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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报告

发布时间: 2024.03.07

财产报告汇集十五篇。

经过精心的思考编辑为您整理了“财产报告”,日常工作中。都会使用到报告,编写报告要简明扼要描述问题和需求,什么样的报告比较高质量?参考本文前请先仔细阅读。

财产报告 篇1

报告财产令 第1篇

法院的报告财产令是申请人向法院提请强制执行之后,法院要求被执行人主动上报个人名下财产情况,以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一种形式。

法院在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的时候,也同时要求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如果不提交报告财产令,或者不如实报告财产情况,会被法院列入不诚信的“黑名单”,会被法院罚款、拘留,会被法院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等。

扩展资料:报告财产令给被执行人戴上紧箍咒,与督促执行令一样,报告财产令也是司法解释规定的一种新的法律文书,这种法律文书过去在实践中很少使用。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

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以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被执行人应当报告的财产范围非常宽,既包括现金、动产、不动产,也包括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既包括当前的财产情况,也包括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发生的财产变动情况。

参考资料: 适用〈^v^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问题的解释百度百科。

报告财产令 第2篇

法院在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的同时,会要求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

如果不报告财产情况,或者不如实报告财产情况,会被法院列入不诚信的“黑名单”,会被法院罚款、拘留,会被法院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等。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报告财产令 第3篇

这个没有固定的格式,主要就被执行的财产情进行报告。可以按层次报告。

根据法院执行通知,现被执行人就财产报告如下:

一、现有财产状况:现有固定财产房屋X处,分别地处XXXXXX,面积XXX米;自有汽车;X辆,车号为: 银行存款:固定期XX元,活期XX元,分别存于XX银,帐号为:XX 债权和有价债卷:

二、收入情况与预期收益情:

本人工资: 配偶工资: 其它成员工资;

三、应予保障的最低支出:家庭成员: 身体状况: 需要接受法定教育人员: 每月最低的生活保障性支出需要XX元。

报告人: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七条【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

第二百一十七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报告财产令 第4篇

公司收到法院寄来的报告财产令,如果不向法院报告财产或者虚假报告的,法院有权对直接责任人拘留、罚款。

报告财产没有什么具体格式,只要据实报告就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扩展资料: 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v^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报告财产令 第5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被执行人应当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的财产已出租、已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或者存在共有、权属争议等情形的,应当一并报告;被执行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其他财产权等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也应当一并报告。

在收到财产报告令后应该怎么做,不申报或者虚假申报会有怎样的后果?

被执行人在收到财产报告令后,应当立刻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根据《^v^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报告财产令 第6篇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财产报告 篇2

离婚财产分割

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如何区分

1.债务形成时间在离婚财产分割中,若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担相关债务,首先要考虑的便是,债务形成的时间。一般来说,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在婚前形成的债务,为一方的个人债务,由其人承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这里仍要注意的是,有些情况虽然债务的形成在婚前,但若该借款系用于婚后生活,或如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那么,为购置财物借款所形成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2.发生债务的原因债务的…… 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如何界定

1.财产约定夫妻双方是否存在婚姻财产约定,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是首先要考虑的内容。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需要强调的是,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判定。2.一般性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 夫妻忠诚协议如何签

1.忠诚协议三个适用前提(1)违规事实明确忠诚协议,顾名思义是围绕夫妻间忠诚义务而设定的协议。何为不忠,由于这毕竟更多的是一个道德上的范畴,在认定上显然就会有争议。为此,对于忠诚协议的订立,应将可能想到的违规事实都约定明确、细化,便于认定,否则,便会无法适用。(2)财产各自所有违反忠诚协议的后果,常常面临的是经济上的惩罚。但若在婚姻生活中,未另行订有其他婚姻财产约定,而所有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任何的经济惩罚,实际都是左口袋放人右口袋,惩罚性的约定就…… 婚内财产协议如何签

1.婚内财产协议五大益处(1)体现夫妻关爱毋庸置疑,婚内财产协议能够最有效地承载结婚前的海誓山盟。如何信守一方对另一方的关爱、呵护承诺,婚内财产协议给伴侣提供了一个可行的表现方式。一份好的婚内财产协议,犹如给车辆上了一份包括各类附加险的全险,能够让驾乘者消除各种担忧。(2)体现个人价值对于既希望享受两性生活的愉悦,又追求个性独立,品味人生价值的人士而言,婚内财产协议同样能够提供最有效的保障。(3)家务分工补偿如何消除对于家庭全身心付出,到头来一无所获…… 婚前财产协议如何签

婚前财产协议,顾名思义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前签订的协议,就各自婚前的财产(既包括实物性财产,也包括财产性权利)在婚后的归属做出约定,可以是各自所有、共同所有,也可以是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还可以是归一方所有。双方亦可对婚后获得的财产归属做出约定,约定方式同上。1.婚前财产协议三大特点(1)协议的生效以签署协议的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前提。若协议签订后,双方因故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分手了,则该协议会因生效条件未具备而自动归于无效。(2)协议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

财产报告 篇3

离婚财产分割评析

李红钊1

(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北京 100013)

内容摘要:近几年我国离婚率一直呈上升趋势,而且绝大部分都涉及到离婚财产分割及过错赔偿等问题。夫妻采用协议方式约定双方财产归属的,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依其约定;而关于婚前一方的个人房产,约定与另一方共有或者由另一方单独拥有,财产权利是否转移为其有效要件。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在诉讼中如果有一方反悔的,该协议没有生效。至于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须符合法律规定的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等情形。

关键词:离婚财产分割个人财产共同财产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的提高,伴随而来的却是生活节奏不断不加快和生活压力的不断增大,由此而导致夫妻之间缺乏必要的交流与沟通,无疑成为双方离婚的重要原因。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几年我国离婚案件一直呈上升趋势,而且绝大部分都涉及到离婚财产分割及过错赔偿等问题。对夫妻共同财产尤其是对婚前个人财产的约定如何处理,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着较为详细的规定,而对于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只有在对方具备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时,其主张才有可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一、夫妻财产协议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的作用

(一)案情简介

某男肖某与某女田某为研究生同学,肖某温文尔雅又刻苦上进,在两人就读硕士研究生期间,由于家庭经济条件与田某相比有很大的差距,面对田某的多次追求始终不肯答应。田某为了获得肖某的爱情,承诺婚后把父母赠与自己的两套房产与肖某共有。田某的父母看到肖某彬彬有礼,对自己的女儿也疼爱有加,也同意了女儿对该房产分割的请求。毕业后田某经过考试如愿以偿当上了国家公务员,肖某则继续攻读博士学位。

肖某博士毕业后被一家著名外企录用,2006年2月双方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规定田某的两套房产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由两人各占一半的份额,并决定在领取结婚证后双方到有关机关办理过户手续。2006年10月两人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不久田某便把其中一套房产过户到了双方的名下,后因为肖某工作很忙,另外一套房产过户的事情就一直耽搁了下来。2007年7月,为了田某上班方便,他们又在田某单位附近贷款购买了一套房产。由于肖某的薪金比较高,再加之田某父母赠与双方一部分资金,住房贷款在三年后还清。婚后购买的房产由夫妻两人共同居住,其余的两套用来出租。

两人结婚后,由于肖某工作积极努力被领导赏识,两年后很快被聘用为部门经理,经常被派往国内外处理各种事务,出差少则几天多则两三个月,不出差时加班则成为家常便饭,几乎没有正点回过家。而田某则渴望娴静的生活,更希望两人能够平常多呆在一起。工作型的肖某与生活型的田某越来越不能调和,最终走上了离婚的道路。由于双方对离婚财产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田某将肖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购买的房产,并主张与肖某结婚前的两套房产及出租的收入归自己所有。

(二)不同意见

对于婚后双方购买的房产,其出资及所还贷款绝大部分为夫妻的共同双方收入,虽然女方父母也赠与一部分资金用于提前还贷,但该房产已经在肖某和田某的名下,其赠与应当属于对双方的赠与,该房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没有异议。而另外两套房产及租金的收益如何分配,1李红钊(1969-),北京人,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研究方向:诉讼代理与辩护。

