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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2.15

制度通知(推荐十三篇)。

欢迎阅读小编为您提供的“制度通知”相关资料,希望这些参考资料对您有所帮助和促进,祝您一切顺利。对于企业运作管理者来说,建立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是非常重要的,这些规章制度的内容和制定方式必须合理和可行。通过规章制度,可以使日常工作程序化和标准化,而优秀的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不会显得死板。

制度通知【篇1】

各年段,各班级:

为了加强校园管理,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和休息环境,学校决定对中午时段的管理采取以下措施:

1、中午实行静校制度,时间为12:30~13:40,静校时间任何学生不得出入校门,留校学生一律集中管理。中午开校门的`时间为13:45。

2、中午留校的同学统一集中在学校本班教室内学习或者休息,不得到教室以外的场地逗留、玩耍;不得在教学区大声喧哗、干扰其他同学的学习;更不能随意离校。

3、各年段要安排值班教师巡查和年段志愿者学生督查,并做好反馈及时总结。

4、寄宿生中午一律回宿舍休息,12:30关闭宿舍大门,13:40开门,不得提前到教室。违者按寄宿生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5、如若发现违规者,一律取消中午留校资格,并通知家长带回监管。

制度通知【篇2】

打卡制度通知


尊敬的员工们:


大家好!经过公司部门的多次讨论和研究,决定引入新的打卡制度,以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从下个月开始,全体员工都将参与打卡制度。在此特别通知如下:


一、打卡方式


将采用电子打卡系统来进行打卡记录。每个员工需要利用公司颁发的员工卡,在公司大门、各部门门口、会议室等处进行刷卡。这样,可以准确记录员工的出勤时间和工作地点。


二、打卡时间


为了确保所有员工的工作时间能够更好地被掌握,将设立三个打卡时间段:上班前15分钟内、下班后15分钟内、每日午餐时间段内。每个员工必须在以上时间段内准时进行打卡。上班前15分钟内的打卡是为了保证工作时间的严谨性和准确性;下班后15分钟内的打卡是为了分享工作日常、交流思路并提供可能的协助;每日午餐时间段内的打卡是为了确保员工会在规定时间内离开工作区域,以获得充分的休息和恢复能力。


三、打卡记录


打卡记录将与每个员工的工作考勤评估相挂钩。毕竟,准时上班、下班,以及良好的工作纪律是公司积极向上氛围的重要组成部分。打卡记录将用于员工考勤管理、奖惩评定和工作绩效评估。因此,每个员工都必须自觉打卡,并确保打卡数据的准确性。


四、打卡纪律要求


每个员工对自己的打卡行为负有个人责任。以下行为均严禁:


1. 代打卡或帮他人刷卡;


2. 随意调整个人打卡时间;


3. 错误刷卡导致的不准确记录。


违反以上要求者,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和奖惩措施。


五、打卡制度的目的和意义


打卡制度的最终目的是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和员工的工作意识。通过明确的打卡制度,公司可以更好地掌握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实现工作的合理安排和资源的有效利用。同时,员工也可以通过打卡记录来总结自己的工作情况,进行学习和改进。


通过引入打卡制度,相信可以推动公司的进步和发展,使公司更具竞争力。希望全体员工能够积极适应和遵守该制度,共同努力为公司的长远发展贡献力量。


请大家将此通知当做紧急文件,并及时阅读和分享给各部门的员工,确保每个员工都能了解相关规定并妥善执行。


感谢大家的理解和支持!


公司管理部


2019年6月30日

制度通知【篇3】

酒店制度通知

尊敬的员工们:

大家好!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提升酒店的服务质量,经酒店管理层研究决定,特向全体员工下达一项新的酒店制度通知。请各位员工认真阅读以下内容,并严格遵守,以确保酒店的正常运营和顾客的满意度。

一、员工着装规范

为了展现酒店的专业形象,保持员工着装整齐干净,自即日起,全体员工上班时需穿着公司统一的工作服。对于前台接待员、服务员以及经理等职位的员工,工作服必须整洁、无破损,衣着干净、整齐。同时,着装需符合职业规范,不得穿着过于暴露或不当的服饰,以保证顾客的舒适感受。

