由于这一公约,每个人就和所有的人定了约,因此也就产生了所有人对每个人的反约”。

这样一种共同体与个体之间辩证从属的对立统一关系贯穿了全书各个章节。例如,第一卷第九章中针对财产权讲到“集体在接受个人财富时远不是剥夺个人的财富,而只是保证他们自己对于财富的合法享有”,第二卷第五章提到罪犯时认为,罪犯只有被自己曾参与制定的公约排斥为敌人后才可以被处以死刑,第二卷第六章则以“全体人民对全体人民的规定”和“每个人意志的记录”共同来定义法律,诸如此类。

社会状态的出现在作者看来是值得鼓励的,理由是它使得个体不仅单纯地在当下享有自由等财富,更获得了由自己是其中一份子的共同体以社会公约的形式来保障的不仅限于当下的所有权,“人们得到自己所丧失的一切东西的等价物以及更大的力量以保全自己的所有”。

因此我认为,作者是将集体置于个人之上的,虽然公约来自于人与人之间平等的利益调和,而且主权是由社会公约在公意的指导下得来的,甚至人民的公意随时可以推翻一个国家或政府,然而,只要社会公约所约束的共同体合法存在,它就对于其中每个人有着至高的权力,个体服从且服务于集体。而且由于每个人不可能选择伤害自己,所以“全体也只是为着全体”,从而公约是绝对的、无条件的,符合公约的是正确的、正义的。

对于社会公约的内容,作者自己在第一卷第六章作出了精辟的总结:“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自然科学视角下的一些理解

启蒙思想家们的理性主义很大程度上有赖于近代科学的飞跃式发展,这当中,物理和数学是最重要的理论基础,而地理大发现带来的全球视野也起到了很大作用。我在理解书中意旨时,也感受到自然科学的思维对于阅读该书的巨大帮助。

第二卷第九章中,作者在论述社会纽带越伸张则共同体对个体的控制就越松弛这个理论时,就多次用到了物理概念。首先,杠杆原理被作者用来解释行政的困难程度随地理距离的增加而提高。根据物理公式“不妨设动力臂为行政力量本身高于人民的权威优势,阻力为个体相对于共同体的偏离,那么,随着地理距离增加,即阻力臂增加,使公式取等的动力的数值也随之增大,也就是行政的力量要加强,因此行政难度加大。

此外,作者还以离心力来类比每个民族都“倾向于要损害邻人来扩张自己”。但事实情况是世界上的各个国家基本都有自己的国界,扩张性战争毕竟是少数,对此可以解释为每个受力物体都有着同样的外扩趋势,因此它们都相对应地都受到了来自各方面的相等的压力,从而共同体处于了整体受力平衡的状态。

因地制宜的思想在全书中也被多次提到。第二卷第十一章认为立法体系的最终目的以及全体最大的幸福是自由与平等,但是这样一种普遍目的要根据当地形势和居民性格所产生的的比对关系来加以修改,即产生一种“对于推行它的国家来说是最好的特殊的行政体系”;第三卷第八章更是用一整章的篇幅,以气候导致的地域差异为切入点论述了“没有一种政府形式适用于一切国家”。

将数学思维运用得最直接的应属第三卷第一、二章。作者通过定义最完美政府需满足的公式,不仅说明了政府是区别于主权者和国家并处于二者之间的共同体,还体现了在主权者即整个社会公意不变的情况下,一个国家只能有一种最好的政府,然而不同的民族和历史时期可以有不同体制的政府。作者还指出可以在政府内部按照类似的比率继续分解,直至最后产生一个分数级数和整数技术分界的中项“一”,即最高行政官。

政府中行政官的人数也可以由数学公式来理解。我们不妨设行政官人数为x,政府的相对力量,或称活跃程度,为y。根据作者意思,国家的绝对力量是不变的,行政官人数越多,政府就越弱,即公式“ 14x鈭檡=k '>(x≥1,且k为定值)”。接下来进行分类讨论:

1' 若x趋向于1,则y趋向于+∞。 即团体意志具有最高强度。

2' 若x趋向于+∞,则y趋向于1。 即政府权威 14='> 立法权威,主权者 14='> 君主,全体公民 14='> 行政官,那么团体意志的活跃性和公意的活跃性相同但是个别意志保留了全部力量。

关于公民与行政官的力量对比,也可以用一个简单的数学推论来阐述。由于数量和力量成反比,则结合上文提到的公式,可得 通常情况下,即“个别意志在政府的行动中要比在主权者的行动中具有更大得多的影响力”。