对离婚财产分割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离婚财产分割应当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这两套房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出租的收入也应当作为的共同收入。理由是虽然该房产属田某婚前所有,但在2006年2月田某就与肖某签订了婚前协议,约定与肖某共同拥有,该协议应当具备法律效力;既然这两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出租的收入也应当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收入。

第二种意见认为,离婚财产分割应当以协议生效条件为基础,这两套房产及其出租收入应当属于田某婚前的个人财产。理由是虽然田某与肖某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这两套房产由双方共同拥有,可其生效的条件是共同婚姻生活,该协议实质是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如果所附的条件不存在的话,该合同当然就不再具备法律约束力。故这两套房产应当属于田某婚前的个人财产,因其出租收入属于孳息性质,也应当归田某个人所有。

最后一种意见认为,离婚财产分割既要考虑到财产协议的意思自治,又要考虑物权转移的要求。已经过户到双方名下的那套房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过户仍在田某名下的应属女方个人婚前财产;共有房产的出租收入属夫妻共有,婚前个人房产的出租收入归个人所有。理由是婚前田某约定将自己房产的一半赠与肖某,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的这套房产,说明其财产权利已经合法转移,应当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另外一套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应当属于田某的个人婚前财产。而对于这两套房产的出租收入,因其属于孳息性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属于房产的所有者。

(三)律师评析

对于本案的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婚姻法》相对于《合同法》而言属于特别法,因而应当优先适用,只有在特别法没有具体规定时才适用一般法。因此本案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不太确切。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夫妻关于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婚前财产协议关于一方财产的约定无外乎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个人财产完全属于自己,二是一方财产部分或全部赠与另一方;而对于赠与部分涉及到财产特别是不动产的权力转移问题,该条却没有涉及,为如何处理留下了争论的空间。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此做出了准确规定,婚前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至于房产出租收入,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应当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法院认定

最终人民法院认定,肖某与田某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婚前已经约定将田某个人的两套房产由夫妻双方共同拥有,属于田某的赠与行为,在其权利转移前田某可以撤销赠与。婚后已经过户到双方名下的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出租收入亦应属于夫妻共同收入;没有过户到双方名下的田某仍然具有其所有权,其出租收入仍然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二、离婚财产协议的效力及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

(一)案情简介

丈夫罗某与妻子王某八十年代初在一家国有建筑企业打工,不久罗某便组织了一只装修队自己开展业务,随着生意的不断增多,夫妻俩在2000年5月又以罗某名义注册了一家以生产橱柜为主的独资企业。经过夫妻多年的打拼,企业总资产额达到一千多万元。随着装饰企业的蒸蒸日上和日子的逐渐富裕,夫妻之间没有了创业时的相濡以沫,在企业经营及家庭生活等方面的矛盾逐渐增多,为此经常吵闹甚至动手,以至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2009年10月新应聘到公司的女硕士走进了罗某的视线,在一次酒后罗某与这位美丽的女下属超越

了上下级的界限,而妻子王某对此却全不知情。罗某为了与这位女硕士过上享受的生活,用尽各种欺骗、恐吓等手段与妻子王某签订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双方约定离婚时把企业90%的总资产划归罗某所有。等王某知道事情真相后,后悔不已。2011年10月双方进入了离婚诉讼程序,妻子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以罗某不履行夫妻忠贞义务存在过错为由,要求赔偿其损失180万元。

(二)不同意见

本案对离婚财产分割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夫妻之间的离婚财产协议有效,理由是夫妻可以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比例,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另一种认为双方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理由是以离婚为条件的离婚财产分割,在诉讼中一方不同意的,该协议没有效力;并且该协议是在王某不知道罗某存在第三者的情况下双方鉴定,在签订过程中罗某使用了恐吓、欺骗等手段。

罗某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样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不应当承担,理由是丈夫罗某虽然存在一定过错,却没有达到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程度,虽然丈夫罗某存在婚外恋或婚外性行为,但这并不是引起双方离婚的真正原因,真正原因是双方在经营及家庭生活中性格的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另一种则认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罗某的在夫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关系,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之间具有相互忠贞义务的规定,给婚姻的另一方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精神负担。

(三)律师评析

关于离婚财产分割,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方式约定财产归属,但其要求的条件比较苛刻,只有离婚时双方都同意才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如果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王某已经不同意先前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显然该协议对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

至于离婚一方的损害赔偿,法律对赔偿过错有比较明确的规定。虽然罗某与女硕士发生恋情并超越了一般的上下级关系,却没有法律规定的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妻子王某要求丈夫罗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诉求于法无据,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四)法院认定

最终人民法院认定,罗某与妻子的财产分割协议,以登记离婚或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且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已经反悔,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由于罗某主张对企业的经营权,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委托评估机构对该企业资产进行了评估,以此为基础由罗某对王某进行了相应补偿;驳回了王某关于罗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友情提示

结婚需要以感情为基础,婚后同样需要相互之间的体谅与宽容,否则就有可能使婚姻很快就走到尽头。一旦不可避免地进入离婚程序,由此而带来个人及共同财产分割等许多问题。双方关于财产的约定,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却往往由于其法律效力等问题,最终还是不能很好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故在签订或诉讼时一定要谨慎对待,更要注意在内容及形式方面,是否真正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财产报告 篇4

理财产品的自查报告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投资者的增多,理财产品成为了一种广泛受到关注的投资方式。作为金融机构提供的一种投资工具,理财产品在帮助投资者实现财富增值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为了加强金融监管,保障投资者的权益,金融机构内部普遍实行理财产品的自查报告制度。本文将以“理财产品的自查报告”为标题,详细具体且生动地介绍这一制度。


一、理财产品的自查报告背景


1.1 理财产品的定义和特点


理财产品是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为满足投资者需求而发行的一种投资工具,通常由股票、债券、基金等资产组成,其投资回报率往往较高,但风险也相应较大。


1.2 理财产品存在的风险


理财产品存在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多种风险,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前需仔细了解和评估风险,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作出投资决策。


二、理财产品的自查报告制度概述


2.1 自查报告的定义和作用


理财产品的自查报告是金融机构内部自主开展的一种反思和总结,旨在查找和减少潜在的风险隐患,保障理财产品的合规性和安全性,提高投资者的满意度。


2.2 自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理财产品的自查报告主要包括市场风险的分析、信用风险的评估、产品运行情况的检查、合规性的审核等内容,通过对这些方面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金融机构可以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升投资者的信心和满意度。


三、理财产品的自查报告制度的优势


3.1 提高内部管理水平


通过自查报告制度,金融机构可以不断改进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增强风险控制和管理能力,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理财产品。


3.2 增强透明度和信任


自查报告制度将金融机构的运作情况和风险状况公开化,为投资者提供信息公开平台,增强透明度和信任度,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3.3 防范和减少风险


理财产品的自查报告可以帮助金融机构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减少金融市场的不稳定因素,提高理财产品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四、理财产品的自查报告制度的实施过程


4.1 制定自查报告计划


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自查报告的计划和目标,明确责任人和时间节点,确保自查工作的顺利推进。


4.2 进行自查报告的准备和实施


各相关部门根据自查报告要求,收集和整理相关数据和信息,深入分析和评估理财产品的运行情况和风险情况,提出问题和建议,形成自查报告。


4.3 自查报告和风险整改


自查报告完成后,金融机构应根据报告中发现的问题,逐项进行整改,并制定改进计划,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五、理财产品的自查报告的未来发展趋势


5.1 信息化和科技应用


未来,理财产品的自查报告将更加注重信息化和科技应用,通过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自查报告的准确性和效率。


5.2 加强监管与合规性


随着金融监管的加强和合规性要求的提高,理财产品的自查报告将更加注重对合规性的审核和监管要求的遵循。


理财产品的自查报告制度是金融监管的重要一环,通过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更好地加强对理财产品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投资渠道。未来,理财产品的自查报告将继续发展,并与科技和监管的不断进步相结合,进一步提升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水平。

财产报告 篇5

从整体上看,问卷受访者年龄在26-36左右。从月收入角度来说,受访者月收入主要集中在2500元以上。受访者中,最高学历大学本科的人数过半,并且有10%的受访者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这说明受访者对银行理财产品有一定的理解能力。