二、服务行为礼仪

作为酒店员工,我们的服务行为是直接关系到顾客体验的重要因素。所有员工需时刻保持礼貌、微笑并以友好的态度对待顾客,严禁对任何顾客进行不尊重的行为和语言。同时,在处理疑难问题时要保持冷静和耐心,并寻求上级领导或相关部门的帮助,以确保问题得到及时妥善解决。

三、房间卫生规范

酒店作为顾客的第二个家,房间的卫生状况对于顾客的满意度至关重要。为确保每位顾客能享受到一个干净、整洁的房间环境,员工们需要严格按照卫生规范进行日常工作。清洁人员需做到定时更换床单、毛巾等物品,并确保一切设施、设备的正常运作。如发现任何房间存在卫生问题,请立即向上级报告,以便及时处理。

四、保密与安全措施

作为酒店员工,我们需要牢记顾客的个人信息属于隐私,严禁主动或被动地泄露任何顾客的个人信息。同时,我们要保持工作区域的安全,如发现可疑人员或物品,请立即上报保安部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员工和顾客的安全。

五、纪律和考勤要求

酒店对员工的纪律要求严格。员工需要准时上班、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不得迟到、早退或旷工,不得私自调整工作时间。同时,员工上班期间需服从领导和上级的安排,且不得擅自离岗或无故缺席会议等工作活动。考勤记录是员工表现的重要依据,请各位员工务必切实履行。

以上是新的酒店制度通知的主要内容,请全体员工严格遵守。任何违反以上制度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我们的酒店一定能够提供更加高质量和专业化的服务,为每一位顾客创造愉快的入住体验。

再次感谢大家的支持与配合!

酒店管理层

制度通知【篇4】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公司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行人应当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机构资格。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个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保荐业务。

第四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第五条 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珍视和维护保荐代表人职业声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保荐代表人应当维护发行人的合法利益,对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发行人信息保密。保荐代表人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发行人或者满足发行人的不当要求而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实施非法的或者具有欺诈性的行为。

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第六条 同次发行的证券,其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当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保荐机构依法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出具保荐意见。保荐机构应当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2家。

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可以由该保荐机构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与该保荐机构共同担任。

第七条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证券发行上市制作、出具有关文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管理

第九条 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三)保荐业务部门具有健全的业务规程、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内部机构设置合理,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销售能力等后台支持;

(四)具有良好的保荐业务团队且专业结构合理,从业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最近3年从事保荐相关业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

(五)符合保荐代表人资格条件的从业人员不少于4人;

(六)最近3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关于申请保荐机构资格的决议;

(三)公司设立批准文件;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公司治理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的说明;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股东情况的说明;

(七)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及执行情况的说明;

(八)保荐业务尽职调查制度、辅导制度、内部核查制度、持续督导制度、持续培训制度和保荐工作底稿制度的建立情况;

(九)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1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十)保荐业务部门机构设置、分工及人员配置情况的说明;

(十一)研究、销售等后台支持部门的情况说明;

(十二)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内核小组成员名单及其简历;

(十三)证券公司指定联络人的说明;

(十四)证券公司对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的承诺函,并应由全体董事签字;

(十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

(二)最近3年内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

(三)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有效;

(四)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3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应当通过所任职的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个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和学历学位证书;

(三)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成绩合格的证明;

(四)证券业执业证书;

(五)从事保荐相关业务的详细情况说明,以及最近3年内担任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境内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的工作情况说明;

(六)保荐机构出具的推荐函,其中应当说明申请人遵纪守法、业务水平、组织能力等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的承诺函,并应由其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字;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和个人应当保证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申请期间,申请文件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资料。

第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审查申请文件。对保荐机构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对保荐代表人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取得保荐机构资格后,应当持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保荐机构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不再具备第九条规定其他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可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

第十六条 个人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后,应当持续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条件。保荐代表人被吊销、注销证券业执业证书,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不再符合其他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

个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或者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后,应当定期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组织的保荐代表人业务培训。保荐代表人未按要求参加保荐代表人业务培训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通过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而未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个人,未按要求参加保荐代表人业务培训的,其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成绩不再有效。