我认为作者潜意识里所希望的应该是一个社会各角度受力均衡、社会各层次比例严谨的具有完美的数理逻辑思想的政体,但这也使得他的理论成为许多革命的理论导向但也仅限于此,难以成为现实中的行动纲领。

三、不可避免的宗教局限性

受一定的时代影响,作者十分看重宗教的作用。第二卷第一章中即指出“一切正义都来自上帝,唯有上帝才是正义的根源”,作者是在这个正义根源为人类所不能达到的认识基础上才推论出理性的普遍的正义是必要的。在法律方面,作者认为使一个国家的人民遵循法律的最佳方式就是“使本来应该是制度的产物的社会精神转而凌驾到制度本身之上”。此外,借助神明还被看作立法者在拥有了伟大灵魂的前提下让人民自由服从的值得被推荐的途径。

对于这样一种上帝高于理性,宗教高于法律的思想,我认为,在一定限度内,它可以通过宗教的自律使人们自由地形成社会公约并对公约自觉地认可服从,宗教因此成为共同体秩序的保证;一旦它超过可被利用的限度,被行政官或宗教官员掌握成为操控思想的工具,人民就失去了对行政的主动权,这对于整个以人民自由平等地签订的社会契约为根基的民主政体将造成极大的破坏。

四、其他特点

除了上面已经讲到的之外,书中对于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权力关系的论断,对于平等的提倡,对于战争正义性的坚持,对于古希腊古罗马思想(尤其是斯巴达体系)和同时代思想家如格老修斯、孟德斯鸠的理论的批判继承,还有在各卷各章节中都出现过的作者富有情感的激烈的对于当时政治理论和统治秩序的抨击,诸如此类,都蕴含着深刻的时代现实和个人感情因素,令人深思。也正是凭借着这种饱含感情而又理性至上的理论精神,本书成为美、法等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宣言和产生了巨大的思想引领和推动力量,对亚洲各国革命也产生了一定影响。

五、存在的疑惑

最后,将阅读中存在的一些主要疑问在此一并列出,留待今后与老师同学交流探讨。

1、第一卷第三章中关于强力不构成权利的展开观点“如果必须要用强力使人服从,人们就无需根据义务而服从了;因而,只要人们不再是被迫服从时,他们也就不再有服从的义务”,与同卷第七章的观点“人们要迫使他自由”,二者之间是否矛盾?

2、第一卷第七章可否理解为由于立法者这一职务“缔造了共和国,但又绝不在共和国的组织之内;它是一种独特的、超然的职能,与人间世界毫无共同之处”,所有最高的立法者只能是宗教或者外邦人?

3、对于第一卷的总结段“人们尽可以在力量上和才智上不平等,但是由于约定而且根据权利,他们却是人人平等的”,是否可以理解为第四卷中的投票权、监察权、罢免权等政治权利可以超越家庭出身、财产、教育水平等因素的不平等?如果是这样,后者对于参政能力和水平的影响应该如何解释?这是不是现代社会一部分人所提倡的“过程平等优于起点平等和结果平等”?

4、第二卷第十二章讨论法律各种类别时指出刑法“是对其他一切法律的裁定”,这与现今我们对于刑法的理解有所出入,原因是什么?我们又应该如何理解这种“法律的法律”的定义?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篇4

姓名:陈明利

班级:10级思想政治教育班

学号:***

指导老师:肖立国

《社会契约论》的作者是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卢梭,他是典型的浪漫主义“艺术家”,他所经历的法国的大革命时代,这本书很大体现了作者的精神世界。读这本世界名著花了我大约一个月的时间,我不得不承认这本书确实有些东西要找。

在《社会契约论》这本书中,卢梭从人的本性出发,对个人、社会、政府的权利,对政府的形成、运作和一系列制度,对国家的形成、兴盛和衰亡等等问题做了精辟的分析,是一本值得我们去研究的经典巨著。《社会契约论》有两个理论前提:人生而自由、社会秩序神圣,其理论的特点是反对暴力——不管是政府的还是个人的,在卢梭看来,“放弃自由,就是放弃了人性,抛弃了做人的权利和义务”。

自由是大自然赐予人类的最崇高的礼物。这是无价之宝。这是疯狂和不平等的交换与其他任何东西!他反对使用暴力来改变社会制度。他认为政府使用武力是对人权的侵犯。即使带来暂时的和平,也是建立在专制封建制度基础上的短期和平。