从调查中发现,大多数受访者的理财产品介于有一定的了解(28%)和不是很了解(43%)之间,这在大程度上说明了一部分居民对理财产品有所了解,但大部分对理财产品方面的知识还有待提高。

统计的结果发现,受访者看中黄金,白银等实物投资,对股票基金投资较少,这由于近期股票市场状况不好所致,也表明受访者风险承受能力较低,属于偏保守型。但是值得一提的是,14%的受访者表明明年将会看好银行理财产品,此数据略低于实物金属。因此,银行理财产品还是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大多数受访者对于银行提出的预期收益半信半疑(59%),这是一种正常且成熟的心理,说明群众对于预期收益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可是在银行实际销售中,对于预期收益这一概念一般都以淡化处理,导致一部分消费者认为预期收益就是收益率。不过,从调查结果上看仅有10%的受访者对预期收益很有信心。

调查中发现46%的受访者更倾向于传统的四大行(中农工建)购买理财产品,而且他们看中保本浮动收益型(61%)的理财产品。在众多的理财产品中,6月到1年期的理财产品是受访者的理想选择,说明受访者喜欢投资短期产品。以上数据表明,在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普遍持有保守态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的选择。

财产报告 篇6

理财产品的自查报告


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背景下,理财产品已成为许多人投资理财的首选方式。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和发展,理财产品的品种和数量也随之增加,给投资者选择带来了更多的困惑和风险。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监管部门对理财产品的监管也越来越重视。理财机构为了保持透明度和合规性,也纷纷发布理财产品的自查报告,以便投资者了解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特征。


一、自查内容


理财产品的自查报告是理财机构根据监管部门规定的要求,对其所发行的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自查和合规自查的过程和结果的总结。自查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产品设计与匹配:自查报告会详细描述产品的设计原则和投资方向,以及产品是否符合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需求。报告还会分析产品是否与机构自身的风险定位和风控能力相匹配。


2. 信息披露与合规性:自查报告会对产品的信息披露进行全面的检查。报告将详细描述机构是否按照要求向投资者提供充分、真实、准确的信息,是否充分揭示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特征。自查报告还会检查机构是否合规运作,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3. 风险管理与投资决策:自查报告会对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和投资决策过程进行综合评估。报告会描述机构是否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框架和内控体系,是否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是否遵循了科学、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


二、自查过程


理财机构进行自查的过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 自查准备:机构要充分了解监管部门的要求和自查标准,明确自查的目标和范围。同时,机构还需要收集和整理相关的文件和资料,为自查做好准备。


2. 自查实施:机构将按照自查标准和要求,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自查和合规自查。这个过程通常需要调查与报告内容相关的各个方面,包括产品设计、信息披露、投资决策等。


3. 结果自查报告需要对自查的结果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机构要以客观、准确的方式对所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描述,并提出改进的措施和建议。


4. 报告发布:经过审核和批准后,机构将自查报告向监管部门和投资者披露。报告中的内容应该客观准确,真实全面。


三、意义和影响


理财产品的自查报告对投资者、监管部门以及理财机构本身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1. 保护投资者权益:自查报告可以让投资者更加全面地了解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特征,避免盲目投资。报告的披露也可以促使机构加强风险管理,提高产品的透明度和安全性。


2. 规范市场秩序:自查报告是理财机构合规运作的重要手段之一,可以促使机构加强内控和风险管理,规范市场秩序,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3. 增加市场竞争力:发布自查报告可以增加机构的透明度和信任度,提高机构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投资者更倾向选择那些自查报告结果良好的机构的产品。


理财产品的自查报告是理财机构为了保持透明度和合规性而发布的重要文件。自查报告详细描述了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合规能力,对投资者和市场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投资者可以通过自查报告更加全面地了解产品,避免盲目投资;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报告了解机构的运作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机构可以通过发布报告提高透明度和信任度,增加市场竞争力。

财产报告 篇7

银行理财产品研究报告

学院:经济学院班级:10名金融团队成员:齐宁杰

李玉和卢六伟

研究银行理财产品报告

I.调查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收入的大幅度增加,个人更加关注财富的增加。如何进行更好的管理和应用成为人们越来越关心的热点问题。随着手中闲钱的增多,理财已成为居民生活的一部分,也成为商业银行新的竞争点。

2.调查目的

为了了解居民的金融需求,了解居民对金融产品的了解,主要投资于哪些金融产品,更好地了解居民的金融需求程度。关注理财产品。为此,我们两人对安阳居民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情况进行了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得出结论,分析总结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三、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主要类型

目前,银行理财产品的分类标准不同。分为保本收益型理财产品、保本型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和非保本型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按投资币种不同可分为人民币理财产品、外币理财产品和双币理财产品。根据投资方向和领域的不同,人民币理财产品可分为债券理财产品、信托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境外理财产品(QDII)和新股认购理财产品。

1.债券金融产品。 债券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非信用工具,以及公司债、企业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工具。证券,其风险一般来自利率风险、汇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2.信任金融产品。 信托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商业银行或其他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机构担保或回购的信托产品,也有投资于商业银行优质信贷资产的受益信托产品。

3。结构性金融产品。 结构性理财产品,又称联系理财产品,是利用金融工程技术,将存款、零息债券等固定收益产品与金融衍生品相结合而形成的一种新型金融产品。

4.代客境外理财产品(QDII)。 QDII人民币理财产品是指代客户取得境外理财业务资格,接受投资者委托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投资境外资本市场的商业银行。返还给投资者。

5.认购新股的金融产品。 新股申购理财产品是指通过募集投资者资金,通过网下机构投资者参与,提高中签率。其风险包括系统性风险(新股制度、运营模式、资金供给等)和网下申购的流动性风险。

四。调查结果总体分析

总体而言,我们问卷的大部分受访者年龄在26-36岁之间。年龄组占总数的43%。从月收入来看,我们受访者的月收入主要集中在2500元以上,与安阳居民的月收入大致相符,数据选取具有代表性。在受访者中,本科以上学历占比最高,10%的受访者拥有硕士或博士学位,这表明我们的受访者对银行理财产品有一定的了解。

在理财产品选择调查中发现,大部分受访者对理财产品有一定了解(28%),不太了解(43%),其中很大程度上说明部分居民对理财产品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但大部分普通居民对理财产品的认识还需要提高。

我们还对了解理财产品的渠道进行了调查。从结果可以看出,人们通常通过互联网和财经报刊杂志获取理财产品信息,占比约36%。朋友介绍(26%)、银行等金融机构(19%)、投资讲座或研讨会(14%)也占比较大。建议银行拓宽理财产品的宣传渠道,以更加多元化的方式引导群众。

根据统计结果,他们最看重的是黄金、白银等实物金属的投资,主要受近期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股票或基金的投资相对较低是由于近期股市行情不佳。这也表明受访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较低,主要是保守的。同时,我们也发现,虽然房价调控力度相当大,但仍有一批受访者继续看好楼市。值得一提的是,14%的受访者表示对明年的银行理财产品持乐观态度。这个数字略低于实物金属。因此,我们在银行和证券方面的工作发展前景比较广阔,银行理财产品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

购买的理财产品中,100%看重预期收益,59%看重投资期限,47%看重投资标的,44%看重资金是否有保障,44%看重投资期限手续费。 27%。 3%认为高风险高回报是最好的理财产品,72%认为稳定的投资回报最好,0%认为低风险低回报,15%认为平衡风险和回报。

大部分受访者对银行提出的预期回报率持怀疑态度(59%)。这是一种正常的、成熟的心理,说明公众对预期收益率有一定的了解。在银行的实际销售中,预期收益率的概念普遍被淡化,导致部分消费者认为预期收益率就是收益率。然而,从调查结果来看,只有 10% 的受访者对预期回报非常有信心。

我们还对受访者是否购买过银行理财产品进行了调查。本次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受访者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占总数的63%。在购买过银行理财产品的受访者中,大部分选择将不到30%的资金投入到理财产品中,占比较小,说明大部分投资者并不将银行理财产品作为主要投资产品.