第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进行注册登记管理。第十八条 保荐机构的注册登记事项包括:

(一)保荐机构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保荐机构的主要股东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情况;

(五)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情况;

(六)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部门机构设置、分工及人员配置情况;

(七)保荐机构的执业情况;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事项包括:

(一)保荐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

(二)保荐代表人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三)保荐代表人的任职机构、职务;

(四)保荐代表人的学习和工作经历;

(五)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保荐机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书面报告,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 保荐代表人从原保荐机构离职,调入其他保荐机构的,应通过新任职机构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二)证券业执业证书;

(三)保荐代表人出具的其在原保荐机构保荐业务交接情况的说明;

(四)新任职机构出具的接收函;

(五)新任职机构对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的承诺函,并应由其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字;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保荐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份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执业报告。执业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执业情况的说明;

(二)保荐机构对保荐代表人尽职调查工作日志检查情况的说明;

(三)保荐机构对保荐代表人的考核、评定情况;

(四)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五)保荐机构对执业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的承诺函,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保荐职责

第二十三条 保荐机构应当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

发行人证券上市后,保荐机构应当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第二十四条 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

第二十五条 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应当对发行人进行辅导,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进行系统的法规知识、证券市场知识培训,使其全面掌握发行上市、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制意识。

第二十六条 保荐机构辅导工作完成后,应由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辅导验收。

第二十七条 保荐机构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行业规范协商确定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费用。

保荐协议签订后,保荐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 保荐机构应当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方可推荐其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机构决定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可以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第二十九条 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其进行审慎核查,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

保荐机构所作的判断与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第三十条 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无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保荐机构应当获得充分的尽职调查证据,在对各种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作的判断与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第三十一条 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发行证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发行保荐书、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与保荐业务有关的文件。发行保荐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逐项说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和程序;

(二)逐项说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载明得出每项结论的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

(三)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四)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简介及内核意见;

(六)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七)相关承诺事项;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上市,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保荐书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与保荐业务有关的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上市保荐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逐项说明本次证券上市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对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四)相关承诺事项;

(五)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在发行保荐书和上市保荐书中,保荐机构应当就下列事项做出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保荐机构提交发行保荐书后,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并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

(二)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

(三)指定保荐代表人与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进行专业沟通,保荐代表人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会议上接受委员质询;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条 保荐机构应当针对发行人的具体情况,确定证券发行上市后持续督导的内容,督导发行人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并承担下列工作:

(一)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二)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三)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四)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五)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第三十六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

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 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应当继续完成。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因持续督导期届满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四章 保荐业务规程

第三十八条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荐工作的内部控制体系,切实保证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勤勉尽责,严格控制风险,提高保荐业务整体质量。

第三十九条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调查制度、辅导制度、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内部核查制度、对发行人证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制度。

第四十条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对保荐代表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的持续培训制度。

第四十一条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底稿制度,为每一项目建立独立的保荐工作底稿。

保荐代表人必须为其具体负责的每一项目建立尽职调查工作日志,作为保荐工作底稿的一部分存档备查;保荐机构应当定期对尽职调查工作日志进行检查。

保荐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整个保荐工作的全过程,保存期不少于10年。

第四十二条 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负责监督、执行保荐业务各项制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7%,或者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的股份超过7%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应联合1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该无关联保荐机构为第一保荐机构。第四十四条 刊登证券发行募集文件前终止保荐协议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原因。

第四十五条 刊登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以后直至持续督导工作结束,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不得终止保荐协议,但存在合理理由的情形除外。发行人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保荐机构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保荐机构资格的,应当终止保荐协议。

终止保荐协议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第四十六条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被撤销保荐机构资格的,发行人应当在1个月内另行聘请保荐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另行聘请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为其指定保荐机构。

第四十七条 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因原保荐机构被撤销保荐机构资格而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另行聘请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的时间不得少于1个完整的会计。

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自保荐协议签订之日起开展保荐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原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因保荐机构的更换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四十八条 保荐机构应当指定2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1家发行人的保荐工作,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专项授权书,并确保保荐机构有关部门和人员有效分工协作。保荐机构可以指定1名项目协办人。