通过社会契约,人们形成一个权威,即政府。它不是专制制度下形成的符号,而是真正保护人民权利、按照人民意愿办事的社会组织。当然,我认为这样的政府在中国应当是实现不了的。因为代表的代表不是人民的代表。

社会契约下的社会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合同双方可以相互制约。他认为,人民必须遵守法律,这是一种责任和义务。现在世界上每个人都知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源于作者的思想。

当然,就我们对世界各国政治的了解,我们会认为作者认为的社会太理想了。而按照当时的制度和人们的观念,作者所描述的社会是无法实现的。可能受到原来的思想观念,或者受到当时的技术水平的限制,卢梭不认为有真正的民主社会存在,他甚至认为大国适合君主制,这一点又让我不敢苟同。

他认为,民主政府的立法决定只能通过公民大会作出,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这是不可能经常实现的。但在法国大革命的道路上,他的思想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他认为美德是共和国的基础。只有人民互利互信,国家才能实现民主。

在现实中,卢梭尊重的是与罗马相同的民主制度,即贵族民主。他认为,他们只能通过选举获得职位,从而使正直、开明、经验及其他受公众喜爱尊重的品质成为明智政府的保障”他在《社会契约论》的最后一册花了大量的篇幅分析了罗马共和国的兴衰成败,可见他对这种制度的重视程度。

但是在卢梭的思想中,人做为个体显然不是至高无上的,“人生而自由”的理论会产生极端的思想——“任何人都可以认为他是他人的主人”,这样的社会暴力横生,个人自由反而失去保障,这不是卢梭想要的社会。因此,卢梭认为“社会秩序是一种神圣的权利,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根本”。卢梭反对用暴力来改变社会制度,他认为“暴力并不带来权利,我们只有义务尊崇合法的力量”。

既然社会秩序如此重要,暴力不能带来权利,那么,如何才能建立一个管理社会的权威?卢梭认为,“正因为任何人对他人都没有天然的权力,正因为暴力不能产生权利,所以人类社会任何合理的权威都应建于人民之间的约定”。人的个体通过社会契约即政府形成权威,赋予权威一些必要的权利、财产和个人管理社会的自由,通过社会契约形成权威的最终目的是确保契约各方的生存。

这是卢梭描绘的最为理想化的民主政治的社会模式,而这种社会模式之所以可能存在,是因为人类的共同利益形成了社会紧密的纽带,“统治社会也只有以这种共同利益作为基础”。在这里,卢梭把当时政权两大流行要素——暴力和神授从组成政府的基础中剔除了,当时的欧洲政府在理论上一下子全部变成非法的了。

卢梭认为,社会契约下的社会必须是法治社会。“社会公约为政体带来存在和生命;而立法为政体带来意志和行动的能力”,形成的契约必须有一系列强制执行的社会准则来规范缔约各方的行为,以保护契约各方的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的自由和平等,使契约得以执行。卢梭认为,人民必须遵守法律,这是一种责任和义务。

他认为“在本质上,履行这些责任的个体在为他人服务的同时也在为自己服务”。但是法律的约束也不是无限的,“每个个体对那些一般约定留给自己的财产和自由拥有完全的支配”,这也许是现代“法律未禁止的即是合法”的思想的哲学阐述。为了防止政府违背人民意愿滥用制权和越权,卢梭提出了一系列分权的政权设计。

他对宪法起草人一系列近乎苛刻的描述,表明了他对政府滥权的严重的担心和立法、行政、执法分权的思想。卢梭认为宪法起草人“勾画了国家的机构,而不能在此机构中起任何作用”,“因为,治人者不能制法,反之,制法者也不能治人;否则,他的法律就会为他的私人情感控制,往往要维护他的不公,他也就永远不能防止其制法工作为其个人目的所沾污”。不光是宪法的起草,日常法律的制定也是这样。

卢梭认为,“法律是公民集团的准则,由法律联系的人民本应该是法律的制定者”,“勾画草起法律的人不能也不应有立法的权力”,“立法权力必须也只能属于人民”,政府只是社会公共利益和权力的代理人而已。卢梭对于政府官员的描述,与现代的“公仆论”相当一致,他说:“行政权力的掌握者不是人民的主子,而是人民的雇员;人民可以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其任命或罢免;他们是被要求服从而不是达成契约。