在投资理财产品时,31%的人投资于资产保值,避免因通胀而缩水,100%的人投资于资产增值,获得额外收益。 25% 的人正在为未来的开支(儿童保育、教育或退休)做准备,13% 的人分担各种投资的风险,9% 的人正在安排退休生活费用。

调查还发现,46%的受访者更倾向于购买传统四大银行(ICBC)的理财产品,他们更喜欢保本、浮动收益的理财产品(61%)产品。在众多理财产品中,6个月至1年期限的理财产品是受访者的理想选择,占总数的63%,表明受访者喜欢投资短期产品。以上数据表明,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普遍持保守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对银行理财产品的选择。

V.调查结果发现的问题

(1)产品设计管理机制不完善。 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下,银行为了争夺市场份额,往往忽视质量和风险的管控。创新能力不足,同质化竞争日趋激烈。

(2) 过分强调收益,淡化风险。 大多数投资者在选择投资理财产品时并没有完全了解产品的风险等级,甚至有市民认为银行理财产品是完全无风险的。在此过程中,未充分披露风险,未以醒目通俗的语言表达,未提供必要的例证。相反,他们过分强调了产品的预期回报率,误导了投资者。

(3)投资者盲目认购现象严重。 除了产品本身和销售的误导,投资者自己也不是没有责任。从调查中可以看出,相当一部分投资者因理财产品的高收益而认购理财产品,盲目地只看到收益,而忽略了理财产品的各种风险。作为投资者,即使您不是专业人士,在购买理财产品时也应该了解自己的投资方向和风险。同时,销售人员还应根据自身风险偏好等情况,针对不同的客户群体,提出合理有效的建议。财务建议。

6.调查结果的建议

银监会应进一步加强对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使银行提高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并根据客户的收入状况、保本要求和投资方向等因素,我们为不同需求的投资者设计合适的产品。

银行应提高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水平,有效管理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提升相关人员的专业知识、行业知识和管理能力。人员,以规范销售行为,努力更好地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最后,根据我们的结论,不同的客户有不同的需求。银行在发行理财产品的过程中,不仅要追求利润,还要根据风险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匹配原则是将正确的产品卖给正确的客户。

银行理财产品问卷调查

1.您的性别:()

A、男 B、女

2.您的年龄组:()

A、18-25B、26-36C、37-47D、48-55E、56岁以上

3.你的最高学历是:()

A、初中及以下 B、高中 C、大专 D、本科 E、硕士及以上

4。你的月收入大概是:()

A、1000元以下 B、1000-2500C、2500-3500D、3500-5000 E、5000元以上

5。您的家庭将用剩余资金的多少百分比来购买理财产品:()

A. 没有这种投资 B , C 低于 5%, 5%-10% D, 10% -30%E,高于 30%

6.金融知识你懂吗:()

A.我很了解B,我知道C,我不太懂D,我不知道

7。您经常通过以下哪些渠道获取或被动接收银行理财产品信息? :(多选)()

A. 互联网金融类报刊杂志 B. 朋友介绍 C. 银行推荐(短信、电话等) 讲座或E 类投资研讨会。其他

8.您的首选投资品种:()

A、股票或基金 B、定期储蓄 C、保险 D、国债 E、房地产 F、外汇实物金属 H、理财产品 I , 其他

9.您是否购买过金融产品:() A,是 B,否

10.您在购买理财产品时更关注哪个因素:(多选)()

A.预期收益率 B、投资期限 C、投资标的 D、是否保障大写E,手续费

11.您更喜欢购买哪种类型的银行理财产品:()、DG

A、四大国有 B、股份制 C、城商行 D、外资银行

12.当前环境下,如果投资银行理财产品更倾向于:()

A、保证固定收益 B、保证浮动收益 C、非保证浮动

13、您对银行理财产品达到预期收益率的期望:()

A、半信半疑 B、不自信 C、不关心 D ,非常有信心

14. 投资银行理财产品时,您会选择的期限是:()

A、6个月内 B、6月到一年 C、1 年到 3 年 D、3 年以上

16.如果您投资

15。如果您投资银行理财产品,主要原因是:(更多选择)()

A.资产保值,避免通货膨胀导致资产缩水 B.资产升值,获得额外收益

C. 为未来的开支做准备(育儿、教育或退休) D. 只是为了分担各种投资的风险 E. 安排退休后的生活开支

16.您在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中遇到什么问题? (多选)()

A.我不知道如何选择适合我投资的银行理财产品

B.我不知道买的时候知道买多少适合

C.银行理财产品设计过于复杂难懂

D.不方便及时了解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相关信息

17.您认为理财产品的最佳投资渠道是什么?

18.您认为您需要哪些金融产品?

财产报告 篇8

银行理财产品调查报告

调查员:高经纬

类别:11级投资类1

时间:201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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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通胀压力依然存在,银行存款利率偏低,股市没有明显的牛市迹象。那么如何才能保住和增加财富呢?人们会更加关注银行的理财产品。

精选十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概览

我选取了国内十大商业银行,分别是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在当今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时代,我通过互联网浏览各家银行的官方网站,了解其理财产品的各种信息。以下是其中几种理财产品的概述。

1.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理财产品主要分为“聚聚宝”、“博·游戏”、“周末理财”、“自动展期”、“机构理财” 、《财富管理计划》和《中银QDII》。 “聚聚宝”主要是外币期限可变的理财产品; “博·易”是一款低风险、保收益的人民币理财产品; “周末理财”是一款超短期理财产品,期限以节假日为主; “中银QDII”是指受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委托,以投资者的资金在境外开展特定金融产品投资等业务活动的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

2。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理财产品主要分为“盈盈”、“汇德盈”、“QDII”、“千元”-日信悦易”和“代理理财产品” “立德盈”理财产品包括产品收益较好、条款合理、投资方向明确的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低风险、高流动性的债券型理财产品;“汇德盈”是指使用银行金融衍生品 由传统金融产品组合构成的具有一定风险特征的个人外汇投资理财产品,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swap、swap)、期权等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性产品;QDII是一种是指商业银行获得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受境内机构委托,代为开展的业务活动。 d 居民个人以投资者资金在境外投资特定金融产品; “千元-日信悦意”按月开放资产组合类型理财产品为建设银行精选优质企业的股权(收益权)、信贷资产、应收账款等资产,以及获准的投资工具通过债券、同业存款等法律法规,通过资产组合管理实现安全性和流动性。专为企业客户高净值、短期需求量身打造的高风险、高收益、高流动性的理财产品;代理理财产品是指中国建设银行代理销售的理财产品。产品

3。光大银行

光大银行理财页面首先按照币种分为两类,然后在“人民币”类中分为“短期产品”两类”、“中长期产品”、“资管产品”和“结构性产品”,每个产品都有多个投资系列,例如“短期产品”包括“盈利系列”、“阳光e融” . “外币”分为“外币A计划”和“外币T计划”两大类。

4。民生银行

民生银行的理财产品主要有:“非凡理财”。民生银行根据客户和市场需求,利用金融市场丰富的投资工具,为个人客户设计和提供投资理财产品。部分本外币基金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产品种类丰富,期限灵活; “钱生钱理财”,根据客户和市场需求,民生银行利用金融市场丰富的投资工具,为个人客户设计和提供投资理财服务。产品每月向客户推出,让客户持有的本外币资金获得更高的投资回报,产品种类丰富,期限灵活; “贵金属递延交易”,个人贵金属递延业务的代理机构为民生银行和上海黄金交易银行。具有该类会员有效代理资格,为个人客户提供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通道,开展贵金属递延交易,代理个人客户进行资金结算、头寸风险监控、保证金管理服务。

2012年一季度理财产品发行情况

据国金证券不完全统计,2012年一季度,105家银行共发行6737家银行理财产品,其中保本产品1,770只。 ,880款产品同时保本保收益。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等一季度大量发行。从委托期限分布特征来看,在仅披露委托期限的6575款银行理财产品中,委托期限大多在1个月至3个月之间,可见短期产品仍是主力军。市场。在880款保本保收益的理财产品中,保收益4%和5%的产品较多,平均保收益比例为%。在共计6737个产品中,理财产品4986个,投资对象涵盖商品、票据、利率、汇率产品和信贷资产,占绝大多数; 3,988种理财产品,投资标的涵盖债券;投资标的涵盖609个股票(由于理财产品投资标的重叠,各类产品数量之和与理财产品总数不一致)。