第四十九条 证券发行后,保荐机构不得更换保荐代表人,但因保荐代表人离职或者被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的,应当更换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通知发行人,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原保荐代表人在具体负责保荐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因保荐代表人的更换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五十条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代表人和项目协办人应当在发行保荐书上签字,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代表人应同时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上签字。

第五十一条 保荐机构应将履行保荐职责时发表的意见及时告知发行人,同时在保荐工作底稿中保存,并可依照本办法规定公开发表声明、向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二条 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在发行人公告报告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在保荐总结报告书上签字。保荐总结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二)保荐工作概述;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四)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为保荐机构、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 保荐业务协调 第五十四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可对发行人行使下列权利:

(一)要求发行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信息;

(二)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保荐工作需要的发行人材料;

(三)列席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四)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

(五)对有关部门关注的发行人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配合;

(六)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 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或者咨询保荐机构,并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机构:

(一)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

(二)发生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有关事项;

(四)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其他重大事项;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证券发行前,发行人不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保荐机构应当发表保留意见,并在发行保荐书中予以说明;情节严重的,应当不予保荐,已保荐的应当撤销保荐。第五十七条 证券发行后,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应当督促发行人做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八条 保荐机构应当组织协调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

发行人为证券发行上市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其专业能力存在明显缺陷的,可以向发行人建议更换。

第五十九条 保荐机构对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的,应当主动与证券服务机构进行协商,并可要求其做出解释或者出具依据。

第六十条 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者其他不当情形的,应当及时发表意见;情节严重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一条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应当保持专业独立性,对保荐机构提出的疑义或者意见进行审慎的复核判断,并向保荐机构、发行人及时发表意见。

第六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从事保荐业务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现场检查,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第六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保荐信用监管系统,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进行持续动态的注册登记管理,记录其执业情况、违法违规行为、其他不良行为以及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等,必要时可以将记录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条 自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保荐文件之日起,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 保荐机构资格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已核准的,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

保荐代表人资格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已核准的,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对提交该申请文件的保荐机构,中国证监会自撤销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保荐机构推荐的保荐代表人资格申请。

第六十六条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和内核负责人违反本办法,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对其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责令进行业务学习、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保荐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其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情节严重的,暂停其保荐机构资格6个月,并可以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

(一)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与保荐工作相关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制度未有效执行;

(三)尽职调查制度、内部核查制度、持续督导制度、保荐工作底稿制度未有效执行;

(四)保荐工作底稿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提供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

(六)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工作;

(七)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严重违反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 保荐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根据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3个月到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

(一)尽职调查工作日志缺失或者遗漏、隐瞒重要问题;

(二)未完成或者未参加辅导工作;

(三)未参加持续督导工作,或者持续督导工作未勤勉尽责;

(四)因保荐业务或其具体负责保荐工作的发行人在保荐期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开谴责;

(五)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工作;

(六)严重违反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九条 保荐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情节严重的,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一)在与保荐工作相关文件上签字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但未参加尽职调查工作,或者尽职调查工作不彻底、不充分,明显不符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

(二)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本人及其配偶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四)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提供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

(五)参与组织编制的与保荐工作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十条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因保荐业务涉嫌违法违规处于立案调查期间的,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该保荐机构的推荐;暂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第七十一条 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

(一)证券发行募集文件等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

(三)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七十二条 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根据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3个月到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

(一)证券上市当年累计50%以上募集资金的用途与承诺不符;

(二)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

(五)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且未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六)实际盈利低于盈利预测达20%以上;

(七)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

(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较大;

(九)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

(十)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

(十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三条 保荐代表人被暂不受理具体负责的推荐或者被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已受理的该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推荐的项目,保荐机构应当撤回推荐;情节严重的,责令保荐机构就各项保荐业务制度限期整改,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逾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

第七十四条 保荐机构、保荐业务负责人或者内核负责人在1个自然内被采取本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监管措施累计5次以上,中国证监会可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代表人在2个自然内被采取本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监管措施累计2次以上,中国证监会可6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第七十五条 对中国证监会采取的监管措施,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提出申辩的,如有充分证据证明下列事实且理由成立,中国证监会予以采纳:

(一)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故意隐瞒重大事实,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二)发行人已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做出特别提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三)发行人因不可抗力致使业绩、募集资金运用等出现异常或者未能履行承诺;

(四)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持续督导期间故意违法违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主动予以揭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五)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变更保荐机构后未另行聘请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违法违规且拒不纠正,发生重大事项未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发生其他严重不配合保荐工作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予以公布并可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要求发行人每月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接受保荐机构督导的情况;

(二)要求发行人披露月度财务报告、相关资料;

(三)指定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核查;

(四)要求证券交易所对发行人证券的交易实行特别提示;

(五)36个月内不受理其发行证券申请;

(六)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第七十七条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

第七十八条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因不配合保荐工作而导致严重后果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6个月到36个月内不受理其文件,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七十九条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办法所称“保荐机构”,是指《证券法》第十一条所指“保荐人”。

第八十一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或者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可以组织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的保荐机构,不完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并由中国证监会组织验收。逾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8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证监发[2001]125号)同时废止

制度通知【篇5】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发行上市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经营机构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三条 证券经营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

第四条 保荐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义务。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第五条 保荐机构负责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工作,依法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向中国证监会出具保荐意见。

保荐机构应当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为发行人提供专业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发行人及其高管人员、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发行人及其高管人员、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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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通知【篇6】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63号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9年4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54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4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

福林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主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 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当自发行人披露报告、中期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对本办法第三十五条所涉及的事项,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发行人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自临时报告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发表独立意见。”

二、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公开发行证券并在主板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

本决定自2009年6月14日起施行。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制度通知【篇7】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危化品运输过程中因燃烧、泄漏、爆炸等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根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以及《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武侯区危化品运输安全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七不上路”的内容

(一)车况不好不上路;

(二)驾驶员、押运员的手续不齐、身体不适不上路;

(三)缺员(缺押运员)不上路;

(四)天气状况恶劣不上路;

(五)危化品容器或包装存在问题不上路;

(六)驾驶员、押运员对所运危化品货物性质不清、情况不明不上路;

(七)对承运的危化品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不上路。

第三条“七不上路”制度的执行

(一)“七不上路”制度由危化品运输企业督促驾驶员、押运员共同负责落实;

(二)危化品运输企业安排专人通过GPS监控车辆的运行动态,并记录车辆的运行线路,车速等情况,适时提示驾驶员、押运员安全行车。

第四条危化品运输企业“七不上路”安全管理职责

(一)危化品运输企业是危化品运输安全的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立安全管理科,有专职安全员和专门的安全工作经费、车辆等设施设备。

(三)对承运的不同种类的危化品分别有专项应急救援处置预案,有人员稳定的应急救援队伍。

(四)企业每年应组织驾驶员、押运员脱产培训3-5天,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驾驶员、押运员签到参加的安全学习会,广泛开展“安全优质服务明星驾驶员(押运员)”竞赛活动,教育驾驶员、押运员依法运输,做到无正规生产厂家的危化品不运、无合法经销手续的危化品不运、不知道其化学特性及应急处置措施的危化品不运。

(五)按照“七不上路”的要求合理调度车辆和驾驶员、押运员,由企业安全管理干部对其进行趟次安全教育。

(六)对严重违法违章,私拉乱承运危化品,或通过GPS监控到驾驶员、押运员有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企业要严肃处理。

第五条监督管理

(一)运政执法重点监管危化品运输,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和权限,依法查处危化品车辆驾驶员、押运员和违法行为。

(二)道理运输管理机构要严格危化品运输企业,及其驾驶员、押运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加强对危化品运输企业的行业监管。

第六条本制度由成都市武侯区交通局负责修订和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制度通知【篇8】

《标准》测试是一项重要工作,为保证测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标准》测试工作管理制度。

1、测试工作每年一次,按照教育局要求的时间和形式组织进行。

2、测试工作要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由体育教师和校医共同组成的测试工作领导小组,全体组员要统一认识,端正态度,全力搞好《标准》测试工作。

3、工作小组负责《标准》测试的全面工作。体育组长负责干部测试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安排,体育教师和校医负责具体测试工作,班主任协助组织。