”在卢梭看来,政府官员甚至不是社会契约方,自然也不具备立法的资格和权力。

《社会契约论》所体现的毕竟是西方在自由和人权下诞生的政权,当然也有不少与中国现实差异很大的观点,但是在人类进步的过程中,不免有些曲折,我们看这本书还是应该怀着去糟粕取精华的理念。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篇5

《卢梭社会契约论》是18世纪时法国哲学家让-雅克·卢梭所写的一本著名哲学作品。该书不仅对当时的政治和社会环境进行了深刻的批判,而且提出了一种全新的政治理论,对于当今社会依然具有重要的意义。读完这本书后,我深受启发和震撼,产生了许多思考。

卢梭在书中首先对人类的自然状态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他认为,在原始状态下,人是自由而平等的,没有私有财产,没有社会等级,也没有政府的存在。这种自由状态下的人性是纯真和善良的,只是受到自然法则的约束。然而,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私有财产的出现导致了不平等的产生,而政府的出现则让人们失去了原始自由。卢梭认为,人们可以通过建立社会契约来重建丧失的自由和平等,这是实现公正和解决社会问题的关键。

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给我带来了深刻的思考。在当今社会,贫富差距和社会不平等问题仍然存在。人们之间的互动存在着权力和利益的冲突,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不公正。卢梭的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种解决这些问题的思路。他主张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府,实行社会契约,来保障人民的自由和平等。这种思想引发了我对政府角色和社会秩序的深入思考。

读完《卢梭社会契约论》后,我还对教育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在卢梭的理论中,他主张教育应该是全面的,注重培养人的素质和品质,而不仅仅是传授知识。他认为,只有通过良好的教育,人们才能真正认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有能力参与社会契约,并推动社会的良性发展。这让我意识到,教育是培养公民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的重要途径,对于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

另外,《卢梭社会契约论》中关于政治权利的思考也让我深思。卢梭认为,政治权利应该是平等普遍的,而不是少数人的特权。他强调政府应该代表整个社会的利益,而不是个别利益集团。这让我想到了当今社会政治体制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看到政府权力被滥用和利益集团的存在,导致社会不公和不稳定的局面。卢梭的思想提醒我们,政治权利应该为全体人民所分享,政府应该为人民服务,实现真正的民主和社会公正。

总之,读完《卢梭社会契约论》给我带来了深刻的影响和启示。卢梭在书中引发的对社会和政治问题的思考,让我对当今社会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他提出的社会契约理论为我们提供了解决社会问题的新思路,同时也让我认识到教育的重要性和政治权利的平等普遍性。这本书无疑是一部重要的哲学作品,对于理解社会和思考社会问题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通过深入学习和思考《卢梭社会契约论》,我相信自己可以在实践中更好地应对社会问题,为社会的进步和公正贡献自己的力量。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篇6

虽然卢梭一直谦虚地认为《社会契约论》只是自己在以前不自量力从事,而后来又放弃了的一部长篇著作的摘要,是一篇简短的论文。但是我认为《社会契约论》是西方近代史上的一本伟大的思想著作,因为卢梭的这本书最早提出了现代政治的核心问题——即政治权威与法制、民主。

《社会契约论》是一本饱受摧残的书籍。在1762年,卢梭这本著作一出版就遭到禁毁,并且在日内瓦和巴黎被当众焚烧,官方和教会人士也对这本书大加指责,甚至连同一时期的大哲学家、文豪伏尔泰也对这本书持有偏见。但是随着欧洲近代史上的反对君主独裁的民主政治革命的暴发,人们开始承认了这本书的地位和正确性。卢梭可以说是当时唯一一个敢说不让国王掌握主权的政论家,有人去这样评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论》的问世,在政治理论上实现了一个大的突破,它推翻了国王的宝座,驱散了君主的幽灵,主权在民的新学说振聋发聩,令人耳目一新,使备受压迫的人民开始觉醒,知道自己才是国家的主人。”对于一本受到这样高评价的著作,我在一个暑假里只能说自己是粗浅的阅读了几遍,我不敢说自己读懂了这本书的精髓,我只能说说自己浅薄的见解。