2012年一季度表现良好的金融产品

受政策预调微调影响,2012年一季度市场指数先高后低,实现了整体上升。以资产为主要投资对象的银行理财产品2012年一季度总体表现良好。其中,招行旗下FOF产品优势明显,同时光大旗下股票基金混合型产品银行比较突出。

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

浏览这十家银行的理财产品,大部分投资期限都在一年以内,属于短期理财产品,还有一个月。然而,去年底,银监会在一个月内重点监管超短期理财产品后,超短期理财产品发行量自年初以来大幅下降。今年。据溥仪理财统计,过去6个月,银行短期理财产品发行量锐减90%。 2012年一季度,在披露委托期限的6,575种银行理财产品中,委托期限大多在1个月至3个月之间,可见短期产品仍是市场主力军。

理财产品回报率

这些银行理财产品基本属于低风险理财产品,债券、基金等投资方向比较多,所以总体来说回报率为2%~5%。 %之间。一般来说,保证浮动收益型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在3%左右,非保证型浮动收益型的最大预期年化收益率在5%左右,但存在一定的风险。中国光大银行的收益率略高于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预期年化收益率高达%。

理财产品的投资对象

银行理财产品由于风险要求低,一般投资于债券、基金、股票、信托、期货等,但也有许多另类投资。对象,如:中国银行、张裕公司、中海信托联合推出葡萄酒理财产品。产品投资期限为18个月,最高年化收益率有望达到7%。到期后,投资者可以获得现金收益,或将现金兑换成红酒带几瓶回家;工行近期推出了普洱茶理财产品和白酒、红酒挂钩的理财产品。与传统理财产品不同,这些新型理财产品“瞄准”具有一定升值潜力的对象,如酒、茶、油画、陶瓷艺术品等,有别于投资股票、债券的传统理财产品。和货币。它看起来确实很“另类”。

总结

目前市场上的理财产品种类繁多。 银行因其良好的信誉和坚实的保障而成为许多人的首选。 银行理财产品分为保本浮动收益型、非保本浮动收益型和保本固定收益型,其中保本浮动收益型和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是主要类型。 大多数,年化收益率一般预计在2%到5%之间,投资对象也从实物,如黄金、收藏品等,到无形债券、股票、期货、基金等。 理财产品的一般准入门槛为5万元以上,适合个人有一定资金剩余时的保本增值。

财产报告 篇9

摘要:本文在指出现行财产保全管辖制度的缺陷之基础上,分别就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及其与诉讼管辖协议、仲裁协议的关系,以及财产保全错误时要求损害赔偿的管辖法院等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一、诉讼财产保全与诉前财产保全之管辖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有诉讼财产保全与诉前财产保全之分,但是对其各自的管辖法院问题,《民事诉讼法》却未予以明定。就诉讼财产保全来说,民事诉讼法第92条只规定在法定条件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至于哪些法院可予以管辖,则没有明确规定。从立法的旨意来看,似乎只有审理本案的法院才具有此项管辖之权。在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基本上也是这样理解和操作的。然而,将诉讼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完全局限于审理本案的法院却未必合理。基于以下理由之考虑,笔者认为,诉讼财产保全原则上可由审理本案的法院管辖,必要时也可由财产保全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首先,财产保全程序与审判程序是两种性质不同的程序,二者在管辖上无须要求完全相同。审判程序是从实质上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程序,而财产保全程序则是一种中间性的.暂时性的程序,其目的并不是要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之争,而是为了保全将来可能发生的强制执行。由于存在这种区别,因而在确定管辖法院时,就审判而言,主要应从如何更好地便利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利于法院进行审判、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均衡各级法院的工作负担等角度予以综合考虑,并在此基础上来确定某类案件由某一或某几个法院管辖。而对于财产保全之管辖来说,除了应考虑上述相关因素之外,还应考虑到如何更好地便利于当事人行使财产保全申请权、便利于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及该措施的执行等因素。显然,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如果完全照用审判程序的管辖法院的规定,在有些情况下则难以达到保证将来判决得以执行这一财产保全之目的,或者虽然达到了财产保全的目的,但却在时间、费用等方面给当事人或法院造成更多的诉讼成本支出。而规定在必要时可以由财产保全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则可以有效地弥补这一立法缺陷。

其次,从司法实践来看,由于审理本案的法院对案件的情况比较了解,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财产保全由该法院管辖便于决定是否需要采取保全措施。但是,有时所要保全的标的物与审理本案的法院相距甚远,例如,审理本案的法院地处我国的东北某省,而标的物却位于南方某省,同时,申请人也为该标的物所在地人,在这种情况下,由审理本案的法院予以管辖既不便于申请人之财产保全申请权的行使,也不便于保全裁定的执行。显而易见,规定财产保全在必要时由保全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其现实必要性和合理性。

最后,从比较法学的角度来讲,规定诉讼财产保全既可由审理本案的法院管辖,也可由保全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是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普遍做法,例如,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均规定,对于债权人的假扣押申请,由本案管辖法院或假扣押标的所在地法院管辖;假处分申请,由本案管辖法院管辖,但有急迫情形时,也可由本案请求标的所在地法院管辖。[i]日本《民事保全法》也有类似规定。

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的管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31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可见,依据《适用意见》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只能由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予以管辖。基于上述相类似的理由,这一规定实际上也是很不合理的。易言之,在确立诉前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时,同样应当综合考虑如何更好地便利于当事人行使财产保全申请权和进行诉讼、便利于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和审判案件等多种因素。而将诉前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严格限定于财产所在地法院,显然主要是从便利于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这一角度来考虑,但却忽视了其他应予考虑的因素。这种将问题简单化的规定有时并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例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均为A省甲县人,债权人因债务人的侵权行为而欲申请对债务人的位于B省乙市的一栋房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在这种情况下,向A省甲县法院申请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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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报告 篇10

财产保险工作计划报告

一、引言

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为保险标的,对财产在风险事件发生时给予赔偿和保障的一种保险形式。财产保险工作计划的目标是确保被保险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本报告将详细介绍财产保险工作计划的具体内容,确保每一项工作得到有效执行,最大限度地提高保险服务水平。

二、财产保险市场分析

1. 综合分析国内外财产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深入了解市场需求;

2. 分析我公司的竞争优势和短板,制定相应的发展战略;

3. 推动财产保险产品的创新和发展,满足不同客户群体的需求;

4. 加强数据分析和市场调研,及时调整市场营销策略。

三、提高风险评估与管理能力

1. 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确保准确预测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程度;

2. 加强对被保险财产的风险管理,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案;

3.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应对天灾人祸等突发事件;

4. 注重技术创新和数据分析,提高风险评估和管理的精准度。

四、加强客户服务与关系维护

1. 提高客户服务的满意度,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及时回应客户的需求和反馈;

2. 制定客户关怀计划,通过送礼品、邀请客户参加活动等方式,增强客户忠诚度;

3. 推行客户教育活动,提升客户的风险意识和保险理财意识;

4. 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客户的问题和纠纷。

五、加强员工培训与绩效管理

1. 制定全员培训计划,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意识;

2. 加强新员工的培训和引导,使其能够迅速融入工作岗位;

3. 建立员工绩效考核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

4. 鼓励员工自我发展,提供培训和晋升机会,激发员工的工作动力。

六、加强内部管理与风控措施

1. 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2. 加强内部沟通和协作,建立良好的团队合作氛围;

3. 加强内部审计和风险控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 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确保客户信息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七、落实监管要求与社会责任

1. 严格遵守监管要求,确保公司的合规运营;

2. 加强与相关监管机构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动行业的发展和规范;

3. 关注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社会责任项目,树立公司良好形象;

4. 建立健全风险补偿基金,确保风险管理的可持续发展。

八、总结与展望

本报告根据财产保险工作计划的特点和目标,详细阐述了每一项工作的具体内容。通过财产保险市场分析、风险评估与管理能力的提高、客户服务与关系维护、员工培训与绩效管理、内部管理与风控措施、监管要求与社会责任的落实,将推动财产保险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展望未来,我们将继续努力,持续优化工作计划,提高财产保险服务水平,为客户和社会创造更多价值。