4、测试时要保持测试场地的环境卫生,杜绝疾病的传染。定期对测试仪器进行维护与保养,保证仪器设备随时都能正常使用。在测试过程中,学生应爱护测试仪器设备,自觉维护测试场地的秩序和卫生。对不听从指挥,造成仪器设备人为损伤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

5、测试小组要认真做好《标准》测试工作的检查与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定期召开测试工作会,不断总结,提高测试工作的实效性与科学性,保证测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6、测试工作组要在组长组织下对测试数据进行详尽的统计和分析。

制度通知【篇9】

导语:

病院及病院各部分产生以下庞大环境时,必须及时向上级部分或院带领或有关部分报告请教,除告急事变口头请教报告外,庞大题目都应写出言简意赅的笔墨报告,报告程序以下:

1.庞大医疗救助程序(紧张工伤、庞大交通变乱、灾祸性变乱、烧伤、中毒等环境的院内救助):

主班:带好通信东西,立即到现场参加救助和谐,并及时与副班关联。

副班:坚守总值班室,保险通信的纯熟;关照急诊科做好救助筹办;报告院带领或分担院长,请教处理定见;关照病院救护队人员到院救助;上报卫生局总值班;(若遇有不明因为的创伤,要报警110)。

2.庞大的医疗救助(院外):

主班:报告院带领或分担院长,请教处理定见;关照病院救护队人员及时到达集结地点,次序为:司机、队长、队员。

副班:帮忙主班关照病院救护队人员及时到达集结地点。

3.发觉传抱病:

报告院带领或分担院长,请教处理定见;关照现场人员,做好消毒拒却;关照传染科人员到达现场处理环境;根据传抱病防治的相干法则,做好转诊、上报等工作。

4.产生医疗变乱或紧张过错:

报告院带领、分担院长,请教处理定见;关照科主任或副主任或医疗骨干到达现场救助、处理;根据带领唆使,上报有关部分。

5.产生政治性庞大题目或得罪法律变乱或紧张的违纪变乱:

报告院带领、分担院长,请教处理定见;关照有关人员到达现场处理环境;根据带领唆使,上报有关部分。

6.破坏或迷失宝贵东西或宝贵药品:

报告院带领、分担院长,请教处理定见;110报警;关照有关人员到达现场处理环境;根据带领唆使,上报有关部分。

7.庞大经济开支或庞大经济题目:

报告院带领、分担院长,请教处理定见;关照有关人员到达现场处理环境;根据带领唆使,上报有关部分。

8.庞大手术和初次展开的具有进步程度的新手术、新技巧

报告院带领、分担院长,请教处理定见;关照有关人员到达现场处理环境;上报卫生局总值班。

制度通知【篇10】

为建立科学有效的学生体质健康监测与公告制度,为规范我校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保证获取客观正确的学生体质健康资料,推动全体学生健身活动的开展,促进我校教育教学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1.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的任务是:对监测对象进行体质健康测试;建立与上报学生体质健康数据库;统计与分析监测数据;公布监测结果,为教育教学工作决策和研究提供服务。

2.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应坚持科学、统一、系统的原则,做到组织严密、取样客观、操纵规范、结果正确。

3.教导处负责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学校总务处协同体育组、班主任共同建立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领导小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开展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

4.学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

5.体质健康测试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程序,遵守操纵规定,使用国家指定的测试器材和数据汇总方式,实行技术监视和医务保障制度。

6.对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结果实行由学校统一公布。

7.按规定时间及时将本校《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测试数据,报送至“全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系统”。