卢梭的这本书可以说是从两方面写起的,一是民主,二是法制。而通过这两方面的深入论证也提出了这本书的核心问题,即合法的政治权威是否存在。谈到这里,我要说一下自己对于卢梭书中政治权威的理解,卢梭书中的政治权威并不能单纯从字面上理解为政治的权威,而是要引申理解为政治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正当性。因而在自然状态下是不可能存在政治权威的,根据卢梭书中的理论解释,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一个理想的,合法的政治权威是存在的。卢梭在这个问题上参考了另一位思想家、法学家格劳修斯的理论,在书中对于合法的政治权威是如何产生的,作了如下一种阐述:政治权威是在社会契约中,每个人都放弃天然自由,而获取契约自由的过程中形成的。在参与政治的过程中,只有每个人同等地放弃全部天然自由,转让给整个集体,才能让人民得到平等的契约自由,而让政府得到了一份合法的政治权威。

书中,我们可以看到他围绕合法的政治权威是否存在,对于民主和法制两方面都有很多精彩的思想存在。首先,在民主的问题上,卢梭在书中主要是对直接民主进行分析说明,这里我们暂且先不谈卢梭观点里对于间接民主认识的局限性,我们仅仅从卢梭对于直接民主的描写和卢梭对民主的推崇就可以看出卢梭对于民主有着先进的认识和独到的见解。所谓直接民主指的是公民通过直接参加政治活动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物的民主方式,这是民主产生的最初形态,也是一种最易于被人所认知的民主。卢梭在书中对于民主制有这样的描述:就民主制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那是违反自然的秩序的。我们不能想象人民无休无止地开大会。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卢梭对于民主的认识是很现实的。卢梭认为一个完全的民主国家是不可能出现的,卢梭的民主观点与雅典民主实践中体现的民主基本是一致的,其先进性在于对人的民主权、法治、权力制约、公民意识等等思想的分析。局限性在于小国精英式的民主,缺少对于大国平民的民主认识。那些基本原则或理念一步步发展成为了今天民主建设不可或缺的思想基础,尤其是人民主权原则对近现代民主作出的贡献是根本性的。现实中的代议民主制,虽然能够基本切合当今的的社会经济条件,但依然存在着种种不足,卢梭在书中就指出代议制只能代表“众意”而不是真正的“公意”,众意只是诸多个人意志的集合,并不一定是正确的,而公意则能更好的代表民意,是正确并且不可摧毁的。如果说现代的代议制民主对直接民主制是一个进步的话,它也仍然是在继承了卢梭的基础民主理论,只是通过变换民主的实现形式,从而使民主运作更加切合实际,以此弥补直接民主的实行上的不足。卢梭的民主理论的积极意义是勿庸置疑的,从卢梭的书中我们可以看出卢梭的理论实际上也代表了人类对民主的完美期待。他使我们认识到完善民主的路途是没有尽头的。真正的民主是极难成功实现的,我们所做的只能是在先人的理论基础上结合实践不断努力,希望民主的光辉最终笼罩人类社会。

如果说卢梭对于民主的认识还是停留在理想性上,是有很多缺陷的,那么卢梭的法制思想则要更具实践性和合理性。卢梭对于法治的重要性有着深刻的认识,就如书中所言“社会公约为政体带来存在和生命;而立法为政体带来意志和行动的能力。”一个社会契约下的社会必须是一个法治的社会。这样的社会才能存在合法的政治权威,因为合法的政治权威必须是有着诸多限制的,这样才能保证社会的有序运行和公共意志的正确体现。卢梭对于法治的认识首先是从宪法的设立开始的,卢梭认为宪法起草人“勾画了国家的机构,而不能在此机构中起任何作用”,这体现了卢梭的分权意识,即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分立,这在现代中国也是适用的。不仅仅是宪法,规定人民日常生活的其他法律也应是如此。卢梭害怕权利的滥用最终会导致公共意志被强权所替代,因此对于立法者的要求近乎苛刻。卢梭对于强权的理解很精辟,卢梭解释强权就是强者的意志被体现,谁强大,谁就有权利。因此在强权下,弱者的权利是不被保护的。那么如何才能建立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呢,除了分权思想外,在书中第二卷第十二章中,我们还能看到卢梭对于理想法律的划分。卢梭将法律分为策划全体秩序的“政治法”也就是宪法,规定公民各种自由权力的“民法”,制裁一切法律的“刑法”,以及刻在公民心中的“风尚、习俗”,卢梭把第四种法律称之为“一个国家的真正宪法”说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用现在的理论来说这第四种法律可以被看为习惯法,是现代法律的渊源之一。其实一开始我不太明白卢梭为什么会如此推崇第四种法律,仔细想想我才明白,卢梭看重的是第四种法律的民族文化性,第四种法律才是每个民族最有特色的东西。