财产报告 篇11

财产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其目的在于通过限制被申请人对争议标的物或其财产的处分权,来保证人民法院将来作出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全面、顺利的执行,从而维护生效判决的权威,切实保护胜诉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该制度的实施对于增进全社会的信用意识,防止争讼当事人变卖、转移、藏匿甚至毁损、挥霍在其占有、支配下的有关财产,逃避对生效判决的执行,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仍感到该制度在许多方面存在简略、宽泛甚至缺失之处,亟需在立法上加以补充和完善。一、现行财产保全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关于保全程序的启动及其相关规定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93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对诉中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一方提出申请,必要时也可由法院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而诉前保全只可由当事人提起,且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其申请将被法院裁定驳回。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31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在保全措施采取之后,当事人可向财产所在地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而根据该意见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内起诉,从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又由财产所在地原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这些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不足:1诉中财产保全可由法院主动采取,与当前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方向不相适应,忽视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主体性地位,与法院超然于争诉之外担当第三者、裁判者的角色不符。2关于诉前保全法院选择的硬性规定,侧重于采取保全措施的便利与及时,忽视了民事诉讼法的“两便”原则,不能保持保全与审判法院的同一性。3对因保全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提起诉讼,而被申请人认为该保全不当给自己带来了财产损失并提起诉讼时,如何选择起诉法院的规定不合理。因为在有些情况下,财产既不在申请人所在地,也不在被申请人所在地,而是在其他同级法院管辖地。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一旦提起诉讼,无论是原、被告的起诉、应诉,还是法院的审判、执行,都可能因这一规定而造成不必要的人力、物力的耗费。4对申请人既提出了诉前财产保全,又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了诉讼,但由于保全申请不当从而给被申请人造成了一定财产损失的应由哪一法院管辖并如何处理,缺乏明确的规定。(二)关于保全对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财产保全是围绕保全对象进行的一系列活动和措施,因此有关保全对象的内容在财产保全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而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在许多方面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1、对保全标的的可更换性未作规定。根据民诉法第94条的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被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而根据《适用意见》第104条、10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若干规定》第14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的范围有了更大的扩展。例如,保全的标的可以是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也可以直接为被告人的财产。但该规定仍有不完善之处:1尽管申请人对保全标的的选择随着保全范围的扩大而更有主动性,但是法院一旦采取了保全措施,限制了保全标的,对当事人之间还是否可在被保全人所有的财产范围内协商变更未作规定。这一内容的缺失,会在保全标的的价值减损不可归责于被申请人的情况下无法采取补救措施,不利于保全申请人通过二次选择保全标的物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被保全人由于某一特殊原因需要利用被保全的财物而愿意以其他相等同的价值物进行替换时于法无据,使财产流转的速率受到限制。2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确定保全标的之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保全标的的变卖、利用能否协商未作规定,从而不能从实质上对申请人的期待权益进行充分的保护。例如在以股票为保险标的的情况下,保全时体现的股票价格相当于争议的财产,但股票的价格会上下波动,法院又不可能直接进行操作,如果不允许当事人进行协商变卖标的物,就难于很好的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2、对多个权力主体对同一保全标的如何查封、冻结的规定不明确。根据我国民诉法第94条的规定,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这一规定便于法院之间、法院与其他单位之间的工作协调,对体现审判机关的权威,具有重要的作用。但该规定在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1法院在对某一财产采取查封、冻结后,其他单位便不能再进行查封、冻结。但在法院解除查封、冻结时,其他单位很难获得法院即将解除保全措施的信息,因而不能及时的再采取查封、冻结的措施,致使财产流失,保护不了相应的合法权益。2在法院裁定不合法的情况下,由于法院已经采取了保全措施,其他单位有时明知这种情况,但因没有法律的相关规定,很难协调这种关系。另外,法院相互之间在实践中也会同样遇到这样的情况。3、对

财产报告 篇12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9次主席会议通过,8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第5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基本原则、宣传销售文本管理、理财产品风险评级、自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理财产品销售管理、销售人员管理、销售内控制度、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11章80条,自1月1日起施行。

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的井喷,终于令酝酿已久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落地。银监会日前发布的《办法》中除对销售误导行为等进行监管之外,更明确提出了银行理财产品的分级销售制度,将起售金额与理财产品的风险程度挂钩,风险程度超过三级(含)的产品,起售门槛将提高至10万元。 产品、客户都要分级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需要自主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个等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大部分银行的理财产品都已经有风险评级,一般是在合同中注明‘本理财产品在银行内部风险评级为。。’的字样。同时也一般会说明,这款产品适合怎样类型的客户来投资,比如低风险的适合保守型、稳健型的客户,高风险的就适合进取型客户等等。”有银行理财经理表示。 而记者昨日登录各家银行的网站查询发现,不少银行已经在产品信息中标明风险分级情况。例如,网上所发售的理财产品分为“极低”、“低”、“中等”、“较高”、“高”至“极高”风险等六级,而则采用从1级至5级风险逐渐递增的标识方法。 除划分产品风险等级外,目前各家银行也都有针对客户的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分级,其结果与产品适合购买人群可以对接。

在《办法》中也明确,当客户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要在银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且如果客户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还需接受二次评估。 理财产品门槛提高 最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办法》将理财产品的风险分级与销售直接挂钩。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风险评级为五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 “对于低风险的产品,这个《办法》影响不大,因为银行理财产品早已经实行了门槛5万元的准入标准,但对于一些中等风险以上的产品来说,门槛就会提高。”上述银行理财经理介绍说,该行目前在售的一款周周发产品,主要投资于债券市场,属于浮动收益型产品。“这款产品起售门槛是5万元,但属于中等风险。

如果按照《办法》执行的话,那么起售门槛就要提高至10万元了,一些小客户可能就被挡在门外了。” 不过,不少业内人士也认为,目前发售的货币和债券市场型的银行理财产品,风险都是非常低的,不少银行都将其归为“低风险”或“极低风险”,影响有限。“《办法》规定银行自主对产品风险进行分级,这个规定从201月1日开始执行,银行也会根据这种情况来调整风险评级,也会有更多适合低净值客户的产品发售。” 打击高息揽储效果有限 每逢月末、季末,理财产品市场就出现收益率飙升的局面,为的就是吸收更多存款冲刺存贷比指标考核。

今年6月末银行理财产品曾经出现过3天期限产品7%、8%的高收益率,用高收益率的银行理财产品代替高息揽储已经成为业内的惯用手法。在趋紧的资金面背后,银行理财产品发行也是节节攀升。统计数据显示,今年1-9月,存款性金融机构共发行银行理财产品14751款,发行规模超过11万亿元,早已远远超越了去年同期的数据。而截至9月28日,银率网统计的9月份商业银行共发行理财产品2149款,创下今年以来月发行新高,环比增长14.7%。 因此,此次《办法》也明确提出禁止银行违规揽储,但其未来的执行效果却并未得到业内肯定。“主要还是通过中高风险产品销售门槛提高、禁止承诺合同外的其他收益等方式,其对监管银行借此吸收存款的影响非常有限。”广州某银行的高层向记者表示,相比对理财产品的监管,加快推进动态存贷比考核对此会更有效果。

银行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在理财产品这种投资方式中,银行只是接受客户的授权管理资金,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双方承担。

银监会出台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于“个人理财业务”的界定是,“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的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我们一般所说的“银行理财产品”,其实是指其中的综合理财服务。

浦发银行的理财产品主要有专项理财盈系列、汇理财稳利系列、汇理财进取系列(官网上暂没有产品)和Q点理财系列。

1、专项理财盈系列:投资门槛一般为5万;风险评级为较低风险;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针对100万以上的高端客户有私银专属系列,预期收益率较高。

2、汇理财稳利系列:投资门槛一般为5万;风险评级为低风险;是保本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针对30万以上的客户收益率相对较高。

3、Q点理财计划:投资门槛一般为5万;风险评级为较低风险;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