制度通知【篇11】

制度修改通知尊敬的全体员工:首先,我代表公司向大家致以亲切的问候。公司一直秉持着合作、创新、共赢的理念,不断追求卓越,立志成为行业的领导者。近期,为了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提升公司运营效率和员工福利,我们决定对一些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一、加强公司内部沟通和协作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各个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公司决定开展定期的部门联络会议。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各部门负责人将齐聚一堂,交流工作进展、遇到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案。这将有助于加强部门间的合作,提高工作的协同性。另外,公司将推出新的在线协作平台,以便员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能够方便地共享文件和信息。该平台将提供实时聊天、在线会议和任务管理等功能,有助于加强团队成员之间的交流和协作,提高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二、改善员工福利待遇公司一直关注员工的福利待遇,希望能给予员工更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为此,我们决定对员工的福利待遇进行一系列的改进。首先,公司将提高员工的薪资待遇,根据员工的表现和贡献给予相应的奖励和加薪。我们将建立公正透明的绩效考核体系,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评定奖金和晋升机会,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其次,公司将改善员工的工作条件和环境。我们将进行办公室设施的全面升级,提供更舒适、先进的工作环境。同时,我们也会增加员工的培训和发展机会,提供更广阔的成长空间。三、加强公司的风险管理和合规意识为了更好地应对外部风险和挑战,保护公司和员工的利益,我们将加强公司的风险管理和合规意识。公司将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并进行相关培训,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应对能力。此外,公司也将加强对合规政策的宣传,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我们将成立合规委员会,定期组织培训和检查,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四、优化公司的绩效管理体系为了更好地评估公司的绩效和进展,优化公司的运营效率,公司决定进行绩效管理体系的优化。我们将引入现代化的绩效考核方法和工具,更科学、客观地评估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该绩效管理体系将更加注重目标管理和结果导向,将员工的工作目标和公司的战略目标相对应,将绩效奖励与公司的业绩挂钩。我们相信,通过优化绩效管理体系,能够激励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公司的整体绩效。以上是公司对一些制度的修改和完善的通知。希望大家能够理解和支持这些改动,我们相信这些改进将有助于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和员工的满意度。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实现公司的发展目标而奋斗!谢谢大家!

制度通知【篇12】

修订制度的通知


尊敬的全体员工:


大家好!公司一直致力于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以便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为此,我们决定对公司现有的制度进行修订。经过充分研究和讨论,我们制定了一系列新的制度,以期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公司的运作。现将修订制度内容通知如下:


一、考勤制度


为更精确地掌握员工的工作情况,我们将引入电子考勤系统。各部门职工需要在每天上班和下班时刷卡签到,以及参与会议和外出时记录。系统将自动生成考勤报表和旷工记录,供部门经理参考。若因故不能按时到岗,请提前请假并经过上级批准。


二、请假制度


为统一请假流程,减少运营中的漏洞,我们制定新的请假制度。员工请假需提前提交请假申请表,由项目经理审批,并抄送给部门经理。请假期限超过三天的,还需向公司人事部递交请假报告。违反请假制度旷工或擅自离岗者,将按照公司规定予以处理。


三、绩效考核制度


为增强员工工作积极性,明确工作目标,明确工作目标,我们将实施新的绩效考核制度。每个季度,员工需与上级讨论制定下一季度工作计划及目标,并记录在个人绩效考核表中。公司将据此评估员工的绩效,并对优秀者给予奖励,对表现不佳者进行指导和培训。


四、加班管理制度


公司非常重视员工的工作和生活平衡,为此我们将严格控制加班时长,并要求员工按时完成工作。除紧急情况外,加班需提前获得上级批准,并以加班申请表形式备案。员工累计加班达到一定时长时,将获得相应的调休或加班工资。


五、培训制度


公司致力于提供员工个人职业发展机会,我们将加强培训制度。每年根据员工的发展需求和公司发展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并进行培训评估。员工需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活动,并提供相关的培训成绩或证书。


以上是对公司制度进行修订的通知。新制度的实施将有助于提升公司整体管理水平和员工工作效率。在此,我们希望全体员工能够严格遵守新制度的要求,并以积极的态度配合公司的工作安排。我们相信,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公司的发展将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我们衷心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公司的支持和付出。相信在新的制度下,公司一定会取得更加优秀的业绩!


小编感谢您的阅读!


公司管理部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制度通知【篇13】

一、群管理员应热爱xx群、xx群管理工作,具有自觉奉献的精神。

二、管理员应及时发布公司内部的工作公告及相关通知。

三、管理员应维护好群内秩序,正确引导员工参与讨论,热心

回答和进取帮忙员工解决问题。

四、管理员有权对违反规定的成员给予清理出群。

五、管理员不得将自我的xx号与密码借于他人使用。

"制度通知"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