《社会契约论》实在是一本很难读懂的书,他为了证明合法政治权威的存在分别通过贵族制、奴隶制、民主制的分析来论述政治的理论,又通过对于战争、政府、法律、公共意志来论述合法的政治权威在不同领域的存在形态。我限于自身知识的限制,在读这本书时,查找了很多资料,发现不少学者也对卢梭书中的观点提出了不同意见,并且指出了卢梭思想中存在的很多局限性。通过对他们文章的了解,我感觉自己对社会契约论的认识被加深了,同时也了解到没有哪个思想家的理论会是完全正确的。我们在读书中要敢于质疑权威的理论,要用辩证的视角去看问题。在吸收伟大思想家的思想时,要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去甄别哪些是启示,哪些是思想的局限性。每一本书都是一个世界,是作者对于其所处的现实世界的映射。这些世界或美丽,或简陋,但是当你读懂作者的一刻却一定是充满感动的,那种感动是灵魂上的共鸣,是无与伦比的魅力。我读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就有这样的感动。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篇7

谈社会契约论的提出与完善,不能不讲卢梭,不能不看《社会契约论》。而卢梭之先进伟大,或者说《社会契约论》先进伟大,正是在于提出了“主权在民”的思想,这无疑比徘徊于君主立宪制和开明君主制的孟德斯鸠和伏尔泰要前卫得多。我想,卢梭思想的最现实处,其实就是这“人民主权”学说,当然所谓的“人民主权”并不等同于我们一般意义上的“民主”。卢梭认为,建立在社会契约论上的国家,其主权即最高权力属于全体人民。在“主权在民”的国家里,每个人都具有双重身份:对个人来说他是主权者的一员,而对主权者来说他是国家的一员,因此统治与被统治只有相对意义。主权至高无上,不可分割,不可代表,是行政权的依据。政府决不是主权的体现者,而是主权的受托执行者,是服务主权者即全体人民的。“主权不可代表”,这就把我们所认为的“民主议会制”、“苏维埃制”、“人民代表大会制”之类代议制统统排除于“民主制”之外,这在今天看来也是极其大胆激进的观点。在我看来,当卢梭所谓的“民主社会”真正出现之时,距离我们期望的共产主义社会也不会太遥远了。因为当国家成为一种纯粹的服务机器而不是暴力统治机器时那么国家机器的本质就已经开始发生变化,正在朝消亡的道路上前进了。而我们知道,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国家才会消亡,全世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由此,我相信十九世纪法国的空想社会主义者甚至是马克思都从卢梭这里吸取了大量民主思想的养料的。

卢梭在写作《社会契约论》之前就已经在《论人类不平等的根源》里指出私有制是万恶之源,因此卢梭对“公意”怀着过分的自信,认为“公意”是国家的灵魂,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从而永远是公正的。但是人民的考虑不可能永远大公无私,私人利益总会干扰公正意识的形成,于是有了私人利益或个人一直的总合即卢梭所谓的“众意”。相对于公意,众意要复杂得多,“人民决不会被腐蚀,但人民却往往会受欺骗,而且惟有在这种时候才把不好的东西当成好东西来接受。”因此众意必须置于公意之下。

正是在这种“主权在民”的思想指导下,1789年法国大革命爆发。巴黎人民攻占了象征封建专制同志的巴士底狱,推翻了信奉“朕即国家”的波旁王朝,处决了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国王和贵族,建立了以《人权宣言》和1791年宪法为社会公约的法兰西第一共和国。这是公意的胜利,这是卢梭的胜利!

当梦想照进现实,伟大的社会契约论的瑕疵也愈见显露。当法国的革命事业面临内忧外患的时候,信奉卢梭的雅各宾派上台,实行恐怖统治。如果说恐怖是威力镇压__而符合“公意”,那么当革命的恐怖杀戮不再为人民所接受容忍,而沦为领导者排除异己的工具的时候,恐怖成了革命的毒药。

为什么革命的理论导致了革命的流产,或者说,为什么信仰卢梭的雅各宾派会在革命的恐怖中不能自拔,一意孤行,在我看来正是因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本身就存在着偏颇含糊的地方,导致了理解的偏差在实践中一旦失控便回面目全非。

真理与谬误只有一步之差。卢梭因为看清了私有制的丑恶,而在理论中过分强调公意的重要性,却导致了革命中人权观的扭曲。在卢梭理论中人民让度其所有权利组成国家,然后由国家规定人民的权利与义务,也就是说只有当每个人完全把自己纳入到“国家”这个共同体中去,并且消灭自己的私利和个性的时候,这样的社会才是完美的。这就导致了合理的人权很容易被忽视,革命中的恐怖才会在“公意至上”的旗帜下有恃无恐。以至于后来的___在罗素看来也是受了卢梭的影响。