招商银行理财产品主要有焦点联动系列、日日金系列、安心回报系列、新股申购系列、招银进宝系列、A股掘金系列和海外寻宝系列。

1、焦点联动系列:是以股票、基金、汇率、金属等为挂钩标的的理财产品;投资门槛一般为5万;保本不保利型;风险评级为R1谨慎型;收益率与标的产品价格水平挂钩,预期最高收益率与预期最低收益率差距较大,适合能承受收益波动的投资者。

2、日日金系列:投资门槛一般为5万,在产品交易时段可随时申购和赎回;保本不保利型;风险评级为R1谨慎型;每天公布上一交易日的理财收益率,目前年化收益率是2、2%。

3、安心回报系列:投资门槛一般为5万;为保本不保利型;风险评级为R1谨慎型。

4、新股申购系列:投资门槛一般为5万;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风险评级为R3稳健型;主要投资于新股申购,风险较高,官网上现在没有近期发行的产品。

5、招银进宝系列:投资门槛一般为5万;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风险评级一般为R2稳健型或R3平衡型;地区差异比较大,很多产品是定向某一个地区比如深圳、南京等地销售。

6、A股掘金系列:投资门槛一般为10万;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风险评级一般为R2稳健型;地区差异比较大,很多产品是定向某一个地区比如乌鲁木齐、苏州、杭州等地销售。

7、海外寻宝系列:投资门槛一般为5万,在产品交易时段可随时申购和赎回;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以境外市场的金融资产为投资标的,易受国际市场波动的影响,风险较高,风险评级一般为R4进取型。

(三)兴业银行 兴业银行理财产品主要有天天万利宝系列、天天万汇通系列和现金宝系列。

1、天天万利宝系列:投资门槛一般为5万;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预期收益率水平与客户的投资额度成正比。

2、天天万汇通系列:投资门槛为一定金额的外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预期收益率水平与客户的投资额度成正比。

3、现金宝系列:投资门槛一般为5万;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在产品的开放日每日可进行申购和赎回,每日公布前一交易日该产品的收益率水平。

财产报告 篇13

法理解析??

一、委托理财受托人的义务

本案中,某证券公司将甲公司委托的资金存入其账户,以甲公司的名义从事投资管理,双方是委托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案受托人应承担的义务包括以下几项:

(一)谨慎管理义务

合同约定,某证券公司应谨慎和勤勉地进行投资管理。此为法律上所指的“谨慎义务”,亦称为“善管义务”或“注意义务”。这里的“谨慎”,是指具有通常注意能力之人在相同的地位与状况下,所应行使的注意程度,也就是要求受托人需具备善良管理人的谨慎品质。

因委托理财高度专业化的特点,笔者认为,对于资产受托管理人的谨慎管理义务,关键的是确定谨慎的标准。标准如果定的过宽,等于虚化了谨慎管理义务,使受托人的行为失去约束而将委托人利益置于危险之下。但是,谨慎管理义务的衡量标准亦不能定得过苛。因为市场风险是何时何地都存在的,要求受托人在经营受托资产过程中只盈利而无任何损失,是不可能的。

(二)报告义务

合同约定,某证券公司在委托期限内应定期向委托人报告资产状况。合同法第四百零一条亦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

(三)谨慎管理义务与报告义务的关系

对于谨慎管理义务与报告义务的关系,认识不一。一种观点认为,报告义务就是对抽象的谨慎管理义务的具体化,报告义务含于谨慎管理义务之中;另有观点认为,报告义务是有别于谨慎管理义务且与其并列的另外的义务。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理由在于:尽管谨慎管理义务与报告义务有着密切联系,但谨慎管理义务与报告义务毕竟是法律为受托人设定的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谨慎管理义务侧重的是受托人所必然应履行的义务,而报告义务则侧重说明受托人作为合同一方根据合同约定及委托人要求而履行的义务。合同法在规定该义务时,同时亦规定报告义务因委托人的要求而发生,并当然存在。基于合同约定及委托人要求发生的报告义务,已非谨慎管理义务的程度要求所能涵盖的。因而,只有坚持谨慎管理义务与报告义务的并列与统一,才能全面体现法律对受托人的要求。

二、违反报告义务的受托人应如何承担责任

按照要求报告委托事项是受托人的义务之一。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然而在委托理财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受托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往往很难界定。受托人未尽报告义务,侵犯了委托人的知情权,而其是否会对委托资产造成损害,则不无疑问。委托资产在受托人的管理下,只要受托人尽到谨慎管理义务,则无论其是否履行报告义务,均不会对委托资产产生实质影响,履行报告义务与委托资产损失结果之间,并无因果关系。

然而,如果不对未尽报告义务的受托人进行相应制裁,无疑放纵其对委托人权益的漠视。笔者认为,未尽报告义务应区分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在受托人未按约定报告委托事项的情况下,委托人可发出通知,要求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报告义务,如受托人无正当理由仍未履行,且委托资产有损失的,可要求其在一定范围内承担委托资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而在受托人未按约定及时报告委托事项的情况下,如果委托人并不积极主张权利,不向受托人发出履行通知,则可认为委托人怠于行使权利,此时如没有其他违约情节,不必要求受托人对委托资产损失承担责任。

财产报告 篇14

(四)监管部门应为新公司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1xxx元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向专业化发展。在市场现有竞争格局下,应培养各市场主体的专业化优势,注重在专业领域培育技术实力,增强核心竞争力。由监管部门推动、地方政府牵头,建立推动保险业发展的协调机制。以产品创新为切入点,加强与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的沟通,及时研究解决影响中小保险公司发展的问题,为保险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监管部门要做好产品创新的引导工作,加强对金融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延长保险产品的保护期,鼓励和支持中小保险公司通过应用信息技术,开发具有基于风险因素、业务特征、市场、营销渠道数据的费率浮动的产品。定期开展市场调研,了解市场新增的保险需求,调查新险种的市场接受程度,并通过定期报告及研讨会等形式将这些信息反馈给中小保险公司,为中小保险公司开发新险种、改进老险种提供参考意见和指导。

2xxx元积极进行监管思路和监管方式的创新。根据中小规模保险公司的发展特点,采取分类监管措施,规范市场行为,重点监管经营的合法合规性。保险公司及中介机构必须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坚持业务往来的票据真实完备,各项费用据实列支,对危害被保险人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危害保险体系稳定的误导、欺诈和恶性竞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以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确保中小规模保险公司打好经营基础,实现整个保险业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xxx局)

财产报告 篇15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无风险管控预案、无风险评级、不能独立测算的理财产品,不得销售风险收益严重不对称的含有复杂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财产品。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产品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应当由客户承担,并应当在销售文件明确告知客户。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商业银行不得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进行宣传销售,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变相高息揽储。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通过销售或购买理财产品方式调节监管指标,进行监管套利;

(二)将理财产品与其他产品进行捆绑销售;

(三)采取抽奖、回扣或者赠送实物等方式销售理财产品;

(四)通过理财产品进行利益输送;

(五)挪用客户认购、申购、赎回资金;

(六)销售人员代替客户签署文件;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潜在客户群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理财产品设置适当的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五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不得通过电视、电台渠道对具体理财产品进行宣传;通过电话、传真、短信、邮件等方式开展理财产品宣传时,如客户明确表示不同意,商业银行不得再通过此种方式向客户开展理财产品宣传。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通过本行网上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过程应有醒目的风险提示,风险确认不得低于网点标准,销售过程应当保留完整记录。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通过本行电话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人员应当是具有理财从业资格的银行人员,销售过程应当使用统一的规范用语,妥善保管客户信息,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商业银行通过本行电话银行向客户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征得客户同意,明确告知客户销售的是理财产品,不得误导客户;销售过程的风险确认不得低于网点标准,销售过程应当录音并妥善保存。

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销售风险评级为四级(含)以上理财产品时,除非与客户书面约定,否则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进行。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向私人银行客户销售专门为其设计开发的理财产品或投资组合时,双方应当签订专门的理财服务协议,销售活动可按服务协议约定方式进行,但应当确保销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向机构客户销售理财产品不适用本办法有关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确认语句抄录的相关规定,但应当确保销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其他条款规定。商业银行向机构客户销售专门为其设计开发的理财产品,双方应当签订专门的理财服务协议,销售活动可以按服务协议约定方式执行,但应当确保销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对于单笔投资金额较大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当在完成销售前将包括销售文件在内的认购资料至少报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销售部门负责人审核或其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审核;单笔金额标准和审核权限,由商业银行根据理财产品特性和本行风险管理要求制定。已经完成销售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至少报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理财产品销售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定期审核。

第四十六条 客户购买风险较高或单笔金额较大的理财产品,除非双方书面约定,否则商业银行应当在划款时以电话等方式与客户进行最后确认;如果客户不同意购买该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应当遵从客户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风险较高和单笔金额较大的标准,由商业银行根据理财产品特性和本行风险管理要求制定。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不得将其他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标记本行标识后作为自有理财产品销售。商业银行代理销售其他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进行充分的风险审查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异常销售的监控、记录、报告和处理制度,重点关注理财产品销售业务中的不当销售和误导销售行为,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异常情况:

(一)客户频繁开立、撤销理财账户;

(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与理财产品风险不匹配;

(三)商业银行超过约定时间进行资金划付;

(四)其他应当关注的异常情况。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销售人员是指商业银行面向客户从事理财产品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和赎回等相关活动的人员。

第五十条 销售人员除应当具备理财产品销售资格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金融、财务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对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等有充分了解和认识;

(二)遵守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制定的理财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或守则;

(三)掌握所宣传销售的理财产品或向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意见所涉及理财产品的特性,对有关理财产品市场有所认识和理解;

(四)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

(五)具备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

第五十一条 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勤勉尽职原则。销售人员应当以对客户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二)诚实守信原则。销售人员应当忠实于客户,以诚实、公正的态度、合法的方式执业,如实告知客户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情况。

(三)公平对待客户原则。在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中发生分歧或矛盾时,销售人员应当公平对待客户,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四)专业胜任原则。销售人员应当具备理财产品销售的专业资格和技能,胜任理财产品销售工作。

第五十二条 销售人员在向客户宣传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先做自我介绍,尊重客户意愿,不得在客户不愿或不便的情况下进行宣传销售。

第五十三条 销售人员在为客户办理理财产品认购手续前,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一)有效识别客户身份;

(二)向客户介绍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及方式等;

(三)了解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情况、投资期限和流动性要求;

(四)提醒客户阅读销售文件,特别是风险揭示书和权益须知;

(五)确认客户抄录了风险确认语句。

第五十四条 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利益输送,通过给予他人财物或利益,或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利益等形式进行商业贿赂;

(二)诋毁其他机构的理财产品或销售人员;

(三)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四)违规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私自代理客户进行理财产品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

(五)违规对客户做出盈亏承诺,或与客户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约定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

(六)挪用客户交易资金或理财产品;

(七)擅自更改客户交易指令;

(八)其他可能有损客户合法权益和所在机构声誉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向销售人员提供每年不少于20小时的培训,确保销售人员掌握理财业务监管政策、规章制度,熟悉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产品风险特性等专业知识。培训记录应当详细记载培训要求、方式、时间及考核结果等,未达到培训要求的销售人员应当暂停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

第五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销售人员资格考核、继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不得对销售人员采用以销售业绩作为单一考核和奖励指标的'考核方法,并应当将客户投诉情况、误导销售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商业银行应当对销售人员在销售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进行问责处理,将其纳入本行人力资源评价考核系统,持续跟踪考核。对于频繁被客户投诉、查证属实的销售人员,应当将其调离销售岗位;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理财产品销售可能存在的合规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密切关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各项风险管控措施的执行情况,确保理财产品销售的各项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体现充分了解客户和符合客户利益的原则。

第五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明确规定理财产品销售的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销售业务的性质和自身特点建立科学、透明的理财产品销售管理体系和决策程序,高效、严谨的业务运营系统,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系统,以及应急处理机制。

第五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包括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销售活动风险评估等在内的科学严密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对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管理,规范销售行为,确保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

第六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符合本行情况的理财产品销售授权控制体系,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有效控制分支机构的销售风险。授权管理应当至少包括:

(一)明确规定分支机构的业务权限;

(二)制定统一的标准化销售服务规程,提高分支机构的销售服务质量;

(三)统一信息技术系统和平台,确保客户信息的有效管理和客户资金安全;

(四)建立清晰的报告路线,保持信息渠道畅通;

(五)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采取定期核对、现场核查、风险评估等方式有效控制分支机构的风险。

第六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制度,确保各类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保障理财产品销售资金的安全和账户的有序管理。

第六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基本规程,对开户、销户、资料变更等账户类业务,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类业务做出规定。

第六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全面、透明、快捷和有效的客户投诉处理体系,具体应当包括:

(一)有专门的部门受理和处理客户投诉;

(二)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至少应当包括投诉处理流程、调查程序、解决方案、客户反馈程序、内部反馈程序等;

(三)为客户提供合理的投诉途径,确保客户了解投诉的途径、方法及程序,采用本行统一标准,公平和公正地处理投诉;

(四)向社会公布受理客户投诉的方式,包括电话、邮件、信函以及现场投诉等并公布投诉处理规则;

(五)准确记录投诉内容,所有投诉应当保留记录并存档,投诉电话应当录音;

(六)评估客户投诉风险,采取适当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

(七)定期根据客户投诉总结相关问题,形成分析报告,及时发现业务风险,完善内控制度。

第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建立客户信息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防范客户信息被不当使用。

第六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文档保存制度,妥善保存理财产品销售环节涉及的所有文件、记录、录音等相关资料。

第六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与管控理财产品销售风险相适应的技术支持系统和后台保障能力,尽快建立完整的销售信息管理系统,设置必要的信息管理岗位,确保销售管理系统安全运行。

第六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理财产品销售质量控制制度,制定实施内部监督和独立审核措施,配备必要的人员,对本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的操守资质、服务合规性和服务质量等进行内部调查和监督。内部调查应当采用多样化的方式进行。对理财产品销售质量进行调查时,内部调查监督人员还应当亲自或委托适当的人员,以客户身份进行调查。

内部调查监督人员应当在审查销售服务记录、合同和其他材料等基础上,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当销售的情况。

第六十八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审慎监管要求,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进行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第六十九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实行报告制,报告期间,不得对报告的理财产品开展宣传销售活动。商业银行总行或授权分支机构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负责报告,报告材料应当经商业银行主管理财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审核批准。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在销售前10日,将以下材料向中国银监会负责法人机构监管的部门或属地银监局报告(外国银行分行参照执行):

(一)理财产品的可行性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基本特性、目标客户群、拟销售时间和规模、拟销售地区、理财资金投向、投资组合安排、资金成本与收益测算、含有预期收益率的理财产品的收益测算方式和测算依据、产品风险评估及管控措施等;

(二)内部审核文件;

(三)对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等相关方的尽职调查文件;

(四)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等相关方签署的法律文件;

(五)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

(六)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包括银行营业网点、银行主页和银行委托第三方网站向客户提供的理财产品宣传材料,以及通过各种媒体投放的产品广告等;

(七)报告材料联络人的具体联系方式;

(八)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商业银行向机构客户和私人银行客户销售专门为其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七十条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在开始发售理财产品之日起5日内,将以下材料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总行理财产品发售授权书;

(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

(三)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包括银行营业网点、银行主页和银行委托第三方网站向客户提供的产品宣传材料,以及通过各种媒体投放的产品广告等;

(四)报告材料联络人的具体联系方式;

(五)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商业银行向机构客户和私人银行客户销售专门为其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七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确保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报告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要求进行补充报送或调整后重新报送。

第七十二条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一)发生群众事件、重大投诉等重大事件;

(二)挪用客户资金或资产;

(三)投资交易对手或其他信用关联方发生重大信用违约事件,可能造成理财产品重大亏损;

(四)理财产品出现重大亏损;

(五)销售中出现的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中国银监会的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进行月度、季度和年度统计分析,报送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本年度理财业务发展报告,应当至少包括销售情况、投资情况、收益分配、客户投诉情况等,于下一年度2月底前报送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七十四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理财产品销售的,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七十五条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除按照本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外,还可以并处二十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规开展理财产品销售造成客户或银行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个人资料和交易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挪用客户资产的;

(四)利用理财业务从事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第七十六条 商业银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除依照本办法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五条规定处理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日”指工作日。

第七十八条 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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