当然我们也可以看到革命的激进派超越了客观现实的民主带来的后果却是拿破仑的独裁。这也就给激进民主的社会契约论者一次教训:民主是需要循序渐进地进行的,不是靠一次革命一场改革就可以一劳永逸地实现的,它必然受到历史现状和客观条件的限制,人民只有在遵循自然、历史规律的前提下,不断发展生产力,才能使自己的主观意识达到相应的民主觉悟,实现与历史进程相适应的民主。

在历史上,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毁誉参半,就需要我们正确地看待。“经总是好的,可是被歪嘴的和尚念坏了”,这也许是事实,是对社会契约论的误读导致了悲剧,可是即使“经”本身有讹误的地方也是可以原谅的,因为毕竟社会契约论是特定时代的产物,难免出现偏激不合理的论调。毕竟瑕不掩瑜,卢梭的先进理论在后世的理论和实践中都得到了继承与发扬。尤其在建设先进的社会主义民主中是必须借鉴“主权在民”的重要思想的,并且必须和腐朽的专制的官僚的封建思想进行决不妥协的斗争的。主权在民,如何保障,这就需要那个在《社会契约论》开篇即说到的“自由”的“枷锁”——法律,正如卢梭说想,法律真的应该是结合了一直的普遍性和对象的普遍性的,应该是自由的基石与保障,因为人民“惟有服从为自己制定的法律才是自由的”。民主与自由的精神,我想这正是《社会契约论》最重要的现实意义与理性光芒所在。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篇8

《社会契约论》全书分为四卷。依据伏汉(c.e.

vaughan)本的注释,第一卷讨论的是人类怎样由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状态,以及公约的根本条件是什么;第二卷讨论的是立法;第三卷讨论的是政治法,即**的形式;第四卷则是继续讨***法,并阐明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

我以前对民主有一个模糊的概念。看来投票就是民主。但事实上,在某一个集团特别庞大的情况下,投票反映的只是某一个集团的意志。这种个人意志将成为普遍意志,并对全体成员产生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民主只是一个幌子,并没有给人民带来真正的利益。所谓制衡,则是能让少数派、能让所有人发出声音,能像卢梭说的那样,防止一个集团独大。当各种意见缤纷多彩汇聚在一起,这时候再全面加以考虑,才能够真正得到公意。

这个过程显然耗时长久工作量巨大,这也就是真正的民主国家为什么办事效率不高难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关键所在。

卢梭先生也谈到了法律。他认为法律是一般意志的行为,也就是说,法律是一般意志的具体表现。至于立法者,卢梭认为那应该由一位(或许是几位)“非凡人物”来担任。他不赞同号令法律的同时还号令人。

因此,我认为,在我国,国务院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制定的行政法规不应称之为法律。因为它不是一般意志的体现,所以很难落实正义原则。但回顾我国的立法工作,立法是由全国人大进行的,但在立法过程中,国务院各部委之间存在着权力竞争。

一部法律的最终诞生,很大一部分受到行政力量的干预,这并没有体现在一般的意志上,而是体现在**部门的利益上。

卢梭的观点亦有我不以为然的,譬如他对“好**”的论述。他说“在其治下公民人数繁殖和增长最多的,就确实无疑地是最好的**”。我以为这种看法未免过于片面。

因为在第一卷第六章里,卢梭是认为公民、人民、臣民、主权者这些概念都是相互通用的。若是这样,仅以尽可能多地繁殖人民数量那么作为**的基本职责,那**实在是太轻松了。除非将公民这一概念严格定义,认为其所指的应该是具有社会担当、明确个人权利义务并能积极参政议政的个体。

一个国家的**不需要依靠外力就能培养和吸引进可能多的人,这是一个好**。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篇9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法国的先贤祠中有二人的灵柩为止最为显眼,一个是启蒙运动的先驱伏尔泰,另一位是他的最伟大的死对头,让-雅克-卢梭。他们前者结束了一个时代,后者开辟了一个时代。最近的利比亚危机让我疑惑政府应该是什么样的?它是怎么产生的?西方政治家关于政府的理论是怎样解释的?这些疑问让我查到了卢梭的政治巨著,希望能有答案。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辞藻华丽,语言的艰深与理论的激情相配合。这里我摘抄一部分令我印象深刻的段落:

1、人生来就是自由的,却无不处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他人主人的人,只不过比他人更是奴隶。

2、谁要说一个人甘愿无偿地把自己送给别人那纯属不可思议的无稽之谈。即使有人这样做,那也是不合常理的,单凭这一点就可以断定这种行为是非法的、无效的。谁要说一个民族会这样做,就等于假设这个民族是一群疯子:疯狂之举不可构成。

3、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作为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放弃自己的义务。对于一个放弃一切的人来说,是不可能有任何补偿可言的。这种放弃是不符合人性的,使自己的意志丧失一切自由,就是使自己的行为丧失一切道德。

这些段落让人想起风起云涌的法国大革命,而这些激进的言论居然是出自卢梭这样一位儒雅俊秀的才子。是什么让他产生这样激烈的言辞?

卢梭出生于日内瓦的一个钟表匠家庭,后来成为孤儿,从小读着《教会与帝国历史》、《世界通史讲话》、《名人传》长大。在巴黎的沙龙中渐渐显露才华后,在一次科学征文比赛中获奖一举成名,他崇尚自然热爱音乐,晚年在穷困潦倒中死去。

通过他的生平我们不难发现,他出生在社会中下层,接触到的是社会中下层的困苦与无奈,而他对《世界通史讲话》、《名人传》等名著的痴迷又使得他拥有他那个社会基层所没有的精神和信仰,因而他无法成为一个碌碌无为的钟表匠、律师书记。他的向往与不甘心,使得他对社会下层产生了极大的同情。后来因为华伦夫人他的人生有了一次转折。这个成功男人背后的伟大女人是卢梭的情妇和养母。虽然有华伦夫人的支持,卢梭还是难以抵抗巴黎上层社会的压力,于是他更多的站在平民的立场去抨击上层社会。

粗略了解了卢梭本人及其经历,可以更好的理解《社会契约论》。全书只有七万多字,不是一部大部头,但这丝毫不影响它的历史地位。

原著概要:

内容概要:

第一卷论述了社会结构和社会契约。从家庭出发,以此类比,阐述了社会结构,得出社会契约,有了这个契约,人类就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

第二卷阐述主权及其权利。他认为主权是公意的运用,不可以转让,不可分割。主权由共同利益所决定和约束,籍着法律而行动。法律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公意的行为。虽然公意总是对的,但是它并非总是能作出明智的判断,因此也并非总能找到共同利益之所在,于是立法者的存在就是必要的。然而立法者本身并没有权力,他们只是指导者。他们起草和提出法律建议,只有人民自己(或者说主权者、公意)才有权设立法律。

第三卷阐述政府及其运作形式。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人,而非主权者本身。他将政府分成三种形式即:民主制,即由全体或大部分人民治理;贵族制,由少数人所治理;国君制,由一人治理。这里也有一句非常有意思的话“当政府职能被分配成数个机构时,人数最少的机构迟早会取得最大的权力”。

那么到底怎样的政府才是最好的政府呢?这里卢梭给了一个判断标准:人丁兴旺。无疑现代社会中国政府是最好的政府!

第四卷讨论几种社会组织。令我印象比较深刻的观点是宗教是国家的基础,在任何时候都在公民的生活中占主要地位。每个公民都应该有一个宗教,宗教可以使他们热爱自己的责任,这件事却是对国家很有重要关系的。我认为宗教就是一种信仰,一个没有信仰的民族是一个可怕的民族。现在在我们的周围常常会听到“信仰危机”这个词,中国人不缺文化,但是缺少了一个统一的信仰。

纵观全书我们可以发现:

卢梭考虑问题的角度是把自然和文明对立起来,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性是善的,而现存社会的认识坏的,因此假如能为人造就新的。适合人性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教育,人类就能在更高阶段上回复自然。这一观点构成卢梭全部思想的出发点,并成为指引他的社会政治学说发展的线索。

按照卢梭的观点,如今卡扎菲政府的命运也是可以解释的。卢梭要阐明的是:社会不平等的起源及其解决,是《社会契约论》的主旨。其中阐述的国家是社会契约的产物,主权在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卢梭的理论里没有商品的地位,他所处的启蒙时代决定了他成不了亚当-斯密。尽管如此,他的思想,他思维的合理成分,会帮助中国建立一个更好的公民社会,而这正是现代民主法治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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